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教師升等法規介紹 報告人:人事室 童旭進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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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教師升等法規介紹 報告人:人事室 童旭進組長

新制上路 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人研究、教學及服務成績進行初審。教學及服務滿分以一百分為限,須評分成績各達七十分以上始為通過初審。 新增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升等。 教學及服務評分年資由五年內,改為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 原違反學術倫理五年內不得申請升等,修改為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分別處於1至10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新增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滿一年以上者,得延長限期升等年限二年。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一) 升等助理教授:應於到校服務滿一年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 須曾任講師屆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具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二) 升等副教授:應於到校服務滿一年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 須曾任助理教授屆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學術價值,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重要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 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學術價值,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重要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

教師升等資格條件(三) 升等教授:應於到校服務滿一年後,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提出申請。 須曾任副教授屆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應在學術領域內有重要具體貢獻之獨創及持續性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重要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 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應在學術領域內有重要具體貢獻之獨創及持續性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重要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

升等員額及年資採計原則 各系所每次可推薦升等教師人數之上限為該系所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 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以升等生效日之前一日為計算終點。 各級教師升等時,須符合各該系所、學院申請升等門檻標準。

不予受理升等之情形 (一)各該系所無擬升等級教師缺額者。 (二)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實際授課未滿三年者。 (三)專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未滿一年者。 (四)專任教師三年內,均無科技部、產官學合作、推廣教育計畫者。 (五)未通過教師評鑑者。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限期升等 本校九十七學年度起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須於到職六年內提出升等申請,八年內未通過升等者,各系(所)、院應依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前項提出升等申請及通過之期限,因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並依規定繳交回饋金、兼任行政職務連續滿一年以上及懷孕者,得延長二年,除懷孕者外申請以一次為限,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應聘到職之教師,以次一學年度開始之日(八月一日)為限期升等計算始期。

學位升等以經學校同意者為限 未經本校同意,自行考取國內、外進修者,其所修得之學位將不得要求學校作為升等之依據。

教師升等送審著作類型 文憑送審 非文憑送審 學術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法規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024

送審著作規範3-1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教師若有生產或請育嬰假者,上述期間得申請延長二年,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教師103學年度申請升等者,其5年內之著作期間為98年8月至103年7月)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送審著作規範3-2 以2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應檢附系列代表著作之明細與說明其相關性,各級教評會應審議其合理性。)代表著作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送審著作規範3-3 須為打字排版並公開發行者﹝手抄、油印或影印本不予受理,但抽印本除外﹞。 參考著作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至多檢送三冊限制,並應檢送抽印本。 著作須檢附版權頁,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單價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所謂出版,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及ISBN編號等出版頁相關資料。

代表著作應符合規定2-1 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免繳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

代表著作應符合規定2-2 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送審著作應前後一致,升等案審議期間不得抽換或新增。

ISBN: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ISSN:國際標準期刊號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

ISBN: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

Q: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得否為送審著作? A:可以,但需符合出版規定。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送審人應提供該論文正式審查程序之證明及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ISBN編號等)證明,無法提供出版頁證明者,該篇論文只能列在參考資料,不得列為參考著作送外審。

教師教學實務成果升等資格 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為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 一、五年內平均教學評量滿意度,在全校前百分之五十範圍內 者。 二、五年內經教師評鑑通過,且教學績效達1,000點以上者。 三、五年內獲本校教學傑出獎1次者。 四、五年內獲本校教學優良獎2次者。

教師教學實務成果送審格式 送審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一)研發理念及學理基礎: 教學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二)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符合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學習對象、教材內容與分析方法 之適切性、創新性等 (三)成果貢獻: 教學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及可行性,在教學實務應用上及對提 升學習成效之具體貢獻。

教師技術報告升等資格 教師具下列成果之一者,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具專利成果 具技術移轉成果 專利之認定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含國內外專利,且有技術移轉、技術服務或產學合作實績。 須檢附專利證明(含專利名稱、發明人、專利權人、證書號碼、國別及專利期間等)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具專利成果 技術移轉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且以本校名義簽署,成果之認定為同一技轉之累計實收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須檢附合約(含技術名稱、技轉金額及對象)等證明文件,若為國際技術移轉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具技術移轉成果

教師技術報告升等資格 產學合作計畫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且以本校名義簽 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實績之認定為實收管理費金額 總計應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產學合作總金額200萬 元(因擔任相關行政職務而掛名主持之計畫除外)。。 須檢附佐證資料據以審核認定,若為國際產學合作計 畫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產學合作具有實績

教師技術報告升等資格 產學合作應用及衍生成果 產學合作應用及衍生成果如下: 以技術知識提供合作機構診斷諮詢、創新育成輔導、 創新服務管理及創新商品設計,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且以學校名義簽署。 以提出之管理、行銷理論、專業知能或方法,應用( 或輔導)於產官業界,經追蹤與驗證具有實績。 輔導產業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 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指導或以技術移轉方式協助學校畢業生籌組新創公司 具實績。 創作無償授權由公私立大學或博物館或相關領域法人、 協會典藏。 須檢附佐證資料據以審核認定,若為國際產學合作應用應同時提供中文摘要。 產學合作應用及衍生成果

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職級 項目 升等教授 升等副教授 升等助理教授 A研究及產學合作 60% 50% 40% A1研究外審 70% 30%   職級 項目 升等教授 升等副教授 升等助理教授 A研究及產學合作 60% 50% 40% A1研究外審 70% A2五年內在本校研究 計畫獎助、產學成 果及其他學術成就 30% B教學 C服務 10% 20%

教師升等審查項目 項目 指標 研究及 產學合作 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研究成果外審(參考著作得為七年內。) 升等時本職級五年內(教師若有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延長為七年內,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本校研究計畫獎助、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 教學 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教學年資、平均授課時數、通識課程、教學需求、優良教師(教學獎)、課程、教材、教學能力之貢獻或成效及其他教學事蹟等項目 。 服務 升等時在本校本職級內,擔任行政職務、辦理或協助推廣教育、參與辦理各項研討會、參與國際認證及一般專業認證業務、擔任全校性委員會委員、本校服務類或輔導類優良教師及其他服務或輔導事蹟等。

 教師升等通過門檻 以著作、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含教學成果報告)送審者:1次送3位外審,審查成績須有2人以上評70分以上,但升等教授須有2人以上評75分以上。 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1次送4位外審,審查成績須有3人以上評70分以上,升等教授須有3人以上評75分以上。 研究、教學、服務總成績達70分以上,且須教學、服務二項成績均達70分以上者,為同意升等通過 決審成績係依評審項目計算各項得分後,再依擬升等等級各項所佔比例合計計算。

教師升等作業流程

教師升等救濟措施 法令依據: 教師法 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2-1 各級教評會 評審未通過 不服系教評會決定 向院教評會提申覆 向校教評會提申覆 不服院教評會決定 評審結果附記理由 救濟管道 規定期限(收受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 書面通知送審人 不服系教評會決定 向院教評會提申覆 向校教評會提申覆 不服院教評會決定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2-2 不服校教評會決定 (二擇一) 提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教育部訴願會 不服教育部 提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行政訴訟 提行政院訴願會 提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不服教育部 提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 不服校教評會決定 提教育部訴願會

違反學術倫理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著作、作品、展演、技術報告有偽造、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下列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並由教育部副知各大專校院: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一年至三年。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偽造、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 七年。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查明屬實者,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自學校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干擾罰則)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本校教師升等評分細則說明 「研究及產學合作」、「教學」、「服務」三大分項分數及升等總分之計算,除各分項以下所列評分子項目係依比例或配分標準核實計分(計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外,皆計算至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評分項目所舉具體事實,除教學年資外,餘均以在本校現任職務年資期間之事實為限。各項評分內容均須提具體事實或佐證資料,無佐證資料者得不予計分。 本校各相關單位依本升等評分細則所定評分標準認證之分數,視為校教評之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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