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 項目 結婚 懷孕 生產 結婚生子 軍公教人員 結婚津貼 ( 本人結婚者 ,補助二個 月薪俸額。 ) 生育給付 1.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 (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者, 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 育補助。夫妻同為公教 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 限。 ) 2.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 分娩或早產者按當月投 保金額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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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項目 結婚 懷孕 生產 結婚生子 軍公教人員 結婚津貼 ( 本人結婚者 ,補助二個 月薪俸額。 ) 生育給付 1.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 ( 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者, 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 育補助。夫妻同為公教 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 限。 ) 2.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 分娩或早產者按當月投 保金額一次發給 1 個月生 育給付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0-3 歲 )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合 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 歲前。按被 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 津貼及補 助 育兒津貼 (0-2 歲 ) (2 足歲以下兒童,父 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 要,致未能就業者; 且父母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的最近 1 年綜合 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補助金額為 2,500 元至 5,000 元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2-15 歲 )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 ,並有 15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最低工資之 1/10 ( 101 年度補助 1,878 元) ) 低收、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補助 (2-18 歲 ) ( 因父母雙亡、一方死亡、重病、失蹤、服刑無力扶養、未婚懷孕致生活陷於困境的兒童 及少年。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且 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每名兒童少年每月補助約 1,900 元至 2,300 元的生活扶助費。 ) 保母托育補助 (0-2 歲 ) (2 足歲以下兒童,父 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 就業,致無法自行照 顧未滿 2 歲的幼兒,而 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 或立案托嬰中心保母 照顧者。且父母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 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 未達 20% 者。補助金 額為 3,000 元至 5,000 元 。 )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2- 未滿 5 歲 ) ( 中低收入戶幼兒送托公(私)立幼 兒園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 6,000 元。 ) 托育及教 育 托育資源中心 (0-2 歲 ) 五歲幼 兒免學 費教育 計畫 12 年國教 (100 年 8 月後就讀國中學生。自 103 年 8 月實施日起所有高中、高職(含五專 前三年)學生免繳學費。 ) 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 (0-3 歲 ) 中央政府因應少子女化各項措施一覽表 0歲0歲 1歲1歲 2歲2歲 3歲3歲 4歲4歲 5歲5歲 6歲6歲 18 歲 12 歲 15 歲 註 1: 「淺黃色」代表普及性措施,「淺紅色」代表排富性措施,「淺藍色」代表弱勢補助措施,「淺綠色」代表特定職業享有之措施 註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措施詳見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因應少子女化各項措施」 提供未滿 3 歲幼兒 相關服務,含親子 活動、托育服務諮 詢、幼兒照顧諮詢 、臨托服務、親職 教育訓練及社區宣 導、設置兒童玩具 及圖書室、外展服 務。截至目前共設 置 22 處:基隆市 1 處、臺北市 4 處、 桃園縣 2 處、澎湖 縣 1 處、臺東縣 1 處 、嘉義市 1 處、雲 林縣 1 處、臺中市 5 處、高雄市 3 處、 苗栗縣 1 處、屏東 縣 1 處、臺南市 1 處 。 4. 農保生育給付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及其配偶,分娩、早產或 流產時,按當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 付(目前為 2 萬 400 元),流產者減半給付(目 前為 1 萬 200 元)。雙胞胎以上按比例增給。 3. 勞保生育給付 ( 參加勞工保險之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付分娩費 30 天 )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生育補助 設籍該縣市 180 天至 1 年者,生 育子女 1 胎核發 3,000 元 ( 嘉義市 ) 至 3 萬 4,000 元 ( 苗栗縣 ) 。 內政部彙整 102 年 7 月 5 日

年齡 項目 結婚 懷孕 生產 賦稅優惠 幼兒特別扣除額 (0-5 歲 )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子女,從出生至滿 5 歲 之各年度,每人每年可扣除 25,000 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 率在 20% 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 用稅率在 20% 以上 ( 綜合所得淨額 1,130,001 元以上 ) 。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 額超過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600 萬元 ) 。 大專以 上院校 之子女 教育特 別扣除 額 醫療補助 產前健康檢查 ( 補助懷孕婦女 ( 含未納保 前新住民 )10 次產前檢查 ;全面補助所有孕婦, 於懷孕滿 35 週至 37 週前 ,接受 1 次孕婦乙型鏈球 菌篩檢服務。 ) 性別篩選管理 ( 各醫療院所 / 接生者及產 檢機構嚴格禁止非醫療 必要之性別篩選與性別 選擇性墮胎 ) 孕產婦關懷中心 妊娠醫療給付 ( 提供孕產婦在懷孕期間 至產後 1 個月內之 24 小時 無間斷之優質醫療照護 諮詢服務,並提供參予 本計畫之院所,其計畫 內照護孕婦每人 900~1200 元管理照護費 。 ) 生產醫療給付 ( 給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院所照顧孕產婦生產費 用。 ) 3 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0 至 3 歲 )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 (0-18 歲 ) ( 按月全額補助符合中低收入戶內的兒童少年自付的健保費。 ) 子女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 ( 稚 ) 園、特殊學校、進修 學校、監獄補校等學生暨幼兒 ( 稚 ) 園兒童入學時, 其就讀學校即主動加保,家長只需於學期初繳交保 費。 ) 各種親職 假 安胎假 陪產假 產假 育嬰假 (0-3 歲 ) 家庭照顧假 (0-12 歲 ) 提供 3 歲以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兒童,就醫時自動減免全民健康保險門 (急)診、住院時部分負擔費用。 ( 提供準媽 媽、產後婦 女、新手爸 媽及其家人 全國性免付 費電話諮詢, 議題包括: 產前、產後 親子健康; 母乳哺育指 導、孕前、 孕期、產後 營養與體重 管理、身心 調適、壓力 調適、情緒 困擾之心理 支持與轉 介 … 等;另 也有建置網 站以供查詢。 0歲0歲 1歲1歲 2歲2歲 3歲3歲 4歲4歲 5歲5歲 6歲6歲 18 歲 12 歲 15 歲 納稅義務人就讀 大專以上院校之 子女之教育學費 每人每年扣除數 額 25,000 元。 安胎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 算(最長可達 1 年)。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餘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 安胎休養者,可依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產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 4 星期;妊 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受僱者如 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8 星期與 4 星期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 減半發給。 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 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子 女滿 3 歲止。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不得超過 2 年。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