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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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 及考績獎金 法規與實務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副處長 陳 坤 榮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年終獎金法令依據及發給對象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101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對象: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及於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但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發給標準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2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簡任第14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不包括地域加給、導師費、 特教津貼) ; 主管人員及12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人事行政局93.1.8局給字第0930001027號書函規定,年終工作獎金若有小數點金額得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公式:月(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代理)*1.5月;其餘不計入。

12月1日仍在職者 1/31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1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2/1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同年12/1仍在職者,以12月所支待遇標準,按實際在職月份比例計支。(按月支薪者適用) 例如某君在11月30日擔任約聘人員,12月5日離職,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按(約聘人員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1.5*1/12)發給。

12月份到職者 12月份到職且12月份未離職人員一律按規定標準乘以12分之1發給,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按月支薪者適用)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支薪者適用) 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年中曾任職人員以12月份待遇標準*1.5個月*合併計算全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30日折算1個月,未滿30日以1個月計。

年中退休等人員 年中退休(役、職)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 例如某甲係本府科長,101年1月16日退休,其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如何計支? 年終工作獎金:(本(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1.5*1/12 年終慰問金:不符合支領條件。退休金超過新台幣2萬元。

年度內報酬增減之人員 12月份之現職人員或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當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減少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前2目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101年1月起擔任主管,於同年12月3日異動為非主管(12月職務異動人員),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以薦任第七職等590俸點為例,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1.5個月*原任主管待遇(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39090+21710+5140) *12/12 *1.5個月=98910 12月份待遇(39090+21710+332) *12/12 *1.5個月=91698 101.1.1至12.15為約聘人員,同年12.16普考及格分發至新機關任職,原約聘人員待遇高於新任職務薪給,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5個月*原任約聘人員薪資(因約聘人員薪資較高)。 由新職機關發給。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職務代理人於101年7月底代理期滿離職,可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規定,101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1.5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是以, 12月1日不在職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按日計酬臨時人員 依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12月份前到職惟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未滿30日者,以日薪*實際在職日數*1.5*1/12 12月份前到職且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計超過30日者,以日薪*31*1.5*在職月數/12 至所稱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均以日薪乘以31計算。 12月份到職且於當月31日前離職,當年年中未曾在職者,依12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1.5個月乘以12分之1計算發給。

年資採計 軍公教人員12月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當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年資採計 行政院89.4.11臺89人政力字第190452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之人員,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予以明定。 人事行政局89.7.31(89)局力字第020073號書函規定略以,各機關進用上開人員,其年終獎金、工程獎金、地域加給、兼職酬勞及交通費等各項給與,應改於契約中予以明定。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係按日支薪全年在職之代課教師分別於1月、3月、5月、8月、12月各代理10天合計50天,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50天/30=1個月又20天≒2個月 日薪*31*1.5*2/12 某君101年1月至6月擔任按日支薪臨時人員,7月至12月底擔任約聘人員,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6個月臨時人員以實際工作天/30≒4.4個月,以5個月計。 ※依12月份約聘實支薪酬數額*1.5*11/12 依當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係約僱人員, 於101年8月1日屆滿65歲離職,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得否發給? 於年中辭職(或離職)之約僱人員,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3日局給字第1010023536號函) 某甲為代理教師,於101年12月代理半日,得否發給101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不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於101年12月擔任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 得否發給101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教師以鐘點費為薪酬核發之短期代課教師,惟鐘點費並非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之規定項目,並不合發給或併計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另各機關按件按時計酬者亦同。(人事行政局92年3月11日局給字第0920005656號書函) 某甲101年11月5日至11月7日及12月10日至12月12日(合計6天)擔任按日計酬之代課教師,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日薪*任職天數) *1.5*1/12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擔任按日計酬支臨時人員,於101年12月10日到職且於同年12月20日離職(合計9天) , 其101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如何支計? (日薪*任職天數)*1.5*1/12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可否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民意代表及任私校年資不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可否計支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10月17日八十九局給字第027478號函、 86.2.22(86)局給字第04431號函釋略以,基以國家財政負擔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性質考量,其計支內涵仍應以各機關人員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導師費」及「地域加給」尚不包括在內。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應徵服兵役人員應如何發給? 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服役期間由服役單位發給)。 某乙於101年1月至6月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經費進用之「技術短工」,同年7月至12月任某鄉公所財政課約聘僱人員,得否併計渠「技術短工」之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依農委會農糧署99年12月22日農糧產字第0991094374號函,1-6月技術短工得依本補助計畫領取年獎。爾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只要有編列年終獎金者,皆可併計年獎年資。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丙101年12月10日普考分發本府擔任辦事員實務訓練,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2月所支待遇標準*1.5*1/12) =(18,445+17,830)*1.5*1/12=4,534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標準 (三) 某丁101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擔任按日計薪之臨時人員,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擔任約僱五等人員,101年12月1日高等考試及格分發本府實務訓練,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支? (101.1.1~101.6.30之實際工作天數)/30≒4.4個月,以5個月計臨時人員在職月數; 101.7.1~101.9.30-3個月約僱五等人員; 101.12.01-101.12.31-1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年終獎金:以五職等本俸五級訓練津貼*1.5*9/12(以最有利當事人計算發給)

留職停薪及因案停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1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因案停職先予復職人員 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含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復職前之薪俸部分,仍須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實務案例研討 某甲係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於101.5.1因案停職,嗣於同年10.1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復職後: 101.10.1-101.12.31: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 ………………………………………………………… 俟判決無罪確定後補發: 101.1.1-101.4.30(因案停職前):包含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101.5.1-101.9.30(因案停職):只補發本俸。(因無工作事實爰不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減發及不發規定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1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2次或累積曠職達4日者,發給3分之1數額。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1次或累積曠職達3日者,發給3分之2數額。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4分之3數額。

減發及不發規定 年終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得由各機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參照前開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教師減發及不發規定 (一)教師於101年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包括101年12月2日以後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教師於101年12月1日以前停聘生效,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至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除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外,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薪(年功薪)部分,全額發給;學術研究費部分,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三)一百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一百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五)一百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教師減發及不發規定 (六)一百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七)一百學年度成績考核(包括另予成績考核)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因公傷病 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  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或第七目者,依其101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但上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如屬家庭照顧假、生理假或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101年實際在職期間:1月22-25日、7月1日-12月31日 某教師因病自101年2月8日~同年6月30日請延長病假,且101年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全年事病假合計35天〈1/2-1/20、2/1-2/7〉,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101年實際在職期間:1月22-25日、7月1日-12月31日 本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本俸+學術研究費〉*1.5*7/12 某教師於101年請假如下:3月12日至3月20日請家庭照顧假共7天;9月3日至9月28日請安胎假共20天;1/2、2/3、4/18、10/4及12/19請生理假共5天,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發給全額:〈本俸+學術研究費〉*1.5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因99年(當時身分階級級數較低)之事由,經公懲會於101年發布懲處受申誡之懲戒處分,其101年(目前身分階級級數較高)之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以核定發布當年(即101年)等階俸級發給3/4數額。 某乙為現職公務人員,於101.1.9至102.1.5請延長病假,致10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其101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計發? 考列丙等,不能發給。 ★但請注意: 1、因101年1月在職8日,並非全年無工作事實,且考績並未規定必然考列丙等。 2、某乙身份如為教師,同一情況時,則可核發年終工作獎金1/12。

Q&A 案例Q 說明A 教師於101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得否發給101年年終工作獎金?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17日局給字第0990005087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丁等者,其相關情節均較考列丙等者為重,依上開績效待遇制度推動精神,於年終工作獎金自應與考列丙等者取得衡平而不宜發給。本案教師於101年12月2日因案解聘生效,雖其100學年度成績考核並未有考列留支原薪之情事,惟以其自解聘之日起已無在職之事實,並衡酌其解聘情節較成績考核考列留支原薪者為重,為期衡平及公平合理,不發給101年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時間及單位 發給時間: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發給單位: 12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當年12.31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12.2至同年月31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 p1 原則 對象 發放金額計算方式 1/31以前到職 12/1仍在職 101年中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技警工友之年資可併計 ※年資採計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逾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數以一個月計 2/1以後到職 12月份到職且於12/31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及支日薪人員 年中曾在職之年資併計 年中未在職 逾三十日 (合計日數/30) =在職月數 未逾 三十日 101年12月份在職人員(以101年12月所支待遇為基準) 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月支俸額 +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5  ※主管加給以十二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1.5 ×在職月數/12  ※主管加給以十二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因案停職人員無罪復職者月支俸額全額發給,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及主管加給仍按在職月數/12支給 日薪 ×31 ×在職月數/12 (支日薪人員以全年實際上班天數除以30=在職月數) ×合計日數 ×1/12 ×在職日數 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 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 服替代役役男復職人員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復職人員 因病、因案停職人員復職人員 月支報酬金額人員 日支報酬金額人員 合計全年度在職日數依上述規則辦理 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 p1

101年年中在職人員(12月未在職)以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在職最後一個月之月支俸額 原則 對象 發放金額計算方式 101年年中在職人員(12月未在職)以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 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在職最後一個月之月支俸額 +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 +主管加給 ×1.5 ×在職月數/12   *主管加給以最後在職月份支給有案者(含兼任及代理主管) 留職停薪人員 ※除上列人員外,101年12月未在職者一律不得支給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學校新制實習教師,不得支給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依「促進就業相關措施」進用之人員,不適用本發給注意事項 。 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說明表p2

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法令依據:行政院訂頒101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對象: 照顧弱勢: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不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發給對象 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因公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包括下列人員: 在職期間因公成殘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人員或於一百零一年支領退伍金之退伍軍職人員。 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於一百零一年支領年撫卹金有案之遺族或於一百零一年亡故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 ※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成殘,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 退休(伍)、撫卹法規所定標準認定之。

發給標準 (一)支領一次退休(伍)金及月退休金 (俸)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軍職人員、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其支領之退休金(俸)(含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半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計算發給。

發給標準 在前目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後,核定退休之退休人員,依下列百分比計算發給: 退休人員依其退休核定機關核定退休年資(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滿十五年者,給與百分之七十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發給標準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依支(兼)領月退休金月數比例發給。 支領一次退休(伍)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不足十五年部分,每年以百分之五核算。 一百零一年度中退休(伍)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 (二)支領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每一卹案一律發給總額二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發給標準 1. 一百零一年度中亡故之軍公教人員,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一百零一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遺族年終慰問金。 38

發給時間及單位 發給時間: 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發給單位: 由退休撫卹時之原服務機關發給。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本(年功)俸*(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60) %*1.5= 39,090元*81%*1.5=47,494元 某甲係本府科員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於99年因公成殘100年命令退休,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12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9年3個月,其101年年終慰問金如何支給? 本(年功)俸*(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60) %*1.5= 39,090元*81%*1.5=47,494元 ※核定退休年資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百分之九十五(已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某乙係國小教師薪額625元於98年退休,曾於85年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請領因公成殘給付,其舊制核定退休年資20年,新制核定退休年資18年,其101年年終慰問金如何支給? 薪額*(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60)%*1.5=47,080元*95%*1.5=67,089元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1.8.2亡故, 其每月月退休金超過2萬元,年終慰問金如何發給? 因不符合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101年10月3日被褫奪公權1年,101年年終慰問金各如何發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喪失領取退休金、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之權利。

Q&A 案例Q 計發規定A 某甲係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領取19000元 ,101年是否可請領年終慰問金? 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得請領年終慰問金,毋須換算為全額月退休金之數額。(其公式如案例1之算法) 某甲係93年9月因公撫卹有案(撫卹期限15年),101年可否發給年終慰問金?應如何發給? 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 因公死亡支領年撫卹金者,於撫卹期間, 每一卹案一律發給遺族二萬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1 某甲99年普考及格,99年10月20日分發擔任苗栗縣政府辦事員,現敘第3職等本俸1級280俸點,復應101年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增額錄取,101年12月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佔一般行政職系科員服務實務訓練,請問: 某甲101年年終工作獎金由何機關發給?應如何計發? 101年應由何機關辦理考績? 101年考績獎金由何機關發給? 101年考績獎金以何標準計發? 某甲102年應辦理薦任第6職等本俸1 級之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 若某甲係102年7月10日分發臺中縣政府,102年考績應如何辦理?析述之。 280俸點:18,445元;3職等專業加給:17,830元;高考三級訓練津貼,按5職等本俸5級支給370俸點:24,440元;5職等專業加給:18,91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1-1 以101年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臺中縣政府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因某甲同時具有現職人員與考試及格分發人員身分,爰以12月份待遇標準即五等本俸五級發給: (24,400+18,910)*1.5=64,965元 因某甲係12月2日以後調職,依規定由原服務機關苗栗縣政府辦理考績。 考績獎金依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在職機關發給,即由臺中縣政府核發。 考績獎金標準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某甲102年1月1日仍受訓練期間,爰依其審定之考績年資為準,即以3職等本俸2級計發。

人事業務問與答A1-2 某甲101年12月6日分發臺中縣政府因具分發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臺中縣政府須核發派令(視同商調)以3職等權理5職等科員職務,後須訓練4個月,即於102年4月6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6職等本俸1級先予試用,102年10月6日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合格實授,爰102年底臺中縣政府應辦理甲君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之年終考績。 甲君如於102年7月10日始分發臺中縣政府,102年11月10日訓練期滿先予試用審定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至102年12月31日仍在試用中,故應以委任第3職等本俸2級290俸點由臺中縣政府辦理並發給另予考績,考列甲等或乙等,均以103年1月1日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之標準計發考績獎金。

人事業務問與答Q 2 某甲於95年1月擔任本府科長職務,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某乙擔任本府專員,現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兩人均服務公職20年以上,因業務需要,本府核派兩人101年12月5日互調,請問兩人101年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630俸點:41,755元;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2 甲君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41,775+24,700+6,740)*1.5=109,823 考績獎金- 考列乙等:(41,775+24,700+6,740)*1.5=109,823元 考列甲等:(41,775+24,700+6,740)*2=146,430元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9,048元 乙君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41,775+24,700+ *27)*1.5=108,518元 考績獎金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8,584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3 某甲係本府科員,現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590俸點,101年11月10日起至102年2月9日止代理其科長請延長病假職務,請問某甲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又某甲如係101年9月10日起代理其科長受訓職務至101年10月3日,某甲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590俸點:39,090元;7職等專業加給:21,710元;7職等主管加給: 5,140元; 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3-1 甲君101年11月10日起至102年2月9日止代理, 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4,700+6,740)*1.5=105,795元 考績獎金 考列乙等: 考列甲等: (39,090+24,700+6,740)*2=141,060元 未休假加班費: *16天=37,616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3-2 甲君101年9月10日起至101年10月3日止代理, 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4,700*1/12)+(21,710*11/12) +(6,740*1/12) 】 *1.5=92,416元 考績獎金 考列乙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1.5=93,633元 考列甲等: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2=124,844元 不休假加班費: 【 39,090+(24,700*2/12)+(21,710*10/12)+(6,740*2/12)】/30*16天=33,292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4 某甲任公職20年,於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7月15日擔任本府行政處法制職系科員,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 590俸點。101年7月16日陞任該處一般職系科長職務,敘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4級, 590俸點,101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請問某甲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應如何計發? 610俸點︰ 40,420元;590俸點:39,090元;7職等法制專業加給:27,315元;8職等專業加給:24,700元; 8職等主管加給: 6,74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A4-1 甲君101年年終工作獎金 薦任第7職等法制專業加給比8職等一般行政專業加給為高,爰選擇最有利當事人方式計支。 101年年終工作獎金計算式: 【39,090+(27,315× +24,700 × ) +6,740 】 × 1.5 =108,083元 考績獎金︰ 依公務人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及各種加給均以所任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因某甲陞任科長職務後,其所領俸給總額比法制職系科員俸給總額增加,故某甲專業加給不得按比例計支,其計算式如下︰ 考列甲等: (40,420+24,700+6,740)=71,860元 7 5 12 12 12

人事業務問與答A4-2 未休假加班費︰〔39090+(27315× +24,700 × )+6740〕 30 未休假加班費︰ 依98年3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給字第0990004358號函釋略以,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發給當月(年底)之待遇為主,而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專業加給減少者;其未休假加班之計算,得依不同專業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未休假加班費,其計算式如下︰ 未休假加班費︰〔39090+(27315× +24,700 × )+6740〕 7 5 12 12 × 16 30 =38,430元

人事業務問與答Q 5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1/01/01-101/07/01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本學年到職日不同,甲為101/08/02,乙為101/08/05,且二人現均在職中,請問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 甲在職10個月又(1+30)天 以12個月計算年資 (月薪*1.5) 乙在職10個月又(1+27)天 以11個月計算年資 (月薪*1.5*11/12)

人事業務問與答Q 6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1/01/01-101/07/01擔任支月薪代理教師,但甲於101/12/02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1日,乙於101/12/05擔任支鐘點費教師1日,請問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甲:在職6個月又(1+1)天 以7個月計算年資 (12月之日薪*31*1.5*7/12) 乙:12月份需在職1日(支日薪)方能領取年 終工作獎金,故乙不符領取年獎條件。

人事業務問與答Q 7 代理教師甲與乙均於101/01/01-101/12/31擔任支日薪代理教師,其中甲全年累計29日,其中12月份代理20日;乙全年累計45日,其中12月份代理3日,請問其101年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放?其發放標準如何? 甲:(12月之日薪*29)*1.5*1/12 乙:以2個月計算年資 (12月之日薪*31)*1.5*2/12

人事業務問與答Q 8 教師甲自100年8月1日起兼任教學組長職務,迄於101/11/20因病請假,由教師兼導師乙代理其行政職務至本學期結束,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如甲為維行政正常運作而於101/12/01辭去組長職務,並由乙接任,請問其年終工作獎金各應如何發給? 甲:(薪俸+學術研究費)*1.5+主管加給*1.5*11/12 乙: (薪俸+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5

各位人事伙伴: 深深的感謝您,一年來,在這塊人事園地裏 辛勤的耕耘與付出。祝福您 新的一年 心想事成 平安喜樂 人事處 敬啟 心想事成 平安喜樂 人事處 敬啟 20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