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著作權需知 袁大蓉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種子教師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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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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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需知 袁大蓉律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種子教師 智慧財產權宣導列車講座

什麼是著作權 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 著作必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的表現 是一種精神勞動之成果,具有個性及獨特性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 — 法律上定義  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其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 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內容例示)  語文著作 : 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等  音樂著作 : 曲譜、歌詞等  戲劇舞蹈著作 :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  美術著作 :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 卡 通 ) 、素描、法書 ( 書法 ) 、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  攝影著作 : 照片、幻燈片等  圖形著作 :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  建築著作 :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

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 續 )  視聽著作 :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 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錄音著作 :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 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 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 電腦程式著作 :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 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表演 : 既有著作之表現

著作權所不保護之標的 ( 著作權法第九條 )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 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示、數表、表格、 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權的內容  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著作人格權 : 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 禁止不當修改權。專屬於著作人 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著作財產權 : 依不同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 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 展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 編輯權、出租權與散佈權等

什麼是重製 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 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 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 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 物者,亦屬之。  透過網路下載檔案、燒錄光碟、電腦掃描、 列印 等均屬重製行為

什麼是公開口述  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語文著作才可表現

什麼是公開播送  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 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 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再播送〉亦是。  不包括網際網路傳輸。

什麼是公開上映  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 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 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 視聽著作可享有。  商店、旅館房間、交通工具上、各種不特 定人可出入之場所

什麼是公開演出  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 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 CD 播放 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如播放電台節目。 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

什麼是公開展示  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  未對外發行的美術和攝影著作。

什麼是公開傳輸 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例如透過網路 傳輸檔案即是

什麼是公開發表  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 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什麼是改作  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己用電腦相容程式之修改。

什麼是散布  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例如買賣、贈與、 出借等

以電腦播放歌曲及影像畫面為例, 其所涉及的著作權類別包括:  詞與曲之音樂著作  原聲部分之錄音著作  影像(含聲音)之視聽著作  相應之攝影著作

卡拉 OK 等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點播 演唱,其所涉及利用之著作行為有: 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 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 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授課教材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著 作權法第 46 條)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 授課需要  合理範圍內  重製

教師授課有使用他人著作之建議  千萬不可以影印整本書代替購買  注意使用之質與量不致造成市場替代  自行衡量教學需要,不宜因他人推薦而配合使用  同一資料最好不要每學期使用  使用時應註明著作之相關資料名稱及來源出處  有緊急需用時,應有無法及時取得授權之證明  有使用視聽著作之必要時,儘量使用公播版

書籍之影印問題  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授課需要之重 製。 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 十一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以其影 印機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份,另外也可以印 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或著作之 摘要 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之目的、性質、 質量比及利用結果加以個案判斷。

使用網路上資訊之基本原則  使用公共財產(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 但需注意著作人格權  非著作權保護標的  合理使用範圍(符合著作權法第 條)  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例舉網路使用經常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方式  上載  下載 ( 包括離線閱讀;直接列印;將軟體抓來使用;將 他人傳送之電子郵件從伺服器上傳回自己之電腦等 )  轉貼  傳送  存放於硬碟、各式光碟片、記憶體,及不依權利人限 制使用之免費軟體等  使用人除以上述方式取得資訊外,復將資訊傳輸 他人則另涉及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

網路上資料交換軟體之使用  會費是否包含授權利用之報酬或僅是使用 軟體及平台的代價?  易涉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之違反  是否逾越合理使用?  選用已支付權利報酬之合法網站

使用網路須注意  不重製:在網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上載,下 載,轉貼,傳送,儲存,均涉有重製的行為。  有授權:重製別人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 觀賞或聆聽,要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授權。  不共享: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 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或將資訊貼上網讓大 家共享時,須注意。  不轉寄:在網路上以 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 畫、音樂、影片等著作,可能會侵害他人「重 製」 、 「公開傳輸 」 權 , 須小心。

校園常見智財權侵權行為  大量影印書籍或資料  未經授權免費下載影音軟體 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文字或圖像(如 BBS 站、部落格內 所發表的文章、圖像等)  未經授權轉寄他人創作(收發電子郵件裏的文章、圖 片等)  未經授權提供檔案給不特定人下載或試聽 / 用  未經授權將他人創作製成光碟(以光碟燒錄機拷貝)

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一 )- 著作權與版權  版權 - 著作權法中無此用語,只是一種非法 律之慣用語  兩者英文均為 copyright  在我國兩者似有同義,但法律文件使用上 著作權較佳

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二 )- 引用?抄襲?  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評論  有主從關係  注意利用之質與量  註明出處

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三 )- 著作財產權讓與、授權使用與出版契約  著作權法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 與他人共有。  民法第 515 條: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 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 著作權法第 41 條:著作財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 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 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 影響。

學術上涉及創作的幾個法律概念 ( 四 )- 教授上課的筆記、團隊創作與政府委外研究案  著作權法第 8 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 , 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顧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 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前提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 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 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 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 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 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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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償  故意過失均有責  排除  防止  侵權損害賠償 ( 數人共同 )  依民法第 216 條 : 填補損害及所失利益  通常情形可得到預期利益與被侵害後所得利益間 之差額  侵害人因侵害所得利益  依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故意時,可處至五百萬

刑事訴追  處罰故意犯  意圖銷售或出租?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 ? 持有或公開陳列? 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 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 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 ?  光碟或其他 ?  常業或非常業 ?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時,法人等之連帶處罰 (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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