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关通关新政策介绍 镇江海关 2015年4月2日
导 言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海关监管管理体制”的部署要求, 2014年11月6日 ,总署印发《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的7项改革——即构建两大中心、创新三项业务制度、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及落实“三互” 。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 二、担保验放 三、税收征管新政策 ——汇总征税 ——选择性征税 ——关库联网/电子支付 内容概要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 二、担保验放 三、税收征管新政策 ——汇总征税 ——选择性征税 ——关库联网/电子支付
区域通关一体化 从2014年9月22日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个省市的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将获得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12月1日,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扩大到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等12个直属海关。
区域通关一体化
区域通关一体化 《2015年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 一是全覆盖:在现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海关3个区块的基础上,整合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版块,形成“3+2”的全国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格局。 二是进一步完善改革。
区域通关一体化 (一)监管通关 1.取消关区内转关。直属海关关区范围内取消转关模式。 2.规范查验分流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口岸海关或申报地海关实施查验 。 3.统一货物放行模式。实现区域内海关、全国海关间的卡口联动、数据共享。 4.建立多式联运监管模式。允许企业根据物流需求,自由选择联运方式 。
区域通关一体化 (二)关税征管 1.推动税收征管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完善审单、归类、估价区域协调机制,推动区域内税收征管执法统一 。 2.统一税收征管作业程序与作业标准。统一区域审价、验估、化验等税收征管作业程序与标准,实现专业化验估、公式定价货物备案、审价处置等税收征管作业在区域内统一。
区域通关一体化 (三)保税监管 研究制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一线进出境适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允许企业在进境口岸和特殊监管区域自主选择申报、查验地点。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区间结转”模式。
区域通关一体化 (四)企业管理和稽查。 1.实行“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区域限制,允许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2.实现企业信息共享。 建立全国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国海关间企业注册登记、通关管理、不良记录、信用等级等信息的全面共享。 3.创新高级认证企业后续监管机制。 建立海关稽查、企业监控、企业自律、社会中介参与的高级认证企业后续综合监管机制。
担保验放 担保验放是指适用担保验放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便利通关措施。
适用条件: 一、申请担保验放企业须符合AA类企业标准,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
验核《清单》 电子数据申报 货物放行 布控查验 交单、审核、交税 担保验放 验核《清单》 电子数据申报 货物放行 布控查验 10日内 交单、审核、交税
汇总征税 汇总征税是指适用汇总征税的企业无需缴纳税款即可放行应税进出口货物,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上个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然后到纳税地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手续的税收征管模式。
汇总征税 适用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用户,具有担保验放资格。 (二)以生产型企业为主。 (三)进口业务上一年度月平均进口纳税次数≥4。 (四)3年内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无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五) 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申报规范率较高; (六) 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选择性征税 选择性征税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可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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