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與便民案例淺釋 報告人 花蓮地檢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許建榮簡歷 學歷:國立東華大學公行所碩士 經歷: 遠洋漁船報務員、里幹事、戶籍員、人 事助理員、學習法院書記官、人事副主 任、政風室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簡歷 考試: 一、63年遠洋漁船報務員考試及格 二、64年基層特考丙等里幹事及格 三、66年基層特考丙等戶政人員及格 四、70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 五、73年普考法院書記官及格 六、80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七、82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及格 八、83年乙等特考司法官考試及格 九、92年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題綱: 一、前言 二、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法沿革 三、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四、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 之特別規定 五、貪污案例簡介 六、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樣 七、生活法律簡介 八、結語
壹、前言 一、真正的官司是從第二審開打? 二、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有條有理與條 條有理? 三、貪多則貧,貪字貧字殼,不貪自不貧。 四、「圖利」是否可解釋為﹁意圖使人取 得利益之行為﹂? 五、圖利與便民在一線之間,很難辨明?
貳、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法沿革: 一、 85 年前原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二、 85 年修正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 三、 90 年修正現行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 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一) 一、犯罪主體:公務員 二、犯罪故意:主觀上 三、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故意 四、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五、須圖利既遂。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二) 犯罪主體: 一、公務員: 1、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具有法定職務之權限。 2、授權公務員: 依其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權限。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三) 犯罪主體: 3、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4、公務員其他學者之分類: 組織上之公務員與功能上之公務: 5、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 工之身分認定。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四) 犯罪主體: 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三、與上述二種人員共犯圖利罪之人。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五)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有意使其發生 2、間接故意-預見發生其發生不違背其 本意。 3、有認識之過失-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 發生。 4、無認識之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 不注意。
參、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六) 圖私人之不法利益: 1、私人之疇範? 2、不法利益之內含? 3、既遂與未遂
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 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裁字第 625 號裁定(一)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 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或係立於私法法律 地位所為私經濟行為,未可一概而論。依該法 第 74 條、第 7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6 條、第 83 條、 85 條之 1 至之 4 、第 85 條之之項規定,可見立法 政策係採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 前之作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申訴 程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 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
肆、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 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裁字第 625 號裁定(二)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 訴願決定,自應認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 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為就公法 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係行政處 分。而許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此觀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 定應附記爭訟期限自明,否則如不視為行政處 分,許其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視同 訴願決定之規定即無必要。
伍、貪污案例簡介 ( 一 ) : 一、財政部某區國稅局稽核科審核員積壓違章漏稅核 課補稅卷宗,致案件逾核課期間,圖利廠商 512 萬 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案。(臺中地院 92 訴第 2821 號判決 ) 二、某鄉公所秘書指定廠商承包水電工程收取回 扣 30 萬元及 7 萬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案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 字第 2357 號判決 ) 。
伍、貪污案例簡介 ( 二 ) : 三、經濟部水利署某河川局局長收受賄賂 500 萬元以疏浚 為名核准某砂石公司開採河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 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嫌。 ( 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上訴字第 214 號判決 ) 。 四、某鄉鎮公所技士利用建築物查估作業,虛列金額超額 登載拆除補償面積,浮報補償金額 504 萬 5348 元,涉 嫌違反貪污治罪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刑法第 216 條 、第 213 條等罪嫌。 ( 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3810 號判決 ) 。
伍、貪污案例簡介 ( 三 ) : 五、某水利會職員,向承商借牌投標自 己發包之工程圖利案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4633 號判)。
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 樣(一)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 材、財物。 四、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 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行為態 樣(二) 五、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 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未遂犯罰。
柒、生活法律(一) 一、面對刑事案件應有的認識: 1、不慌亂、謹慎面對,不恣意聽信謠言。 2、積極瞭解犯罪構成要件。 3、熟悉檢察官、法官對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4、誠實應訊,積極舉證,爭取檢察官、法官 對自己答辯之認同,不誇大答辯。 5、仔細聽清楚檢察官、法官問話再答話。 6、如有違失,勇於認錯,爭取從輕量刑。
柒、生活法律(二) 二、車禍案件應注意事項: 1、肇事責任之認定:現場圖、碎片、落 土、散落物、煞車線、刮地痕、鑑定 報告。 2、和解、調解書應注事項。 3、警詢與檢察官偵訊筆錄。 三、認罪協商與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四、酒駕與聲明異議。
捌、結語 一、圖利便民一線間,我心如秤無貪念, 圖利罪責不上身,民眾得利皆稱便。 二、有燒香有保庇,有讀書有福氣。法律 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三、主動積極認識法律,法律才能發揮保 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