桐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 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有 关政策及事项说明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 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2 号)、《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桐政办发 [2012]152 号)及《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桐人社 [2013]18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就我市 2013 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及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的在 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实行全覆盖 ,按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 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00% 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 于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45% 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之和计算。
(二)各类用人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 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险种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 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或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住院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三险种申报。对有按基本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三险种申报的单 位,其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 数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
(三)社会保险参保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年平均参保率 达到 90% 及以上),每月申报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 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 45% 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单位缴 费基数按应申报缴费基数(取工资总额的 45% 和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之和的最大数)的 90% 结算,多退少补。 基本全覆盖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 理所提出申请,初审后由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地税分局根据社会保险事 业局审批的名单进行审核,结算多缴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办理退库,结算 少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补缴。
二、扣减项目
扣减项目金额按可扣减人员实际工资扣除。详细可查阅浙地税函〔 2007 〕 249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扣 减人员一般包括: 1 、未参保的外籍人员,凭本人护照复印件; 2 、本市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人员,按实际参保险种和缴费月份据实扣减。由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证明(注明: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参保险种和缴费月份等); 3 、企业兼职人员已在外单位参保的,凭社保局证明;
4 、参加人事代理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所代理的企业职工,凭社保局证明; 5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凭身份证复印件、单 位汇总清册(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当年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期限),但延时 退休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满 15 年),不可以扣减工资。 以上社保局证明均为原件。社保局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和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从 2013 年起由企业自行保管,不需上报分局。汇算清缴结束后地税分局需要核实 的由企业提供扣减人员相关证明资料,企业无法提供的不得扣除,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有关事项
1 、未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的退休人员, 2013 年按每人 2966 元 / 月计算缴费。 2 、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不得作为扣减对象。 3 、对缴费单位结算年度内已申报缴费基数高于本地规定的最低缴费 比例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部分,不能申请退库。 4 、请企业财务人员要正确填报地税网税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信息采 集表》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职工人数,职工的工资应填写 的是本月数,我们发现填写累计数的企业很多,请一定要引起注 意。
5 、为了减轻企业财务人员汇算清缴工作量,简化计算过程,我 们制作了 “ 社保费结算测算表 ” (地税网税申报系统外 Excel 表),输入 15 位地税编码,单位名称、已缴费基数、已入库数等基础信息会全部 显示,缴费单位先在测算表中进行逻辑间的计算,验证数据是否计算正 确,再到地税网税申报系统进行结算申报,地税分局会通过 “ 税企通 ” 等 宣传渠道及时下发给缴费单位,如没有收到请及时联系分局。
6 、从 2012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数据比对分析发现,有少数企业 汇算清缴申报时五险单位缴费基数小于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之和,分局已在 2013 年 11 月前责令企业补缴并加收了滞纳金,请企业在 2013 年汇算清缴时引起注意,除了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单位外,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 数按不低于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45% 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 于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之和计算。
7 、由于 2013 年度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可享受单位缴费基数按应申报 缴费基数的 90% 结算,多退少补,因此,缴费单位一定要自行正确计算, 符合条件的才能向所在地人社所提出申请,社保和地税部门会在汇算清 缴结束后对此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虚假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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