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一) 總則(一) 1
甚麼是「商標」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 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 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 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 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 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18) 2
商標的意義 壹、商標為標章之一種 貳、我國傳統上之商標名稱 一、註冊商標 指經過官方審查合法正式註冊的商標,以美國而論,只有在聯 商標( Trademark)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誌,故為標章之一種。 貳、我國傳統上之商標名稱 一、註冊商標 指經過官方審查合法正式註冊的商標,以美國而論,只有在聯 邦註冊的標記才可以標示。 二、商標 泛指一切識別商品標記的通稱,又稱為牌子、廠牌、品牌,英文則為Trade mark或mark。美國商人為了區分商標和適用標識或廣告,通常會在商標旁邊加註TM(商標)或SM(服務標記)以資區辨。 3
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 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 ,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 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1) 4
商標之目的 壹、商標與其使用商品之關係 一、商品之定義 所謂的「商品」,指的是廣義的商品,不僅指具體的物品,包 括人工製造的和天然生產的。也包含不具體的服務,例如,飯 店業的客服服務、旅行業的旅遊服務等,乃至於金融業的金融 服務等也都包括在內。 5
商標之目的 二、表彰商品之標識 (一)商品之標章: 傳統上狹義商標,係針對商品之標章而言,即指為製造商或配 銷商用以表彰其所製造或配銷之商品的標誌,其目的在與他人 所產銷之商品有所區別,以便在商場上發生公平競爭之效用。 是以商標之開始為人類所創設使用,既已肩負著其與商業活動 緊密結合之使命,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著維護工商 秩序的角色。商標亦由數千年單純使用之事實,經由中世紀之 典型的管制性標章( typical regulatory mark)發展為十九世 紀現代化商標制度所保護與規範之對象 。 6
商標之目的 (二)消費型態之改變: 隨著商品或服務種類繁多,為了使商標在商場上之競爭納 入正軌,誠有以法律制度加以規範之必要。按現代工商社 會人們所消費的物品幾乎全部都需要到市場購買。如何到 市場選擇所需要的東西,只能夠依據廣告和商標。假若今 天所有的商品都沒有商標在上面,在消費者面前擺放沒有 商標的二十台形狀各異的電視機、十五枝五顏六色的原子 筆、十包不同包裝的衛生紙,消費者不可能具有廣泛知識 和充裕時間逐一進行試驗及選擇。 7
商標之目的 貳、以商標作為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是對於某特定商品的稱呼,商品名稱會隨著商品的種類和功能的改變,以及市場習慣等而變化,和商標有密切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創新的產品,它們並沒有傳統的名稱,這時候就會以商標當作商品的名稱。例如,「非肥皂」、「生力麵」、「阿斯匹靈」、「吉普」車、「西打」飲料、「保麗龍」、「壓克力」等。 8
商標之性質 商標權與專利權合稱工業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 權均具有無形之特性( amorphous Character)以及高度之 抽象概念( a highly abstract concept),且均以人 類 智慧思想之精神創作為保護對象,故合稱為智慧財產權( 或稱智慧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同屬無體財產 權之範疇。是以商標權之上位概念,依次為工業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及無體財產權。 9
商標之功能 壹、辨識功能 在多樣、大量的商品當中,讓購買人能夠很容易辨識,並 從而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這是商標最主要的,也是其他 標識無法取代的一項功能。 貳、表彰商品來源的功能 是指商品購買人印象中的相同商品來源而言。一般依據商 標選購商品的消費者,往往並不在意廠商的名稱。即為表 彰該商品係為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 經紀者,即為表彰該商品之來源。
商標之功能 參、表彰商品品質的功能 消費者主觀上對於該商品品質的感受。按商標經過多年的 使用,並且不斷地改進其產品之品質,使該商標商品建立 起優良的市場信譽之後,該一商標即變成交易上的主要因 素。復由於商標註冊制度之確立,商標專用權獲得法律上 之保障,隨即使得商標成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換言之, 商標已具有財產的功能,並且得以貨幣數額評估計算其價 值,凡屬品質優良,廣告普遍,銷售量大之商品,其商標 所具有之財產價值亦愈高。
商標之功能 肆、廣告的功能 就商標為促進工商企業繁榮進步的媒介而言,如某一企業 ,對於生產製造某種商品之能力,業已達到相當之水準, 惟因其經營之基礎尚未鞏固,經營之歷史尚甚短暫,以及 資力有限或其他因素等,而無法以大量廣告,使購買者普 遍認識瞭解其商品時,則不妨依商標授權之方式,暫時在 自己之商品,使用他人享有盛譽之商標以便銷售;另一方 面則努力經營自己商標之商品,使購買者對其自己之產品 產生信心之後,則使用他人商標為媒介之功能即己完成。 如以開發中國家而論,則商標之此種媒介功能,實不容忽 視。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壹、傳統之分類 我國商標法長久以來,將商標分為正商標、聯合商標及防護商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壹、傳統之分類 我國商標法長久以來,將商標分為正商標、聯合商標及防護商 標三種。另外,尚有用來表彰服務的服務標章。民國九十二年 修正商標法以後,不再有正商標、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分, 而服務標章則併稱為商標。 貳、現行法之分類 一、商標( Trademark) : 其俗稱牌子(Brand)或小稱小唆頭,亦即表彰商品之標識。如「 倫飛」電腦、「東元」冷氣機、「Sony」音響、「Kodak」照相 機等是。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二、服務標章( Service Mark) : 係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以與他人提供之服務相區別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二、服務標章( Service Mark) : 係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以與他人提供之服務相區別 而使用於廣告、看版或文宣之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 三、證明標章( Cerification Mark) : 旨在對消費大眾證明其所欲採購之商品或服務合乎證明者之標 準或其詳細說明。實務上則早已有證明標章使用之事實,如UL 、JIS、@等驗證標記是,又如1SO-9002,漩渦形Wool mark、 GMP、CAS亦均為有名之證明標章。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四、團體標章( Collective Mark) : 係為表彰公會或團體之組織或會籍之標章,例如國際婦女法 商標之分類 商標法上之分類 四、團體標章( Collective Mark) : 係為表彰公會或團體之組織或會籍之標章,例如國際婦女法 學會及其徽章、律師公會及其徽章等是,此等標章為防止冒 用並免大眾發生誤認而蒙受損失,亦應准其註冊取得專用權 而受保護。 五、團體商標( Collective Trademark) : 係為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者,欲專用其標章 ,應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15
依商標構成之分類 以商標的構成而論,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 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立體商標及聯合式商標等。 16
商標制度之目的 我國商標法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商標法制度之立法目的 ,其直接目的固在於商標權之取得與保護,而其希望透 過商標權保護,達成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 爭之目標,以免其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或 減損他人之著名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從而促進工商企 業之正常發展。故商標制度實具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雙 重目的。 17
商標之構成要素 標章之本體係以文字、圖形、記號、或文字與 文字、文字與圓形、圖形與記號、記號與文字 甚或三者之任何聯合式及其與顏色之組合而構 成之圖樣。基此形式所構成之商標,自可分為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及其任二者或 三者所組成之聯合式商標。 18
商標之種類 一、文字商標 (一)係自人類可辨識之中文、外文、字母、姓名、商號或無意義的創用字等所組成之商標。按文字是代表語言來記述各種事和物的符號。商標法所說的「文字」,是為了和圖形、記號等作區分,並不分它是古體或是今體,也不分什麼真、草、隸、蒙、象形字或藝術字;不問是中國文字或是外國文字,直書還是橫書,也不論是一個或多數。不過,必須是一般人能夠認識它是文字才行。 (二)文字商標之文字,尚可包括中文字、外文字、數目字或字母之組合。例如華碩電腦、味全鮮乳、利百代鉛筆、Omega手錶、4711香水、555(三五牌)香煙、BIC原子筆、OMO洗衣粉等是。 19
商標之種類 二、圖形商標 (一)係由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所組成之商標。圖形商標固可能施予一定的顏色或以立體的圖形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但此圖形商標係指傳統的平面商標而言,與可涉三度空間的顏色商標或立體商標並不相同。 (二)用作商標的圖形,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具體器物的圖形,例如,太陽、月亮、星星等天象,人物、動物、植物等形象及飛機、車船、武器等的圖象等等都是;另外一類則是經過人類創作,刻意設計的圖樣、圖案、圖象等。 (三)圖形商標之圖形係指點線面之集合體。如奧運旗幟係由藍、黃、黑、綠、紅五個顏色之圓圈,稱以白底所構成之圖形標章,代表地球上五大洲成為天下一家之間。又如羊毛之標誌係漩渦圖形均屬普遍性,不受語言與種族所阻礙之真正世界性標誌。 20
商標之種類 三、記號商標 (一)記號乃作為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一、×、÷或特殊符號等所組成之商標。用作商標的記號,僅僅是指文字或圖形以外的符號。普通對於單一的數字、注音符號或者簡單的線條、幾何圖形等,都認為是記號。 (二)記號商標之記號亦為點線面集合之簡單標記,例如從中間切斷之圖形記號,實係D和C兩個英文字母所配成,為「午餐俱樂部」(Dinners Club)的標章。 21
商標之種類 四、顏色商標 (一)此處所謂的顏色,實際上是指「色彩」而言。「色彩」(color)為物體表面受向光照射,因吸收、反射及透過等等作用的不同,而呈現出各種不同的色彩詞。 (二)顏色商標係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可區隔之顏色組合而成,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外觀或其裝潢設計之全部或一部分之商標。顏色商標與施有顏色的圖形商標不同,圖形商標係藉由特定的圖形以凸顯其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而顏色商標係顏色本身即能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藉由特定的平面圖樣以彰顯其商標的特質。 (三)顏色商標並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符號與顏色之聯合式。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並施予顏色者,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 22
商標之種類 五、聲音商標 (一)聲音是物理學名詞。物體擺動經由媒介質而傳播,稱為聲波。聲波之可以由聽覺器官接收,叫作聲音。以聲音申請為註冊商標者,必須以該聲音具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的功能為前提要件。 (二)聲音商標係由聲音所組成的商標,聲音本屬聽覺的感知範疇,非視覺所得感知。惟為註冊保護並公告周知,該聲音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者為限,始為適格的保護標的。 23
商標之種類 一、本『綠油精』聲音商標係家喻戶曉之旋律,其早在50年代即於市面上發行,無論男女老幼均能琅琅上口,且其歌詞亦能充分代表商品之特色。 二、本件聲音商標之歌詞為「綠油精綠油精爸爸愛用綠油精哥哥姐姐妹妹都愛綠油精氣味清香綠油精綠油精」。 24
商標之種類 (一)係以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所組成之商標,其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之形狀或二者以外之立體形狀等。 六、立體形狀商標 (一)係以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所組成之商標,其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之形狀或二者以外之立體形狀等。 25
商標之種類 (二)所謂立體商標,指的是有長度、高度、厚度的商標,實質上是指立體物品,因為形狀必須附著於物品才能表彰出來。 按立體形狀之得以作為註冊商標,乃是因為它其有識別性,如汽水瓶、香水瓶等,使人一見即能分辨其來源、品質、風格等等。若其立體形狀,乃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例如,打字機、洗衣機的外形、桌檯、家具或各種工具等外形,它們的形狀乃是發揮它們本身的功能所必要的,並非用來區別辨識,在性質上就不屬於商品的標識。如果准許此類立體物品註冊為商標,必然會妨害技術的創新及公平競爭。 26
商標之種類 七、聯合式商標 (一)係指文字或圓形或記號或顏色或聲音或立體形狀之各種組合之商標。從聯合的程度來看,又可分為結合型的聯合和分散型的聯合,結合型是緊密地合在一起,分開就不成為一個圖樣;而分散型則是鬆散組成的。 (二)聯合式商標因係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他商標構成要素之任何聯合式所構成(any combination of),例如三槍牌文字與三隻槍圖形之聯合式,或三環牌之文字與三個圓圈圖形之聯合式,或武田製藥之文字與紅色三角形記號之聯合式商標或中文黛安芬與英文triumph兩種不同文字結合之聯合式商標,或大同與Tatung及同心協力圓形之聯合式商標等是。 27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壹、審查基準 一、前言 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這些特殊型態的商標,與一般傳統商標 不同之處在於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 源的標識,而將其視為商品的本身、提供商品實用的功能或裝 飾性的形狀或圖樣,因此,如何判斷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的 識別性,就成為實務審查上非常重要的一環。這些特殊型態商 標識別性的判斷應考慮消費者的認知、商品的特性及相關消費 市場使用的情形等因素,因為只有依消費者的認知,會將其作 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才具有識別性。 28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二、立體商標 (一)意義:依商標法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立體形狀得作為商標之要素申請註冊。立體商標係指凡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籍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立體商標要能獲准註冊須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及其他一般商標註冊之要件。例如,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台北101大樓立體圖」之註冊、日商三多利之角瓶,已取得立體商標登記在案。 29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二)申請態樣: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如下: 1.商品本身的形狀。 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5.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 30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三)立體商標識別性之判斷: 1.立體形狀之申請註冊如同平面圖樣之申請註冊一樣皆須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註冊。但是與平面圖樣相較,立體形狀要取得識別性較為不易,尤其當立體形狀為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商品包裝容器的形狀時,因為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商品包裝容器的形狀,與商品密不可分,依消費者的認知,通常將其視為提供商品實用或裝飾功能的形狀,而非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因此證明立體形狀識別性的證據要求,自較平面圖樣嚴格。 31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2.以下將從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來說明立體形狀識別性之判斷: (1)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形狀若非相關消費市場通常採用的形狀,相反地,該形狀相當特殊而予人印象深刻,使得消費者易於其腦海中留下印象,產生記憶,並依其認知,在觀念上可以將該形狀與商品相區分,而將其視為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而非只是一種裝飾性的形狀設計,因其商標標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有商標先天之識別性。 例如瑞士TOBLERONE三角形巧克力,該商品與商標合為一體,該 形狀相當特殊使人印象深刻,相關消費者得將其視為辨別商品 來源之標識。 32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但應注意者,特殊外形倘予消費者之印象,係由於其美觀而引 起消費者購買的慾望,而無區別商品功能來源者,仍不具識別 性。此外,在某些行業中,多樣化的商品形狀設計本屬常態, 例如玩具商品、燈具商品等,消費者一般都將其商品形狀設計 ,視為一種裝飾,故儘管該商品形狀設計,非相關消費市場通 常採用的形狀,因消費者較易將其視為只是一種裝飾性的設計 形狀,而非辨別商品來源之標識,故較不易產生識別性。 33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商標僅由相關消費市場上,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其不具識別性,無法作為辨識商品來源之標識(商標36Ⅱ)。 但如果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與商品密不可分,因此,商 品本身形狀所作識別性的考量與判斷,同樣亦可適用於商 品包裝容器之形狀。例如可口可樂瓶子。 34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指與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無關的立體形狀設計,其識別性的判斷標準如同平面商標一樣,只要能使消費者足以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即具識別性。 例如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爺爺。 35 35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為營業之包裝,其識別性的判斷標準與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相同。又商標法所謂「服務之形狀」應係指營業之包裝,故單純以常見的裝潢設計來申請註冊,既不具識別性,不准其註冊。 36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 與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 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 服務商標的廣告作用極大,但它不是廣告人策劃和創意出來的 ,而是幾代人的辛苦經營而產生的效果。多少年來,人們不見 得記得住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記住這些服務商標式的稱 謂,由此可見服務商標亦是廣告,並非是牽強附會的說法。 37 37
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因為廣告作用明顯,也為這些入帶來了客戶。在老北 京,誰家要砌爐竈首先想到的是“爐竈曹”,而不是別人;買 象牙雕刻工藝品,必是找“象牙楊”的作品;戲園界要購置戲 裝道具,“把子許”肯定是首選。天長日久,這些原本名不見 經傳的手工藝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業精英。至於一些經營風 味小吃的入,更喜歡用自家的服務商標作為廣告,藉以招徠顧 客。近年來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湯李”、“爆肚馮”等招牌為 廣告,有些入還為了爭“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見人們對服務 商標的廣告作用之重視。 隨著時代發展,許多服務商標所提供 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廣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 忽視的。 38 38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5)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由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形狀,依市場交易習慣,大都結合文字、圖形及顏色構成一整體外觀,故識別性的判斷應以文字、圖形及/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所呈現之整體外觀判斷之。但如果以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形狀本身雖欠缺識別性,但附加文字、圓形及/或顏色,其所呈現之立體形狀之整體外觀若具識別性,則其註冊之申請仍應予以核准。 例如,日本特許廳認為養樂多之立體瓶子是不具識別性,僅單 純以養樂多瓶子申請商標註冊,應駁回。惟瓶子上附加「養樂 多」文字則認為整體商標具有識別性,應予核准。 39 39
立體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四)註冊要件: 立體商標除需具備識別性及其他一般商標註冊之要件外,另外 尚須具備非功能性之要件。所謂「非功能性」,可由下列幾點 判斷之: 該形狀是否為達到該商品之使用或目的所必須。 該形狀是否為達到某種技術效果所必要。 該形狀的製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較簡單、便宜或較好。 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之所以規定: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 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不得註冊。乃係為使一般業 者都可以合理使用以利公平競爭,故認為係商品或其包裝為發 揮其功能所必要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長期專用,避免獨占產 生不公平。 40 40
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1.識別性、2.非功能性→商標 41 41
立體商標 指定於「木製瓶蓋、瓶塞、瓶罐等容器之封口」商品,於 「商標圖樣描述」明確表示本瓶塞已取得發明第146608號 專利權,該立體外觀為發揮瓶蓋功能所必要之形狀,符合 第4款不得註冊規定,應予核駁。 4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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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三、顏色商標 (一)意義: 所謂顏色商標指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 註冊,而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 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 式商標。一般平面設計圖樣有固定的圖形形狀且施予顏色 ,應屬圖形商標而非顏色商標,二者並不相同。 44
顏色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二)識別性: 1.單一顏色與顏色組合具有先天識別性程度高低不同: (1)顏色商標先天識別性之程度較低,蓋因消費者對顏色,尤其是單一顏色之認知多屬裝飾性,因此顏色商標要能註冊為商標,如同其他型態的商標一樣,必須該顏色商標能使消費者足以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2)單一顏色,一般來說,消費者對其認知,大都將之作為裝飾的圖案,且消費者用肉眼能分辨之顏色有限,因此,單一顏色原則上不具有先天之識別性,要能註冊為商標,必須證明已取得後天之識別性。 45
顏色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2.識別性之證據: (1)單一顏色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的證據,應較顏色組合嚴格,因為顏色組合可能具有先天之識別性,與單一顏色原則上不具先天識別性不同。有關顏色之識別性,申請人於廣告或行銷時,特別強調顏色為商標,例如,在廣告的內容,特別提及相關商品的顏色,例如:「請認明這個特殊的顏色」、「請尋找這個迷人的顏色」、「尋找橘色的盒子」或「特殊的顏色」等,較易證明商標之識別性。 (2)此外,顏色使用於指定商品之使用量、使用期間之長短、銷售情況、廣告 支出、消費者調查報告等,亦是判斷系爭顏色是否具識別性的考量因素。 46
顏色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三)通用的顏色標章: 所謂通用的顏色標章,你指顏色因相關業者普遍使用,而已為 社會大眾所知所見,而成為業界通用且廣為人知的顏色,依商 標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不准其註冊。 簡單地說,同業間通用顏色標章,係通用標章,基於公平競爭 及維持交易秩序,自不准通用之顏色,作為顏色商標註冊。例 如,黃色為台灣計程車所通用顏色標識業者不得以該顏色申請 註冊。 47
顏色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四)顏色商標之描述: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申請顏色商標應以文字描述 該顏色,旦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 位置或內容態樣。若顏色商標相當簡單、清楚明確,則可簡單 描述,例如: 「如申請書中所示之顏色,本件顏色商標係由紅 、白、藍三色由上而下所組成」。反之,若顏色商標複雜,則 應詳細描述,例如: 「如申請書中所示之顏色,本件顏色商標 上虛線部分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其顏色為紅、白、 藍三色由上而下,水平式律動性條紋,並採固定比例6 : 4 : 15分布於商品容器表面」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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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四、聲音商標 (一)意義: 所謂的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之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 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 50
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二)識別性: 聲音商標是以聽覺的而非視覺的方法,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來源,惟其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標準與其他商標態樣並無二致,須系爭聲音具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長的樂譜,如管絃樂或鋼琴曲的完整樂譜,因一般消費者不易將其視為區別來源的聲音,故不具識別性。 51 51
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當系爭聲音不具有識別性,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核駁其註冊之申請。惟申請人若能提供相當之證據證明該聲音業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依29條第2項之規定,其註冊之申請,應予核准。 52 52
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若申請註冊的聲音,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例如機械設備一部份的正常操作所產生的聲音,如摩托車的引擎聲、照相機照相卡喳的聲音,如以之作為聲音商標而指定使用於車輛、照相機等商品或車輛、照相機銷售、維修等服務,該等聲音為所指定商品正常運作所產生聲音的說明,且不具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基於公益及識別性的考量,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不得註冊。以避免其他相關業者無法以通常的產製過程來生產商品,而被迫改用更昂貴的生產方法。 53 53
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三)通用的聲音標章: 所謂通用的聲音標章,係指聲音因相關業者普通使用,而已為 社會大眾所知所見,而成為業界通用且廣為人知的聲音,依商 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不准其註冊。蓋通用且廣為 人知的聲音若由某特定人所獨占,將產生不公平競爭及嚴重影 響交易秩序的後果,因此不准通用的聲音標章註冊。例如:「費 玉清先生所唱之晚安曲」為百貨公司晚上提醒顧客,即將結束 當日營業之通用聲音,於百貨服務等,不能有獨占權。 54
聲音商標之申請註冊及其審查 (四)聲音商標之描述: 以樂譜搭配說明的方式,描述聲音商標,以AT&T為例: A.樂譜。B.聲音商標之描述: 「這是一個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光碟片中之聲音,本件聲音商標係由口語說出字母AT&T同時搭配C調以Fa、降Si、So與Do為主庭律再加入一組高音譜Fa、降Si、Do與低音譜Fa和弦組合而成。」(7-11) 單純以文字描述聲音商標:例如: 「這是一個聲音商標,如申請時所附光碟片中之聲音,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兩步之牛蹄聲,之後伴隨一聲牛叫聲所組成(clip‘ clop’ moo)」。 5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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