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資期貨交易、 綜合帳戶、 法人部位限制放寬」 新制說明
2 大綱 開放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期貨交易 現行規範 新制實施規範 開放境外外資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綜合帳戶之意義 綜合帳戶開戶、交易、結算與部位申報相關作 業程序 調整法人部位限制放寬規定 現行規範 新制實施規範
3 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 現行規範 法源依據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交易目的 期貨交易須以證券避險目的為前提 僅得開立避險帳戶 額度與限制 (不受各商品部位限制,但須受下列額度規範) 多頭避險額度:期貨及選擇權多方市值不得大於新台幣 現金、約當現金 空頭避險額度:期貨及選擇權空方市值不得大於證券總 市值 資金運用額度:期貨保證金與選擇權權利金加計其他新 台幣貨幣工具,不得超過匯入資金 30%
4 外資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 開放後 法源依據 回歸「期貨交易法」規範 交易目的 不問外資期貨交易目的 額度與限制 部位限制:回歸各商品部位限制規範 (限制標準與本國交易人相同) 外資機構法人,得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申請方式與本國機構法人相同 ) 資金管理:境外外資投入我國期貨市場之資金,限以 「美金進、美金出」為前提
5 開放對象
6 外資參與市場架構圖
7 外資期貨交易身分編號 (ID System) 單一 ID 制: 每一外國交易人均須事先取得 ID ,始得於本國 從事期貨交易或證券投資 同一外資已持有證交所核發之「投資國內有價 證券 ID 」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時應沿用原 ID , 反之亦然。 外資 ID 之取得,境內外資由本國期貨商或證券 商完成,境外外資則由國內代理人(即保管銀 行)完成。
8 境外外資期貨交易資金管理 美金進、美金出 為降低開放外資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對我國匯 率之衝擊,境外外資參與我國期貨市場(無論 新台幣計價商品或未來美金計價商品),限以 「美金進、美金出」為原則 保管銀行對同一境外外資,應分別設帳管理 「證券投資資金」與「期貨交易資金」 未來境外外資應依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目的, 分別匯入不同的帳戶
9 境外外資國內代理人 境外外資均應委託國內代理人辦理相關業務 國內代理人之資格,以具有保管業務資格之銀行 (即保管銀行)為限 代辦事項 身分登記 國內期貨交易之開戶 受理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 申報及繳納稅捐 結匯之申請 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 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實物交割商品之保管 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資金運用資料
10 開放外資透過綜合帳戶 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11 何謂綜合帳戶 所謂綜合帳戶,係指非交易會員之期貨經紀商為其客 戶進行交易,將兩個以上客戶之帳戶統合起來,於具 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開立之集合交易帳戶 名詞解釋 前者不具會會資格之期貨商稱 the originating FCM 後者具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稱 the carrying FCM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稱 underlying clients 綜合帳戶之交易與資金,必須明確記載為係屬 the originating FCM 之客戶所有,並與其自有資金分離。 當一經紀商對某一市場無直接從事交易之權利時,即 常以開立綜合帳戶之方式為其客戶執行買賣委託。
12 綜合帳戶之主要特性 兩段式管理機制 國內期貨經紀商與國外期貨經紀商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國內期貨交易法令規定辦理;國外期貨經 紀商與個別交易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國外期貨 經紀商依當地國法令規定辦理 隱匿客戶資料 外國期貨經紀商接受外國個別交易人透過綜合帳 戶交易本國期貨,外國期貨經紀商(綜合帳戶) 對於本國期貨商,得不揭露個別交易人之身分資 料及交易資料,綜合帳戶之交易與結算,均以視 綜合帳戶為一交易人為原則
13 綜合帳戶之主要特性(續) 保證金總額收取 國內期貨經紀商對綜合帳戶應收保證金、權利金 及客戶明細帳之設立僅至國外期貨經紀商(綜合 帳戶)為止 國外期貨經紀商對其下個別交易人之保證金、權 利金收取及客戶明細帳之設立,依當地國法令規 定辦理 綜合帳戶本身保證金及權利金之收取採行多空分 計,總額收取 個別交易人如有組合部位,國外期貨經紀商應向 國內期貨經紀商申報,並由國內期貨經紀商向期 交所申報後,方得依期交所規定,減收保證金
14 部位申報制度 綜合帳戶架構下,期交所並無法直接取得綜合 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所持部位明細資料,基於市 場監理所需,須建立綜合帳戶部位申報制度 綜合帳戶之主要特性(續)
15 外資綜合帳戶之開立限制 綜合帳戶開戶資格條件: 開戶戶數不限:同一境外外國期貨商得於同一 本國期貨商得開立多個綜合帳戶,亦得於不同 本國期貨商再開立綜合帳戶 除為處理錯帳外,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使用綜 合帳戶為自己(即自營)從事期貨交易 1. 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2.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 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處分者。 3. 最近三年未有違背其本國或我國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之情 事。 4. 最近三年未曾受本公司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之情事。
16 外資綜合帳戶之開立限制(續) 得接受開設綜合帳戶之本國期貨商,限以期 交所結算會員為限 得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之個別交 易人,限以 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為限
17 綜合帳戶開戶流程
18 綜合帳戶之交易與結算 綜合帳戶對於本國期貨商,得不揭露個別交易人之身分 資料及交易資料,綜合帳戶之交易與結算,均以視綜合 帳戶為一交易人為原則。 交易:本國期貨商接受綜合帳戶委託時,視每一綜合帳 戶為一個交易人,以綜合帳戶之帳號下單。
19 綜合帳戶之結算作業 預收保證金 期貨商受理綜合帳戶之交易委託,應依該帳戶 下個別交易人之買賣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 保證金。 指定開、平倉 委託單需指定開、平倉狀態,指定新倉者,則 新增部位,指定平倉者,則沖銷現有部位。
20 綜合帳戶之結算作業 部位戶抵、部位組合、指定部位沖銷 同一綜合帳戶中反向部位不自動平倉,需由結 算會員申請指定平倉(期貨契約與現制不同) 期貨商辦理綜合帳戶之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 貨部位互抵、期貨交易契約指定部位組合及指 定部位沖銷作業,應以同一個別交易人之未沖 銷部位辦理之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收盤後多空部位組合,於 綜合帳戶不適用
21 外資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 每一綜合帳戶均需於開戶時,協議部位申報人 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人由本國期貨商、外國期貨 商或保管銀行擇一擔任 綜合帳戶部位申報人應於交易日次一營業日 6:00 前, 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綜合帳戶之部位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應 由開設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經紀商負責。如申報 資料虛偽不實或拒絕申報時,期交所得通知期貨 商停止收受該綜合帳戶之新倉委託
22 調整法人部位限制放寬規定
23 機構法人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現行規範 僅允許特定法人申請開設避險帳戶 (證券商、證券投信基金、銀行、保險公司、外資法人、 政府基金) 避險帳戶完全豁免各商品部位限制 無限期 無持有部位上限 僅需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及內部控制制度 規範
24 機構法人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新制實施後 申請資格:所有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避險帳戶:帳戶本身不再區分「一般帳戶」或「避險帳 戶」,法人機構如因避險需要經期交所核准放寬部位限 制者,由期交所個別控管。 放寬額度: 由法人機構按不同商品分別提出申請,期交所依個案 內容核准 放寬額度以各商品一般法人部位限制標準之「整數倍」 為原則 股價指數期貨、利率期貨避險額度最多至法人部位限制 3 倍;股價指數選擇權避險額度最多至法人部位限制 10 倍
25 機構法人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額度標準 商品 放寬 額度 申請人過去 12 個月,應有 半數以上之交易日持有未 沖銷部位;或申請人過去 6 個月,應有半數以上之 交易日持有未沖銷部位符 合下列規定: 申請人過去持有現貨部位 總市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股價指數 期貨、利 率期貨 2倍2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1/2 不少於法人部位限制數契 約價值之 1/2 3倍3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不少於法人部位限制數契 約價值 股價指數 選擇權 2倍2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1/2 不少於法人部位限制數契 約價值之 1/2 4倍4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不少於法人部位限制數契 約價值 6倍6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2 倍 8倍8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3 倍 10 倍超過法人部位限制數 4 倍
26 機構法人申請部位限制放寬 有效期限: 放寬部位限制經核准,有效期間均為 1 年。 申請人屆時如有繼續放寬部位限制之需要,應 於效期截止前重新提出申請,期交所不負屆期 前預先通知之責 在放寬部位限制有效期間內,如申請人認為原 核准之避險額度不敷需要時,亦得重新申請 放寬部位限制之法人機構於放寬有效期間不得 藉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
27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