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凯丽的侵权该由谁负责 凯丽打官司案例分析 第八学习小组 2006年4月14日
案情回顾 2004年国庆节期间,著名女演员凯丽相继接到几位好 朋友从上海打来的电话。朋友们告诉凯丽,上海的几份 报纸都用大量的版面,把凯丽的照片和一些治疗男女生 殖系统疾病的医疗广告刊发在一起。除此之外,在上海 某些街道的灯箱上、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里也都有凯丽 的形象和医院的广告同时出现,甚至凯丽的照片也被放 大后立在了一家医院的门口。凯丽被这些广告弄懵了。
然而所有广告宣传的都是上海健桥医院,这使其想 到了在2004年6月的确和上海健桥医院签订了一份 协议,是关于治疗不孕不育症的宣传片。凯丽同意 出演,并签订了协议,甲方是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 心(上海健桥医院授权制作宣传片的公司 ),乙方 是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凯丽当时所属的 经纪公司),并限定只在上海电视台播出。在协议 的第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限于宣传片中使用,其 它的广告发布均不得使用凯丽的照片。
但甲方说没有违约,因为它和上海和平影视艺术 中心签订的协议中对凯丽的形象规定是截然不同 的。一个叫赵红的人代表和平艺术中心制定了一 份协议,规定凯丽的出场费是40万元,从健桥医 院出具的发票中可以表明。原来,上海和平影视 艺术中心和健桥医院和艺百合分别签订的一份协 议,两份协议的内容大相径庭。
而凯丽最终的出场费只有15万元,而且上海和平影 视艺术中心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它是另一家上海和 平影视企业公司的下属单位,赵红就是代表企业和 健桥医院签约。所以凯丽将健桥医院告到了法院, 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健桥医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并在刊登过广告的报纸上 登文公开赔礼道歉。
医院方代理律师认为,和平影视艺术企业公司和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对于凯丽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报酬方面存在很大出入。基于这种考虑,健桥医院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以上两家公司为第二被告的申请。2005年2月5日,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申请。
案例焦点 凯丽的照片和一些医疗广告、女性生殖系统疾病 的信息连在一起被大量刊登在报纸、公交车的移 动电视里、灯箱 ,甚至放大后放在医院的门口。 这使凯丽的肖像权受到严重的侵犯!凯丽认为健 桥医院不负责任的做法,给她的生活和精神上带 来了极坏的影响,甚至有损自己在百姓心目中的 形象。
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而面对凯丽的指控,健桥 医院显得很无奈,认为其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并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 法院提出追加和平影视艺术企业公司和北京艺 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第二 被告。案情显 得十分曲折迷离!那究竟凯丽肖像权被侵应由 谁来负责呢?
案例分析 切相关的几家单位: 2、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3、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4、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首先明确一下与本案密 1、上海健桥医院 2、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3、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4、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探讨一下由谁来负责任 上海健桥医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 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健桥医院虽说是严格按照其与和平影视中心签订的协议办事,但 未经凯丽本人同意,擅自滥用凯丽的形象,严重侵犯了凯丽的肖 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健桥 医院应对凯丽肖像权被侵犯负主要责任。
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整个案例中,以赵红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先是与凯丽的经纪公司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规定凯丽的形象只限于在本宣传片中使用,拍摄的剧照也仅限于为该片电视播出服务,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形象发布均不得使用凯丽的形象。之后又与健桥医院签订另一份合同,合同中关于凯丽肖像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影视、平面、网络和户外广告。两分合同内容甚是矛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对凯丽肖像权被侵犯负重要责任。然而由于和平影视艺术中心根本就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根本不具有经营资质,故其责任应由其归属的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来承担。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 本案中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若隐若现,看似与凯丽肖 像权被侵害没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一方面是赵红作 为一个自然人,和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的关系,另一 方面是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和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 之间的关系。他们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是层层归属,赵红 的行为责任归属于艺术中心,艺术中心的责任归属于艺 术中心的企业公司,所以从追加被告来看,应当由最终 归属的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作为被告来承担责任。即上海 和平影视企业中心应对凯丽肖像权被侵犯负重要责任。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表凯 丽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签订协议。 而凯丽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报酬方面 存在很大出入,作为其经纪公司,艺 百合应负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 第八学习小组黄泽昌制作 CCTV 1 今日说法; 今晚报-滨海新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20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