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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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

“入世对中国的影响,不会是立竿见影、一夜之间发生的。中国入世的那一天,将会是很平常的一天。”

WTO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中国何时加入?耗时多久? 中国“入世过渡期”多长? 前过渡期与后过渡期 为何学习规则?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 如果说前几年,中国入世更多是在履行义务,那么现在作为逐渐成长的成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逐步学习维护自己的权利。

绪 论 一、学习方向 1.了解规则的主要框架; 具体的文本内容并非重点 掌握当前各国运用最多,或贸易中争议最多的规则;

2.掌握当今各国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如何运用规则 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了解各项规则的背景及存在的意义,以及各成员国如何运用规则调解贸易争端;

3.了解规则的作用及规则运用的前景 1)近年来规则的调整情况; 2)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不足? 了解具体实施过程中成功与失败的争端解决案例;

3)中国应怎样运用WTO规则来发展本国经济? 4)未来规则会如何发展?

二、学习方案 结合案例对相关知识点学习 1.提出案例-归纳知识点并分析-讨论分析案例的影响; 2.自行寻找相关案例,小组学习,总结发言;

三、学习要求 不以掌握规则条款为主,而以掌握知识点、了解案例并分析运用为主; 多看课外相关参考书,多上网查相关案例;

第一篇 WTO总论 第一章 认识WTO

学习目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和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 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 “4+3机制”、“绿屋会议”体制、部长会议

基本概念: 1)WTO的创始成员国须具备什么条件?现有多少成员? 2)WTO协调的是成员间的什么关系? 3)WTO的权威源自何处?

第一节 从GATT到WTO-由来与发展

一、关税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背景 2.1947年4月《哈瓦那宪章》 1947.10.30 日内瓦

成立之初仅是一个临时规则; 此后也一直是各缔约国签订的一项国际多边贸易协定。

GATT的目标和宗旨: 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障碍、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 *3.1947-1993 八轮关税谈判

第一轮谈判:1947.4-10 为GATT的成立奠定了基础,并开创了大规模多边贸易谈判成功的先例 第二轮谈判:1949.10 原有成员关税减让项目变更 新成员“入门”谈判

第三轮谈判:1950.9-1951.4 主题仍是关税减让谈判 第四轮谈判:1956.1 由于美国国会对代表团的限制,各国谈判的积极性受影响,关税减让幅度较小

第五轮谈判: 狄龙回合,1960.9-1962.7 讨论欧共体建立后的关税同盟问题 讨论各缔约方关税减让问题 农产品及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在减让协议之外

第六轮谈判: 肯尼迪回合1964.5-1967.6 美欧国家在关税减让上发生冲突 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并签署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

第七轮谈判: 东京回合1973.9-1979.4 东京部长级会议拟订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目标,主要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取消

第八轮谈判: 乌拉圭回合1986.9-1994.4 GATT最后一轮、时间最长、争论最激烈的一轮谈判; GATT过渡到WTO;

传统议题: 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措施,补贴及反补贴,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 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

谈判成果: 成立了世贸组织; 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 各成员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程度; 制定新的多边贸易协议;

二、GATT的局限性 1.“祖父条款”的存在大大削弱其法律效力; 2.非国际组织,导致对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

3.一系列“假设”与漏洞的存在使缔约方的“越轨行为”难以受到约束; 4.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货物贸易及与之相关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纺织品及服装的约束有限;

三、WTO产生的背景 1993年11月 乌拉圭回合 国际贸易组织 多边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104个参加方代表签署 1995.1.1正式成立 1996.1.1独立承担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

四、WTO的职能与法律地位 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提供多边谈判的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IMF及WB的关系,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五、WTO与GATT的区别 1.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 2.GATT仅涉及商品贸易,WTO的范围更广 3.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

4.WTO管辖的GATT1994对GATT1947做了大量修改与补充,明确和强化了原GATT在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 5.WTO要求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及 MFA 10年内回归自由贸易原则

第二节 WTO的宗旨、目标和基础

一、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 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与利益

二、WTO的目标 “建立贸易自由流通的世界” 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

具体可归纳为: 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WTO的基础 1.体制基础-市场经济 2.运行基础-规则经济 3.组织基础-协商一致 4.安全基础-争端解决 5.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第三节 WTO的成员与 决策机制

一、WTO的创始成员与加入 1995.1.1 75个创始成员 2006年 149个成员 2001.12.11 中国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 二、WTO的接受、生效与退出

三、WTO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 1)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 2)享有关税减让或出口增长的利益

3)享有其他成员取消或减少数量限制或其它贸易限制的好处 4)采取豁免或紧急行动权 5)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营造良好的贸易与发展环境

6)获取其他成员对外贸易政策和其它措施等资料的权利 7)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GPS待遇及过渡期安排和技术援助等 2.基本义务 除与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外,

还有: 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市场开放及缴纳会费等义务。

四、WTO的决策机制与“4+3”机制的变化 1.世贸组织的正式决策机制 作决议不经过表决,而经过协商一致,以保证所有成员的利益,无法一致时允许表决,“一个成员一票”。

2.非正式决策机制 “绿屋会议”与“4+3”机制 世界上有一种谈判逻辑,就是说当人们在筋疲力尽的时候,非常难受的时候,环境不舒服,体能已经支撑不住的时候最容易达成协议。

第四节 WTO规则体系

一个基本法 二个程序法 三个实体法 四个诸边贸易协议 五个服务部门的贸易协议 六个非关税壁垒协议 七个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第五节 WTO主要机构及 运行机制

一、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 2.总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

二、机构职能 1.部长会议 WTO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所,也是WTO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权力广泛:立法权、解释权

裁决争议的准司法权 豁免成员特定情况的某项义务权 批准世贸组织观察员申请的权力 至今已召开过六届部长会议

新加坡部长级会议 1996.12.9-13 呼吁重视: -多边贸易体制与地区贸易协定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

-最不发达国家边缘化问题 提出新议题并取得进展: -核心劳动标准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自由化

日内瓦部长级会议: 1998.5.18-20 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 产生一个具体协议-电子商务

西雅图部长级会议: 1999.11.30-12.3 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既定议题-农产品与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 新议题-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

本次部长级会议共有世贸组织135个成员和36个观察员的代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近7500名代表出席。在开幕式上,神情严峻的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对开幕式未能按时举行表示遗憾。他说,西雅图经历了“痛苦 的一天”,尽管示威是美国的传统之一,但暴力和破坏性的行为绝不是解决分歧的合适方式。他呼吁示威者在未来几天的会议期间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尊重其他国家人民应有的权利,因为本次部长级会议是各成员部长代表他们各自人民,表达其愿望、行使其权利的机会。

一些劳工、环境与动物保护组织和利益集团组织了近3万多名示威者,抗议世贸组织倡导的全球自由贸易给环境、动物和工人所带来的危害,指责世贸组织只“关注利润,忽视人类”。他们身着保护动物的标志,打着“保护环境,不要世贸组织”的标语。游行人群不但封锁了高速公路的进出口,而且还在会议中心外阻挠代表进入会场。由于示威者还计划举行更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西雅图市市长当晚宣布该市会议中心附近地区在世贸组织会议期间进入“紧急状态”,并在晚上7时至次日早上8时间实施“宵禁”。

多哈部长级会议: 2001.11.9-14 审议通过中国和台湾加入WTO的决定,并决定2003年启动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

多哈回合谈判六大分歧: -乌拉圭回合贸易协定的执行 -农产品补贴问题 -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 -环境与贸易 -反倾销与反补贴 -投资与竞争政策

谈判平衡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贸易与环境问题、贸易与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 发展中国家 -贸易与技术转让、贸易与债务、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等;

坎昆部长级会议: 2003.9.10-14 坎昆:世界第7大海滩度假胜地。

农业补贴问题的分歧 ; 投资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等问题-- 穷国与富国意见的不统一; “非农业市场准入”问题--工业品削减关税的分歧;

香港部长级会议: 2005.12.13-18 香港会展中心

主要突破在于三点: 成员国同意在2013年底前取消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并规范出口政策;

2006年发达国家将取消各种形式的棉花出口补助,并大幅修订国内支持政策; 2008年前,发达国家将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出口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政策。

2.总干事 世贸组织最高行政领导 1)最大限度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其遵守世贸规则; 2)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 3)筹划多边谈判的议题议程

4)调解成员方的争议 5)负责秘书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 6)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

案例介绍: 案由: 背景条件-乌拉圭回合 富士与柯达互为竞争对手,柯达总在寻机击败富士。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零,市场准入无可挑剔。

为寻找击败富士的突破点,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第一款:日本的承诺虽没违背WTO的条款,但其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销售市场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销售转变到单一

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败诉。日本证明该情况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存在。

点评: 该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需要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思考题: 1.如何看待发展中国家呼吁中国发挥领导者作用的问题?如何看待中国的立场?

2.WTO从宗旨到规则,到保障机制,均有较完整的、详细的体系,为什么说自由贸易的实现依然还是远景?在现有的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下,实现自由贸易或公平贸易的障碍是什么?

第二章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学习目标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公平贸易原则

《WTO协定》主要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 互惠原则 自由贸易和市场准入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一般例外与国家安全例外 实际上,WTO是一系列原则与例外拼凑而成的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及其例外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含义 2.产生及运用情况 二、例外情况 1.特殊产业 纺织及服装产业

2.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在实施对象上的某些例外 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4.边境贸易安排例外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 6.服务贸易领域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等

三、案例分析 英、法等多国对日本采用“互不适用条款” 1955年日本加入GATT时,有15国担心日本物美价廉的纺织品会对本国的纺织行业造成损害,于是对日本援引该

条款。尔后,日本经过努力,使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撤销了对日本行使这一法律的权力,与他们建立了GATT关系。 规则评析 本案英法等国的作法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的例外。

“互不适用条款”规定: 1)两个成员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 2)两个成员中的任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对其实施GATT规则;

但该条款第2款也规定了审查机制,缔约方全体可在特定情况下检查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止对成员方采取不公正待遇。 《WTO》协定对“互不适用条款”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及其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内法律给予本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优于与之竞争的进口产品。

在服务贸易方面,这一原则不是一项普通义务,而是一种具体承诺。 2.国民待遇原则 1)含义 2)具体内容

3.国民待遇原则的相关案例 1)委内瑞拉控告美国歧视汽油进口案 美国对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实施不同环境标准的技术要求,导致委内瑞拉与巴西两国反对,结果美国败诉--

美国对进口石油的化学性质比对国内炼制的石油适用更严格的规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征收税费和制定数量限制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案例: A.日本的作法 B.韩国的作法 C.中国的作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同,即“超国民待遇”问题 在吸引外资上,对之采用“超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及其例外

一、透明度原则 1.目的: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交易而造成对其它成员方歧视性情况的存在。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保证透明度。

2.透明度原则的核心内容 P21-22 3.根据透明度原则,各WTO成员应公布的贸易法规: 1)关税 2)海关法规

3)进出口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4)进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费和有关规章制度 5)进出口商检制度和检验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和标准

6)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7)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8)有关特殊经济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

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11)有关法律诉讼和仲裁的规定 12)有关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 13)其它影响国内贸易政策的国内立法或行政法规

3.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1)法规的公布必须及时、主动和充分,重大的司法裁决也应公布 2)对其它成员方的疑问必须及时答复 3)设立专门的机构实施

4.透明度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辅相成 5.透明度原则主要在于可预见性 现实意义: 1)确保政策、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2)以稳定性促透明性

可预见性实现的5个机制: 1)通知义务 三个减让表内容的变更通知 农产品关税减让表 工业品关税减让表 服务业减让表

2)磋商机制 磋商 诉讼 3)透明度机制 4)统一实施 5)政策审议

二、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允许成员方及成员方的机构、企业,根据某些安全、利益方面的正当理由对透明度义务的实施作出一些保留,如,违反公共利益或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等。

第四节 贸易互惠原则 及其例外

一、贸易互惠原则 1.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给予,包括双边的与多边的互惠。 2.互惠原则实现的形式 1)举行双边或多边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减让谈判,相互开放市场;

2)当一国(地区)申请加入时,要以适当的“入门费”换取加入多边体系的各种利益 3)在每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议题的提出和规则的设置应在总体上实现各成员方利益的综合平衡。

3.互惠原则是当代国际商务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贸易互惠原则的例外 1.成员方可在特殊情况下撤回已作出的关税减让而无需向原谈判方作出补偿:如最不发达国家以国际收支限制为由;

2.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遇各缔约方谈判确定的固定税则对其国际收支不利时,可以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固定税则的适用; 3.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

第五节 对发展中国家 和最不发达国家 优惠待遇原则 第五节 对发展中国家 和最不发达国家 优惠待遇原则

“发展中国家”: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阶段的缔约方。 世贸组织3/4以上是发展中成员方以及正处于经济转型进程中的国家(地区)。 目前世界上共有47个最不发达国家(地区)。

一、优惠待遇原则 1.1964年,GATT增补第四部分“贸易和发展”部分,“非互惠原则”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准则,且将优惠待遇原则适用范围由进口贸易扩大到出口贸易。

2.东京回合 发展中国家经过努力,改变了发达国家将优惠待遇原则作为临时性例外实施的情况,确立了“授权条款”,使该待遇成为一个永久性的法律基础。

3.乌拉圭回合 优惠待遇原则进一步发展; 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被要求承担发达国家承担的大部分义务,但有一个过渡期,其长短依据各国发展水平及适用领域而不同。

4.《WTO协定》明确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在服务贸易与其它与贸易相关的领域也均设立了优惠待遇原则。 5.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承担任何义务而可享受一切权利。

二、特殊优惠待遇的规定 国际收支条款的引用 特惠关税 非关税壁垒 新议题方面 保障措施 反倾销领域 特殊贸易领域 争端解决机制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享有的权益 1.在全球经济贸易中广泛合作和参与的机会 2.拥有平等的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制定权 3.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4.改善发展中国家面对的国际经贸环境 5.通过参与国际经贸竞争,加快其经贸体制创新

第六节 贸易自由化与扩大市场准入准则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1.本质上就是取消和限制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2.WTO的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 关于“约束性关税” 其它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协定

3.贸易自由化原则实施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中完全自由公平的竞争态势,意味着世界市场日趋融合和统一。 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要求其市场开放的时间、程度和规模不同。

二、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1.一国对于外国的货物、劳务准许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2.实施市场准入原则的目的 3.市场准入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的成果。

4.市场准入原则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中国的市场开放时间表

第七节 公平贸易原则 及其例外

一、公平贸易原则 Principle of fair trade 1.各成员方和进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或扭曲竞争的条件。

2.公平贸易原则的体现: 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 对倾销与补贴判定根据国家不同及方式不同差别对待; 保证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和程序的合理性; 《农业协定》的规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 《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 二、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出现市场竞争“过度”情况

第八节 一般例外与 安全例外规定

一、一般例外规定 General Exceptions 二、安全例外规定 Security Exceptions

思考题: 1.试述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试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 3.简述透明度原则; 4.简述公平贸易原则;

第四章 WTO农业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概念: 1.非关税壁垒关税化 2.最低市场准入 3.“三箱”措施

中国在农业问题上的承诺 中国的农业安全问题 农业案例分析

一、乌拉圭回合新成果 (一)乌拉圭回合前,农业长期游离在GATT之外。农业是贸易自由化程度最低,贸易保护最甚的部门。

原因: ①农业是特殊的物质生产部门 ②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大 ③GATT对农业贸易曾作了例外的规定,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曾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

(二)乌拉圭回合把农业贸易 纳入GATT管辖范围 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 的农产品贸易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定 取消非关税措施 ①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 以1986-1988年为基期,按一定公式将全部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量关税”

正常关税+等量关税=混合关税 ②三个例外 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而采取的非关税措施 与农业无关的非关税措施 为维护公平贸易而暂时维持的非关税措施

2.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 削减综合关税 发达国家(1995-2000年)平均削减36% 发展中国家(1995-2005年)平均削减24%

削减单项产品关税 发达国家 15% 发展中国家 10%

3 规定关税配额量 ①关税配额指在规定数量内的进品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部分的进口则征收较高的关税

②关税配额准入量的确定。 以不低于最近三年的平均进口 量为准。 ③关税配额只是一种承诺,不是进口义务。

4. 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指起码应做到的条件(以1986-1988年为基数): 发达国家最低市场准入水平维持在相当于国内消费量的8%

4 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指起码应做到的条件(以1986-1988年为基数): 发展中国家: 第一步:不低于1% 第二步(5-6年):达到2% 第三步:10年内达到4%

5 特殊保障措施 ①GATT 1994中的保障条款和《保障措施协议》 ②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 两者不能同时使用,必须择其一

(二)关于规范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的规定 1 . 削减国内补贴 ①两类补贴:绿色补贴与黄色补贴 ②削减黄色补贴(以1986-1988年为基期计算总支持量) 总支持量=(单个产品国际价格-国 内价格)×生产数量

发达国家(6年)削减20% 发展中国家(10年)削减13.33% ③注意:为限产而给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和对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超过5%,不计入“总支持量”

2. 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 承诺削减时间表: 发达国家 (6年) 36% 发展中国家(10年)24%

三、中国在WTO农业问题上 的承诺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 1.入世后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实行上限约束,并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当时的21%减低到2004年的17%,到2005年实际为15.3%。

2.对过去实行计划管理的重要农产品,继续保留国营贸易制度,但改而采取关税配额制度进行管理。 关税配额内 1%—3% 关税配额外 40%—76%

非国营外贸企业拥有部分关税配额 大麦 早稻 棉花 玉米 粳米 豆油 国营外贸企业配额 90% 33% 75% 50% 非国营外贸企业配额 10% 67% 25%

3.对进口农产品病虫害检疫和质量检验将采取符合国际规范的作法。 4.放弃执行期内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

(二)出口补贴方面的承诺 入世后对农产品不实行补贴。 (三)国内支持方面的承诺 农业的一般支持和用于特定商品的支持的微量允许标准为8.5%,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幅度之间。

四、入世对中国农业的影响 (一)总体情况 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不具有比较优势,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前期对粮、油、棉的冲击较大,长期看有利于农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3. 不会威胁粮食安全

对大宗农产品影响大 粮食配额 ①入世前粮食配额为300万吨,入世后为2100万吨(扩大了7倍) ②2100万吨部分实行1%—3%低关税,超过2100万吨部分实行高关税,为40%—76%

③在2100万吨这部分中,美国小麦占了730万吨 1998年,我国进口小麦140万吨,其中美国小麦10万吨

2.豆油 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定》,到2004年我国进口豆油配额为330万吨,按大豆出油率14%-15%计算,相当于进口2200吨大豆。

3. 棉花 棉花进口配额由20万吨上升了74.3%,到2004年进口棉花89.4万吨 目前棉花压库500万吨

不会威胁粮食安全 1.粮食安全的定义: ①有粮食供给②有购买能力买粮食 2.2100万吨是进口配额,不等于实际进口数量,实际进口数量视市场供求而定

3.2100万吨只占我国粮食总消费量的2%—3%,仅占市场供应量的3.5%—4.5% 4.即使外国供应商停止粮食出口,也不影响粮食消费

造成影响的原因 (一)中外农产品生产差距 1.中国未完成农业产业化 分散生产,技术和工具落后 公司组织形式未进入农业 农民企业家地位未得到解决 中介组织服务程度低下 科技组织参与农业生产程度低下(基因工程程度低)

2.表现 劳动生产率低,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9%,为美、日、法、加、澳的0.01 农村劳力,为3.3亿,占总劳力的50%,剩余劳力1.3亿 价格高于世界市场

所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不具有比较优势 相比之下,劳动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猪肉、药材、蔬菜、水果

中国农业的出路--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生态化 (一)打好科技牌 1.以组建产学研联合体为纽带 2.唱好农村技术市场的大戏:让农民掌握增加收入的“点金术”

(二)搞好、搞活流通 1.流通也是生产力 2.创新农村合作流通组织:把农副产品销售的“桥头堡”造到大中城市去

3.用好政府“有形的手” 引导农业产品调整 疏导中介组织与农民的矛盾 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 4.发展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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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加拿大奶制品案”,是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协议生效以来,第一个按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的有关WTO《农业协定》适用的农产品贸易争端。 1995年WTO《农业协定》实施之后,加拿大很难提高其牛奶出口量,因为加拿大国内牛奶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可以出口的带有补贴的奶制品数量也受到了其对WTO所作削减补贴承诺的限制。

在1995年8月,加拿大调整了全国奶业政策,取消了向牛奶商征收出口税的办法,代之以一项新的许可制度,该许可制度是以加拿大分类体系为基础的。加拿大牛奶按照国家标准分类体系分为5类,每一类牛奶的价格按照加工商对该牛奶的最终用途来确定。 前四类包括专门供国内市场使用的液体奶和工业奶;而第五类是所谓的‘牛奶特别分类’,细分为五个小类。

(a)小类到(c)小类:主要是供那些作为其他产品配制成分的奶制品使用的牛奶,这些产品主要是国内市场销售; (d)小类是供生产出口到“传统出口市场”(主要指美国和英国市场)的奶制品所使用的牛奶。这类工业奶包括在全国市场分配配额之内,即属于配额内牛奶。

(e)小类是为消除国内市场剩余的牛奶,可生产向非传统市场出口的奶制品的牛奶。剩余牛奶既包括生产配额内(即前述市场分配配额)生产的牛奶,即‘配额内牛奶’,也包括超过生产配额生产的牛奶,即‘超配额牛奶’。

加工商或出口商要获得五类牛奶,必须先向加拿大奶制品委员会(CDC)申请许可证,其中,第五类牛奶中的(d)小类和(e)小类牛奶(以下简称“第5(d)类”和“第5(e)类”)的供应许可证,按逐笔交易颁发。然后,加工商或出口商供应供出口产品使用的牛奶。 上述两种分类所供应的工业奶价格,大大低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工业奶价格。通过这种低价供应,可以保证加工商得到一定的‘价差’,足以补偿其加工牛奶的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

1997年10月8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加拿大的牛奶出口补贴问题。后来,新西兰也对加拿大提出了类似的申诉。 美国和新西兰认为,按照加拿大的牛奶特别计划,出口奶制品的生产者可以得到价格低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构成了出口补贴。后来,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经过研判,尽管结论略有不同,但均裁定加拿大违反了WTO《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违反了第3条第3款和第8条的结论。1999年10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的报告。11月19日,加拿大声明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

备注: 1.《农业协议》第3条第3款规定:“在遵守第九条第2款(b)项和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对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节中列明的农产品或产品组提供的第九条第1款所列出口补贴,不得超过减让表中列明的预算支出和数量承诺水平,也不得对减让表中该节未列明的任何提供此类补贴。”

2.《农业协议》第8条确立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基本原则,即各成员方同意,不给予不符合本协议和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承诺的出口补贴。 3.《农业协议》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规定:“不管是否由公共账户开支,由于政府行为而提供的资助向出口农产品支付,包括资金来源于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收”,属于承担减让义务的出口补贴。”

思考题: 1.本案涉及的是WTO农业规则哪一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2.为什么说加拿大违反了WTO《农业协定》第9条第1款(c)规定的出口补贴,违反了第3条第3款和第8条的结论,试作分析? 3.此案对中国有何启示?

第五章 实施动植物 检验检疫措施规则及案例

学习目标: SPS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实施SPS应遵循的原则; SPS与相关协议的关系; 实施SPS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相关方面的承诺及实施SPS的影响与启示;

农产品争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问题。而且近年来,与农产品质量相关的绿色检疫也越来越严格。 人们对农产品消费在日趋多元化的同时,更追求质量。既有对产品本身的质量参数的要求,又讲究物理、化学、营养、卫生等综合特征,甚至对农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和方式方法也提出要求。 很多国家对使用化学原料、生长激素、转基因技术的农产品,对农产品加工的程度与方式等都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与检验检疫制度。

国际农产品贸易越来越向规格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而农产品几加工品的产品品种正向安全、绿色、休闲方向发展。 据国外专家估计,许多国家绿色食品消费增长率达20~30%,有的高达50%,绿色消费已成为主要消费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不断敲响:

1996年肆虐英国的疯牛病 1998年席卷东南亚国家的猪脑病 1999年比利时二恶英污染鸡风波 近年来来势不减的禽流感疫情

  一个禽流感全球传播的链条已经形成,一种导致数以亿计的禽鸟死亡或被捕杀的致命病毒,正离人类越来越近…这可能是1918年导致5000万人死亡的大流感后,最可怕的一次全球医疗和健康危机。如果大流行不幸爆发,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专家预计最少740万人可能因此死亡,而亚洲将是这场灾难的中心。         

1348年,一种被称为“黑死病”的瘟疫开始在欧洲各地扩散。印度鼠身上的蚤,是致命的瘟疫或称“黑死病”的传播者。该病从中国沿着商队贸易路线传到中东,然后由船舶带到欧洲。在1348~1350年间,总共有2500万欧洲人死于黑死病。但是,这次流行并没有到此为止。以以后的40年中,它又一再发生。据统计,黑死病使当时欧洲人死去三分之一 。

这些事件,给人们造成很大的心理恐惧,给受害国和地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各国对农产品的警惕性进一步提高,检验更加严苛,在保护国内居民及动植物健康安全的同时,也形成了农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

一、SPS产生的背景 1.SPS的宗旨 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Agreement on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1.SPS的宗旨 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2.SPS产生的背景 各国政府为防止带有疫病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本国境内,避免对国内农业、生态、和人民健康造成危害。

二、SPS的适用范围 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的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人的危害。

印度科学与环境中心对印度25家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公司分装厂生产的11种软饮料57个样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发现所有抽样产品中均含有3到5种农药成份。其中,百事可乐公司软饮料中的农药残留成分超标30倍,可口可乐公司软饮料中的农药含量超标27倍。

2.保护成员方领土内的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的危害; 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的危害; 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5.其它

三、SPS与相关协定的关系 1.与《农产品协定》的关系 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属于商品检验的范畴,主要涉及农产品。农产品是关系到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特殊产品。 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规范的领域上又有所不同,如鱼及鱼制品就不适用《农产品协定》。

2.与TBT的关系 TBT协定适用于所有产品,但该协定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管辖范围也不一样,SPS涉及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TBT主要涉及产品的技术法规及标准,且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标准设置的高低,也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

四、实施SPS应遵循的规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 (二)科学实施原则 注重科学依据 (三)以国际标准为制定原则 实际则可高于国际标准,只要及早向出口方发出通知

(四)“措施等效性”原则 (五)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 (六)对地区条件的规定 (七)保持SPS措施法规的透明度的原则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

五、中国的承诺 向WTO通报其所有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措施。 中国将依据科学的标准实行合理的检疫措施,对进口农产品病虫害检疫和质量检验将采取符合国际规范的作法。

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议的规定。

六、我国现行的检验检疫制度 三检合一 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进口商品实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七、实施SPS的作用及影响 如何看待SPS的作用? SPS的漏洞与问题; 中国近年来在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问题上面也是问题频出,如与日本的农产品贸易等。对此我们该采取哪些对策?

案例分析:美国与欧盟关于牛肉进口限制的争端 20世纪70年代,欧洲农民为促进肉牛生长,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注射部位的激素含量较高,一般禁止供人食用。而意大利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也不知通过哪一渠道进入制造婴儿食品,导致了严重事故。为此,欧盟理事会于1981年7月起,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指令,禁止对农场牲畜使用具有荷尔蒙作用的药物,同时禁止在欧洲市场上销售注射了这些物质的本地或进口牛肉。

欧盟还对此类产品的进口采取的最高保护程度措施――禁止进口。欧盟的禁令有两个例外。一是用于治疗或动物技术的上述物质。另一个是本案涉及的荷尔蒙中的5种可在欧洲共向体各成员国法规允许下使用,直到这些物质作用的详细检验结果确定和欧盟需对其使用做出规定为止。(本案涉及的第6种激素—MGA除外,属于禁止之列。)

欧盟的这些指令对美国的牛肉生产者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1987年1月,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双方经若干次磋商以及相互的报复威胁,虽暂时缓解贸易摩擦,但该问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WTO成立后的1996年1月26日,美国诉欧盟禁止进口使用激素饲养生产的牛肉案再次被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

争端解决机构综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后的结论:仲裁员裁定欧盟应在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的15个月内执行决议,截止日期为1999年5月3日,裁定欧盟的上述措施对美国造成了1.168亿美元的实际损失,美国可对欧盟出口到美的上述金额产品中止关税减让以做补偿。

2004年11月8日,欧盟向美国提出请求,就注射荷尔蒙的牛肉争端后美国延续的中止义务进行磋商。这标志着美欧牛肉争端没有真正平息,距离1999年该争端告一段落5年多后硝烟再起,在执行DSB裁决的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了纠纷。

在欧盟提交申诉材料中主要涉及争端事项为:协议使用问题、举证责任、审查标准的认定、预防性原则、客观评估事实、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第1、3款的解释、专家组采用的程序。

在美国和加拿大提交的申诉材料中主要涉及的争端事项为: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和第5条第6款的解释。

备注: 1.SPS第3条第1款: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SPS第3条第2款: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SPS第3条第3款: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措施。

4. SPS第5条 “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 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确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第5款: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各成员应在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依照第12条

第1、2、3款制定指南,以推动本规定的实施。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承受人生健康风险的例外特征。

分析: 本案涉及的争端问题是什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哪些? 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的判决是什么?为何二者会出现判决上的差异? 本案的解决对中国有何启示?

“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 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

第六章 WTO纺织品 与服装规则

学习目标: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进程--发达国家步步为营,发展中国家举步为艰 ATC的主要内容 纺织品并非没有过自由贸易,但其后贸易争端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

面对越来越多针对中国的纺织品争端,不仅发达国家频频发难,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想趁机取中国而代之。中国纺织品在继去年遭遇“特保”后,目前又被反倾销贸易这种救济措施所困扰,中国纺织业的出路何在?(自身的问题及对策)

一、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进程 (一)GATT初期的贸易自由 1948年GATT运行后,自由贸易制度也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

自由贸易集中于发达国家 英国的工业革命是以棉纺织业的发展为先驱。英国资本主义工业化时期,布的年产量从 1785 年的4000万码增加到1850年的 20 亿码;布的出口值占英国出口总值的40%-50%。

新独立国家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工业投资较少、劳动力密集的特点,把纺织和服装业作为本国工业化的先行部门,从而使得大量新兴独立国家的纺织品涌人国际市场,造成纺织行业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独立国家进行转移。

中国香港、泰国、印度等低工资地区和国家在纺织品行业上获得了较强的竞争力,发达国家纺织行业的利益相应减少,美国等政府着手采取纺织品数量限制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纺织业。

(二)背离GATT体系 表现(P147)与原因 发展中国家纺织业的发展,对西方纺织业的影响 纺织业在各发达国家已基本成为夕阳产业,成为其弱势产业 各国均不想自己的国内产业发展受制于人

美国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背离GATT体系的主导作用:

美总统肯尼迪自 1961年2月 上任起,就不断指示美国代表提出在GATT体制内解决限制纺织品贸易问题--《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

1.棉纺织品安排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STA)1961年7月签订,有效期为一年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TA)1962年2月签订,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又延期五年 区别:受配额限制的类目 实施数量限制的国家

2.多种纤维安排 棉、羊毛 人造纤维、混纺面料 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人造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纺织品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水平,缔结一项适用范围更广的多边贸易协定-- 1973年12月30日,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MFA)

主要内容: 第一,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彼此间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出口数量(配额)并确定进出口数量的年增长幅度; 第二,进口国在出现所谓“市场干扰”时,可依照协定单方面实行进口限制,期限为一至二年; 第三,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各成员国间纺织品贸易的纠纷。

该协定在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就终止。到了1992年7月,美国同28个国家缔结了进口数量限制协定,欧共体同19个国家缔结进口数量限制协定,使得GATT废止《多种纤维协定》落空。

(三) 回归WTO体系 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国际纺织服装局” --取消纺织品服装的歧视性保护贸易措施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于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全部纳人1994年关贸总协定,协定不再延长。

二、ATC的主要内容 (一)一体化进程条款 1.数量限制的通知 协定生效后的60天内,各成员方必须将其保持着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局(TMB),凡未通知的限制应立即取消。

2.一体化进程的规定 一体化的具体方案由进口国自行选择但其中每个阶段都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①化学纤维条和纱 ②机织物 ③纺织制成品 ④成品服装。

3.配额限制的取消进程 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 ≥16% 3年 2 37个月后首日(1998年1月1日)≥17% 4年 方 一体化时间 一体化数量 期限 案 (以世贸组织 (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 协定生效为基准) 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 ≥16% 3年 2 37个月后首日(1998年1月1日)≥17% 4年 3 85个月后首日(2002年1月1日)≥18% 3年 4 121个月后首日(2005年1月1日)其余部份

(二)反规避行为条款 规避行为: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伪造证件及谎报纤维成份、数量、货名或商品归类等; 抵制措施:不准货物进入;调整费用;对转运地成员方实行限制;

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是指实际上由我国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利用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地证明和标签向对我国设限国家转口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为了逃避设限国家给我国的限定输入配额,既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违反有关国际间协议及双边协议。 商务部近日通报企业,必须自觉守法经营,相关非法转口案件一旦查证属实, 涉案企业将受处罚。

(三)过渡期保障机制 1.《ATC协定》第6条: 当一特定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则可根据本条采取保障措施。

2.实施条件 1)成员国内产业正受到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 2)该损害是由进口数量剧增引起的,即存在因果关系; 3)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增加必须是急剧的和实质性的,既要绝对数量的增加,又要相对国内生产的进口数量的增加。

3.确定产业损害时应审查的数据 包括: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

4.实施期限 应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在磋商中双方达成共同谅解,议定限制措施的细节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60天内告知TMB;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期满后,有关成员之间仍未能达成协议,则提议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60天磋商期后的30天内,自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起实施该限制,并同时将此事项提交TMB。

5.限制水平 限制的水平应确定在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当月的2个月前结束的12个月期间有关成员出口或进口的实际水平。

三、《ATC协定》与中国 中国的纺织业状况 纺织业从业人口 纺织业工资成本 纺织品产量占全球贸易总量 纺织品贸易顺差额 纺织原料大国纺织业平均利润率 纺织业人均劳动生产率

(一)中国入世前 中国纺织品出口面临非常不利的外部环境: 1.不能享受ATC协定规定的一体化比例及追加限制性配额增长率的待遇; 2.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处于绝对劣势; 3.发达国家在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壁垒方面对中国采取具有更大随意性、歧视性的措施。

(二)中国入世后 利-- 刺激出口量的增长 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中国海关:今年1至7月,我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总额为864.8亿美元,同比增长21.4%,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9.18%。1至7月,纺织品服装实现贸易顺差658.6亿美元。

弊-- 配额取消,仍存在许多符合WTO规定的非关税壁垒; 中国化纤等资本密集型产业仍处于相对劣势,将受到外国进口产品的更大规模的冲击; 作为纺织品的进口大国,纺织品的进口对中国纺织业也有较大影响。

(三)与欧美的纺织品贸易争端P154 1.新一轮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 2.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 3.中国为缓解与美欧纺织品贸易摩擦所做的努力 如果应对不当,美欧的设限行动很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引起世界范围内针对中国纺织品的设限潮,可能引发贸易战。

2005年1月1日WTO《纺织品服装协议》正式到期,一直游离于WTO规则之外、实行了40多年数量限制的国际纺织品贸易最终回归了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系之中。然而仅仅4个月,美国和欧盟这两个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和纺织品进口国(地区)却仅依据该年前3个月的统计数据,以自中国进口激增为由,重新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设限。

1)这不禁使人们产生这样的怀疑:建立世贸组织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如果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切且具有一定优势领域的贸易自由化都不能保证,那么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方面付出过多过大,而得益甚微的情况下对世贸新一轮发展回合的谈判进程也必将造成信心危机。(事实上多哈回合目前已是陷于停顿,闭幕又将推至明年。)

2)在美国已对中国四类纺织品实行特保、欧盟即将对中国纺织品实行特保之际,中国提高了74种纺织品的出口关税,中国纺织品行业突然觉得“祸不单行”,政府未采取报复性措施打击美、欧的配额政策,却相反采取了提高出口关税的政策,似乎让人难以理解。

按照美国和欧盟的说法,其挥动对华贸易限制大棒的法理依据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

1)《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规定,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内,我国的出口产品给一成员造成市场扰乱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2)我国加入WTO报告书中的“一条尾巴”--根据中国加入WTO报告书“242段条款”,这一条款规定,直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每年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7.5%。一旦超过,进口方可在认定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产生“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对中国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重新施行数量限制。

2.当前我国纺织品出口配额浪费严重的问题 欧美设限后,配额价格一度抬高,之后又下滑,同时,纺织品出口数量下降,国外订单减少。 原因追溯: 清关率低 企业不愿出口 订单大量外流 配额成本太高 国外设限

对策:调整配额招标价格--已下调近四成,最终可能降一半。 例如: 输欧5类(毛纱),公告宣布前每打价格为7美元,现在下降到4.5美元;输美3478类别,每打价格从7.5美元下降到5.5美元,输美347(绵制裤子)每打价格从3.5美元下降到1.5美元。

订单外流的原因: 1)与欧盟、美国的贸易摩擦,虽然最后达成协议,但拖了较长时间。但国际买家担心:“中国明年的纺织品配额政策如何?“配额是有时效性的,订单也有时间和季节性,并非何时都可以接单。”服装市场不能断货,中国出口前景不明,一些外商便将订单转移到我国周边国家生产。

2)今年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棉花和化纤等原材料涨价,中国企业要求外商承担,外商当然不愿意;

对付配额招标中的炒家: “因为真正做出口生意的纺企对历史上的产品出口价格很了解,他们知道一旦超出了什么价格,出口将无利可图,因此并不会盲目投高价;但炒家对此却不熟悉,很多炒家为了投得配额而一味推高价格。”

--商务部可考虑将纺织品配额公开招标,按中标价格从高到低排列,将一定比例的高价中标企业去掉。比如说将投标中价格最高的前10名,20名或30名取消 。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

学习目标: 何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其作用如何? 与SPS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TBT协定要求成员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遵循的要求; 中国应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学会什么?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 1.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

2.产生 标准化生产的发展; 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与绿色贸易壁垒; 我国出口产品因绿色标准绿色标志等绿色贸易壁垒原因,近年来每年的外贸损失额达74亿美元。

从2000年7月1日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100~1/200。欧盟对中国输入的茶叶检测结果显示,农残超标呈逐年上升趋势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中国茶叶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只有达到A级绿色食品标准才能迈进欧盟的“绿色门槛”。

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包装体系:大力发展绿色包装,制定了许多含有明确环保措施的包装法律和指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治理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明确社会各方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有很多国家提出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目标,建立存储返还制度,强制执行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以治理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3.技术贸易壁垒的具体表现 1)技术法规--强制执行 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在实施时必须统一国内规则 例:欧盟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CE认证标记 ●家电产品   ●纺织品 ●价格   ●化妆品 ●医疗设备   ●易引发爆炸的物品 ●体积   ●电子电气设备 ●汽车   ●海运 自愿性标记及标签   ●生态标签(Eco-Label)   ●“绿点”标记   ●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   ●“节能之星”标签   ●“e”标记

CE Marking(CE标示)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绿点”标记: 为了推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和重复使用,欧洲设计了一组包装回收象征性标记,供包装商将其标示在包装主要面。包括:可以重复周转再用的包装标记;可以回收再生(再循环)的包装标记;使用再生料超过50%的包装的标记;使用绿色标记。

2)技术标准--非强制执行 目前存在大量的技术标准: 受影响的不仅是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摆脱不了这种限制--美国出口厂家也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进口商要求执行国际标准的要求。在美国出口产品中,约1/5与标准有密切相关性,同时标准方面的问题已造成40亿美元出口障碍。

3)合格评定程序--手续费用及操作上的复杂性 联合国贸发会的一个研究报告指出,海关程序和相关的活动所占成本占贸易总额的7%~10%,对此进行协调并简化可减低这些成本的25%,相当于贸易总额的1.75%~2.50%。

第三方认证: 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 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

1)安全体系: A.欧洲安全体系--欧盟对玩具、锅炉、建筑用品、通信设备等20多类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 B.北美安全体系:美国UL认证与CSA加拿大标准协会认证 ;

C.日本安全体系:由强制性(电器甲类产品)T标志和推荐性(电器乙类产品)S标志组成。日本的JIS认证涉及土木建筑、机械、电器、汽车、铁道、船舶、钢铁、化工、纺织、矿山、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

2)国际体系: A.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B.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3)行业体系: A.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 B.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 C.OHSAS1 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4)SA8000 标准社会责任管理系统认证:欧美国家实施的把人权标准与进口贸易结合起来的认证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5)使馆认证:由外交官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 需时长(阿根廷20天、沙特25天等)费用高,缺乏相应国际协定监督 使馆认证已经成为TBT而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包括中东、南美、非洲等地区一些国家及一些欧美国家)

4.特性 1)合法性--各种协定与国家法规 2)双重性--合理性与歧视性 3)广泛性--有形与无形商品 4)隐蔽性与灵活性--技术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监督和预测 5)系统性

二、TBT协定的宗旨原则与规则 1974年4月GATT第七轮东京回合谈判缔结了第一个TBT协定,但未能解决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定义范围问题及各缔约方认证证书的相互承认问题; 1994年3月15日乌拉圭回合达成第二版TBT协定;

(一)宗旨 与SPS的宗旨相同 努力保证技术性措施不成为“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 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

(二)三项原则 1.非歧视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三)四项规则 1.贸易影响最小规则 2.合理性规则 3.协调一致规则 4.等效规则

根据以上宗旨、原则与规则,TBT协定要求成员方: 1.技术协定必须符合应遵循科学依据,不得造成歧视或对贸易不必要的障碍; 2.制定技术规定时必须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对于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技术规定,其草案的提出须给有关成员足够的机会准备应对。

三、中国的承诺P137 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 原则性承诺 具体承诺

四、理解TBT协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名称 关于发言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 关于等效性

五、TBT措施对中国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由于我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国外对华实施的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据有关部门测算,2001年我国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就已超过100亿美元。

在农产品方面,1994年以来,中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欧盟也完全禁止中国的牛肉冻鸡的进入。 在纺织品方面,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禁止含有某些化学成份的纺织品进入。如德国1994年4月1日起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的进口,这使我国使用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贸易中断。 在机电产品方面,中国作为机电产品,如收音机、电视、电灯的最大出口国,主要是有往欧美、日等国,自1996年初欧盟对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进行CE认证后,澳、美、加、德等国也对电子、机械和电器产品等实行认证制度。 这使我国许多电器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市场。

欧盟废电子电机设备环境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W EEE)已于2005年8月生效。该指令针对各种电器产品规定了产品收集、循环使用及回收的要求及规范。 欧盟电子电机设备中危害物质禁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简称R oH S)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其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六项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醚; 欧盟将于2007年8月实施的第三道环保指令EUP(“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 Energy -using Products,简称EUP)。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一项指令,要求从2008年开始,强制回收废旧电池,回收费用将由生产厂家来负担。另外,欧盟还规定,电池含汞量超过0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一项指令,要求从2008年开始,强制回收废旧电池,回收费用将由生产厂家来负担。另外,欧盟还规定,电池含汞量超过0.0005%,含镉量超过0.002%的电池在欧盟境内都将被禁止销售。

思考题: 中国应当从技术性壁垒中学会什么? 欧盟在著名的“双绿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余波未平,最近又抛出了P指令,并毫不讳言地承认“80%的可能是针对中国企业的”。

努力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学会创立国际标准 强调环保意识与建立环保运作体系的共同配合 日本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再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再用。垃圾的分类多达34种--提出“零垃圾(零浪费)”的口号,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0%

2005年12月,首次大批量飞向大洋彼岸的无锡“小天鹅”公司生产的洗衣机在美国受到特别的礼遇。美国政府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凡购买“小天鹅”生产的大容量洗衣机,每台可补贴70美元至100美元。 美国政府之所以补贴消费者购买这款洗衣机,源于节能。据了解,这款可容纳10公斤衣物的大容量洗衣机是由美国通用公司和“小天鹅”公司联合设计,耗水量、耗电量、洗净度比现行的国际标准有大幅度的提高。国际一流的节能标准使这款洗衣机身价倍增,在美国的售价高达1000美元。

2006年9月,经过3年多的激烈争论,日前,由帅康、海尔联合提出的电热水器防电墙技术被正式列入新国标。这是由中国家电企业发起制定的第一个国际标准。该技术已获国际电工委员会通过并在“2006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上获得“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金奖。

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

学习目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含义; 协定所禁止的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哪些? 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现状及其改进。

一、 WTO体制下投资规则的建立 (一)国际投资规则问题的提出 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 --约束外国投资者的进入 --经营的规则和法规 --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和它们在其中运作的市场功能

1.第一阶段: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 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最早的国际协议。 1948年GATT: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第一份获得通过的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但作为NGO法则没有约束力。

2.第二阶段:20世纪60-80年代 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 1988年1月1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它制定了一个模式,为后续的贸易和投资谈判提供了重要的范例。例如,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部分(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模式),关于免税部门的条例(作为多边投资协议的模式)以及关于服务贸易的部分(作为GATT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模式)。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及其经济影响 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后在美国及其他一些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压力下,1986年10月,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部长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签署宣言,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列入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正式议题之一。

发达国家的态度 措施的制定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特别是一些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干预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价格制定和转移,实行全球采购、生产和销售非常有利。 支持

发展中国家的态度: TRIMS的签定,将使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在投资建厂和经营时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其部分的国家经济主权,使国家利益被超国家的WTO规则所损害。 反对

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换取发达国家对农业和纺织品贸易谈判的支持,最后,发展中国家将投资措施纳入议程并签订了TRIMS。 1991年1月20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同意

(三)WTO框架下贸易与投资问题的新发展 2001年11月9日-14日,在卡塔尔部长级会议上,各国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问题达成了共识,决定将贸易与投资等问题放到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再进行,为贸易与投资问题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适用范围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协定例外的相关规定 发展中国家成员 通知和过渡性安排 透明度的要求 管理机构 磋商和争端解决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的第1条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措施的含义:能够对国际贸易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任何对投资的鼓励或非鼓励措施。 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包括服务 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领域;

投资措施: 资本输入国及其政府,为了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 参看教材P119

对TRIMs的理解应把握三点: 1)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者或企业采取的措施; 2)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 3)用GATT的条款来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贸易的自由化;

(二)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协定的第2条规定: 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l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禁止一般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主要是禁止产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东道国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及本地销售要求等投资措施。

三、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现状及其改进 (一)与国民待遇相关的TRIMs 1.当地成分要求: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其生产过程中运用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当地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半成品。 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9条第2款曾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应该尽先在中国购买;我国审批机关常把当地成分要求作为是否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2.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为支付进口所需的外汇不能超出该企业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以防止东道国外汇的流失,影响其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外资立法含有外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3.出口实绩要求: 东道国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产品的一定比例、数量或价值出口到国际市场。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规定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为优厚的减免税待遇。

4.当地股权要求: 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中一定的股权必须由当地投资者控制和掌握,或对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份设立最高限额。 我国的外资法中没有关于外资最高限额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外资的最低限额。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投资经营以及应由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5.超国民待遇问题: TRIMs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来源于GATT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给予进口商品的待遇“不低于”对本国商品的待遇。

(二)与取消数量限制相关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有: 1.替代进口的数量要求 2.通过进口用汇限制实施的替代进口 3.产品出口限制(加工复出口)

(三) 我国法律的透明度不够 1.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大量内部文件未公开。 2.某些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

(四)中国的政策调整方向 1.取消差别待遇,减少限制:取消大部分当地成份、出口创汇、出口实绩等要求。 2.淡化优惠:逐渐淡化给予外资的关于招商重组、技术开发、更新改造、扩大规模及利润分配等优惠,维护中国公平的法律环境。

3 公平税负:主要是统一税收政策和税率水平。 4 取消中国外资立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一些规定。 为了自身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必须得重新调整外资引进的战略及引进的方式。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之所以引进外资是为了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目的是为了发展本国的产业和经济--对外商而言,来中国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想在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而不单是把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把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对于那些子公司遍布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尤其如此。

资料与观点介绍: 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其中30多家设立了地区总部,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超过600家。 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4001家,同比增长0.7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3.25亿美元,同比下降0.5%,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这几年我国吸引外资出现强势增长,到2004年底达到了606 这几年我国吸引外资出现强势增长,到2004年底达到了606.30亿美元,但到了2005年,这一增长趋势稍微放缓,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对于近几年来首次出现的下降和放缓,是中国吸引外资后劲不足?还是2005年有其特殊因素?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未来的中国吸引外资政策取向应该如何调整?

吸引外资下降的原因分析: 国家宏观调控对于土地等一些方面的收紧以及清理政策,对吸引外资也形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国际市场引资竞争激烈,周边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加大了引资力度。 中国-东盟自由区的建立。

虽然我国拥有14万亿人民币的储蓄存款,和8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应当放缓引资的步伐,事实上,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还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存量约为6000亿美元,占GDP的35%左右,略高于世界水平,但是我国人均引资金额仅为41美元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

吸引外资不会带来外债,但是也面临国际游资的投机冲击,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安全性带来重要的考验。 中国官方一再强调,要把引进外资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相结合;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相结合;同扩大企业出口,发展外向经济相结合;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结合。

围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战略任务,中国将鼓励中外双方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一是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二是积极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为制造业配套的现代物流、运输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三是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培训中心;

四是支持外资以并购、参股、再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五是鼓励外商到中国的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鼓励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六是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进行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

案例: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 案情简介参看教材P128案例9-1 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汽车的生产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National Car Program)。印尼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车(CBUs)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印度尼西亚国产车计划目标及以上政策可以列表如下: 提高当地企业的竞争力并加强整体行业的发展; 发展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能力; 鼓励汽车行业和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的发展; 在印度尼西亚汽车行业中进行主要的结构改革; 鼓励技术转移并创造大规模就业机会; 鼓励汽车公司提高其当地含量,以达到汽车制造业中投资的快速发展。

第九章 海关估价规则

学习目标: 须明确的概念: 申报价格与完税价格、发票价格、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实际价格、正常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如何达到非关税壁垒的保护目的? 海关估价的方法;

一、海关估价的含义 1.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 指一国(或地区)海关为推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等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从价)关税而确定某一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一)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 1.从海关按从价税方式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征税需要出发,海关估价主要是: 国际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多样; 防止申报人主观上的低报、漏报、瞒报、偷报与客观上的错报;

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的手段,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以保护国内市场; 在关税壁垒逐渐被非关税壁垒替代的时代,利用海关手续的隐蔽性与复杂性,更易对进口货物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2. 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规范各国的海关估价行为,避免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海关估价制度的建立过程 1.1947GATT第7条的“实际价格” actual value 2.布鲁塞尔估价定义的“正常价格” normal price 3.1994海关估价守则的“实际成交价格” actual transportation price

三、海关估价守则的宗旨、原则与 适用范围 P161-162 (一)宗旨 (二)原则 公平、统一、中性、非歧视 (三)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1.倾销进口的货物 即使有倾销行为存在,也不能通过高估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来解决,而只能用反倾销办法来解决。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倾销存在,海关没有理由不得因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太低,而拒绝估价和进口。

2.非商业进口 对于旅客物品或邮递进口物品,一般制定简化程序。 3.非直接进口 主要包括暂时进口货物、进入到特定地区的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途中损坏货物等。

四、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也称成交价格法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运保费作为选择性的调整因素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3.相似商品交易价值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完税价格= 5.估算价值法 6.顺序类推法

(二)《守则》禁止的估价方法 (三)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 P164 (四)《守则》对进口商权益的保护规定 1.不同进口商对同一商品申报价格存在差异的情况客观存在,并允许其对海关估价不实进行申诉;

2.如发生估价延迟,进口商有权先交保提货; 3.有权要求海关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4.对海关的错误行为提起申诉或法律诉讼。

五、我国现行的海关估价方法 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 进口货物运保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应计入价格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包装和集装箱的成本和费用 3)买方免费或减价提供用于进口的

4)专利费和许可费用 5)由于转售或使用进口商品给卖方带来的收益 6)假如以到岸价进行海关估价,运输、保险以及与进口地点有关的收费 应扣除的费用: 1)进人到进口国关境后产生的运费

2)进口之后产生的建设、装配、安装、维护或技术援助方面的费用 3)进口国的关税和国内税收 4)由独家代理商和经纪人获得的买货佣金和特别折扣,应排除在外 应计入与应扣除的判断标准: 1)是否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2)是否与该笔交易直接相关 3)是否有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一: 阿根廷对鞋类、纺织品和服装征收一种最低特别进口税,其具体作法是:先对有关产品计算出平均进口价格,然后以这一平均价格的35%作为最低特别进口税予以征收。并且,在进口鞋类、纺织品和服装时,按最低进口税或关税中较高的一种征税,其实际征收的目的,是要抵消这些产品在阿根廷以低于原产地成本价或国际市

场价销售而给国内制造商造成的损害。 美国方面认为,阿根廷计算最低特别进口税的依据是“平均进口价格”,实际上是根据美国市场价结算的,而出口价格往往低于美国国内市场价格,这样计算的结果必然会造成实际征收的税率会超过35%。

美国方面举例子说明,阿根廷对足球鞋的进口税率是20%,按其计税法计算出的最低进口税是3 美国方面举例子说明,阿根廷对足球鞋的进口税率是20%,按其计税法计算出的最低进口税是3.5美元。因此,如果一双鞋的出口价格是5美元,实际上的税率就达到70%,而任何一双价格低于10美元的鞋被实际征收的税都会超过35%。 (实际税率=最低进口税÷出口价格)

该案的专家组指出,既然最低特别进口税是根据所谓的“有关国际价格”计算的,在进口价格低于“有关国际价格”时,实际征收的税率就会超过35%。即使某一产品的最低特别进口税率低于35%,如果该产品的进口价格大大低于“有关国际价格”,其实际税率仍可能超过35%。由此可见,按照这种作法,在许多情况下,实际征收的税率是超过了35%。

专家组注意到,《海关估价协议》规定,关税应当根据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计算,而交易价格则是“产品进口时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阿根廷当局认为进口商申报不实,可根据情况进行价格调整或给予相应处罚。但如果因为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不实而违反关税约束义务,这是《海关估价守则》所不允许的。

案例二: A公司通过香港X公司从G国H公司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CIP中国某内陆城市180万美元。 合同价包括H公司派人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费用,但在合同中未单列。

该设备关税率为14%,设备5月份到货后缴纳关税约为: 180×8.3×14%=209万RMB。 B公司从G国H公司进口同样一套设备,合同总价为CIF中国某港口160万美元,其中包含16万美元的H公司人员来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的费用。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元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后对其申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予以解释,B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的书面说明,海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对其商品同样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B公司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分析: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两公司的作法是否有不当? 两案例的关键: 两案例中成交术语不同; A公司对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都有安装调试及验收费,但A公司未列明;

海关的处理依据: 海关依据的是估价方法的第2条: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对B公司,海关认为其有申报不实的嫌疑 --相同商品,报价不同,且差距过大: A.二者成交时间相差不多; B.佣金的差异不致引起价格如此大差异;

第十章 装运前检验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与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学习目标: 装运前检验协定用户方的义务; 我国对装运前检验的作法;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及其主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措施; 进口许可协定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进口许可管理;

一、装运前检验协定 (一)装运前检验的基本概念 1.Pre-shipment Inspection,是对出口商品进行的核查。主要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进口国政府的强制规定,由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包括汇率、融资条件和关税等进行检验。

目的:在出口货物装船启运前,看其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有逃汇、虚报产品价格、质量、偷漏关税等欺骗行为。 2.种类: 1)强制性检验-发展中国家较多 2)非强制性检验-买卖双方约定 3.第三方检验(参看第七章TBT部分)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的形成 由单纯的商品品质检验、装运、保管等业务发展成一种贸易壁垒; 1.16世纪时产生 2.19世纪后半叶 公证鉴定货物制度出现国际化和垄断化的趋势; 3.20世纪60年代以来 发展中国家对装运前检验的推动

(三)协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用户成员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装运前检验实体:实施检验活动者 2.用户成员方的义务 1)应遵循的原则 2)检验地点 3)依据的标准

4)专利与商业机密保护 5)避免相关利益方的冲突 6)检验应遵循的时间限制 7)检验实体的行为应有充分依据 8)争议的处理

(四)该协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些国家利用故意制定的繁杂的检验手续来限制出口,从而阻碍国际贸易。 (五)我国装运前检验的作法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二、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概念 贸易货物的“经济国籍” 完全生产与实质性加工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 2)直接运输规则 3)产地证明

(二)协定的产生 由最惠国待遇问题引发原产地的认定; 但各国对适用优惠待遇的原则上出现意见分歧; 1994年《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达成原产地规则共识(实际上,上述分歧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三)协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最惠国待遇、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数量限制与关税配额、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均适用 优惠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或双边协议及自由贸易区

2.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规定 主要针对货物“实质性改变”认定: 1)海关商品编码目录中的税目改变标准; 例:零部件组装的成品 2)加工工序标准 一般以主要加工工序发生地为准 3)某个百分比标准 4)其它:当地成份标准

案例介绍: 美国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纺织品原产地新规则,对原产地的确定有了重大改变。 按原来的规则,面料的原产地是由织造地决定的,但忽略了面料经染色、印花的所在地。新规则则将此改为,面料的原产地一律为织造地,而不论其在何地进行过染色、印花活其它后整理的加工。

对于制成品(指床上用品、桌布、帐篷、装饰品等),新规则也规定面料的生产地为原产地,而忽略了经染色、印花、整理、设计、剪裁、缝纫等加工环节。 对于成衣,原产地被确定为缝制地或简单加工地;对于完整的成衣,缝制地便为原产地。对于流水线加工,裁剪地则为原产地。

一件产品多边加工,国际化生产已成为很通行的作法,美国的这一新规则确认原产地的标准却与最主要的加工织造无关。 为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对美国的新规则提出抗议。欧盟对此也对美国方面提出抱怨,并于1998年12月25日提出了诉讼,要求美国恢复原先的原产地规则,中国香港也对此向国际纺织品服装监督局提出了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不满,美国迫于压力,提出与对造成不利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通过调整配额的方式给予补偿,特别是对于转口国家或地区。

3.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协定要求,各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只要产品符合进口方原产地标准,就可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 4.原产地审议 申请理由只要正当,一经提出,审议机构将最迟于150天内尽早做出审议评定意见;该评定意见一般3年内有效。

(四)我国当前的原产地标准 在过渡期,将仍然继续使用自己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标准,例如不低于30%的增值百分比、税目后四位税号改变,以及开放式加工工序清单等。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应从四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1.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多道工序、多国加工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3.石油产品按上述1、2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4.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加以确定;

5.对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及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的进口货物,一律按普通税税率计税。 进口货物原产地由海关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货物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五)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贸易保护的工具--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立法 例:欧盟1995年起为抗拒日本、韩国的“拧螺丝工厂”而利用原产地规则对之进行反规避 参看《攻克出口贸易中的九大法律障碍》一书P286

三、进口许可程序规则 (一)相关概念 1.含义:也称进口许可证制度,作为商品输入到进口国关境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即发放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类似管理手续),当事人须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或是其它单证。 为海关的目的而要求的单证除外 特点P177

2.分类 1)有定额与无定额的许可证 2)自动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形成 作为进口方的贸易管理措施,进口许可程序极易演变为贸易的壁垒措施。为规范各国的贸易管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该协定。

(三)主要内容 一般原则: 1.有关进口许可制度各项内容的公布; 2.申请与延期手续 3.不得进行歧视 4.允许安全例外与保密例外 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保证许可管理的透明度 2.及时、公正的实施许可程序 3.许可分配除考虑出口实绩外,应适当考虑新的进口商 4.误差的补偿 (四)我国的进出口许可程序管理 P179-180 2005.1.1 实施新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学习要点: 1.倾销和损害的确定标准; 2.反倾销程序和反倾销措施; 3.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领域的特点、发展趋势;

从本质上讲,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地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 当前对倾销行为制定反倾销规定的主要是GATT1994第6条及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即《反倾销协定》。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相关概念 (一)倾销的定义: 1、一要件说:价格歧视 2、二要件说:低于国内消费的正常价值出口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3、三要件说:更趋完善、准确

(二)倾销的分类 1.持久性倾销:长期低价对外出口(企业的经营战略/政府补贴扶持) 2.偶发性倾销:偶然性的为处理积压产品而低价出口(存在争议)

3、短期性倾销:短期内为占据海外市场连续以低价出口,而后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 WTO规定:只要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论其原因和目的。

(三)倾销的经济影响 1.对进口国的损害:直接和间接损害 2.对出口国的损害:资源的错误的分配、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和挤占其它企业的海外市场 3.对第三国的损害:影响其出口

(四)反倾销 进口国通过调查和征税等形式限制倾销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从正常的保障手段蜕变为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与反规避措施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从狭义上来说,只包含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 规避是出口商面临世贸组织自由贸易制度中的反倾销制裁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必然产物,其行为或方法一般表现为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产品价值等。反规避措施正是针对此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二、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到二战前,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反倾销法。 2.GATT1947第6条:第一个国际性的反倾销协定,但过于原则性。

3.1967年肯尼迪回合:对倾销的概念重新定义;明确倾销实质损害的标准。 4.1979年东京回合:制订了价格承诺条款;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殊考虑。 5.1994年反倾销协定:真正国际性的反倾销守则。

三、反倾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倾销的确定:出口价格低 于正常价值 1.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确定;合理基础上推定。 3.倾销的确定: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选择合适的比较方式。

关于正常价值确定的补充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强调可比价格 1)出口产品在国内的正常价格 A.国内销量须有代表性(出口企业为国内主要的供应商) B.国内销售价格应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市场定价) C.内/外销的产品应是相同产品

2)第三国价格: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正常价格与结构价格(推定价格)不同,前者会比后者高出20%-30%,甚至更多。 正常价格:以被调查商品首次出售给非关联人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格Starting price再加上出口包装费和出口国给予生产商的原材料进口退税,再减去出口运费与出口税费。

结构价格:除了正常价格中的增减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幅度小。 倾销幅度=国内价格-出口价格

美国:如果被调查商品在出口国本国市场有足够的销售数量(通常应超过在进口国市场销量的5%),可以适用其本国正常出口价格;如果本国市场价格不能确定,则以合适的第三国(在该国的市场销量超过进口国销量的5%)市场价格来计算;上述二者均无法采用时,则适用推定价值法。 以上方法对中国均不适用,因为中国被美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企业生产是否Market-oriented B.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 C.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 D.政府的生产方式控制的程度 E.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

欧盟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 A.企业各项决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作出,并能合理反映市场价值; B.企业拥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记录; C.成本与资本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干扰或优惠; D.企业受破产法与财产法约束; E.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非市场经济国家 其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而是根据替代国的标准推定: 1)替代国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 2)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应尽可能相似; 3)替代国应是被调查商品的重要生产国;

说明: 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 在国内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可以作为出口价格的判断标准,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由于没有可比性,进口国不愿将其作为判断出口价格的标准。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 --欧盟:“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根本没有资格将自己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出口价格,而是直接采用第三国价格替代。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仍将中国视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除。同时,进口国的市场可分割。

2.损害: A.实质损害 倾销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其价格对国内市场价格形成抑制;其对进口方有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

B.实质损害威胁 倾销产品虽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将会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种迹象不是猜测而是基础一系列的客观依据。

C.损害阻碍 倾销产品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须有充分证据,受阻的应是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

3.损害的累积评估 在确定产业损害,反倾销当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三个条件)

(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进口方必须排查其它可使国内产业受损的“已知因素” 1.未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价格和数量; 2.进口方需求的减少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4.技术的发展; 5.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与生产率;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申请 立案 调查 裁决 行政复审 (一)申请 申请人的资格 必须能够代表国内相关产业 申请书的内容 提供倾销存在并造成相关产业损害的充分证据。

(二)立案 公告 (三)调查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审 当事人通过独立的司法对终裁及行政复审进行监督--保障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利益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被看成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节能灯生产国。在全球20亿美元的产值中,中国占80%。在2001年7月19日欧盟的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大部分中国节能灯企业被征收为期5年的66%的反倾销税。 今年9月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出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也被称为“日落复审”)。

了解: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 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其幅度,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调查,海关署则主要负责反倾销案件的执行,而当事方可以对反倾销案件中相关的行政裁决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氯化苦反倾销 1983年4月,美国商务部接到氯化苦行业提交申诉,申诉人LCP、Niklor两家化学公司。商务部审查了该申诉后,认为理由充足,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定的延期通知。 12月3日至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方提交的答复进行了审核。 1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举行听政会,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随后选择了印度为替代国。

通过以上的程序,美国商务部最终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氯化苦以低于正常价值在美国销售,并征收了58%的反倾销税。这项反倾销措施通过几次到期复审,被延长至2009年。

五、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措施 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可延长到6个月。

(二)价格承诺 出口商自愿作出提高价格的承诺,进口方当局并没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一旦进口方接受,则该价格承诺期为5年。 (三)反倾销税 1.征收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 2.多退少不补 3.遵循非歧视原则

六、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方面问题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小组作业(做成PPT格式演示) 基本内容应回答: 1.中国产品被控倾销有何特点? 被控倾销的主要是那些商品? 指控我倾销的是什么国家?

自身因素 2.对我出口产品遭遇如此多的反倾销你有何评价? 产品竞争力分析 企业营销观念分析 是否存在歧视因素 3.我国对此应采取哪些对策?为何企业应积极应诉? 除课本资料外,最好有所补充。演示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 自身因素

案例二:中美苹果汁争端(了解) 中国浓缩果汁生产量大约占全球生产量的1/4,加工年产量达20多万吨,出口占到85%以上。美国是国内浓缩苹果汁最大的出口市场,约占全国出口总量的40%-50%。 1995年至1998年,中国苹果汁从3000公吨激增至4万公吨,增幅达1200%。而出口价格却从1995年的每加仑7.65美元跌到1998年的3.57美元,降幅超过50%。

1998年10月,美国苹果汁协会酝酿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调查。1999年6月,美国对中国出口的苹果汁进行第一轮反倾销调查。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反倾销税。同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浓缩苹果汁案正式立案调查。我国部分企业积极参与了应诉。

2000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做出了倾销裁决。同日,我9家企业就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近两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终裁发布的针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令,中国应诉企业胜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美国商务部必须在2002年9月16日之前修改其原审终裁结果。

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加权平均税率为14. 88%,有的企业甚至取得了零税率,未应诉企业税率高达51 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有的企业甚至取得了零税率,未应诉企业税率高达51.74%,最终被别国的高关税堵死在门外,发展严重受挫。(反倾销中“谁应诉,谁受益”) 这样的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得多,但以烟台源通果汁集团为首的中国企业并不妥协,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倾销行为,即使是14.88%的税率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接受这一结果,就

将失去相当一部分美国市场。因此, 2000年7月9未获得零税率的企业正式将美国商务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对终裁税率进行重新修正。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起诉方的9家中国苹果汁企业中的5家出口美国的产品关税为零,另外四家企业的平均税率为3.83%。

本案的胜诉进一步巩固了中国果汁企业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几年的官司打下来,中国苹果汁不仅没有被逐出美国市场,市场份额反而大大拓展了。由于税率不断下调,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对美出口金额5年里增加了9倍,生产能力提高了8倍多。现在世界上最先进的榨汁生产线就在中国。

而且,在中国苹果汁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每吨价格反而比应诉前的1998年提高了150美元。 在这次苹果汁官司中,虽然整个律师费花了200多万美元,但根据规定,美国海关将退还这几年向这些企业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以及这些税款的利息,仅最大的3家果汁企业就可以申退550多万美元。

本案教训: 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没有成为国外重要客户的直接供应商。一个企业的质量控制条件,生产规模,检测能力等达到了相当的水平,才能成为重要跨国公司的直接供应商,从而卖一个较好的价格。由于我国企业没能成为国外客户的直接供应商,所以多数情况下都是中间商,甚至二道、三道中

间商在从事销售。国外客户要拿取中间高额利润,利润空间保留的比较大,因此都不愿给中国企业高价。 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竞争,很容易被国外利用 。我国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市场,竞相压价,有的企业甚至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不少行业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很快又自己放水。

第十二章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补贴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反补贴协定的主要内容 补贴与倾销的联系 三种补贴的区别 入世后中国在补贴与反补贴上的调整趋势

对待补贴问题,根据WTO的《农业协定》: 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收到的待遇不同; 2. 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出口补贴问题;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概念 (一)补贴的定义 1、广义上可指政策的方方面面 2、狭义上指政府出于经济政策的考虑,对本国企业给予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

3、SCM协定 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或收入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 (如农产品补贴案例--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

(二)补贴的分类 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

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发展 1.GATT第6、16、23条:原则上并不禁止使用补贴,只是要求将补贴的性质、范围和有关情况通知缔约方大会; 2.1979年东京回合:确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程序、对补贴进行分类,但约束性不强;

GATT体制没有对补贴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导致不仅不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相反为不正当的补贴与不合理的反补贴措施提供了借口。 3、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

三、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该协定共分11个部分,包括: 补贴的定义、补贴的专向性、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反补贴措施、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等。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1、补贴的定义:三大特性 A、政府行为: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

B、财政行为: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具体包括五种形式。其中,收入或价格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表现为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 C、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从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2、专向性Specificity补贴:成员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WTO成员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行动。) 判定专向性补贴,应遵循五项原则。书72页

注意: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SCM将补贴分为三种,并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

为此,协定采用了全新的、法律色彩很浓的分法,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对前者是无条件的禁止,故称为红色补贴,对可申诉补贴则是有条件的禁止,故称为黄色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原则上是允许的,故称为绿色补贴。

(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 1、含义:红色补贴,成员不能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具体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SCM协定附件1中列举了12种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

2、救济措施(双轨制—两者选一) 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WTO授权贸易报复 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征收反补贴税

A、WTO争端解决程序 磋商—30天内达成 DSB—成立专家小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2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B、国内反补贴措施 含义:指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的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与反倾销协定的差别:

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规定了邀请磋商的程序—在发起调查前 对微量例外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低于总价金额的1%,发展中成员可低于2% 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补贴成员占进口量低于总进口量的4%,或几个补贴成员的进口合计比例低于9%

价格承诺方式不同—反补贴的价格承诺两种:出口商修改价格以消除补贴影响;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 诉诸DSB的条件不同—补贴争端更便于通过WTO解决

(三)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 1、含义: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给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相对矛盾利益平衡的结果

2、负面影响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抵消或损害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削弱另一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 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注意:利益的“严重损害”问题 四种情况的补贴可视为造成严重损害的补贴:(书73页) 补贴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严重损害”的判断标准:四种情况(书74页) 总结:造成利益“严重损害”的补贴,须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标准。

3、救济措施(双轨制) A、与禁止性补贴一样,可通过两种途径采取救济措施。但前者不要求证明损害,而后者要求申诉方证明损害的存在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与禁止性补贴相比,可申诉补贴经WTO解决的时限更长。 磋商—60天内达成 DSB—成立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对于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若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四)不可申诉补贴及救济措施 1、含义:绿色补贴,成员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补贴。

2、两种类型 非专向性补贴(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 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但须各自满足一定的条件(书74页)

3、救济措施 对不可申诉补贴, SCM协定一般不予干涉。但是对于实施的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要求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而且,若专向性的不可诉补贴对其他成员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应进入磋商程序。若60天磋商未果,则应由委员会在120天内裁决。若裁决在6个月内未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的区别: 1.补贴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救济(Remedies)是其表明区别; 2.补贴是否具“专向性”特征是区分三种补贴的本质区别; 专向性--并非所有企业利益均沾

根据SCM协定,“特向性”是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的共同特性,而不可申诉补贴基本是那些不具有“特向性”的补贴,或具有的“特向性”不明显。

禁止性补贴与可申诉补贴之区别 认定一种补贴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的标准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但可申诉的补贴的认定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对禁止性补贴,即使其没有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损害,其他成员方也可以采取“反击措施”;

对可申诉的补贴,只有当补贴给其他WTO的成员方造成法定损害时,其他成员国才可以采取“反击措施”Countermeasures; 2.禁止性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而可申诉的补贴则主要是生产补贴和其他国内补贴。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联系 1.补贴与倾销都是对贸易的一种扭曲行为,而且补贴是构成企业对外倾销的原因之一; 2.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基本相同 ; 3.现实中,反倾销案件被经常性地提起,而反补贴案件则较少。 A.反倾销与反补贴案彼此重叠;

B.补贴形式相对更隐蔽,搜集外国提供的补贴资料比搜集国外市场价格更加困难; C. 补贴是世界范围内的现象,各国只有在存在补贴的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采取反补贴行动,否则可能引起报复措施; D.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行为存在豁免例外。

(五)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SCM协定将发展中成员分为三类:48个最不发达国家中的WTO成员;人均GDP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

1、禁止性补贴规则的优惠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无期限使用出口补贴,并在WTO成立后8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

其他发展中成员可在WTO成立后8年内保留出口补贴(水平不能提高),在WTO成立后5年内保留进口替代补贴。

注意:如果一般发展中成员受补贴的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连续2年在世界市场份额占3 注意:如果一般发展中成员受补贴的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连续2年在世界市场份额占3.25%),那么应在2年内取消补贴。但是,对于第一、二类发展中成员,即使产品具有出口竞争力,仍可在8年内保留出口补贴。

2、忽略不计的标准 对于补贴幅度,第一、二类发展中成员为2%,最不发达成员为3%,发达成员为1%。 3、对于经济转型成员,可以有7年的过渡期实施已向WTO通知的禁止性补贴。而发达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3年内取消所有的禁止性补贴。

二、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政策 1.中国面临的反补贴问题 SCM协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当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时;

解决两难问题: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未解决--企业面临反倾销指控;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反补贴将可能成为国外重点采取的手段; 出口补贴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出口补贴--而出口补贴正是协议所禁止的补贴:

1)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实行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退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多,而且对此类外资企业的优惠更多;

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对11个领域917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贷款优惠及出口优惠政策。 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

外资产业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对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投资项目总额内 进口设备和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税(国务院规定不予免税的除外)。

2)外资税收政策:在所得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 这些政策也有悖于“政府对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的原则和“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的原则;

信贷资金政策: 国有企业在贷款方面占了许多优惠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严格的抵押贷款办法;贫困地区有政策性贷款、赠款等; 均是补贴专向性限制原则所反对与禁止的。

进口替代政策: 汽车零部件以及机电产品等的国产化政策; 我国把采购国产设备或配套的零部件视作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等;

第十三章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

一、保障措施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WTO允许成员方在国内某一产业由于进口产品增长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时,可以暂时实施限制进口的措施。

(二)理论基础 经济结构调整理论 资源重新安排或产业结构进行改善调整--需要过程 政治实用主义理论 生产者-人少,但其“院外集团”的政治影响大; 消费者-人多,但政治影响小

(三)特点 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针对所有国家的同类产品 原则上贯彻权益补偿 时效较短

(四)保障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 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两者的调查程序不同 两者的实施期限和方式不同 出口方的补偿机制不同

二、保障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构成。主要内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有关的补偿、报复等。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绝对和相对增加 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 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

(二)保障措施的实施 可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须限定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的程度内; 如数量限制,不应将进口数量降低到近期的水平;如关税配额,应通过磋商在各供应成员方间分配,或参照前期的比例进行。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一般期限与最长期限 逐步放宽原则 时间间隔原则

(四)实施保障措施的补偿与报复(见书87页) (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 1、份额减免优惠 2、保障期延长优惠 (六)某些措施的禁止与取消 灰色区域措施 Gray Area Measures

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s 自愿出口限制 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 有秩序的销售安排 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 自愿限制协定 Organized Free Trade 有组织的自由贸易

Export-price or Import-price Monitoring System 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监控体制 Compulsory Import Cartels 强制进口卡特尔 Export or Import Surveillance 出口或进口监视

辨析:保障措施协定与《农业协定》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区别: 1)实施的条件不同; 特保条款:数量触发与价格触发 保障措施协定:数量触发 2)援引条件不同; 特保:已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商品及标记“SSG”的商品

3)保障的形式不同 特保:征收“附加关税” Additional Duty 保障协定: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 4)实施特保条款的成员方不必向受措施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 此为二者最大的差别。

第十四章 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学习目标: 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知识产权侵权后的救济;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对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争议问题的了解;

工业经济时代,主要价值是交换价值;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专利,已经成为财富的主要来源。 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三流的企业卖产品。

一、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7世纪,该概念最先由法国人卡普佐夫提出,其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定义: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

(二)范围划分 专利权 工业产权 商标权 禁止不正当竞争权 1. 传统 观点 作者权 著作权 传播者权

2.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品牌 3)地理标志权:如原产地产品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习惯上使用的“专利”有三重含义: “我有一项专利”——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查“专利”——专利文献,上面记载有发明创造内容的详细说明书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 “这台冰箱有6项专利”——这台冰箱应用了6项有专利的技术;

我国对专利的三种分类: 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如:电话机的研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将台式电话机改为壁挂式电话机,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卡通电话机则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拓扑图)设计权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 主要指对“商业机密”的保护。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等可统称为“工业产权”。

(三)特征 1. 无形性: 1)转让后,容易脱离产权所有人的控制; 2)受让人支付费用之后,并不能完全获得该项产权。 2. 专有性: 两难问题:

1)对智力成果的创造人的独占保护是对人们研究创造的一种鼓励与保护; 2)这种保护限制了社会对该知识成果的需求,不利社会进步; 3. 地域性: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其授予国才能得到保护; 国际双边协定与国际公约,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

4. 时间性 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软件著作权在发表后保护期为5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 1. 数据库的保护 2. 网络域名的保护 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4. 企业标准与知识产权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TRIPs协定 1)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认为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体系不完善及各国政策、法规上的差异); 2)发展中国家“胳膊拧不过大腿”;

1. TRIPs的目标 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与技术使用者之间互惠互利,并促进成员间权利于义务的平衡。

2. TRIPs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4)透明度原则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欧盟公布了一组数据——目前在欧盟内部流通道假冒商品中有70%来自中国。法国海关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产自中国的15%-20%的名牌是仿造的。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利问题 1)使本国陷入与外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损害本国的国际形象; 2)不利于文化技术方面的国际间交流; 3)不利于鼓励本国人民进行创造性研究,形成对国外技术的依赖;

(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国内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我国采取三种保护方式: 1.对侵犯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1)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商业机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侵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有停止侵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交出侵权工具、封存或收缴侵权标识等)、消除影响(登报、广播等形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普遍、适用最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赔偿)等。

3. 对侵权行为实施刑事制裁 主要:有期徒刑、拘役、罚金(附加刑,可并处或单处) 对涉及外贸货物侵权的,我国一般由海关施行对货物进行扣留、调查、没收、销毁程序和方式;或移交法院进行民事或刑事裁决。

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不同,民事制裁主要对侵权人在财产上进行制裁,补偿被侵害人所受损失,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刑事制裁只有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才适用,主要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财产上的处罚归国家所有,以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1. 为何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无形的知识产权能变成有形的财富。知识产权领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和商业价值——根源;

2.如何理解“保护的最高境界就是不保护” ? 纠纷因保护而生 ? 无招胜有招? 保护与创新?

3. 知识产权战略VS成本领先战略 何者更优? 时代已经不同,考低成本确立市场竞争优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二者实际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之间的竞争。

4. 为什么要保护传统资源?对文化遗产的最佳保护是什么? 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1)北京与天津的“泥人张”之争; 2)我们丧失了四大发明,但现在连“端午节”都快失去了; 3)“保护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还有什么?”——每走一步都要触雷

发达国家:传统资源是创新的基础与源泉; 发展中国家:是竞争的优势,是对自我价值的认识; 保存preserve是终极目标——生态平衡,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保全safeguard与保护protect只是手段;

5. “垃圾专利”与专利的转化利用问题 国内的知识产权投资80%投资到大学,结果“纸上谈兵”的东西多——光为了出成绩而不注重成果的转化;而国外则是投资给企业的多,由企业再找研究的合作伙伴。

6.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观念 重视不够-曾几何时一些在国内市场上响当当地品牌被外国公司收购之后被束之高阁,完全清出市场。 只有被确认为属于“世界遗产”的东西才是值得保护的;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东西才是值得保护;

观念的狭隘-对传统资源要避免狭隘的观念,传统的东西只有为大众所分享才是能存活下去的东西。

7. 如何看待我国企业对外承揽定牌加工时发生商标侵权问题? 受委托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否则,构成共同侵权,应付相应当法律责任。 发生侵权时,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可以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确定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