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调查工作培训 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2015年7月6日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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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调查工作培训 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2015年7月6日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什么是减免税? 减免税: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目 录 点击添加文本 一、减免税执行依据 二、减免税种类 三、减免税办理流程 四、减免税政策解读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减免税执行依据 一个“办法”: 一个“规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政策 法规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二、减免税种类 按减免形式分: (一)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二)税基式减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等。 (三)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等。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核准类减免税: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税种类 按减免流程分: (一)核准类减免税: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减免税办理流程 点击添加文本 市政务中心 分局办税服务厅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不符合条件,取消优惠资格

四、减免税政策解读(部分) 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四、减免税政策解读(部分) (一)支持农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 (二)扶持小微企业,促进做大做强 (三)促进投资就业,激发企业活力 (四)推动科技发展,加快自主创新 (五)支持改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六)支持文化公益,推进科教发展 (七)鼓励资源利用,优化生态环境 (八)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支持农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11]101号) 注意: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2.2016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102号) 注意: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或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一)支持农业进步,发展现代农业 3.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19个省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14]5号) 4.2015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税款。(财税[2012]30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二)扶持小微企业, 促进做大做强 1.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皖地税[2012]2号) 注意:个人、个体工商户 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3〕52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注意:营业税纳税人 3.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促进投资就业,激发企业活力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促进投资就业,激发企业活力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39号) (1)个人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减免税类型:2014年起备案类减免 (3)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促进投资就业,激发企业活力 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42号) (1)个人自主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减免税类型:2014年起备案类减免 (3)政策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三)促进投资就业,激发企业活力 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法〔2011〕321号) 缴纳的营业税,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具体限额: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四)推动科技发展,加快自主创新 1.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号)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改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

(六)支持文化公益,推进科教发展 1.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六)支持文化公益,推进科教发展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七)鼓励资源利用,优化生态环境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4〕1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八)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1.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保障性住房类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2)减免税类型:备案类减免 (3)优惠政策执行期间: 廉租房优惠政策:2007年8月1日-2014年8月11日 经济适用房政策:2007年8月1日至今 公共租赁房政策:2010年9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棚户区改造政策:2010年1月1日至今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八)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1.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4)主要优惠政策 A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发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以上保障性住房的,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廉租住房、公租房建成后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 .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D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八)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1.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4)主要优惠政策 E.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销售的,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F.对开发、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G .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租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八)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2015年12月31日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68号)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减免 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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