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1. 互助合作的夥伴關係。 2. 共同追求行政服務的「效率與品質」, 「公平與效率」,以造福人民。
(一)中央立法權事項: 1. 中央專屬立法:憲法第 107 條中央任務事 項(中央立法及執行) 2. 中央統一立法之地方自治事項: ( 1 )指導原則:國民基本生活條件統一保 障與最低行政服務水準之統一保障 ( 2 )維護地方補充性立法權 二、立法權的歸屬問題
(二)地方自治事項 1.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以下 2. 中央個別法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有 執行權事項 3. 事件本質屬於因地制宜事項 二、立法權的歸屬問題
(一)中央委辦事項:中央解釋優先適用 (二)地方自治事項: 1. 中央解釋尊重原則與地方自主解釋權 2. 爭議解決機制:司法機關裁判 (三)解釋權之行使原則: 1. 法律解釋與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2. 公平正義與行政效能(效率)兼顧原則: 各方利益均衡考量 三、執行權(解釋權)的歸屬問題
(一)支出與收入配合原則:中央與地方 財政收入之劃分,按照中央與地方 之任務所需經費比例分配,儘量滿 足各級政府的財政需要。 四、財政收入權的歸屬問題
(二)一般補助款(包括部分統籌分配稅 款)之分配,應確保滿足中央法規 所規定之各地方基本財政需要(確 保全國統一的基本行政服務水準) 以及中央法規所規定之地方額外負 擔(例如直轄市健保補助款等)。 四、財政收入權的歸屬問題
1.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以標準稅收作為計算基礎, 如果自 己額外給予租稅優惠或未按標準稅則徵稅(怠於徵稅) 者,原則上應自行吸收該項差額負擔。 2. 地方政府額外提供之自治事項服務或福利,如不屬於基 本財政需要範圍者,原則上不納入基本財政需要之計算 基礎,應自己籌措經費。 3. 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收入(標準稅收)不足以滿足基本財 政需要之差額,原則上中央應予以補助。 四、財政收入權的歸屬問題
(三)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原則: 1. 任務負擔與支出責任連結原則:亦即「誰的任 務,誰負擔經費」,「誰請客,誰買單」。 2. 中央統一立法要求各地方辦理的法定地方自治 事務(義務辦理事項),中央同時應有「填補 相關費用之規定」(負有同時籌措財源的義 務)(釋字第 550 號解釋),以避免發生「中央 請客,地方買單」,致使地方財政惡化。 四、財政收入權的歸屬問題
(一)立法監督: 1. 監督密度: ( 1 )中央委辦事項: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 2 )地方自治事項: --- 合法性監督(自治法規不得抵觸中央法律、法 規命令,但可與中央行政規則不一致)。 --- 不含合目的性監督(例如立法技術之缺失、政 策措施妥當性問題,提供指導意見,納入下次 修法參考)。 五、中央對於地方監督權的行使問題
2. 監督方式: ( 1 )事前監督:法規核定後,再公(發)布生效。 ( 2 )事後監督:法規公(發)布生效後,報備查。 3. 監督權之行使 ( 1 )友善原則:彼此尊重,事先協商解決問題:或以行 政指導代替行政處分(逕行宣告無)。 ( 2 )比例原則:最小限度的監督,微小瑕疵下次改善或 納入執行注意事項。 ( 3 )效率與品質兼顧原則:重新立法之成本等。 五、中央對於地方監督權的行使問題
(二)執行監督 1. 統一解釋函令: ( 1 )通案監督?有無法規依據? ( 2 )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規則之拘束力範圍問題:地方 政府並非中央主管機關之下級機關。 2. 訴願決定對於中央法規統一法律見解: ( 1 )個案監督? ( 2 )地方政府不服中央部會之訴願決定,可否提出行政 訴訟? a. 涉及中央法規所定地方自治事項。 b. 涉及地方法規所定地方自治事項。 五、中央對於地方監督權的行使問題
: 加強法制機關及人員之交流與合作,共同 提升依法行政與法制作業品質。 六、結語
報告完畢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