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與民主 探討題目: 強盜的法律責任 ─ 結夥強盜犯8案 男判 11 年 指導老師:彭德富老師 學生: 陳怡茹 陳嘉聲 陳美蓉
目錄 壹、前言 貳、人物關係圖 叁、案例簡介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伍、法院的判決 陸、補充資料 柒、結論 捌、 Q&A 玖、參考文獻
壹、前言
壹、前言 (1/2) 動機: 由於小組成員曾經有遭受搶劫的經驗,搶劫不只 是讓人失去了財物,同時也對這個社會失去了信 心,根據小組成員的說法,他到現在都還歷歷在 目,走在路上隨時都會有警覺心,注意路人的行 為舉止,同時對人也有多了一層防備心。
壹、前言 (2/2) 目的: 1. 了解強盜罪的法律責任 2. 希望藉此新聞能讓大家走在路上看見形跡可疑 的陌生人時,要提高警覺,遇到危險時也要記得 逃跑,才不會慘遭毒手。
貳、人物關係圖
叁、案例簡介
叁、案例簡介 (1/3) 男子林員儀缺錢花用,竟夥同少年深夜持鋼珠空 氣槍當街打劫獨行夜歸行人或婦女,強盜身上財 物,還打傷人並砸損被害人機車,短短三週,先 後作案八件。
叁、案例簡介 (2/3) 林員儀夥同少年從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凌晨四時 開始作案,他們先在安平區華平路見一名獨自步 行陳姓男子,以機車撞倒陳男,再由少年持鋼珠 空氣 槍打被害人的臉受傷,強搶皮包內的一千元 現金。隔天凌晨二時五十五分,林與少年轉到東 區在崇善路和德東街口,見一名騎機車經過的洪 姓婦人,二人持木棍攔下 被害人並將她打傷,搶 走皮包(內有一千元現金和證件),得逞後逃逸。
叁、案例簡介 (3/3) 林員儀又在東區、安定、永康、仁德等地區,接 連持西瓜刀、木棍、空氣槍等, 打劫獨行夜歸婦 人,最後一次犯案在八月二十二日。一名吳姓婦 人被搶皮包,心有不甘,一路在後面追,林竟把 車子掉頭,下車由少年持刀面對面恐嚇被害人不 得再追,否則要砍人,被害人不敢再追。最後, 警方循線查獲林員儀送辦。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1/3) 強盜罪 刑法 第 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 罪,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條第 2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2/3) 普通傷害罪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 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肆、案例涉及的法律 (3/3) 毀損罪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強盜罪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強盜或搶奪行為只需前述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湮滅罪證任何一種形態及必須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者,即成立 。
主觀構成要件: (1)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普通強盜罪之故意, 係指行為人對於強盜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於 其主觀上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 發生之可能性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心 態而言。 (2) 特別主觀構成要件 ─ 不法所有之意圖:法條的 規定並未將「不法所有之意圖」列為要件,一般 認為,此為立法疏漏,解釋上自應以主觀上具有 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 強盜罪構成要件
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 1. 需僅有傷害之故意 故意本為犯罪一般之成立要件,惟傷害罪之故意, 乃在確定行為人究以犯普通傷害之意思,抑以犯 使人受重傷之意思而加害於人。 2. 行為之客體須為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身體指胎兒或屍體已外有生命之人之軀體,即傷 害並不限於身體之外傷,凡有損害人身體內外機 能之行為,皆可成立傷害罪。 健康乃指使人之健康狀態,發生不良之變化。如 對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 即屬傷害人之健康。
3. 須有傷害之行為與結果 (1) 傷害之型態 傷害行為包括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有形的與無 形的行為;直接的與間接的行為。 (2) 傷害罪為結果犯 傷害罪必須有傷害之事實發生,方始成立。 (3) 傷害與強暴脅迫 傷害罪構成要件內,應包括強暴脅迫之行為在內, 但其他犯罪以強暴脅迫為要件者,如強姦、強盜 等罪。 普通傷害罪構成要件
(4) 傷害與毀損 傷害人之身體,並損及衣服,必須行為人除傷害 外,另有毀損之故意,使衣服全部或一部喪失其 效用之情形,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否則僅負傷害 罪責。 (5) 傷害與強暴侮辱 傷害行為同時觸犯強暴侮辱罪,應視其有無侮辱 之故意,如當眾摑人耳光並成傷,苟有侮辱之故 意,除成立傷害罪外,並成立刑法第 309 條第二 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應依同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犯論處,如無侮辱之故意,僅成立單純傷害罪。 (6) 傷害之方法不論 如行為人確無使人受重傷或死亡之故意,其行為 僅致普通傷害之結果者,無論其所用之方法如何, 仍只負普通傷害罪責。
損毀罪構成要件 1. 毀棄:指毀滅物之本體,使其永久喪失或消滅。 2. 損壞:指對物之本體為損害或破壞,使其外形或性質較 原本不良。 3. 致令不堪使用:指以毀棄、損壞以外的方式,足使物體 嚴重減損或喪失效果之行為。
伍、法院的判決
台南地方法院依強盜罪判他十一年,不得 易科罰金,另依傷害和毀損罪判八月,得 易科罰金。
陸、補充資料
強盜罪與搶奪罪之差異 刑法第 328 條關於『強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 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刑法第 325 條關於『搶奪罪』之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
柒、結論
希望藉由此案例,讓同學們暸解發生搶劫時,可 能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也警惕同學們出門在外時, 要隨時注意週遭的人、事、物,避免被搶,導致 自身的財物損失,也讓同學們知道,搶劫不只會 害到自己也會傷及到無辜。
捌、 Q&A
1. 請問嫌犯涉及哪幾項罪 ?
1. 強盜罪 2. 普通傷害罪 3. 毀損罪
2. 請問何謂普通強盜罪與搶奪罪 ?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 劑、 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 交 付者,為強盜罪。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3. 當你遇到搶劫時, 你會如何應變處理 ?
玖、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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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