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我省改革涉及的政策要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我省改革涉及的政策要点 怎么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广, 政策性强,重点可以概括为四方面改革: 一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 二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 三是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2
二、我省改革涉及的政策要点 3 两个重要文件: 一是省政府实施意见,也就是鲁政发 〔 2015 〕 4 号文件 ; 二是向两部后印发的实施办法,也就是 鲁人社发〔 2015 〕 46 号文件。
(一)改革的范围 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 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
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 定参保人员范围,不得开政 策的口子。对于编制管理不 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 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 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 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的范围 5 国家 要求
机关和参公单位,都要纳入参保范围。 其它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要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1 〕 5 号)有 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 单位。 单位的范围 6
我省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 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凡没有真正实施改企转 制的,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可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后改企转 制到位后,再规范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7
1. 个人缴费的核定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规 定的工资项目之和。 8 (二)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 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包括: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 贴补贴(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民警察 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 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①基本工资、②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师 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特教津贴等国家和 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③绩效工资。 对于我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 贴、物业补贴和采暖补贴)、奖励性补贴(精 神文明奖、特殊岗位奖励)这些补贴项目都不 能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0
缴费比例,由国家确定,全 国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 相同,都是 8% ,职业年金缴 费为 4% 。 11 8%8% 4%4%
2. 单位缴费的核定 一是缴费工资总额的确定。两部《通知》规 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国务 院《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 资之和。 12
二是缴费比例。 国家要求,各地单位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比例要统一按 20% 执行,不允许存在差别, 主要目的是在全省范围内统 一缴费政策。职业年金按 8% 缴费。 13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从过去的简单的退休时点工资打折的办法, 改为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 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因素挂钩的机构。 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 “ 老人老 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 。 14
“ 老人 ” 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 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退休金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 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5
“ 新人 ” 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待遇两部分组成: 1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 (退休时省或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 ×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退休 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计 发月数。 16
“ 中人 ” 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 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 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视同缴费年限 × 过渡系数。 17
为更好地保持 “ 中人 ” 待遇平稳过渡,自 改革之日起设立 10 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 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 比。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 完全执行新办法。 18
4. 关于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 费指数的认定。 一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 按照两部 28 号文件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 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
二是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按照国家国求,视同缴费指数表的确定,遵循 新老办法待遇平衡的原则,以 “ 新办法待遇(含 职业年金待遇) = 老办法待遇 ” 为前提,按照不 同工作年限,倒推测算出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人员新老办法平衡所需的视同缴费指数。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 和工作年限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0
21 分年度覆盖率情况表 退休年份人数老办法金额 ( 元 ) 新办法(元)覆盖率 % % % % % % % % % %
5. 关于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 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 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 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 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 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 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独生 子女父母等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 员,也按此办理。 22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问题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 = 本人退休时的基本 工资 × 提高的计发比例 × 计发月数。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现 行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100% 的规 定执行。 23
关于资金渠道问题。 国家规定 “ 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 。 我们考虑,奖励所需资金,应当由奖励单位或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明确资金列支渠道。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由奖励单位或用人单位负 担的。 24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 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 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 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 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 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25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1. 退休审批权限的确定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 原则上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退休时间以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改革实质性启动前达到退休年龄 的人员,可先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手续,但属于 “ 中 人 ” ,不是 “ 老人 ” 。 (五)退休管理服务政策 26
2. 提前或延缓退休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 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 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缴费(含视 同缴费)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 延缓退休期满。 对于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 这次改革不涉及退休年龄问题,相关规定仍然有效。 27
28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 正常退 休 特殊工种 退休 因病退 休 灵活就业 人员 男 女 干部 工人 50
3. 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是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统筹内养老金由社 保经办机构委托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发放。 二是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三是加强街道、社区人社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 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 便快捷的服务。 29
1. 职业年金适用范围 职业年金的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基本一致。对于改革前已退 休的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30
2. 职业年金资金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18 号)规定,职 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8% 缴费。 二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缴费,缴费来源就 是本人工资收入,由单位代扣。 31
3. 基金管理和积累模式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相同,使用完全个人账户管理, 便于个人权益记录和明晰。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非财政全额 供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记账 方式。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 计储存额(含本息)一次性记实。实账积累的职业年 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32
4. 职业年金待遇计发 工作人员退休后,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的方式。以下任选其一,并不再更改。 ( 1 )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 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 2 )也可以选择按照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 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受继 承权。 33
5.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衔接和支取 工作人员变动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 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未实行职业 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 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除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从个人账户 中提前提取资金。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