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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记美容记 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5 年中,小文在新华美容中心接连做了 8 次祛 除胎记的手术。可是,术后并不像医生承诺的那 样变美丽,脸上的胎记不仅没有去掉,反而颜色 更蓝了,而且还出现了疤痕,以及造成左眼的眼 睑外翻。手术前,小文化完妆后还可以像正常人 那样出门上班,但是现在反而不敢出门见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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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记美容记 案例分析

2 案情回顾 5 年中,小文在新华美容中心接连做了 8 次祛 除胎记的手术。可是,术后并不像医生承诺的那 样变美丽,脸上的胎记不仅没有去掉,反而颜色 更蓝了,而且还出现了疤痕,以及造成左眼的眼 睑外翻。手术前,小文化完妆后还可以像正常人 那样出门上班,但是现在反而不敢出门见人,每 天都必须在脸上盖纱布来遮挡那吓人的伤疤,而 5 年来由于一直要这样打扮,她已经 5 年没有上班了。 美容手术的失败,给小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小 文遭受的损失该如何依法向新华美容中心主张呢?

3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 小文 、新华美容中心 新华中心为小文做手术祛除胎记 新华美容中心为小文做美容手术祛除胎记 ; 小文支付手术费用

4 案情分析 1 、新华整形中心的设备及医师是否合格? 2 、新华整容中心的承诺 3 、本案中新华整容中心违反了什么?

5 1 、新华整形中心的设备及医师是否 合格? 设备是否合格 ? 医师是否合格 ?

6 设备 设备的产品注册证、新产品鉴定都是国家 评审过的

7 医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 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 6 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 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 医师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 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 别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 或已从事医疗 美容临床工作 1 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 2 、新华整容中心的承诺 小文与整容中心各持一词 小文:中心的负责人赵新华主任接待了她。赵 主任对小文说,手术后一个星期会结痂,等痂掉 了之后就和正常的皮肤一样光滑细腻了。 赵主任:否认当初小文来做手术前自己承诺很 快就能给她治好,变成与正常皮肤一样。她说, 自己告诉小文她的胎记学名叫太田痣,这种病难 度大,再加上小文的太田痣面积大,要分 5 区多次 手术来治疗。

9 美容中心的广告 小文当时就是看了 这则广告才去新华整 容中心做手术的。

10 媒体对赵主任和她的整形仪器的报道

11 3 、本案中新华整容中心违反了什么法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合同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 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 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 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 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13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 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4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 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 要求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 ▲2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责任。 ▲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 1 )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 2 )接受监督的义务 ( 3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 4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 5 )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 6 )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 7 )保证质量的义务 ( 8 )履行 “ 三包 ” 的义务 ( 9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16 4. 结论 小文与新华美容中心之间有签定合同,而 新华美容中心没能按合同约定把小文的胎记祛 除,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 反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承担 方式可知,新华美容中心应该停止侵害和赔偿 损失。 站在小文的立场,她遭受的损失该如何依 法主张呢?简单的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 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二是相对人提起民 事诉讼。本案件中,小文是采取后者来维护自 己的权利的。

17 5. 启示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提醒消费者在将要 接受美容这项服务时应该要注意到:首先, 不要太过相信美容广告,因为其往往具有 误导性。其次,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 判断起是否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和美容医 生是否具有 6 年临床经验。再次,要清楚美 容手术存在的风险。最后,当权益受到损 害时,应该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18 五、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文在 新华整形中心手术后,面部胎记不但没有消除或 者改善,反而出现颜色变深、皮肤鼓起等加重现 象,特别是皮肤鼓起导致其左眼下眼睑外翻,使 眼部变形,这与新华整形中心所宣传的 “ 超高频技 术可使皮肤完全恢复正常 ” 明显存在差距,判决新 华整形中心退还小文的治疗费等两万多元,并赔 偿精神抚慰金 1 万元。 二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19 法学双学位第 7 组 制作人:陈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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