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報告 發揮優勢掌握時機 開放金融產業登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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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報告 發揮優勢掌握時機 開放金融產業登陸 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報告 發揮優勢掌握時機 開放金融產業登陸 高孔廉 智庫政策委員 雷倩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壹、前言 2006年4月14 、15日第一屆兩岸經貿論壇有關 兩岸金融交流的共同決議: 加強兩岸金融交流,促進兩岸經貿發展 鼓勵和推動兩岸金融行業組織就監管機制的建立開 展研討。鼓勵兩岸金融行業的業者和組織就雙方金 融機構相互准入有關業務技術性安排進行進一步研 究。鼓勵和推動兩岸金融業者採取多種形式、透過 多種渠道開展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共用經驗,共 同發展。大陸方面將進一步創造條件,為廣大中小 臺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融資需求提供方便。呼籲 台灣方面儘快同意大陸金融機構在台灣設立代表處。

壹、前言 主要工作項目: 金融監管機制的建立 金融業務相互准入 人才培訓和學術交流 提供中小台商融資需求

貳、背景分析 一、兩岸需要建立貨幣兌換及清算機制 二、銀行、證券及保險業是最重要的生產性服務業 三、台灣金融業需要國際化 四、大陸經濟快速發展,金融業務需求大幅攀升 五、全世界搶佔大陸金融市場先機 六、時間緊迫

一、兩岸需要建立貨幣兌換及清算機制 1. 需求: 人民往來:2005年411萬人次赴大陸旅遊,大陸 17萬人次來台。 人民往來:2005年411萬人次赴大陸旅遊,大陸 17萬人次來台。 貿易往來:2005年台灣對香港及大陸進出口總 額934億美元(智庫科經組估算)、兩岸貿易總 額764億美元(陸委會估算)、912億美元(大 陸海關統計) 。 投資活動: 2005年台商投資60億美元,累計至 2006年2月則是超過480億美元。根據大陸統計, 累計至2005年底,協議金額則是超過902億美元, 實際到位金額則是超過417億美元。

一、兩岸需要建立貨幣兌換及清算機制 2. 現況: 不能掛牌買賣 不能兌換(金馬除外) 人民幣攜帶入境限制:20,000元人民幣,超過 部分需封存於海關。 需透過美金等外幣轉兌,增加手續費負擔。

二、金融業是最重要的生產性服務業 重要生產性服務業:銀行、產險、壽險、 證券等 經營項目廣泛 與企業經營息息相關 目前存放款差額5兆4千餘億,存放比約為 78.4% ,超額流動準備4.3兆,游資過剩, 亟需尋求金融商機

三、台灣金融業需要國際化 全球化潮流 台灣加入WTO ,全面開放國金融內市場,競爭 激烈。 必須擴大經營規模,提昇國際競爭力 台灣金融業需要國際化:中國大陸是最容易 (語言、文化、及台商多)、也是最有潛力的 市場(市場規模大)。

四、大陸經濟快速發展 金融業務需求大幅攀升 2002-2005經濟成長率: 9.1%、10.0%、10.1%、9.9% 企業金融、消費金融需求大增 台商投資6萬9千餘項目,需要相關金融服務。 金融業是產業發展的血液,必須追隨客戶、了 解客戶、掌握客戶。 大陸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之比為81.7:18.3,台 灣為71.25:28.75 。

五、全世界搶佔大陸金融市場商機 2006年6月,大陸商務部公布,2005年實際利用外資 (FDI)為724億美元,其中銀行、保險、證券之外商 FDI即高達118億美元,換言之,金融業外資佔外資比 例高達16.3% 。 著名外商金融機構搶先入股大陸金融機構,美花旗入 股廣東發展銀行(廣發銀)原擬入股50% ,爭取經營 權,但現已讓步,同意依現行規定,入股20% 。 (資料來源: 2006年6月9日經濟日報A16版) 瑞銀入股北京證券,也為了提早入股,決定放棄對董 事會的否決權。(資料來源: 2006年6月9日經濟日報A16版)

六、時間緊迫 2006年底大陸依加入WTO承諾,開放外資銀行 進入並承作人民幣業務。 目前台灣金融業在語言、文化方面,較外商具 有先天優越條件。 目前台灣金融業比大陸金融業具內部控管、風 險管理、國際經驗。 2006年底前台灣金融業進入大陸,將有先佔優 勢(First Mover Advantage)。

參、建立兩岸貨幣兌換及清算機制 准許人民幣比照外幣攜帶入境:外幣金額合計 一萬美元(約八萬人民幣 )以上才需申報,但 人民幣二萬以上即需申報,且超過之金額需封 存於海關 准許人民幣掛牌買賣 務實簽署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以春節包機協商模式進行兩岸協商 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未簽署前,允許兩岸商業 銀行之間簽訂契約進行貨幣交換

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修法建議 修法建議 第三十八條原條文 說明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得進入台灣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應會同相關部會,參照管理外匯條例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數額在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台灣地區。但其數額在所限定額以上,自動向海關申報者,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台灣地區是本條文最重要的部分,故放在第一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取代財政部為主管機關。攜帶金額上限,可在許可辦法中定之。 在金管會訂定許可辦法公布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數額在金管會所定外幣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台灣地區。但其數額在所限定額以上,應向海關申報。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台灣地區。 有關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之管理,管理外匯條例已足夠。其中超過一萬美元以上之外幣僅需向海關申報即可,無須封存,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當前兩岸要官方對官方協商,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有相當的困難度。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可由政府委託雙方民間團體執行,較易實現。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建立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可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經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同意,得複委託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有關之事務。 第一項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第二項有關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兩岸可比照春節包機兩岸協商模式,我方複委託相關的民間團體與對岸協商進行,官方代表以顧問身份與會指導。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現狀: 業別 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 銀行業 1995和1997年,兩家台資企業:協和銀行和華一銀行分別在寧波和上海設立並營業。 2001年台灣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處,先後有八家銀行提出申請,其中除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撤銷申請之外,2002年大陸批准七家台資銀行設立代表處。其中彰化銀行在昆山;世華、土地、第一銀行在上海;中國信託、合作金庫在北京;華南銀行在深圳。 財產保險 2000年台灣同意國內財產保險業者赴大陸設立代表處,截至目前為止,共有六家八個代表處:分別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在上海;富邦產險在北京、上海;新光產物在蘇州;明台產險在上海;友聯產險在上海;中央產物在廣州、上海。 人身保險 國泰人壽及上海東方航空公司各出資四億元人民幣成立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二○○四年四月正式獲准籌建,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正式在上海、江蘇、杭州開展業務。 2000年台灣同意國內人身保險業者赴大陸設立代表處,截至目前為止,共有4家7個代表處:分別為國泰人壽在北京、成都;富邦人壽在北京;新光人壽在北京、上海;台灣人壽在北京;以及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於上海。 證券 自1997年起,大陸一共批准12家台灣證券公司經第三地設立17個代表處:分別為群益證券在上海;元大京華證券在北京、上海;寶來證券在上海;倍利國際證券在上海、深圳、北京;統一證券在上海;建華證券在上海;金鼎證券在上海、北京;日盛證券在上海:元富證券在上海、深圳;京華山一在北京;大華證券在上海;太豐行證券在上海。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2. 銀行業: •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在授權經濟部制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禁止類及一般類項目中,把「金融及其輔助業」列為禁止類。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其中第十條規定「台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也就是目前政府僅允許銀行業大陸成立辦事處,仍不准成立分行或是子行。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銀行業修法建議 重要法規內容 建議 經濟部制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 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將銀行業列為禁止類。 金管會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只准許台灣銀行業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 建議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將銀行業改列一般類。 建議金管會: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准許台灣銀行業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分行或子行。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3. 保險業: • 台灣保險業(包含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赴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是財政部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 政府基本上是准許台灣保險者赴大陸投資,只是在設立子公司及參股大陸保險公司有若干限制。 (如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指台灣地區保險業持有大陸地區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25%以上之公司。本辦法所稱參股投資,指台灣地區保險業持有大陸地區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低於25%以下的股權投資。)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4. 證券業: • 台灣證券業赴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是金管會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 • 台灣證券業直接赴大陸所能經營的業務有限,不能在大陸從事證券商之經紀、承銷及自營之相關業務。 • 政府只允許台灣地區證券機構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0%以上之子公司,得依所屬地法令許可之證券及期貨業務種類,與大陸地區機構為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也就是僅准許證券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透過第三地轉投資。 • 政府准許台灣地區證券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公司,但有相關的限制。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證券業修法建議 法令規定 修法建議 第三條:台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除在台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0%以上之子公司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辦理大陸地區因繼承或遺贈而持有台灣地區公司發行之股票之股務事宜。辦理大陸地區因繼承或遺贈而持有台灣地區公司發行之股票之賣出事宜。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投資顧問業務。辦理證券或期貨教育訓練事宜。 第九條:台灣地區證券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台幣70億元以上,且該淨值大於實收資本額。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率高於200%。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10%。且與其投資外國事業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之20%。台灣地區券商持有大陸地區證券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25%。  修正第三條: 在下列各款業務往來中加入 (5)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事宜。 修正第九條: 投資總金額佔證券商淨值之比率由券商自行決定。 其投資外國事業之金額所佔淨值之比率由券商自行決定。 台灣地區券商持有大陸地區證券公司股份之總額比率由券商自行決定, 不必要求高於25% 。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5. 民進黨政府心態 • 對於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銀行業的限制最嚴,證券業次之,保險業最鬆,其所持理由是銀行業赴大陸投資對資金影響較大,而保險業較小。 • 但這個觀念是錯誤的,銀行業赴海外或大陸投資,只會使用少部分台灣資金,絕大部分是使用當地存款戶的資金,所以不會有掏空台灣的問題。 • 目前台灣游資充斥,有好的海外投資機會,一方面可以使台灣資金的運用更加有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金融業過度競爭,影響經濟穩定性。 有正確觀念後,銀行業赴大陸投資才不會被政治化

肆、金融業赴大陸投資現狀及法令限制 政治因素仍然嚴重影響商業行為 然而 二○○六年元旦陳水扁宣布對大陸經貿改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 行政院各有關機關立即制定「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措施」,對金融業海外及大陸分支機構強化事前審查及監督、查核機制。 使得台灣金融業在此時此刻對赴大陸投資採保留觀望的態度。例如富邦金控已鎖定入股福建城市商業銀行,但仍待政府點頭。(資料來源:95.06.12經濟日報A3版 ) 政治因素仍然嚴重影響商業行為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1. 大陸在政策面歡迎外資,但進入門檻高 二○○五年七月新加坡淡馬錫(Temasek)投資建設銀行5.1%的股份。 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在六月宣佈以30億美元收購建設銀行9.1%股權。 二○○五年六月中國交通銀行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 大陸雖歡迎外資銀行,但進入門檻高,如總資產要超過100億美元;入股比例上限20%,無法掌控經營權。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然而,港澳金融業卻因CEPA而有不同待遇,除提早進入大陸市場,享有先佔優勢之外,進入之條件也比外資金融業優越。 目前香港已有6家銀行在大陸成立分行、 4家證券期貨業及3家保險業設立營業據點,並有4家外商銀行借道香港赴大陸設立分行。 未來台灣金融業要順利登陸,必須向大陸當局要求比照港澳,給予優惠待遇。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2. 大陸有關銀行業准入的條件 外資方最大股東必須為商業銀行 條件 獨資/合資 分行 代表處 港澳CEPA 獨資/合資 總資產 100億美元 200億美元 未要求 60億美元 經營年限 代表處設立年限 2年以上 -- 無 最低註冊資本 人民幣3億等值外幣 外資方需主管機關同意 需要 金融監理當局 MOU簽署 有,且須有良好溝通機制 資本適足率 8% 外資股權上限 合資:25% 單一:2 0% 外資方最大股東必須為商業銀行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對大陸當局的建議:銀行業 比照港、澳,將資產門檻降為60億美元,開放台灣金融業投資設立分行或子行。 以福建(海峽西岸經濟區)為試點,開放台灣金融業設立分行或子行。 放寬台灣金融業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股權比例從20%升至50%。 允許台商比照協和及華一銀行,集資成立銀行,經營者有銀行背景即可,不受最大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之限制。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3. 大陸有關保險業准入的條件: 條件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代表處 港澳CEPA 總資產 50億美元 未要求 集團合計50億美元 經營年限 30年以上 其中任一家30年以上 代表處設立年限 2年以上 -- 其中任一家2年以上 外資方需主管機關同意 需要 金融監理當局 MOU簽署 外資股權上限 未限制 全體外資 直接+間接≦50% 最高24.9%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對大陸當局的建議:保險業 台灣產險公司最大者之總資產亦達不到50億美元之門檻,且CEPA規定,產險公司之資產可以集團合併計算。建議大陸對台資公司比照港澳,以集團總公司併計資產。 對於壽險大陸規定須合資,而外資股權比例直接加間接不得超過50%,但對外資壽險業而言,50%股份的合夥方很難找。建議大陸當局放寬台資壽險業者持股比例。 大陸規定壽險必須與國有企業合資,但國資會對國有企業經營績效是三年考核,然而壽險公司通常無法三年內獲利,導致國企不願合資。建議大陸應該放寬台資壽險業者合作對象不必限國企,或對國企投資壽險者不必三年考核。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3. 大陸有關證券業准入的條件: CEPA內容僅規範期貨業 條件 證券 基金 代表處 資本額 5億人民幣 3億美元 -- 經營年限 10年以上 未要求 3年連續獲利 代表處設立年限 外資方需主管機關同意 需要 金融監理當局 MOU簽署 外資股權上限 33% 單一: 20% 全體: 25% 業務範圍 經紀(除A股)、承銷、 自營(除B股) CEPA內容僅規範期貨業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對大陸當局的建議:證券業 兩岸官方簽署MOU相當困難,建議雙方証交所或是由雙方公會簽署。 建議大陸當局提高外資證券商的持股比例,由33%升至50%。 建議大陸當局全面開放外資證券商的經紀、承銷、自營業務範圍。

伍、大陸對台灣金融業赴陸之規定及建議 對大陸當局其他建議: 台灣獨一無二的票券業經驗,可發揮融通中小企業資金功能,亦可成為貨幣市場工具之一,可以協助大陸成立票券市場,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問題。建議大陸允許台灣金融業投資設立票券金融公司。 兩岸證照相互承認:兩岸既然均為WTO會員,希望大陸承認,以利台灣金融業人員能赴大陸承作相關的金融業務。 舉辦金融研討會,兩岸共同培育國際金融人才。

陸、結語 隨著全球化發展,兩岸金融合作已經勢在必行,,兩岸只要各自做相關法令的修正,即可讓兩岸金融業合作順利進行。 但是兩岸金融業交流最重要的問題癥結還是在政治方面,兩岸政治氣氛不對,關係緊張,即使相關法規許可,台灣金融業者也不敢貿然西進。 民進黨政府要改變政治掛帥心態,以純經濟角度看待金融業赴大陸投資,並且改善兩岸關係。

陸、結語 讓兩岸資金流動直接往來,提高資金流動的透明度,使政府能建立資金流動之有效監控機制。並讓金融業能佈局兩岸,增加國際競爭力,同時提供當地台商金融業務服務。 大陸方面則是應比照港澳,給予台灣金融業者優惠待遇,使其能順利進入大陸金融業服務市場。 同時擴大福建海峽西岸經濟區範圍,讓台灣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都能藉由此經濟區而進入大陸市場。

陸、結語 至於兩岸協商,有鑑於金融監理涵蓋法律及政治,金融秩序之影響遍及社會、民生各層面,且WTO參加各國均需符合Basel I、II 之規定;故不同於其他產業之合作,必需由雙邊具有公信力之單位進行;因而在兩岸經貿論壇中,就金融監理及相互准入安排,均僅達成「技術性安排進行進一步研究」之共同結論。 為爭取「求同存異,實質討論」的空間,建議創造各種平台,邀集兩岸金融監理單位,展開(1)直接/面對面,(2)不預設上限/底線,(3)非經雙方同意,嚴格保密之技術性討論;並以英文為文本草擬監理備忘錄,避免敏感性議題,以為對話之基礎。

陸、結語 8. 兩岸金融交流合作是互利雙贏的局面,也有益於金融業者及廣大百姓,奉勸兩岸當局均以金融業者及黎民百姓的福祉為依歸,擱置政治爭議,務實促其實現。

陸、結語 以上有關台灣方面的修法建議 擬請本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促成 以上對於大陸方面之相關建議 擬請透過兩黨平台向大陸表達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