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特例 Specialilies of the DG Transpetation 张春龙 Zhangchunlong@lnmsa.gov.cn 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
课程框架 限量货物运输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海洋污染物运输 主管机关批准
限量货物运输 一般规定: 某些类别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在DGL第7a栏列出了每种物质适用的内包装限量。 第1.4章的规定不适用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
限量货物运输 包装-常规的: 按照这些特殊规定运输的危险货物只能放入内包装,然后放在合适的外包装里。 外包装对于物品的运输不是必须的,例如喷雾器或小容器,小的,含有气体”。 包装应满足4.1.1.1、4.1.1.2和4.1.1.4-4.1.1.8的规定,包装的设计应当满足6.1.4的构造规定。 包件总重不得超过30 kg。
限量货物运输 包装-货盘: 满足4.1.1.1、4.1.1.1 2和4.1.1. 4-4.1.1.8的可伸缩的带覆盖的货盘可以作为物品的外包装或货物的内包装。 如果内包装易于破碎或穿孔,像玻璃、陶瓷、陶器、某些塑料等,不得按限量运输。 每一包件的总重不得超过20 kg。
限量货物运输 积载: 尽管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了积载规定,按限量载运的危险货物被指定为积载类A。
限量货物运输 隔离 : 限量内的不同危险货物如满足下列要求,可装在同一外包装内: 该物质符合7.2.1.11的规定 ; 考虑了7.2章的隔离规定、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栏的规定。 尽管在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了不同规定,同一类别包装类Ⅲ的物质可以装在一起,并适用于3.4.4.1.1。 在运输单证中须声明:“按IMDG规则3.4.4.1.2规定运输” 。 第7.2章的隔离要求不适用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和相应的其他危险货物。
限量货物运输 标记和标志--包件: 不需要加任何标志,也不必贴上“海洋污染物”标记; 海洋污染物:固体<5kg,液体<5L 不需要标记正确运输名称,但应将联合国编号(UN编号)标记在四方形方块内,方块线宽不小于2 mm;数字不小于6 mm高; 当包件内多于一个物质,需要不同的联合国编号时,方块应足够大以容纳每一联合国编号。 个人或家庭使用,便于分销商销售而包装和分发的限量运输危险货物,其包件可以免除标记联合国编号不要求菱形标记。
限量货物运输 标志标记--货物运输组件: 按5.3.2.0和5.3.2.1货物运输组件仅有限量内的危险货物即不需要标牌,也不需要标记。 但是在其外表必须适当标明“限量”或“LTD QTY”字样,且不小于65 mm高。
限量货物运输 运输单证: 除了5.4章具体规定有关运输单证以外,“限量”或“LTD QTY”字样应当与运输说明一道包括在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中。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34-08修正案新增第3.5章—可免除量危险货物,对可免除量进行了定义,并规定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 IMDG的DGL第7b栏一个字母数字编码,标明按照第3.5章作为免除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每个内包装和外包装的最大量。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除物品外,符合本章规定的某些类别的可免除量危险货物,除满足下述规定外,不适用本规则的任何其它规定: 第1.3章的培训规定; 第2部分,分类中的分类程序和包装类标准; 第4部分中,第4.1.1.1, 4.1.1.2, 4.1.1.4, 4.1.1.4.1 和 4.1.1.6段的包装规定; 第 5.4章中的单证规定。 注:对于放射性物质,适用第1.5.1.5段关于免除包件内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每个外包装最大净重量(固体以g表示,液体和气体以ml表示,或对于混合包装以g 和ml之和表示)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作为免除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以下述字母数字编码的方法列明于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b 栏中: 编码 每个内包装最大净重量 (固体以g表示,液体和气体以ml表示) 每个外包装最大净重量(固体以g表示,液体和气体以ml表示,或对于混合包装以g 和ml之和表示) E0 不允许作为免除数量 E1 30 1000 E2 500 E3 300 E4 1 E5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对于气体,所标明的内包装体积指的是内容器的水容量,所标明的外包装体积指的是在单个外包装内所有内包装的组合水容量。 如果属于不同编码的可免除量的危险货物被装在一起,每个外包装的总量须按照最严格编码相对应的量进行限制。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包装—要求: 用于运输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包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须具有内包装并且每个内包装须由塑料制造(当用于液体物质时其厚度须不低于0.2 mm )或由玻璃、瓷器、陶器或金属制成(还见4.1.1.2),每个内包装的关闭装置须采用金属丝、胶带或其它有效手段紧固在位;具有模制罗纹瓶颈的容器须具有防泄漏的罗纹帽。关闭装置须是抗内容物作用的;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2.每个内包装须紧固地装于一具有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内,其包装的方式应使内包装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穿孔或造成内容物泄漏。一旦发生破裂或泄漏,无论包装的方位如何,该中间包装须能完全包容内容物。对于液体危险货物,中间包装须含有足够的吸附材料来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容物。此种情况下,吸附材料可以是衬垫材料。危险货物须不能与衬垫材料、吸附材料和包装材料发生危险反应或降低该材料的完整性或功能。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3.中间包装须被紧固地装于一坚固刚性的外包装内(木制的、纤维板或其他具有相同坚固性的材料制成的) 4.每个包件的类型须符合第3.5.3段的规定 5.每个包件的规格须能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所有必要的标记 6.可以使用集合包装并且集合包装也可以包含不适用于本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或其他货物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包装—试验: 准备交付运输的完整包装,固体物质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液体物质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8%,须能够承受相应文件说明的试验,且其任何内包装不发生泄漏并且不会降低其有效性: 跌落试验:从1.8 m 高度跌落至一个刚性的、无弹性平坦的表面。 堆码试验:对顶部表面施加等同于堆码至三米高度(包括跌落样品)总重量的力24小时。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跌落试验: 如果样品是箱型的,须按以下每个方位进行跌落: 底部平面落地 顶部平面落地 最长的一侧平面落地 最短的一侧平面落地 角部落地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如果样品是桶型的,须按以下每个方位进行跌落 顶边缘对角线,使其重心就在冲击点之上 底边缘对角线 侧边平面 就试验而言,包装内拟运输的物质可使用其他物质替代,但这种替代会使试验结果无效者除外。对于固体,如使用另一种物质,该物质须具有与拟运输物质相同的物理特性(质量、颗粒度等)。对于液体物质的跌落试验,如使用另一种物质,该物质的密度(比重)和粘度须类似于拟运输的物质。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包件的标记: 含有免除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须经久清晰地标有标记。包件内含有的危险货物的主危险性须显示于标记中。如果有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未在其它处显示,则须包括在标记之中 * ** * 此位置显示类别。 **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如果未在包件的其它处显示须 显示于此位置。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包件的标记: 颜色:斜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黑或红, 规格:须最少为100mm x 100mm。 背景为白色或其它合适的反差明显的颜色 规格:须最少为100mm x 100mm。 含有免除数量危险货物的集合包装须显示第3.5.4.1段要求的标记,除非此类标记已在集合包装内的包件上明显可见。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任何货物运输组件中的最大包件数目: 单证: 任何货物运输组件含有的免除数量的危险货物包件的数目须不超过1,000。 除第5.4章所规定的单证要求外,在危险货物申报单上与运输货物的描述一起还须包括“免除数量的危险货物”字样和包件的数目。
可免除量货物运输 积载: 隔离: • 尽管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标明了积载规定,按照本章运输的危险货物须被指定为积载类A。 • 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用于含有免除数量的包件或涉及其它危险货物的隔离规定。 • 第7.2章关于隔离的规定不适用于装于同一外包装内的免除数量内的相互不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的危险货物。(见第 4.1.1.6段)
《国际危规》 第34-08修正案对第9类危险货物名称进行了修订,使其符合环境有害物质的范围,并增加了危险货物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性试验,修改了海洋污染物标记等。 删除“严重海洋污染物”定义,用“P”代替 “PP” 删除MP栏中“●”。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替换为“杂类危险物 质和物品(第9类)和对环境有害物质” 主要章节 第2.9章-对环境有害物质 第2.10章-海洋污染物
1、定义 所谓对环境有害物质主要是指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液体或固体及它们的溶液和混合物。 这里的物质指的是自然状态下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衍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在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不改变其成分条件下可被分离的任何溶剂。
2、分类基本要素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分类,按照联合国《紫皮书》的分类标准和国际海事组织海洋污染问题专家组(GESAMP)提供的分类导则执行,其分类要素包括: 急性水生毒性; 潜在或实际的生物积聚性; 有机化学品的环境降解(生物的或非生物的); 慢性水生毒性。 对于各要素的基本数值,虽然要求使用国际统一的试验方法获取,但实际上等效的国家方法获得的实验数值也可以使用。
分类过程中涉及的缩写和术语 BCF 生物浓度因数; BOD 生化需氧量; COD 化学需氧量; GLP 良好实验室做法; EC50 引起50%最大反应的有效物质浓度; ErC50 降低生长的EC50表达方式; Kow 辛醇/水分配系数; LC50 (50% 致死浓度) 造成受试动物组50%(半数)死亡的物质水浓度; L(E)C50 LC50 或 EC50; NOEC 无观测的有效浓度; OECD 试验导则,本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 (OECD)出版的试验导则。
分类要素说明 急性毒性—通常使用鱼类96小时LC50,甲壳纲类48小时EC50或海藻类72或96小时EC50来进行分级。这些物种被认为可代替所有的水生生物。 生物积聚—系指由于诸如空气、水、沉积物/土壤和食物等的暴露途径,一种物质在生物内摄入、转移和驱除的结果。潜在的生物积聚通常采用辛醇/水分配系数来确定,通常作为对数Kow,按照OECD试验导则107或117决定。虽然这代表了生物积聚的潜在性,但采用试验确定的生物浓度因子(BCF)可提供一个更好的测定方法必须在可用时优先使用。 慢性毒性—目前还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化的水平,可用的数据也相对较少。一方面可以接受按照OECD方法所获得的试验数据,也可以使用其他经过验证的或国际上接受的试验数据。
(2)在仅有BOD和COD数据可用的情况下,当BOD5/COD的比值为≥0.5; IMDG34-08 环境降解—可以是生物的或非生物的,通常使用OECD生物降解能力试验来确定是否易于生物降解。但在不能进行生物降解能力试验时,可利用BOD5/COD的比值作为迅速降解的指标。物质如满足以下标准,则被认为是在环境中可迅速降解的物质: (1)在28天的易于生物降解实验中; (2)在仅有BOD和COD数据可用的情况下,当BOD5/COD的比值为≥0.5; (3)如果有其他的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表明该物质或混合物在水生环境中能在28天的时间内被降解(生物的或非生物的 )至70%的水平。
3、分类类别和标准 按照联合国《紫皮书》的分类结果,环境有害物质被分类为急毒和慢毒两大类。急毒又分为急毒1、急毒2和急毒3,慢毒又分为慢毒1、慢毒2、慢毒3和慢毒4。 由于包装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货物的危险性,在《国际危规》中仅引入了急毒1、慢毒1和慢毒2作为危险货物进行运输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余没有引入的各小类在进行散装运输时仍是危险货物。
《国际危规》中引入的分类类别和标准 类别 标准 急毒1 96小时LC50(对于鱼类) ≤1mg/l 48小时EC50(对于甲壳纲动物) 72或96小时ErC50 (对于海藻或其它水生植物) 慢毒1 且该物质不是可迅速降解的和/或对数KOW≥4(除非实验上确定BCF<500) 慢毒2 >1至≤10mg/l 且该物质不是可迅速降解的和/或对数KOW≥4(除非实验上确定BCF<500),除非慢性毒性NOECS>1mg/l
4、混合物分类方法 上述描述的环境有害物质的分类类别和标准是基于纯净物或技术纯净物而言,但实际上,混合物、溶液、配制品等占据了用于运输的物质的决大部分。 因此,混合物应如何分类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使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除非已知质量百分比少于1%的成分对混合物的分类有直接影响,混合物的有效成分是指按质量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的成分。
5、标志 海洋污染物标记如下所示。用于包件的标记的尺寸须为至少100mm×100mm,但由于包件尺寸原因只能使用较小标记者除外。 符号 (鱼和树):在白色或其他合适对比强烈背景上的黑色符号”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批准类别 主管机关 批准的实施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批准类别 运输批准 分类批准 标志/标记批准 包装批准 积载隔离批准
1.运输批准 受感染的活体动物 ; 放射性物质; 控温物质; 特殊规定:76、178、239、250、266、272、278、288、301、309、311、907、924、925、926、928、929、952和959 。
2.分类批准 爆炸品; 自反应物质:N-甲基-N-亚硝基对甲苯磺酰胺(含水量15%) ; 有机过氧化物; 特殊规定:237、271、278、288、309、311、925、926和928 。
3.标志、标记批准 可移动罐柜装运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特殊规定:133和181.
4.包装批准 包装的设计和构造 包装的使用 包装的检验和试验 压力容器 、可移动罐柜 、多单元气体容器 、中型散装容器 、放射性物质包件 。 临时使用 、使用期限 、特殊包装等; 包装导则: P099、P101、IBC99、LP99 。 包装的检验和试验 检验方法 、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 、样品数量
5.积载隔离批准 桶的直立积载; 爆炸品 爆炸品的特殊积载; 爆炸品与居住处所和机器处所的积载; 船载驳装运爆炸品; 放射性物质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主管机关 《国际危规》中主管机关的概念 我国主管机关 管理范围 主管机关 普通包装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压力容器 船用集装箱及刚性中型散装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装运管理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部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管理 卫生部 分类、积载隔离、标志标记及运输监管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批准的实施 申请:托运人(申请书、企业法人资质、物质资料和其它机构的证明书) 受理: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机构 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 批准:部海事局(批准证书)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评估 检测-普通危险货物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包装使用 积载隔离 标志标记 特殊规定
主管机关批准研究 证书 中英文对照 有效期 单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