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及 电子处方的规范 药剂科 2013 年 12 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87 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 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 瘾癖的药品。 1988 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 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 麻醉药品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 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 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 麻醉药(或说麻醉剂)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 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 生依赖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 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身体或精神依赖性 社会问题
基本概念 国内外管制 法规体系 管理机构 机构许可 人员资质 环节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国际管制 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 ——“ 上海国际禁毒会议 ” 于 1909 年 2 月 1 日在我国上海召开 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 、葡萄牙等 13 个国家参加 9 条决议 —— 建议性质 1912 年到 1972 年 60 年间, 国际社会共签订 12 个多 边的关于控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
国际公约的基本思想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此 点必须充分肯定 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 题 需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 需开展国际合作,以便协调有关行动
管理依据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 年 2 月 28 日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年 8 月 4 日 ( 第 360 号 ) 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 6 月 26 日 主席令第五号;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年 8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442 号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 〔 2005 〕 421 号 2005 年 11 月 2 日起施行。 2.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 通知》卫办医发〔 2005 〕 237 号 2005 年 11 月 3 日起施行。 3.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 2005 〕 438 号 2005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 4.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 [2007]38 号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5.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 [2007]39 号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6.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53 号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食药监安 [2007]633 号 8 .关于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 监安 [2003]349 号.doc 9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 办 [2007]749 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食药监 安 [2007]633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 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麻醉药品 123 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 53 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 132 种
常用 麻醉药品 2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0.1mg:2ml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0.5mg:10ml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1mg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2mg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50mg:1ml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100mg:2ml 磷酸可待因片剂 30mg×20s 芬太尼贴剂 4.2(2.5) 芬太尼贴剂 8.4(5)
常用 麻醉药品 3 盐酸布桂嗪注射剂 100mg:2ml 盐酸布桂嗪片剂 30mg×20s 复方樟脑酊溶液剂 500ml 罂粟壳 饮片 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第一类精神药品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10s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20s 盐酸氯胺酮注射剂 100mg:2ml 盐酸哌醋甲酯注射剂 20mg 盐酸哌醋甲酯片剂 10mg×20s 三唑仑片剂 0.25mg×50s 麻黄碱(原料、针) γ- 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
第二类精神药品 1 苯巴比妥钠注射剂 100mg 苯巴比妥片剂 30mg×100s 地西泮注射剂 10mg:2ml 地西泮片剂 2.5mg×24s 氯硝西泮注射剂 1mg:1ml 氯硝西泮片剂 0.5mg×100s 氯硝西泮片剂 2mg×100s 阿普唑仑片剂 0.4mg×24s 阿普唑仑片剂 0.4mg×100s
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艾司唑仑片剂 1mg×20s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5mg:1ml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10mg:2ml 唑吡坦(思诺思)片 10mg×20s 扎来普隆片剂 5mg×14s 布托啡诺(诺扬)注射剂 1mg:1ml 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 氨酚氢可酮片
国际管理机构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 ( Commission narcotic Drugs , CND) 联合国麻醉品司 (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 , DND) 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 ( 独立半司法机构 ) ( 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 , INCB ) 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 (UNFDAC)
国内管理机构 种植 药监部门 卫生部门 实验研究、生产 经营 使用 储存 运输 公安部门 农业部门 铁路部门 邮政部门
医师的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 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处方资格的获得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 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 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资格名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 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 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 行。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 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纸色 白色 淡红色 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 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 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 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 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 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 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 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 以 Rp 或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病情及诊断;以 Rp 或者 R 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 、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签名。 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 名。 保存期 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 保存 1 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 存 2 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 3 年。 其他 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 麻 ” 、 “ 精一 ” 、 “ 精二 ” (白色)。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分类剂型一般患者 癌痛、慢性中、重度 非癌痛患者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 神药品 注射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不得超过 3 日用量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 7 日用量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 神药品 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特殊情况应注明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 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 ) ,防止药品流 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 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 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 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 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 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 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 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 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 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 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报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