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民主 探討題目: 強盜的法律責任 ─ 結夥強盜犯8案 男判 11 年 指導老師:彭德富老師 學生: 9929042 陳怡茹 9929084 陳嘉聲 9929102 陳美蓉.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第四章 銀髮族產業經營 第一節 銀髮族產業的發展 熟年商機  銀髮族發展產業 醫療保健 保健食品市場逼近三百億元 熟年人最擔心自己的健康問題,追求健康 是他們共同的願望,包括保健食品、養生 餐飲、健康器材、運動健身、抗衰老等都 是值得開發的市場。
Advertisements

月經異常的原因及警訊 組員: 陳少康、張康樂、許晉愷、何曄、方泠瑩、張 顓麟、蘇梓喬、溫鵬皓、林雅雯.
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與相關法律 張志光老師 張志光老師. 定義-什麼人是少年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十二歲 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說明事項  大陸交換學習近況  大陸姐妹校介紹  申請資格和程序  研究生補助 大陸交換學習近況 2009 年秋首次進行,計有 6 校共 20 位學生來校交換學習。 來校交換生.
消失的吸管 隊名:吸管應該消失才隊.
助學工作說明會 及 教育訓練.
文書檔案組Q&A 崇右技術學院 文書檔案組 Q & A 總務處.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簡介 第一銀行信託處 編製.
經分表聘用兼任助理流程 完成 新增/修改 經分表 計畫無聘任兼任助理(新增) 紙本送所屬單位審核 計畫聘任兼任助理(新增)
未婚懷孕:你想清楚了嗎 瑞芳國中 林碧欣.
國科會經費報銷說明 報告人:陳秀合 分 機: 年11月 12日(一).
組長:5號-周辰瑜 組員:4號-王耀賢 10號-康叡維 11號-張佳文 27號-鍾昱卉
認識鳳梨科植物 拍攝地點:科博館 植物園熱帶雨林溫室 配合三上翰林版第一單元:植物的身體.
實用技能學程答客問 Q&A 大明高中附設進修學校 教導處 編製.
奈米科技概論報告 第十二組 備長碳 組員: 4A 葉啟宏 4A 楊弘義 4A 鄭丞軒.
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 及救助作業簡介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畜產科 李東仁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畜產科.
氣喘 組別:第一組 組員: 4A 蔡易儒 4A1I0026 鄭筠蒨 4A1I0034 韓宜瑄 4A1I0035 劉毓眉
財團法人台北市任兆璋修女林美智老師教育基金會
國 立 羅 東 高 中 歷 史 報 告 人物:余清芳 班 級:一年九班 座 號:七號 姓 名:賴婉瑜.
親情&友情&愛情.
100學年度719班 親師懇談.
投資活動 股票 60332施薇如.
校園霸凌行為之 法律責任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
主講人:鄭美玲 律師 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22號11樓之1 電話:
社團資料製作 亞東技術學院課外組 岳擎天
道路、管線事故緊急應變處理課程.
財團法人台北市任兆璋修女林美智老師教育基金會
大 綱 國有財產之來源 國有財產之範圍 國有財產之種類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使用原則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
小組成員: 吳雅玲 金若涵 林昭志 指導老師:陳人維 老師
花的構造- (資料參考--鄭元春 植物Q&A一書) 花瓣 花萼 雌蕊 雄蕊.
認識股票 認識股票.
10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日間及住宿機構指標說明 ~會計及財務管理~
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 簡易計畫書撰寫概要與核銷注意事項
--洲仔尾的鹼菜 與櫻桃鴨的結合-- 鴨賞的故事.
網路霸凌 資訊處 彙整.
歡 迎 各位視光界精英 蒞 臨 元培視光系 103校外學分班說明會.
親職教育         -單親爸爸 班級:幼三甲 姓名:沈曼婷 學號:4A
竹南龍鳳宮媽祖有交代 有燒香有保庇 酒後不開車 安全又保障 暫停一下 TEL: 竹南鎮龍鳳宮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關心您 春節期間交通安全
關子嶺風景區 指導老師:陳慧玲老師 成員: 皇甫佳君 吳芬錦 496B0011 鐘珮如 496B0012
幼兒美勞試教 我想飛~~~~~ 四幼二A D 莊小萱 D 林昀儒 D 劉思妤
外僑扣繳實務講習 1.
職場性騷擾相關法 律責任-以上司對 下屬性騷擾為例
軍訓報告 王永慶 指導教官:梁春發教官 班級:財金一B 組員:4980S013張庭瑄、4980S089許淑綾、
主講人:曲軒 協理 就業情報資訊 日期:2003年5月8日
衛生筷,衛生嗎? 綠的關懷協會 常務理事 董雅坋.
第六課 劉姥姥進大觀園 -曹雪芹.
組員:蔡惠雅 494D0032 楊雅惠494B0079 蔡騏鴻 葉時宇 余建霖495B0002 陳瑛淑495B0021
讀報教育 報告者:施子慧 資料來源:徐瑞美、施子慧.
103年度 健康促進學校輔導與網站維護─ 「臺灣健康促進學校之網站特色介紹」 張子超 教授
班級:四財金一A 姓名:吳翊綾 學號:4990S035 指導教授:蔡享翰
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解析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國際人才培育中心 大專人才培訓就業學程.
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 、體罰事件之防處 簡 報.
社會發展的力量 ---志工.
開課單位作業流程及Q&A 開啟衛生署積分系統首頁 畫面如下頁.
精算假設品質的基本要求 精算假設應提出明確的假設數值,同時應提供實際經驗率資料以作為假設訂定之依據,且精算人員應說明實際經驗率與假設數值間的合理關係。 精算假設若由其他單位提供(例如: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假設由投資部門提供),精算人員仍應了解其假設的方法,並就其假設合理性及假設方法提出意見。 精算假設若與前一年相較有所變更時,精算人員應說明假設改變的原因,對於有改變的精算假設數值宜列對照表比較並說明。精算人員應評估假設的改變對財務影響是否顯著,若顯著則應提供量化數值以說明其影響程度。
2012年十一月十三号 Do Now Write the following in pinyin: 1) 今天是七月十九号吗
竊盜事件之防範 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 士林少輔組 陳必豪督導員.
臺南市 107學年度 國中生志願選填試探與輔導知能研習
1.E化系統 之 專案登錄 核銷作業 2.常見退件原因 3.其他注意事項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台東縣和平國小 99學年度校園反霸凌宣導
國中志願選填試探與輔導知能研習 『學校適性輔導實務分享』 2015年12月1日(二) 分享者:蔡幸君.
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授課教師:周 天 日 期:
平原和盆地地形 六忠高珮瑄 指導老師:林群馨主任.
中小學教師科博館教學導覽教師研習工作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科學教育組 葉蓉樺博士.
法律常識宣導 生教組.
服務教育課程 改制說明會 學生事務處 服務教育組
101學年度繁星推薦校內甄選學生說明會 海山高中輔導處
組 別:第六組 指導教官:李子夏 組 員: 童偉政 廖嘉威 蔡文凱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憲政與民主 探討題目: 強盜的法律責任 ─ 結夥強盜犯8案 男判 11 年 指導老師:彭德富老師 學生: 陳怡茹 陳嘉聲 陳美蓉

目錄 壹、前言 貳、人物關係圖 叁、案例簡介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伍、法院的判決 陸、補充資料 柒、結論 捌、 Q&A 玖、參考文獻

壹、前言

壹、前言 (1/2) 動機: 由於小組成員曾經有遭受搶劫的經驗,搶劫不只 是讓人失去了財物,同時也對這個社會失去了信 心,根據小組成員的說法,他到現在都還歷歷在 目,走在路上隨時都會有警覺心,注意路人的行 為舉止,同時對人也有多了一層防備心。

壹、前言 (2/2) 目的: 1. 了解強盜罪的法律責任 2. 希望藉此新聞能讓大家走在路上看見形跡可疑 的陌生人時,要提高警覺,遇到危險時也要記得 逃跑,才不會慘遭毒手。

貳、人物關係圖

叁、案例簡介

叁、案例簡介 (1/3) 男子林員儀缺錢花用,竟夥同少年深夜持鋼珠空 氣槍當街打劫獨行夜歸行人或婦女,強盜身上財 物,還打傷人並砸損被害人機車,短短三週,先 後作案八件。

叁、案例簡介 (2/3) 林員儀夥同少年從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凌晨四時 開始作案,他們先在安平區華平路見一名獨自步 行陳姓男子,以機車撞倒陳男,再由少年持鋼珠 空氣 槍打被害人的臉受傷,強搶皮包內的一千元 現金。隔天凌晨二時五十五分,林與少年轉到東 區在崇善路和德東街口,見一名騎機車經過的洪 姓婦人,二人持木棍攔下 被害人並將她打傷,搶 走皮包(內有一千元現金和證件),得逞後逃逸。

叁、案例簡介 (3/3) 林員儀又在東區、安定、永康、仁德等地區,接 連持西瓜刀、木棍、空氣槍等, 打劫獨行夜歸婦 人,最後一次犯案在八月二十二日。一名吳姓婦 人被搶皮包,心有不甘,一路在後面追,林竟把 車子掉頭,下車由少年持刀面對面恐嚇被害人不 得再追,否則要砍人,被害人不敢再追。最後, 警方循線查獲林員儀送辦。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1/3) 強盜罪 刑法 第 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 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條第 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2/3) 普通傷害罪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3/3) 毀損罪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強盜罪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強盜或搶奪行為只需前述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及必須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者,即成立 。

主觀構成要件: (1)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普通強盜罪之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於強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於 其主觀上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 發生之可能性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心 態而言。 (2) 特別主觀構成要件 ─ 不法所有之意圖:法條的 規定並未將「不法所有之意圖」列為要件,一般 認為,此為立法疏漏,解釋上自應以主觀上具有 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 強盜罪構成要件

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 1. 需僅有傷害之故意 故意本為犯罪一般之成立要件,惟傷害罪之故意, 乃在確定行為人究以犯普通傷害之意思,抑以犯 使人受重傷之意思而加害於人。 2. 行為之客體須為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身體指胎兒或屍體已外有生命之人之軀體,即傷 害並不限於身體之外傷,凡有損害人身體內外機 能之行為,皆可成立傷害罪。 健康乃指使人之健康狀態,發生不良之變化。如 對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 即屬傷害人之健康。

3. 須有傷害之行為與結果 (1) 傷害之型態 傷害行為包括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有形的與無 形的行為;直接的與間接的行為。 (2) 傷害罪為結果犯 傷害罪必須有傷害之事實發生,方始成立。 (3) 傷害與強暴脅迫 傷害罪構成要件內,應包括強暴脅迫之行為在內, 但其他犯罪以強暴脅迫為要件者,如強姦、強盜 等罪。 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

(4) 傷害與毀損 傷害人之身體,並損及衣服,必須行為人除傷害 外,另有毀損之故意,使衣服全部或一部喪失其 效用之情形,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否則僅負傷害 罪責。 (5) 傷害與強暴侮辱 傷害行為同時觸犯強暴侮辱罪,應視其有無侮辱 之故意,如當眾摑人耳光並成傷,苟有侮辱之故 意,除成立傷害罪外,並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二 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應依同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犯論處,如無侮辱之故意,僅成立單純傷害罪。 (6) 傷害之方法不論 如行為人確無使人受重傷或死亡之故意,其行為 僅致普通傷害之結果者,無論其所用之方法如何, 仍只負普通傷害罪責。

損毀罪構成要件 1. 毀棄:指毀滅物之本體,使其永久喪失或消滅。 2. 損壞:指對物之本體為損害或破壞,使其外形或性質較 原本不良。 3. 致令不堪使用:指以毀棄、損壞以外的方式,足使物體 嚴重減損或喪失效果之行為。

伍、法院的判決

台南地方法院依強盜罪判他十一年,不得 易科罰金,另依傷害和毀損罪判八月,得 易科罰金。

陸、補充資料

強盜罪與搶奪罪之差異 刑法第 328 條關於『強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刑法第 325 條關於『搶奪罪』之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

柒、結論

希望藉由此案例,讓同學們暸解發生搶劫時,可 能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也警惕同學們出門在外時, 要隨時注意週遭的人、事、物,避免被搶,導致 自身的財物損失,也讓同學們知道,搶劫不只會 害到自己也會傷及到無辜。

捌、 Q&A

1. 請問嫌犯涉及哪幾項罪 ?

1. 強盜罪 2. 普通傷害罪 3. 毀損罪

2. 請問何謂普通強盜罪與搶奪罪 ?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 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 交 付者,為強盜罪。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3. 當你遇到搶劫時, 你會如何應變處理 ?

玖、參考文獻

htmhttp:// htm %E6%99%AE%E9%80%9A%E5%BC%B7%E7%9B%9C%E7%BD %AA%E3%80%90%E6%95%85%E6%84%8F%E3%80%91%E3%8 0%90%E5%8A%A0%E9%87%8D%E7%B5%90%E6%9E%9C%E3 %80%91%E3%80%90%E6%9C%AA%E9%81%82%E3%80%91% E3%80%90http://rufuslu.pixnet.net/blog/post/ %E6%99%AE%E9%80%9A%E5%BC%B7%E7%9B%9C%E7%BD %AA%E3%80%90%E6%95%85%E6%84%8F%E3%80%91%E3%8 0%90%E5%8A%A0%E9%87%8D%E7%B5%90%E6%9E%9C%E3 %80%91%E3%80%90%E6%9C%AA%E9%81%82%E3%80%91% E3%8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 /article?mid=17http://tw.myblog.yahoo.com/jw!exIGA6TASEAtHeilkirNBg-- /article?mid=17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