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修订的主要内容 商务部合作司统计信息处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背景 (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统计局令 1999 年第 4 号)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关 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 (三)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实际情况。
《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 与第三版相比主要变化 一、有关概念的变化调整 1 、调整的概念 股本 → 股权 利润再投资 → 收益再投资 其他投资 → 债务工具 流量 → 交易 存量 → 头寸
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由新设、并购两类,调 整为:新设、并购、增资、财务重组四种方 式。
2 、新增概念 成员企业:企业间互相不持有股份,但为 同一企业所影响,则这些企业称为成员企业。 只要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有一个共同的 母公司,这些企业即成为成员企业。
- 经济体 1 , A 企业 经济体 2 , B 企业 经济体 3 , C 企业 B 和 C 互为成员企业
- 经济体 1 , A 企业 经济体 2 , B 企业 经济体 3 , C 企业 A 和 B 互为成员企业, B 企业是 A 的境外 成员企业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成员企业的债务住来(主 要是双向贷款)纳入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 量统计。
(二)统计原则的变化。 1 、根据债权人 / 债务人原则分配外国直接投 资交易(流量)和头寸(存量)。按资产 / 负 债原则统计外国直接投资( FDI) 总量。 报告经济体的直接投资企 业对其国外直接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资产 = 报告经济体的直接投资者在国外直接投 资企业进行的投资 + 报告经济体的直接投资企 业对其国外直接投资者的反向投资 + 报告经济 体直接投资者在境外成员企业的投资
按照资产 / 负债原则统计的 FDI 头寸(存量): 指标 资产 ︱ 负债 1. 股权(包括收益再投资) 1.1 直接投资者持有直接投资企业的 1.2 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直接投资者 1.3 成员企业持有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2. 债务工具 2.1 直接投资者持有直接投资企业的 2.2 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直接投资者 2.3 成员企业持有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其中:常驻特别目的实体
按照资产 / 负债原则统计的 FDI 交易(流量): 指标 资产净获得 ︱ 负债净发生 1. 股权 1.1 直接投资者持有直接投资企业的 1.2 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直接投资者 1.3 成员企业持有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2. 收益再投资 3. 债务工具 3.1 直接投资者持有直接投资企业的 3.2 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直接投资者 3.3 成员企业持有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其中:常驻特别目的实体
外国直接投资收入 指标 借方 ︱ 贷方 1. 直接投资收入 1.1 权益收入 己分配收益(红利) 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 直接投资企业在直接投资者 成员企业在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再投资收益 2. 债务收入(利息) 2.1 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 2.2 直接投资企业在直接投资者 2.3 成员企业持有成员企业 最终控制母公司 - 常住 最终控制母公司 - 非常住 其中:常驻特别目的实体
2 、遵循方向原则统计分行业、国家外国直接 投资 外向直接投资 = 境内投资者在对外直接投资企 业进行的投资 -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 者进行的反向投资 + 境内投资对境外成员企业 的投资 - 境外成员企业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基准定义方向性原则对统计指标 名称进行了规范。将对外直接投资构成中的 “ 股本 ” 调整为 “ 股权 ” , “ 利润再投资 ” 调整为 “ 收 益再投资 ” , “ 其他投资 ” 调整为 “ 债务工具 ” 。
债务工具:指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子公司、分 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 括境内投资者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 支机构的借贷款、应收和应付款项、债务证 券等。
(二)将 “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 益分配情况 ” 表拆分为 “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 量情况 ” ( FDIN3 表)和 “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 况 ” ( FDIN5 表)表,并将 “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 情况 ” 中相关指标及内容根据基准定义进行了 调整。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是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回 报的一部分,包括权益投资所得加上境内投资者与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间的债务收入。 权益收入:即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企业股权部分的 回报,是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当期所得的占比 (基于股权比例),包括红利和再投资收益。 债务收入:即来源于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及境外 成员企业间贷款、贸易信贷和其他债务形式的利息 收入。
(三)增加了 “ 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 ” ( FDIN4 表) (四)增加了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 最终返程投资到中国内地企业的 “ 境外企业返 程投资情况 ” 年报表( FDIN7 表)。
(五)对国家 ( 地区 ) 的统计界定做如下修改: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 ( 地区 ) 按首个投资目 的国家(地区 ) 进行统计。如果直接投资的首 个流入国家(地区)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 岛、百慕大群岛,需将通过下一个有实体境 外企业(有雇员、办公室)存在的国家(地 区)作为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六)将 “ 境外企业经营情况 ” ( FDIN2 表)的 统计对象由全部境外企业调整为中方控股 50% 以上的境外企业。
(七)将 “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 ( FDI 金 融 Y1 表、 FDI 金融 Y2 表)的报告期由季度调 整为月度。 (八)根据基准定义将 “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 况 ” ( FDIY1 表)中实现直接投资的方式由 “ 新 设、收购、股权置换 ” 调整为 “ 绿地、并购、增 资、财务重组 ” ,同时加入 “ 境内投资者对境外 成员企业的直接投资 ” ;在 “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 事项 ” ( FDIY2 表)中增加 “ 并购后中方股权金 额 ” 指标。
(九)在统计原则的界定中增加了分支机构的界定。 分支机构的统计界定: 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纳入对外直接投资分支机构统计范畴: A: 有独立财务帐户并在当地有登记。 B: 在当地拥有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资产所有权 (不包括本国政府在当地拥有的土地和建筑如大使 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科研设施、信息或移民部 门、援助机构等)。
C: 境内投资者直接承担国(境)外工程项目建设, 在项目所在国设立一年以上的办公室(注册或非注 册)并存在完整并独立的活动帐户。 如境内投资者在国 ( 境 ) 外承担的水坝、电站、桥梁 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数情况下,由未在当地 登记的办公室(经理办、代表处、项目部)实施和 管理项目,已构成生产经营属性,属于国际标准意 义的直接投资活动。 D :拥有移动设备(如船舶、航空器、天然气和石 油钻探设备、铁路车辆等)并经营至少一年。
(十)取消了附录 “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及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