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宋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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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宋雅慧

大綱 申報相關規定 稅額計算方式 繳稅及退稅方式 主要違章類型 所得基本稅額 2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若5月31日遇例假日則 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無延期申報 網路申報可至5月31日(或順延日)晚上12時 可向各地國稅局、各區區公所(代收處)或郵 寄申報 6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辦理申報 3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可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所得及部分扣除額資料 主動計算,申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7月底就可收到 退稅款 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計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人工申報:簡式、一般申報書 稅額試算:不必自行試算稅額,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 結算申報(線上確認、書面確認、電話語音確認或利用 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列印之二維條碼申報書、人工申報書及採書面確認之稅 額試算確認書需交件至國稅局收件,始完成申報。 4

使用平版電腦網路申報 軟體安裝 認證方式 僅供使用Android平版電腦民眾免費下載使用(系統需求 為Android 3.X以上) 由Google Play商店直接下載安裝 iOS作業系統之iPad不適用 認證方式 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登入(需配合藍芽讀卡機) 使用自然人代理憑證檔案登入 使用金融憑證登入 使用<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登入 5

網路申報更正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 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2次(含)以後申報上傳時, 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以「憑證」辦理申報者,傳輸次數不受限制。 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辦理申報者,同 一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逾法定申報期限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 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 6

誰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 者,得免辦結算申報(有薪資所得者可再減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有下列情形者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 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7

夫妻申報注意事項 夫妻除其中一方受他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一 定要合併申報,惟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 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 申報(101年度結婚或離婚)。 民國97年5月23以後結婚採登記婚,必須至戶籍 機關登記,婚姻關係才成立。(必須在101年12 月31日前登記,才可列報配偶)。 分居夫妻仍應合併申報。 8

夫妻分居申報注意事項 夫妻分居分別單獨申報: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 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 「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 「□夫妻分居」處打 。 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 除了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處罰外, 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 未依規定載明,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 補徵外還要處罰。 9

生離死別怎麼報? 當年度死亡 當年度出生 有配偶:與配偶合併申報 有子女:死亡當年度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沒有配偶、子女: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 產管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申報(免稅 額及標準扣除額需依生存天數依比例計算) 當年度出生 只要是申報年度出生,免稅額可全額扣除。 10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1/5) 提供所得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 行為之受託人於法定申報期限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 憑單資料[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 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資料],及 依規定核算未辦理營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之營利所 得。 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 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 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 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扣除額資料, 仍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11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5)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1)本人、 (2)配偶、(3)未滿20歲子女、(4)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 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 (5)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 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資料。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 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配發有統一證 號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12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5)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無法併同提供之情形: 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 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子女經他人收養於101年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子女於101年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但其於100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不在此限。 滿20歲子女於101年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但其於101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滿20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於100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 申報。 滿20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已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同意101年 度由稅額試算服務之申請人申報扶養。 13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4/5) 提供查詢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可查詢前一年度(申報年度)之資料。 查詢方式: 以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國稅局查詢。 14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4/5) 101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捐 贈 保 險 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捐 贈 保 險 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15

捐贈 監察院提供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 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之個人捐贈資料。 192家受贈單位所提供之現金捐贈資料。 同一受贈單位之捐贈金額合計列示。 捐贈人如於捐贈時未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統一證號予受贈單位,其捐贈資料將無法歸 戶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請自行檢據申報。 16

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 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其他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含就 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 保險、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公司 承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繳費資料。 同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當年度所繳納各項非健保人身 保險費合計顯示為一筆,保險費合計24,000元以上者僅 顯示可扣除金額24,000元;保險費不足24,000元者,則 顯示實際可扣除金額,若金額不符時由納稅義務人自 行檢據申報。 17

醫藥及生育費 以156家公私立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為限。 仍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 始得列報扣除。 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如有退費、受有保險給付 或非屬醫療性質之情形,應以減除相關金額後之餘額, 始得列報扣除。 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資料如有依規定應另行檢附診斷 證明者(例: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 之醫療費支出),仍應依規定檢附。 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資料非屬可供查詢範圍者,仍 應檢附繳費單據。 18

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 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建檔之災害損 失資料。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不得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內政部提供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100) 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19

購屋借款利息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31家本國銀行、5家外商 銀行、17家人壽保險公司、24家信用合作社及277家 農會、25家漁會利息資料為限。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報規定: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 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如屬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 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 可列報。 二個門牌之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20

教育學費 就讀國內大專以上院校(不含空中大學、 專校及五專前3年)之子女教育學費,同 一人且同一學校之繳費金額在25,000元以 下者,顯示實際繳費金額;超過25,000元 者,僅顯示可扣除金額25,000元。 國防部所轄陸軍、海軍、空軍官校、國 防大學、國防醫學院及內政部所轄中央 警察大學僅提供自費生學費資料。 21

免檢附單據條件 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 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 金額,如不超過查詢、下載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 法規定部分,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 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申報扣除資料非屬可供查詢範圍者,仍應檢附相 關單據;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 文件,亦應依規定檢附。 22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1/2)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兩者只能擇一扣除 23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2/2)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應自繳稅額(正數)或應退還稅額(負數)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0~500,000 5% 〞 500,001~1,130,000 12% 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 30% 351,400 4,230,001以上 40% 774,400 24

所得種類(1/2) 營利所得: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組織分 配之盈餘。 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 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利息所得: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出租之所得、 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可 列舉必要費用)。 25

所得種類(2/2)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 得(如為損失需提示證明文件)。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其他所得:不屬上列各項所得。 26

所得怎麼報? 應以所得總額申報 分離課稅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如以淨額申報,將以短漏報所得送罰。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例: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 中獎。 告發及檢舉獎金。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 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交易完 結日在99年 1月1日以後者)屬其他所得10%分離課稅。 27

免稅額(1/4) 可扣除金額: 每人免稅額為82,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 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28

免稅額(2/4) 直系尊親屬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 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年滿六十歲以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 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無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總 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可認定無謀生能力。 29

免稅額(3/4) 子女、兄弟姊妹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 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 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 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 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30

免稅額(4/4)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 舅等) 須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與家 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 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1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不需檢附單據,單身76,000 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需檢附相關單據。 未申報及選定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不得 要求變更採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32

繳稅方式(1/5)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人工 二維 網路 稅額 試算 現金  支票 繳稅取款委託書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信用卡 晶片金融卡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 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2年6月1日至6月2日),得至金融機構、便 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惟仍屬 逾期繳稅案件。102年6月3日以後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郵局不代收)。 33

繳稅方式(2/5) 現金繳稅 持電子申報軟體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之條碼化繳款書,或稽 徵機關寄發之稅額試算繳款書,向公庫代收稅款處或便 利超商繳納稅款。 便利超商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以現金向統一(7-11)、 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票據繳稅(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票 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 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 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34

繳稅方式(3/5) 繳稅取款委託書 人工及二維申報、稅額試算書面確認:限納稅義務人、 配偶 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戶。 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回復確認: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 之帳戶。 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之的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 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 未提兌部分將加計利息另行寄發繳款書)。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 「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 款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任何人帳戶均可繳稅, 每筆限額200萬元) 35

繳稅方式(4/5) 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 卡)辦理。 取得授權方式: 人工或二維申報: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或網 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授權,並將 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或鍵入於申報軟體。 網路申報: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檢核及連結取得授權資料。 稅額試算:以電話語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透過財政部電 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線 上登錄系統取得授權號碼。 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 發卡機構。 36

繳稅方式(5/5) 晶片金融卡: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 路繳稅作業之的金融機構(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 安裝讀卡機,透過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 站即時轉帳繳稅。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憑證為通行碼,登入電子 申報軟體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 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除信用卡繳稅以外,其他繳稅方式均不必負擔手續費。 37

退稅方式有那些 劃撥退稅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 戶為限。 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 劃撥退稅不成功案件將由國稅局填發國庫支 票另行寄發。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38

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退稅 第一批退稅(7月底):網路申報、線上及電 話語音確認稅額試算之全部案件及5月10日前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或二維申報或書面 確認稅額試算之案件;郵寄申報則以郵戳為憑, 5月10日前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第二批退稅(10月底):5月10日以後以人工 或二維申報或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案件。 第三批退稅:逾期申報或原申報為繳稅經審核 後可退稅之案件。 39

綜合所得稅主要違章類型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 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短漏報各類所得(所得稅法第 110條第1項)。 以上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 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上者。 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非課稅年度結婚或 離婚)。 虛報配偶免稅額常見案例如納稅人於申報年度 (102年)1月至5月間結緍,卻於5月份申報(申 報101年度所得)時列報配偶免稅額。 虛報已死亡親屬或同居男女朋友之免稅額。 40

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排除對象 無須辦理基本所得額結算申報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各 項租稅減免之個人。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 後之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 萬元以下之個人。 42

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海外所得 +實施後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600萬 ﹞ × 20% 43

稅基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 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 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 入。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 交易所得。(102年起未上市櫃股票回歸到一般所得稅課徵)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納入) 。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 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44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一般所得稅制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 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 =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稅率 45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 所得稅額 差額 基本稅額 一般 所得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46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應如何申報 依規定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 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藍色),併同一般申 報書(綠色),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申報相關規定均 與一般所得稅相同。 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表,不可併同簡式申報書(黑色)申報。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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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代書)、 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 收入或演技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A),減去 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B), 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 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以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租賃所得 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 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 (101年度為1.37%)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 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 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本年度規定的必要 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 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 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賣房子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原 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 額 賣房子賠錢也要申報嗎? 請檢附買、賣契約書且附有收、付款紀錄或收 支憑證供核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核定標準(1/5) 項  目 所得標準 直轄市 臺北市 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松山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8% 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萬華區、文山區、北投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林口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 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深坑區、八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核定標準(2/5) 項  目 所得標準 直轄市 臺中市 西屯區、西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 東區、南區、南屯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 北屯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 中區、北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 豐原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 太平區、大里區、烏日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 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霧峰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沙鹿區、梧棲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 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核定標準(3/5) 項  目 所得標準 直轄市 臺南市 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 、中西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 新營區、永康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核定標準(4/5) 項  目 所得標準 直轄市 高雄市 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 鳳山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 鳥松區、仁武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核定標準(5/5) 項  目 所得標準 準用直轄市之縣 (即桃園縣) 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龜山鄉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 八德市、蘆竹鄉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 楊梅市、大園鄉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復興鄉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新竹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 基隆市、嘉義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 新竹縣竹北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 彰化縣彰化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 其他 鄉鎮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 得額為0。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 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 所得額。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列舉扣除額(1/9) 捐贈 對於國防、勞軍、政府之捐贈(無限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 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有限 額) 受贈單位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 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 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年費、會費、入會 費、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不得列報

列舉扣除額(2/9) 保險費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 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為限。 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戶內。 非全民健保之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 人』最高以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 以實際數扣除。 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列舉扣除額(3/9)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全民健保特約 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沒有金額的限制。 須檢附收據正本,如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列 入薪資所得)者,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 本。 受有保險給付的部份,不得扣除。如未受全額給 付,可由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暨加 蓋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收據影本申請扣除。 給付醫療院所屬於美容性質、坐月子或健康檢查 等費用不得列報。

列舉扣除額(4/9)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 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 旱災、火災等損失。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 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 個人遭受竊盜損失,不得列為扣除項目。

列舉扣除額(5/9)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 借款的利息支出。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 屬所有,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應以 減除同一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 的淨額申報。 最高限額30萬元。

列舉扣除額(6/9) 須同時符合三條件: 必須是購屋之貸款。(修繕貸款與消費 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 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需有設籍。 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所有且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 列報。

列舉扣除額(7/9)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申報)

列舉扣除額(8/9)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 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 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對政黨的捐贈,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立法委 員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才可(該年度未辦 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101年度為國民黨、民進黨、臺灣團結聯盟及親民 黨。 收據格式須符合監察院規定。

列舉扣除額(9/9)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對特定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 合所得總額的50%。 捐贈給該基金會,而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 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非透過該基金會而對私立學校捐款,僅得 以一般捐贈認定,即綜合所得總額的20%。

特別扣除額(1/3) 財產交易損失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 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 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 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 不包括在內。

特別扣除額(2/3)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 第4款規定的病人(檢附精神科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 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 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 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只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3/3)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 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 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 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 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 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