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總複習(二) 師大附中 魏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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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總複習(二) 師大附中 魏嘉美

複習範圍-第二冊 5、行政法與生活 (1)何謂行政法 (2)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5)行政行為與正當程序 6、民法與生活 (1)民法的內容 (2)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3)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4)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1)何謂行政法 (一)意義:涉及國家行政權之組織與運作的法規範總稱。 並非單一的法律。 屬「國內法」、「公法」。 法源依據: (1)法律。 (2)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1)何謂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內容 內容包括: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爭訟三部分。

(2)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行政救濟 國家賠償 (一)行政管制: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機關濫權。 (二)人權保障 ①秩序行政 ②社會行政 ③管制行政 (一)行政管制: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機關濫權。 (二)人權保障 法諺:「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 行政救濟 國家賠償

補充:行政的類型 秩序行政 意義 為維持人民和平生活之公共秩序與安全,需要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排除危害公共秩序與安全的違規行為 舉例 警察維護治安與交通安全工作 社會行政 推動各種社會福利與社會安全措施的行政任務,以國家的各種資源,協助建立人民社會生活的公平、安全與正義 各級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照顧低收入人民及救助遭受危難或災害的行政工作 管制行政 以行政管制為手段所從事的行政任務,即立法限制人民原本可自由為之的事項或活動 欲成為醫生,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發給的醫師資格證照與執業許可

1.行政爭訟(行政救濟) 定義:指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損害人民權益時, 人民請求救濟的手段。 ★狹義:聲明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聲明異議與訴願 (二)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侵犯人民權利,人民可以透過訴訟程序救濟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 二審 一審 訴願

2.國家賠償法 人民權利受到侵犯,因為: 1.公務員不當的行政處分 2.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失 程序: 向原單位書面申請 協調 協調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賠償方式:金錢賠償或回復請求 Ex.三峽拆除大隊拆錯房子 賠四百多萬

相關概念延伸 賠償:「行政機關不法行政行為之存在」為前提,屬一種制裁。 補償:「法律上之正當原因而使人民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 為彌補此損害而予以補償。 議題:政府對二二八罹難者家屬的立場從補償改為賠償。 公務人員和行政機關之間屬特別權力關係,為維護行政機關有效運行,公務人員對行政機關所施予的行政制裁,只能從事機關內的申訴,無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保留原則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行政應該受到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透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節制行政機關的行為,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的意義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 行政行為(行政命令或處分)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憲法 法律 法律位階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的意義 2.法律保留原則(國會保留原則)—積極 意義:國家機關干預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有」 法律依據,屬於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 舉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 以命令限制遷徙權,違反此原則。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一)明確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三)比例原則 (四)誠信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一)明確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使人民有所依循。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二)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考量個別、具體案件於本質、事實狀況或立法目的上的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三)比例原則(過度禁止原則 、最小侵害原則) 1.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有多種方法時,選擇損害最小的。 3.衡量性原則(比例性原則): 損害 公益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 意義:行政機關不應有出爾反爾、強人所難、隱匿 實情、違反行政先例等等情事。 舉例:原子能委員會隱匿輻射鋼筋問題、 台電在蘭嶼興建核廢料儲置場。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意義:人民因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效存在,而 客觀上有所規劃或是安排,此時人民的信 賴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 舉例:行政機關誤發水源保護區的建築執照、

時事補充 台灣學生波蘭求學回台行醫的問題,今天引起立委關切,衛生 署長強調,絕無落日或日出條款。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一再強調「有本事你來考」,衛 生署將修改醫師法規定,不論是在波蘭還是其他國家畢業的醫學 生,都要通過的學歷鑑定、住院醫師實習, 通過 醫師國家考 試,才能執業,以保障民眾醫療品質。   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表示,衛生署只針對波蘭台生,顯然有歧 視之嫌;立委楊麗環表示,如果要求,也該讓台灣醫學生去考學 歷甄試。  

波蘭有4年制及6年制醫學院,入學比較簡單,台生「呷好道相 報」,現在有多名台生正在波蘭念書,衛生署歡迎他們回台行 醫,但他們必須通過公平的學歷認證與考試機制,其他國家醫院 畢業醫學生也要照辦。   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質疑衛生署違反誠信與信賴保護原則, 她指出,台生赴波蘭前,多方請教考選部、教育部學歷認證疑 義,公文書信白紙黑字認可波蘭為歐盟成員,學歷獲教育部認 定,衛生署如果覺得不妥,應該早有作為,而不是等到台生已經 入學,才突然要封殺波蘭台生。   葉金川表示,為保障民眾健康的公益原則,應優先於信賴保護 原則,至於學歷甄試及格率偏低,會在3個月內和教育部商討, 討論參考台灣醫學生水準,修正甄試標準。

(5)行政行為與正當程序 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從事行政行為,以作成 特定行政決定的過程與手續。 範圍:包括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分配、行政事務之處理、 送達程序、調查證據與事實、聽證程序、聽取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所有於作成決定前 所進行的程序。

(5)行政行為與正當程序 正當行政程序:法治國家對人民行使的權力內容必須正當, 且行使權力的程序與方式也必須正當。 應公平公正 應說明理由 適時迴避 禁止不必要的接觸 組織合法性的要求 應說明理由 應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陳述意見的權利 聽證權 閱覽卷宗權

試題練習 潘媽媽由於皮膚黝黑,在路上被警察懷疑是逃逸外勞,將她攔下質 問:「你是印尼的?還是菲律賓?」並要求她出示身分證件。潘媽 媽表示她只是去接小孩,沒有隨身攜帶身分證件,為了證明身分, 她背出身分證字號,但警察堅持如果拿不出身分證件,就必須回警 局接受調查。經潘媽媽苦苦哀求之後,警察才放她走。請問在法治 國家中,面對此事件,政府應採取以下何種對策,避免類似情形再 度發生? (A)加強宣導人們隨身攜帶證件,以避免造成警察執法的不便,更影響自身權益 (B)強化警察的人權觀念,要求警察在依法進行盤查時不得有種族或國籍的歧視 (C)放寬身分證明的要件,如當事人能背出身分證字號,即等同於出示身分證件 (D)以法律明訂警察應將無法出示身分證件之盤查對象帶回警局調查,不得縱放。

試題練習 行政行為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亦即行政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與所損害人民的權益之間,應作衡量,必須證明前者重於後者,才可採取侵害人民權益的措施,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此即強調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適當性  (B)必要性  (C)相稱性  (D)差異性。

試題練習 (A)正當程序 (B)類推適用 (C)必要性原則 (D)明確性原則。 07.小英收到了一張附有測速照片的超速交通罰單。她認為 自己當時根本沒有超速,應該是測速儀器故障。請問, 依據以下何種原則,小英可以主張,在政府開罰之前, 自己應該有陳述意見並且請求調查證據的機會?(98學測) (A)正當程序 (B)類推適用 (C)必要性原則 (D)明確性原則。

複習範圍-第二冊 5、行政法與生活 (1)何謂行政法 (2)為什麼要有行政法 (3)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 (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5)行政行為與正當程序 6、民法與生活 (1)民法的內容 (2)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3)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4)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1)民法的內容 《民法》於民國18年公布:共分五編 1.總則編:為民法各編共同適用的原則。 2.債 編   3.物權編 4.親屬編 2.債 編   3.物權編 4.親屬編 5.繼承編 財產關係 身分關係

(1)民法的內容 ◎權利主體:人 定義:是權利義務的主體,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類別: 1.自然人—生物界的人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法人—不具生命、但經法律創設,在法律上具有 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

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有無 ⒈有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的成年人及已結婚的未成年人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 意義 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有無 ⒈有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的成年人及已結婚的未成年人 ⒉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⒊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包括 事前允許和事後承認),但是為求社會交易方便,民法也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有限度的範圍內,某些行為不必經由法定代理人 允許,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為 乃當事人經由意思表示,期能在私法上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借貸等是。 生效要件 ⒈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⒉意思表示須健全並互相一致。 ⒊法律行為之內容,即其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

(1)民法的內容 ◎權利 以財產利益為標的 人格權和身分權以外的其它權利,皆可歸類為財產權 與權利主體密切不可分,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 債權時效: 一般期間:十五年 特別期間: 1.五年: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2.兩年:日常生活食宿費用。

(2)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1. 財產權的類型 基於「債」之關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 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債權 最常因為「契約」和「侵權行為」而發生 物權 對於特定「物」可以直接支配,並具有排他性 的權利 最與生活關係密切的為「所有權」,所有權人 原則上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並 排除他人對其所有物的干涉或要求返還。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經由人類思想、創作等精神智慧所創造的標的 物而行使之權利。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

⊙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定義:人類智慧精神創作,具有財產利益者。 範圍: 1.著作權 2.商標權 3.專利權 著作完成即享有 必須申請或登記

項目 說 明 專 利 權 意義 指法律賦予申請專利獲准之人(法律上稱為「專利權人」)的專有利益。 種類 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三種。 處罰 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雖然不再處以刑罰,但是仍需要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害,或排除該侵害行為;同時,仍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等罪。 商 標 指的是保障自己營業上商品或服務之表彰標誌的權利。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和團體標章。 侵害他人的商標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制裁。

項目 說 明 著 作 權 意義 指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作品的創作人依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種類 說 明 著 作 權 意義 指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作品的創作人依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種類 ⒈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 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此種權利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 ⒉著作財產權:包括有形利用權(著作重製、公開展示、出租)和無形傳達權(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放映、演出)。此種權利是一種具有市場價格的經濟性權利,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 處罰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罰則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合理 引用 為了平衡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公益的維護,《著作權法》規定,對於他人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或引用,同時可以公開傳輸。

下列哪些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動動腦: 老師影印成卷40份給學生作答。 學生影印一本原文書。 老師在教室播放家用版影片給學生看。 在部落格上PO一篇別人寫的文章。 從網路複製一段心得貼在自己的心得報告上。

時事補充 創用CC授權

時事補充—大賣場、商家是否可播放音樂?

時事補充— 專利權採登記主義

15.請問以下何者主要是為了衡平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衝突而設的規定?(98學測) (A)以遺囑處分財產不能侵犯特留分 (B)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合理使用規範 (C)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 (D)男女性別皆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下列何種行為是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A)未經授權而把別人的文章註明出處貼上BBS   (B)任意下載免費軟體( freeware )    (C)定期以電子報方式大量轉寄別人在BBS 上 發表的文章    (D)把從BBS 上收集來的文章整理出版

(3)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一、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 二、契約法與交易安全的關係 (一)私法自治的意義 (二)契約自由的類型 (一)民法基本原則 (二)特別法相關規定

一、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意義 (二)契約自由的類型 為尊重個人的人格,私人間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都可以由每個個人自由地完成,除有例外,國家法律不能隨便干涉。 (二)契約自由的類型 相對人選擇自由(Who) 締約自由(Y/N) 內容自由(What) 方式自由(How) 廢棄或變更自由

內容 意義 舉例 相對人 選擇自由 締約的對象可以由自己決定 肚子餓想吃速食,當事人可自己決定要吃麥當勞、肯德雞、或漢堡王 締約自由 是否締結該契約,可以由雙方自由決定 走進漢堡王,可以考慮是否真的要買 內容自由 契約的內容,原則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商量決定,只要當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 吃哪一個套餐、套餐是不是加大等,當事人可自己決定 方式自由 締結契約的方式,原則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可能在櫃臺前點餐、可能是在排隊的時候就有服務生協助點餐 廢棄或 變更自由 對於已經締結的契約,如果想要加以廢止或是更改其內容,只要締結該契約的當事人彼此同意,就可以廢止或變更該契約的內容 只要服務生同意,可以加點其它食物或是取消double cheese等內容

(3)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二、契約法與交易安全的關係 (一)民法基本原則 1.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 2.契約自由原則 → 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 Ex.①不能違背善良風俗 ②定型化契約的介入 ③對於暴利行為的規範 ④不動產須以書面並在地政機關登記始具效力 ⑤消費者保護法保障審閱期 3.過失責任 → 無過失責任 意指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其行為造成別人之損害,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試題練習 05.「勞動基準法」有關最高工時、最低工資的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得在七天內退貨的規定,是對於以下何種原則的限制?(98學測) (A)誠信原則 (B)契約自由 (C)過失責任 (D)依法行政。

試題練習 就讀高二的小胖為了準備期中考試,匆忙到書店買了一本參考書,回家仔細翻閱後,才發覺自己已有這本書,隔天他想退書時,書店卻以「貨物售出,概不退貨」之理由拒絕他的請求,並且日後也不理會他的投訴,小胖因而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申訴。 請問書店的作法違反法律的何種原則? (A)過失責任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契約公平原則

試題練習 莎士比亞的名著《威尼斯商人》,敘述主角安東尼歐向 放高利貸的商人夏洛克借款300枚金幣,雙方並約定, 若日後安東尼歐還不出300枚金幣,就要割下其身上1磅 的肉作為抵償。根據故事內容,以我國《民法》的相關 規定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精神,雙方可自行約定契約內容 (B)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安東尼歐應履行該項契約 (C)該契約因攸關個人生命,應以書面方式簽訂才有效力 (D)該契約因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故契約無效,可不履行。

(4)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身分法簡介 二、婚姻 三、父母子女關係 四、繼承制度

一、身分法簡介 身份法 = 親屬編 + 繼承編 規範結婚、離婚、收養等直接發生或喪失身份的行為,以及基於某些身份而產生的繼承等財產行為。 多屬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契約自由原則任意約定。

二、婚姻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⒈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⒊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意義 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組成家庭」為目的 而締結之身分上的契約。 要件 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 ⒈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⒊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註:民國97年5月23日起生效) ⒈須達一定的年齡(男性需年滿18歲,女性需年滿16歲)。 ⒉未成年人結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⒊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意思 ⒋一定親等內之近親不得結婚 ⒌男女之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 ⒍不可以重婚。

夫妻財產制比較 類型 方式 採用比例 約定 財產制 須以書面為之,並經向各地方法院登記始完成程序 占少數 法定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占多數

三、父母子女關係 (一)婚生子女 (二)認領 (三)收養 (四)親權

自然 血親 法定 婚生子女 指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意義 指父母及子女之間具有血緣關係者。 種類 婚生子女 指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指生母未結婚所生之子女,或生父與生母之婚姻無效所生的子女,俗稱「私生子」。 準婚生子女 ⒈準正:指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 生母結婚之情形。 ⒉認領: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及撫育之情形。 法定 指養父母經由收養程序而與其養子女成立之親子關係。

父母子女關係

王永慶共娶了三房妻子,大房是法律上的配偶,但未生下任何子女,而王永慶與二 、三房共生下九名子女。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這九名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王永慶本人依法可辦理何種手續將這些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A)收養 (B)認領 (C)準正 (D)真除

四、繼承制度簡介 (一)遺產繼承人 (二)遺產的繼承 (三)遺囑

四、繼承制度 (一)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 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有前無後

四、繼承制度 (二)遺產的繼承 1.當然繼承:繼承人須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是「概括繼承」 。 2.限定繼承:負「有限清償責任」。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 3.拋棄繼承:繼承人根本不要繼承。自己知悉得為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 立法院已於民國97年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 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 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

四、繼承制度 (三)遺囑 1.立遺囑者,須至少為年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依一定方式:自己書寫,記明日期,親自簽名。 3.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四、繼承制度 ◎應繼份與特留分  一、應繼份: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比例。 (一)法定應繼分:基於法律規定的繼承比例。 (二)指定應繼分:以遺囑指定。 二、特留分:繼承人不受遺囑影響,而能保留遺產的 最少部分。 (一)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二)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