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契約實務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觀光局. Part I 著作權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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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動態 2016年8月12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之修正。 2016年9月06日經濟部送行政院審查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全盤修正,行政院邀集各相關部會討論中。 2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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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契約實務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觀光局

Part I 著作權基本概念

實例:王卯卯和她的兔斯基 實例 – 近年 MSN 上爆紅的表情符號 人物「兔斯基」,由作者王 卯卯 ( 筆名 ) 設計。兔斯基生動 活潑的肢體語言,讓他在 MSN 上的曝光率很快就與大 家熟悉的彎彎、洋蔥頭、米 滷蛋等人物並駕齊驅。王卯 卯最近不但出版了兔斯基的 第一本書 « 兔斯基 做自己 » , 下一步還計畫帶領這隻看起 來賤賤的,卻又讓人愛不釋 手的小傢伙進軍遊戲、動畫、 電影等領域。 我叫 “ 兔斯基 ”!!!

著作的種類有哪些? 著作 –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的種類 – 美術著作:兔斯基本身(包括平面或立體)。 – 語文著作: « 兔斯基 做自己 » 一書中的文字。 – 視聽著作:兔斯基的動畫、電影。 – 電腦程式著作:兔斯基的電腦 / 網路遊戲。 – 音樂著作:兔斯基動畫、電影配樂的詞、曲(錄製成 CD 後不叫音樂著作,而是「錄音著作」)。 – 著作權法例示的其他著作種類還包括:戲劇舞蹈、攝 影、圖形、錄音、建築等。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著作權:指因著 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一般在討論著作權問題時,多半是在處理「著 作財產權」的問題,但「著作人格權」仍可能 成為爭議的原因。 著作人 – 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 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所謂本法另有規定,主要是指著作權法第 11 條、 第 12 條之規定(詳後述)。

什麼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是一種一次性的權利;王卯卯可 以決定要不要把她完成的兔斯基相關作品,發 表給公眾觀看、使用。 – 姓名表示權:王卯卯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她的本 名來標示兔斯基的作者,也可以要求他人利用 兔斯基時,必須註明作者。 – 禁止不當改變權:對於惡意竄改兔斯基形象或 相關作品內容的行為,王卯卯可以禁止。

什麼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著作利用權) – 重製:將 « 兔斯基 做自己 » 一書影印一份,或是掃瞄 成電子檔存入硬碟。 – 公開傳輸:將兔斯基網路動畫上傳至個人部落格,供 他人下載。 – 公開上映:在課外活動播放兔斯基電影供人觀賞。 – 散布:將兔斯基影音光碟出售給他人。 – 其他還包括改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等。 腦力激盪:所有對著作進行利用的行為,都構成 著作財產權嗎?

公文有沒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 9 條列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2.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 等。 3.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4.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腦力激盪:政府機關內公務員出國考察所 撰寫的研究報告,有沒有著作權?

Part II 著作權契約

實例:桐花季文宣 實例 – ○○ 縣政府為迎接桐花季,特別製 作一系列文宣品,包括: 1. 由縣府觀光課人員撰寫桐花季「導 覽手冊」。 2. 委請民間之設計公司設計製作桐花 季「海報」。 3. 經縣內知名攝影家授權將其桐花的 「照片」,轉印為 T 恤圖案。 4. 向縣內知名畫家購入「桐心未泯」 桐花油畫真跡一幅,並約定將該畫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縣政府,由縣政 府製作複製品出售給遊客收藏。

著作權契約有哪些基本型態?

公務人員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第 11 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 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 ( 第 1 項 )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 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第 2 項 )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第 3 項 ) 」 腦力激盪:桐花季的「導覽手冊」,著作 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誰?

公務人員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解答 – 著作人格權 無約定:歸屬於作者。 有約定:依約定歸屬於作者或縣政府。 – 著作財產權 無約定:歸屬於縣政府。 有約定:依約定歸屬於作者或縣政府。 延伸思考:如果觀光局因業務需要想要自 行印刷該「導覽手冊」五千本,應如何處 理?

委外製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 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 ( 第 1 項 )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 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 第 2 項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 用該著作。 ( 第 3 項 ) 」 腦力激盪:桐花季「海報」,著作人格權與著作 財產權歸屬於誰?

委外製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屬? 解答 – 著作人格權 無約定:歸屬於設計公司。 有約定:依約定歸屬於作者或縣政府。 – 著作財產權 無約定:歸屬於設計公司;縣政府僅能「利用」該 海報。 有約定:依約定歸屬於作者或縣政府;若約定歸屬 於設計公司,縣政府僅能「利用」該海報。 延伸思考:「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與著 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的差別在哪裡?

什麼是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4 項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 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 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第 1 項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 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第 2 項 )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 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第 3 項 )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 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第 4 項 ) 」 腦力激盪:縣政府與攝影家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 麼?縣政府利用桐花「照片」的範圍為何?

什麼是著作權的「授權」? 解答 – 縣政府與攝影家間之法律關係應係桐花「照片」 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攝影家為「授 權人」,縣政府為「被授權人」。 – 縣政府利用桐花「照片」的範圍 限於基於製作 T 恤之「目的」。 重製「照片」。 散布印有「照片」之重製物(即 T 恤)。 若進行其他利用,除非構成合理使用(例如製作 T 恤目錄並上網),否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延伸思考:授權範圍寫得越清楚越好,還 是寫得越籠統越好?

什麼是著作權的「讓與」? 著作權法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 共有。 ( 第 1 項 )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 著作財產權。 ( 第 2 項 )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 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第 3 項 ) 」 腦力激盪:縣政府已經向畫家買下「桐心 未泯」真跡,為何還需要與畫家約定讓與 著作財產權?如果沒有讓與的約定,有什 麼差別?

什麼是著作權的「讓與」? 解答 – 買下著作的真跡、手稿、原作等「著作的實 體」,只取得該作品的「所有權」,並未取得 其「著作財產權」。 – 縣政府與畫家簽訂「桐心未泯」油畫的「著作 財產權讓與契約」後,才成為該油畫的「著作 財產權人」,才能進行各種後續的利用行為。 – 如果縣政府只買下畫作,卻沒有受讓著作財產 權,則製作複製品並出售的行為,將構成侵害 著作權之行為。 延伸思考: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跟「專 屬授權」有何異同?

Part III 著作權契約實務問題研析

案例一 事實 – 張三為一享譽海內外之武俠小說作者,著有十部武俠 小說。張三過世後,其遺孀(張三惟一之法定繼承人) 與 A 出版社簽署著作權授權契約,將十部武俠小說授權 A 出版社出版。不料 A 出版社發行後, B 出版社即出面 出示張三生前簽署之著作權讓與契約,依據該讓與契 約,張三已將十部武俠小說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B 出 版社; B 出版社進而基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指控張 三遺孀及 A 出版社涉嫌侵害其著作權。 問題 – B 出版社之指控是否為有理由?

案例二 事實 – 某政府機關(以下稱主辦機關)將興建河濱公 園之工程(包含設計與施工)依據政府採購法 規定進行招標, A 公司得標後即開始進行細部 設計並完成所有設計圖,但在正式開工後卻遲 遲未能趕上工程預定進度,主辦機關遂依據採 購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採購契約,並另行招標 由 B 公司繼續進行該工程。 問題 – 主辦機關可否將 A 公司完成之設計圖交由 B 公 司按圖進行施工?

案例三 事實 –○○ 市政府旅遊發展局為宣傳該市的觀光景點, 委請傳播公司製作宣傳廣告影片,並已明確約 定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 ○○ 市政府所有。 廣告片完成後,市政府即委託各主要電視台播 放該廣告片,並將廣告片之數位化檔案上傳到 市政府網頁上供人瀏覽、下載。 問題 – 雖然已經取得著作財產權, ○○ 市政府是否還有 任何必須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案例四 事實 – 甲與乙共同設計一套電腦程式,雙方並約定所完成之 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由雙方共有。該程式開 發完成後,甲將該程式製作為 100 份光碟片,分送親朋 好友試用。乙認為甲擅自重製及散布該程式的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 40-1 條第 1 項前段:「共有之著作財產 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之規 定,已經侵害其著作權,遂對甲提出侵權訴訟。 問題 – 乙所提出之甲構成侵權的主張是否為有理由?如何避 免類似爭議產生?

案例五 事實 – 甲出資聘請乙進行創作,約定甲為著作人,並約定 「乙方應保證其所提供作品之全部內容(含其中之圖 表、照片及任何其他內容),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 任何其他權利,如有涉及侵權而致發生權利爭議,由 乙方自行負責,如致甲方遭受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 (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提出抗辯、進行訴訟所負擔之 律師費及其他程序上費用)。」嗣後,丙主張該作品 中有一張照片係丙之著作,並指控甲、乙侵害著作權。 問題 – 丙所提出之甲構成侵權的主張是否為有理由?此種條 款之實質效力為何?

案例六 事實 – 王五服務於某政府機關,奉上級指示撰寫年度 業務報告書。王五於網路上發現數張照片,其 標示有「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之創用 CC 授權符號 ,且此等照片可用於 業務報告書,王五遂直接將照片放到業務報告 書內。 問題 – 什麼是創用 CC 授權?王五沒有與任何人簽署授 權契約就使用該照片,有無侵害著作權?

案例七 事實 – 甲出資聘請乙進行創作,約定作品應以乙為著 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甲,並約定「乙方 應保證其不會對於甲方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嗣後,甲將該作品出版,標示作者為甲;丙購 買該作品後,不當竄改該作品之內容。乙遂向 法院起訴,主張其姓名表示權遭甲侵害;其不 當改變禁止權遭丙侵害。 問題 – 乙對甲、丙所提出之侵權指控是否為有理由? 此種條款之實質效力為何?

案例八 事實 –○○ 市政府交通局擬發行該市公車 / 捷運大眾運 輸地圖,承辦人到書局購買由 ○○ 出版社出版之 地圖集,掃瞄為數位檔案,移除其中較不重要 的地名標示後,作為大眾運輸地圖之底圖,另 將主要捷運及公車路線繪於該底圖之上。出版 社發現後,向市政府主張其著作權受到侵害。 問題 – 出版社之主張是否為有理由?承辦人此種利用 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嗎?

THE END 歡迎踴躍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