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节 法的历史 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节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语源考释 二、“法”和“法律”的一般认识 三、法的概念和特征
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字的古字体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灋”有三层含义: 神明裁判 强制性 公平性
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合一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二. 关于“法”与“法律”的一般认识: * 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 *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 准的文件。 二. 关于“法”与“法律”的一般认识: * 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 *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 准的文件。 * 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 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
三、 法的概念和特征(17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的总和。
(二) 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确定人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确定人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3、法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 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 *法律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 第二节 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 *法律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
案例一 刘青山,前任天津市委书记,河北省安国县人,雇工出身,现年三十五岁,1931年入党。 张子善,天津市委书记,前天津专区专员,河北省深县人,学生出身,现年三十七岁,1933年入党。 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斗争均已二十年左右,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艰苦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树立过功绩。他们本是可以继续给党、给国家、给人民做更多的事情的。可是,他们却在全国胜利后两年多的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思想作风的侵蚀和引诱,堕落蜕化了。他们完完全全变成党、国家和人民的无可饶恕的叛徒了。
刘青山、张子善为贪图可鄙的不正当的个人享受,为满足其极端腐化的生活需要,不顾国法党纪,不管人民疾苦,盗用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一百五十五亿四千九百五十四万元的巨额,进行违法经营,并交送四十九亿巨款给奸商张文义倒卖钢铁木材,瓦解国营厂矿,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使人民资财损失达十四亿元之多。由此可见,刘青山、张子善已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贪污罪犯,而是像党所预见的,他们是经不起敌人糖衣炮弹的攻击,向敌人投降了的,并很快地实际上成为反动分子在党内的代理人,肆无忌惮地从内部来腐蚀党和瓦解党。
1952年审判
案例二:首相犯罪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对日本的工业发展、经济腾飞作出过重大贡献的政治家。但是却在1983年被东京地方法院初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情的起因,是在1972年田中角荣担任内阁大臣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决定购买洛克希德制造公司的"三星"喷气式客机21架,同时收受了该公司交付的贿金500亿日元(约折合200万美元)。1976年2月,美国参议院国际公司小组委员会在调查洛克希德公司以贿赂方法推销产品的行为时,发现该公司贿赂案与日本政界有重大牵连。这一事件被新闻界披露出去后,引起日本社会舆论大哗。
各界人士纷纷要求严惩。日本国会及司法当局迅速行动,查明参与接受外国商人贿赂案的除田中内阁外,还有几位高级官员。1976年田中角荣被捕,经过7年多的审理,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简析: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这种意志的整体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也必须遵守,违反了也必须接受惩罚。 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
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最后,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第三节 法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所有权、债权,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宪法,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严格于其他法律。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例如: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
第四节 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 西方学者: 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 第四节 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 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 西方学者: 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
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为代表。 暴力论: 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
中国学者: 1、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 2、儒家的“化性起伪”论。 3、法家的“人口论”。 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
恩格斯的观点: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和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唯物史观)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和产物 ——马克思 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 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 规范系统。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习惯 氏族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 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 氏族的特点: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 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 氏族首领没有任何特权 行为模式的规范是“习惯”
(二)法的产生 金属工具出现 生产力发展 剩余产品 私有化 原始社会解体 阶级出现 国家产生 法律产生
(三)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氏族习惯 法 1、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 2、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3、自觉性形成 4、依靠国家的强制力 5、适用于主权或领土范围内所有居民 6、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1、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 2、反映全体成员的意志 3、自发性形成 4、依靠成员自律、舆论约束和首领权威 5、仅适用于氏族成员 6、维护全体成员利益
二、法的消亡和更替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法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2、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三、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奴隶 的人身占有权 2、刑罚极端野蛮残酷 3、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 4、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
封建制法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残酷
资本主义法 1、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标榜“契约自由”维护雇用劳动制度。 3、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权原则 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