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楊智傑
意思表示 內在:意思 外在:表示
明示、默示、沈默. 【判例字號】 29 年上字第 762 號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 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 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 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 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主觀要件 – 行為意思 – 表示意識 – 效果意思
欠缺表示意識 不知拍賣已開始,舉手和朋友打招呼 不知簽名單換成認購單,就簽名(頁 360 ) 契約成立,但類推適用 88 ,可撤銷其意思表示
未發出之要約 訂購單寫好,貼好郵票,但仍在考慮是否寄出 結果兒子幫爸爸拿去投入郵箱(頁 367 ) 支配管理範疇有可歸責之事由,視為意思表示 已經發出 若不可歸責,則意思表示未為發出,不生效力 ,不必撤銷,但須賠償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 類推適用 91 條)
意思表示發出後死亡 95II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 之失其效力。 甲發出要約後死亡,是否有拘束力?發出給對 方丙,尚未到達丙之前,丙死亡,丙之繼承人 可否為「承諾」? (頁 369 )
第 94 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 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 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 ,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 之失其效力。
. 【判例字號】 54_ 台上 _952 【裁判日期】 54/04/22 【案由】拆屋交地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 ,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 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見四十一年臺上字第四 ○ 九號 判例),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 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 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 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 於相對人之居住所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 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 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四百四十九十五
表示使者與受領使者(頁 372 ) 6/30 前需終止租約 甲欲向乙終止租約 甲 6/29 告知乙妻丙(受領使者), 7/1 丙才轉 告乙 甲告知乙的司機丁(表示使者), 7/1 丁才轉 告乙
意思表示的撤回 甲 10/10 同意擔任某工作要約, 10/10 信到乙信 箱 反悔,撤回應聘, 10/11 寄出, 10/12 到達乙信 箱 95 I 但書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 不在此限。
第 96 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 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 效力。
第 97 條(公示送達)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 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判例字號】 41_ 台上 _490 【裁判日期】 41/05/23 【案由】返還舖房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 ,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 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催告人非因有 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準用 同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 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 ,始生催告之效力。被上訴人定期催告承租人 某商號支付租金,僅將催告啟事標貼已被查封 無人居住之某商號門首,自無催告效力之可言 。四百四十九十七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錯誤 – 動機錯誤 – 表示內容錯誤
第 86 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 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 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案例(頁 382 ) 甲、乙兄弟遺產分配不均 母將死,甲與乙為安慰母親,甲騙母親會贈畫 給乙,乙明知
第 87 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 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 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50_ 台上 _547 【裁判日期】 50/03/25 【案由】 撤銷買賣並塗銷登記 虛偽買賣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買賣當然無效 ,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 者有別,故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 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二百四十四
請求塗銷登記之請求權基礎 73_ 台抗 _472 【裁判日期】 73/10/04 【案由】 塗銷登記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 ,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 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 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 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 不相同。
信託的讓與擔保 70_ 台上 _104 【裁判日期】 70/01/16 【案由】 遷讓房屋 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 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 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為 信託的讓與擔保,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 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 清償。
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 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 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 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 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動機錯誤 51_ 台上 _3311 【裁判日期】 51/12/01 【案由 】撤銷和解 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 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 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
動機錯誤 43_ 台上 _570 【裁判日期】 43/07/16 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意思表示之錯誤, 表意人得撤銷之者,以其錯誤係關於意思表示之內容 為限,該條項規定甚明。兩造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既 未以被上訴人收回系爭房屋,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之 需,為上訴人遷讓之內容,則縱使如上訴人所稱在和 解當時,因誤信被上訴人主張收回系爭房屋,以供自 住及開設診所之需為真實,致所為遷讓之意思表示顯 有錯誤云云,亦與上開條項得為撤銷意思表示錯誤之 要件不符,仍不得執此指該項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 而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八十八
第 89 條(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 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 年而消滅。
第 91 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 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 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 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 在此限。八十八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