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處理須知 2012 年 3 月 6~7 日 學生幹部會議報告 使用時間 :10 分鐘 報告人 : 張惠玲教官
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一、員警到達前: ( 一 ) 放置警告標誌 1. 高速公路: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 100 公 尺處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 60 公里之路 段: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 80 公尺處 3. 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之路段: 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4. 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放 置於事故地點後方 30 公尺處
員警到達前: ( 二 ) 無人傷亡事故處理原則:當事人應打開 車輛危險警告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 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如車輛尚能 行駛,應將汽車四個車角 ( 或輪胎 ) 、機 車的倒地位置標會在地面,並速速將車 輛移置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礙交通。 ( 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 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致妨礙交通者,處新台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
標繪事故現場的方法
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 ( 一 ) 配合警方處理,說明肇事經過 ( 二 ) 現場重要跡證 ( 如煞車痕、刮地痕等 ) , 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拍照存證 ( 三 ) 現場 ( 草 ) 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 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 處理人員補正 ( 四 ) 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 理人員發生口角 ( 五 ) 現場調查訪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 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二年內
三、現場處理後當事人權益保障: ( 一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 理完畢 7 日後,向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 情形,並可申請核發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另於事故發生 30 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相 關資料 ( 二 ) 無人受傷之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 及己方談話記錄等相關資料 ( 三 ) 有人受傷或死亡者,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 場圖、現場照片及己方筆錄或談話記錄等 相關資料
現場處理後當事人權益保障: ( 四 ) 對於警察機關所提供肇事原因研判分析 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 6 個月 內,逕向發生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申請鑑定 ( 五 ) 當事人對於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 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 30 日,以書面 向所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申請覆議
四、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 一 ) 刑事責任 1. 發生事故有人死亡或符合刑法規定之重傷 害 ,因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提起公 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 知處理 2. 發生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 可向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或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 地點轄區分局刑事偵查隊,或地方法 院提出告訴
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 二 ) 民事責任 1.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 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 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 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 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 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不行使而 消滅
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 二 ) 民事責任 2. 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 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 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 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正手段促使和 解成立
交通事故衍生問題處理: ( 三 ) 行政責任 1. 當事人行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規定者,警察機關將依法舉發 2. 對於警察機關之舉發如有不服,請於應 到案時間內,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申 訴 3. 當事人對於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 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 以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 異議, 移由法院裁定
四、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 ( 一 )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 ) 行政責任 :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 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 ( 二 ) 行政責任: 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 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 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 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 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 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 妨礙交通之處所。
肇事逃逸相關法律責任: ( 二 ) 行政責任: 3.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 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4.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 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 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 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一、住宅防竊 外出或睡前,檢查門窗並上鎖。 貴重物品妥為收藏,勿置明顯處。 加裝門窗防竊裝置。 外出或遠行時,佈置成像有人在家模樣。 失竊後,不可因價值小或無信心追回而不 報案;不報案將使小偷食髓知味,再來光 顧。 公共照明或報案設備如有損毀故障,應立 即報請修復。 校外住宿及人身安全
如裝有鐵門鐵窗,需考慮危難時的逃出, 預留逃生的孔道。 應多與鄰居交往,彼此守望相助。 公寓樓梯通往屋頂陽台的門,以及樓梯間, 常為竊賊來去之處,應派員負責管理,定 時巡察。 配製住宅門窗鑰匙時,最好親自前往。 住宅附近如有陌生人打轉,行跡詭異,或 有不明來路的車輛停放,應提高警覺。 大門應裝置「眼孔」及「門鍵」,以便開 門可辨來人。
遇有外人按錯門鈴的現象時,須提高警覺, 這可能為竊賊投石問路,探查環境之方式。 接獲不明電話時,不可透露屋裡狀況,以 免竊賊所乘。 平時隨時攜帶之門匙不可亂丟,以免他人 有意仿造。 好鎖是值得購用的,因可使小偷花更長時 間開鎖,使被查獲機率加大。 活動樓梯避免置放屋外,使竊賊借以用為 侵入屋內行竊之工具。
鄰近如有建築工地,竊賊常利用該地形得 以觀察標的或利用作為行竊目標之跳板。 二、機車防竊 機車最好停放於屋內,避免停於騎樓或門 外,因竊賊常利用框式貨車,整車載運行 竊。 若機車必要停於門外或騎樓時,務必使用 品質較佳之鎖頭及多重加鎖,切忌使用鏈 鎖,因竊賊常用油壓剪破壞鏈鎖行竊。 停放機車,應注意檢視左右,留意有無歹 徒窺視,伺機行竊。
勿因短時間停車,而未重視停放地點及未 上鎖,如能裝置內鎖油門,切斷電路或機 車烙碼等防盜設備者為佳。 上班或出差在外,應多利用汽機車場保管 場,將汽機車寄存保管。 三、個人防搶 外出儘量少帶現金及貴重金飾,攜帶時應 以衣著暗袋代替皮包,使用金融卡、信用 卡等替代現金。 貴重財物或有價證券存入銀行、信託機購 之保險櫃內。
婦女攜帶皮包,應靠邊走,靠左邊走時, 皮包攜掛左肩,靠右邊走時,皮包攜掛右 肩,並用手握緊。 騎乘機車時,絕不可將皮包、物品放置於 機車前籃、後箱或吊掛於把手。 存領大量現金時,宜有二人以上同行護送, 謹防歹徒覬覦。 當前往或離開郵局、銀行時,要小心注意 身旁或附近有無可疑陌生人。 遇有搶案發生,或發現可疑人物時,請即 時利用「一一0」報案,並確記各項特徵 及車牌號碼,逃離方向迅速報案。
四、警民合作 當警察追捕要犯時,請協助警方一臂之力, 即使您只用小手指正確指示逃跑方向,都 會有很大的幫助。 收買贓物等於鼓勵犯罪,若有人向您兜售 廉價而來路不明物品,請即打「一一0」 電話報警。 如果您看到有人竊取鄰居的財物,請即打 「一一0」電話報警。 為了您的住家安全,請多認識鄰居,好鄰 居應相互照應,若發現鄰居有違法情事, 請告訴勤區警員。
您應歡迎勤區警察常來家戶訪問,有警察 常巡邏走動之處,可使鄰里間有意犯罪之 徒產生嚇阻效果。 發現有人製造或販賣武器彈藥危險物品情 事時,請立即報案。 留意重大刑案新聞報導,如發現可疑線索 請立即報案。 居家鄰里間不應姑息職業賭場或色情場所 存在,為確保住家環境安全,發現可疑賭 場或色情場所請立即報案。 如發現有人窩藏人犯之嫌疑,請立即報案。
遭受歹徒恐嚇、勒索,或有人危害您時, 請立即向警方報案。 發現兒童受虐或疑似家暴案件時請打婦幼 保護專線「一一三」或「一一0」報案, 即時防止家庭悲劇。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 2012 年 3 月 6~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