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 科研採購作業說明會 主辦:總務處採購組 主講:陳信誠 專員 102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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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科研採購作業說明會 主辦:總務處採購組 主講:陳信誠 專員 102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

說明大綱 科技研發採購介紹 辦理作業程序說明 Q&A 科研採購特性 法源依據 構成要件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督辦法比較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小額採購 公開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限制性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科研採購網 Q&A

科研採購之特性 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特性,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已規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在上述條件下,政府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已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之,上述簡稱科研採購,已經明確簡化鬆綁研究單位之採購作業。 (摘錄國科會簡報)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2項 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 前二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88年1月20日公布 92年5月13日增加第6條第4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適用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93年12月24日修正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100年11月25日修正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除接受補助外另納入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研發預算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01.5.7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補助,指政府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基於 法令規定,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之獎助、 捐助或其他金錢給付。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指本法第六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 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 理採購。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4條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 第6條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第8條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法源依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9條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第10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源依據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1條 受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 第12條 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 查詢,經補助 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 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 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 期未改正。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構成要件 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委託; 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委託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 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性質為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無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其他規定(如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 102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847萬元,工程:新臺幣2億3,088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財物與工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GPA承諾開放項目。

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 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 科研採購之「工程採購」應報請補助機關審慎認定。 ※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政府採購法 科研採購監管辦法 原則 適用範圍 金額級距 採購程序公平公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GPL1)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GPL6) 促進科技研究發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監管辦法第6條) 適用範圍 工程、財物、勞務(GPL2) 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之採購(科基法第6條) 金額級距 小額:得逕洽廠商採購 公告金額以下:公開比議價(等標期5日)或限制性招標 查核金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1日)或限制性招標 巨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8日)或限制性招標 巨額以上:公開招標(等標期25日)或限制性招標 GPA門檻金額:公開招標(等標期40日)或限制性招標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視特性辦理審查(監管辦法第6條)。 財物逾1,847萬元/工程逾2億3,088萬元之採購案件不適用科基法,應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惟研究發展之勞務非承諾開放項目(GPA附錄1附件4)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招標 審標、 決標 協商 公開招標(GPL18,19)、選擇性招標(GPL20,21)、限制性招標(GPL22) 無規定 審標、 決標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GPL37~39,51) 最低標、最有利標(GPL45~54)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做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6條)。 協商 最低標: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GPL55,56)。 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監管辦法第7條)。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履約驗收 採購契約(GPL63、64)、禁止轉包(GPL65~67) 無規定 爭議處理 異議(GPL75)、申訴(GPL76~83)、調解(GPL85-1-~85-4)、仲裁(GPL85-1) 無規定(適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 資訊公開 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案件,依金額級距有不同之等標期 (招標期限標準)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 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 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監管辦法第9條)。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迴避 (旋轉門條款)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GPL15)。 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受補助機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受補助機 構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之(監管辦法第8條)。 兩者皆有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適用。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 經費核銷 監督 效益分析 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與科研採購無異。 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補助之核銷(監管辦法第11條) 監督 會計室會同監辦。 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 補助機關得查閱有關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受補助機構應與配合(監管辦法第4條)。 仍有會計、審計法規之適用。 效益分析 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工程會)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GPL111)。 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10條)。 ※比較表摘錄自台灣大學簡報

採購作業比較表 10萬元以下 未達100萬元 金額級距 (新臺幣) 現行內部採購作業規範 科研採購作業要點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由 1 ~ 100,000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由使用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由 逾10萬元者應依實際情形訂契約。 惟逾10萬元者於驗收時仍需送回相關單位驗收 100,001 ~ 999,999 公開取得或限制性招標。 由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組、營繕組或圖書館)。 由採購單位辦理驗收。 1,000,000以上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最有利標 公開招標第1次需3家以上才能開標 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條款部份不同)。 請購單位視情形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廠商審查 決標方式訂有底價以最低標或經審查優勝廠商依據議價,未訂底價以審查為最優勝廠商得標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家數無規定,有1家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於投標須知內規定) 協商:得於訂定採購契約前與供應廠商就規格或需求等進行協商。 授權自辦金額 10萬元以下 未達100萬元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97年12月10日第666次主管會報通過 102年2月27日第1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經102年4月24日公布102年5月1日起實施 一、訂定目的: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採購效率及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科技研發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採購: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 政府機關 (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須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三)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三、適用範圍: (一)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 定事宜,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本校採購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二)前款採購是否屬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以該補助契約為準;如有疑義時,由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機關 (構)認定之。 四、相關單位權責: (一)請購單位:採購案件請購及履約管理。 (二)研究發展處:確認計畫是否屬於科研採購計畫。 (三)採購單位:由總務處負責辦理招標採購案件之比價、議價、招標、開標、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圖書資料部分由圖書館為採購單位;小額採購得由請購單位為採購單位。 (四)主計室負責辦理科研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五、請購作業程序: (一)由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經單位主管審查後,會簽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本要點第八點採購方式辦理。但非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或補助計畫,須先送交研究發展處確認後,始得依本要點採購方式辦理。 (二)採購需求內容有變更或取消採購案件時,請購單位應將請購單收回作廢並以書面通知主計室。若屬變更之案件,則應重新提送請購單,並依請購程序重新核決後,送交採購單位辦理。 六、科研採購原則: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七、協商資訊公開: (一)請購單位於訂定採購契約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規格或勞務需求等進行協商。 (二)協商之所有往來書面文件,應附巻備供查詢。如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八、採購程序: (一)採購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含本數、全部合計金額且包括後續擴充),應採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方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八、採購程序: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2.配合本校研究或研製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工程、財物、勞務項目。 13.其他報經校長核定者。 (二)採購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訪價後,由請購單位依核准之請購單,逕洽廠商採購。

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規定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 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 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規定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 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 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規定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 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 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 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 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九、資訊公開: 辦理科研公開招標採購時,應將相關資訊公開於本校資訊網站。公告期間以七日曆天為原則,得視情形增減。公告內容有修正時,亦同。 十、詢價及報價: (一)科研採購案件除議價外,宜向一家廠商以上詢價。 (二)詢價或報價宜以書面方式為原則。 十一、招標文件: (一)採購單位收到請購單位所填送之請購文件後,應先確認數量、 品名、規格、需求日期及是否有特別需求條件。採購單位對於請購內容資料不齊,得退還補正。 (二)採公開招標案件,請購單位應於核准後檢附有關文件,如請購單或經奉核准採購簽呈、預估價格資料、預算書、契約草案、廠商資格資料、投標須知等,移送採購單位續辦採購事宜。 (三)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十二、底價之訂定: 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應提供市場行情、以往購買內容、廠商報價及交易方式與條件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由總務長核定底價、圖書館採購圖書資料部分,由圖書館館長核定底價;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若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者,得不訂定底價。 十三、審查: (一)採購單位就廠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二)請購單位得成立審查小組,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符合資格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之規格、名稱、數量,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價格等項目進行審查。 (三)前款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 (四)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十四、押標金、保證金: 本校得規定廠商所應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以及沒入或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條件。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十五、決標原則: (一)科研採購案件之決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1.訂有底價之採購,經審查合格,採最低標方式或經審查為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2.未訂底價之採購,經審查合格,或經審查為優勝廠商。 (二)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作業規範,得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十六、利益迴避: (一)辦理採購之人員就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者,應自行迴避。 (二)本校教職員工,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三)前二款之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經報請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十七、採購契約之簽訂及保存: (一)議價、比價、招標之採購案件決標後,應簽訂契約。由採 購單位將契約草案,簽會請購單位及主計室審核後,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請購單位、主計室及採購單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變更、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爭議處理及罰責等要項。 十八、履約管理: (一) 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檢驗等方式行之。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十九、驗收: 依本要點辦理採購案件,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主驗,使用單位、資產管理組會驗;屬書刊資料採購,由圖書館館長或其授權人為主驗人及指派適當人員會驗,並由主計室書面監驗。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由其協驗。其餘準用本校採購辦法辦理驗收。 二十、使用管理原則: 購入設備應妥善使用,其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使用人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 二十一、評選委員會: (一)辦理公開評選時,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由請購單位或採購單位提供。 (二)有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二十二、文件保存: 採購單位對於採購資料及資訊均須保存完整備查,其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保存外,應另備具一份存查。採購文件之保存期限,以自驗收之日起十年為原則。 二十三、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有異議者,應以書面提出。 (二)招標期間廠商提出異議,由採購單位召集請購單位、主計室等單位,以為因應。若屬規格事項,由請購單位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三)異議逾期,應不予受理者,由採購單位以書面通知該廠商。為不受理異議時,採購單位仍得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四)開標時有異議未完成處理者,採購單位應陳請開標主持人辦理開標狀態保留(將相關投標文件封存),俟釐清後再為適法處理。 (五)廠商提出異議,經請購單位及採購單位判斷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採購單位應公告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異議事由不影響採購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1-1(採購金額≦新台幣1萬元) 1-1-1請購核准 1-1-1-1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並須點選科研採購選項並已詳閱科研採購利益迴避條款(系所經費管理系統) 1-1-1-2請購單由單位主管核准 1-1-2請購單核准後由請購單位逕請廠商送貨或履約 1-1-3 完成送貨或履約後,由單位主管指派非經辦採 購人員驗收,於黏貼憑證驗收簽章 1-1-4驗收合格請購單位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財產增加單、發票或收據)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1-2 (採購金額>新台幣1萬元且≦新台幣10萬元) 1-2-1請購核准 1-2-1-1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並須點選科研採購選項並已詳閱科研採購利益迴避條款(系所經費管理系統) 1-2-1-2附至少1家廠商估價單 1-2-1-3請購單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1-2-2請購單核准後採購單位逕請廠商送貨或履約 1-2-3 完成送貨或履約後,由單位主管指派非經辦採購人員驗收,於黏貼憑證驗收簽章 1-2-4驗收合格請購單位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財產增加單、發票或收據)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1-3(採購金額>新台幣10萬元且<新台幣100萬元) 1-3-1請購核准 1-3-1-1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並須點選科研採購選項(系所經費管理系統) 1-3-1-2請購單非屬國科會委託或補助計畫需會研究發展處確認是否屬科研採購,另附接受補助或委託相關證明文件佐證,涉及工程部份需加會營繕組。 1-3-1-3附至少1家廠商估價單及接受補助或委託相關證明文件 1-3-1-4科研採購利益迴避書 1-3-1-5 附簡約草案(可將財物規格明細表或勞務明細表作為附件),簡約得依採購類別依實際情形自行修訂 ※請於請購時明確詳列廠牌、品名、數量,以免送採購組、營繕組或圖書館驗收時產生爭議。 1-3-1-6請購單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小額採購程序說明 1-3(採購金額>新台幣10萬元且<新台幣100萬元) 1-3-2核准之契約(含規格規範)正本壹式2份、副本1份,並填寫送印簿送秘書室及文書組用印後正本分送使用單位及廠商,副本留存使用單位備查。 1-3-3請購單授權請購單位為採購單位逕洽廠商依約定條件送貨或履約 1-3-4廠商送貨或履約完成後,由請購單位填寫科研採購驗收紀錄表及原始採購文件(含簡約正本)送總務處(一般財物及勞務為採購組;工程或工程衍生勞務、財物、建築相關修繕、水電、空調、網路線架設、電信等…為營繕組)或圖書館(屬圖書、資料、期刊等)安排時間辦理驗收 ※請於請購時明確詳列廠牌、品名、數量,以免送採購組、營繕組或圖書館驗收時產生爭議。 1-3-5 總務處或圖書館安排驗收時間,並發相關單位驗收通知單,屬總務處案件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使用單位、資產管理組會驗;屬圖書館案件由圖書館館長或其授權人為主驗,並指派適當人員會驗,以上由主計室書面監驗,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由其協驗 1-3-6驗收合格請購單位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財產增加單、發票或收據),如有違約罰款需辦理進帳程序。 1-3-7相關採購完整文件,請購單位除送主計室核銷留存外,應保存一份備查,自驗收之日起10年為原則

公開招標程序說明 公開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2-1請購核准 2-1-1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並須點選科研採購及招標選項(系所經費管理系統)並列印招標案件會核單 2-1-2填寫科研採購申請單(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專用),附接受補助或委託相關證明文件佐證,非屬國科會委託或補助計畫需會研究發展處確認是否屬科研採購 2-1-3 需成立審查小組案件另附審查小組核定書(密件)及審查標準須知(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決標適用) ,審查小組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2-1-4 底價建議表(需成立審查小組案件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者,於評審完成後參考優勝廠商報價提供;採不訂底價者免附) 2-1-5 至少一家廠商估家單及接受委託或補助佐證文件 2-1-6 科研採購利益迴避書 2-1-7財物規格明細表、勞務明細表或需求書

公開招標程序說明 公開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2-2招標決標 2-2-1於本校資訊網頁招標公告至少7個日曆天(招標須知、契約書、廠商投標文件對照表、投標價格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委託代理授權、招標規範、廠商投標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審查標準須知…) 2-2-2 發相關單位開標通知單 2-2-3訂定底價(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決標案件於審查優勝廠商完成後參考廠商報價再行訂定底價)

公開招標程序說明 公開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2-2-4 開標決標 2-2-4-1是否投標合格廠商一家以上即可開標規定於投標須知內 2-2-4-2廠商資格審查 2-2-4-3未成立審查小組案,由請購單位審查廠商投標規格、規範是否符合招標規定 2-2-4-4 成立審查小組案,由請購單位另安排時間依審查須知內容辦理審查,審查完成簽呈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轉採購單位依序通知優勝廠商議價或審查合格廠商比價 2-2-4-5 比價或議價 2-2-4-6 填寫開標/決標/流標/廢標記錄表 2-2-4-7 製作合約用印

公開招標程序說明 公開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2-3相關招標案件移送請購單位履約管理 2-4驗收 2-4-1 廠商送貨或履約完成後,由請購單位填寫科研採購驗收紀錄表、結案驗收證明書及原始採購文件送採購單位安排時間辦理驗收 2-4-2 採購單位安排驗收時間,並發相關單位驗收通知,屬總務處案件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使用單位、資產管理組會驗;屬圖書館案件由圖書館館長或其授權人為主驗,並指派適當人員會驗,以上由主計室監驗,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由其協驗 2-5 驗收合格後請購單位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財產增加單、發票或收據) 2-6相關採購完整文件,請購單位除送主計室核銷留存外,應保存一份備查,自驗收之日起10年為原則 2-7採購設備達新台幣100萬以上,使用單位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

限制性招標程序說明 限制性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1請購核准 3-1-1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並須點選科研採購及招標、比價或議價選項(系所經費管理系統) 並列印招標案件會核單 3-1-2填寫科研採購申請單(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專用),附接受補助或委託相關證明文件佐證,非屬國科會委託或補助計畫需會研究發展處確認是否屬科研採購 3-1-3 採限制性招標理由書 3-1-3-1依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第第8條第1項第1-8及12-13款採限制性招標,請購單位需於限制性招標理由書敘明符合該條款及指定廠商比議或議價之理由

限制性招標程序說明 限制性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1-3-2依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第第8條第1項第9、10款採限制性招標需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公開評選,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辦理公開評選(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決標),並於招標前召開第一次評選委員會議確認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請購單位自行訂定或審訂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免召開第一次評選委員會) 3-1-3-3 依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第第8條第1項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需成立審查小組案件另附審查小組核定書(密件)及審查標準須知(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決標),審查小組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3-1-4 底價建議表(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或審查小組案件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者,於開標審查為優勝廠商後參考優勝廠商報價;採不訂底價者免附)

限制性招標程序說明 限制性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1-5 至少一家廠商估家單及接受委託或補助佐證文件 3-1-6科研採購利益迴避書 3-1-7財物規格明細表、勞務明細表或需求書 3-2招標決標 3-2-1公開評選及公告審查案於本校資訊網頁招標公告至少7個日曆天(招標須知、契約書、廠商投標文件對照表、投標價格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委託代理授權、招標規範、廠商投標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審查標準須知…) 3-2-2 非公開評選及公告審查案件將相關招標投標文件傳送指定廠商依投標須知內容投標 3-2-3發相關單位開標通知單

限制性招標程序說明 限制性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2-4訂定底價(採優勝廠商依序議價決標案件於審查優勝廠商完成後參考廠商報價再行訂定底價) 3-2-5 開標決標 3-2-5-1廠商資格審查 3-2-5-2未成立審查小組或評選委員會案,由請購單位審查廠商投標規格、規範是否符合招標規定 3-2-5-3 成立審查小組或評選委員會案,由請購單位另安排時間依審查或評選須知內容辦理審查或評選,審查或評選完成後簽呈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轉採購單位依序通知優勝廠商議價 3-2-5-4 比價或議價 3-2-5-5 填寫開標/決標/流標/廢標記錄表 3-2-5-6製作合約用印

限制性招標程序說明 限制性招標採購(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3-3相關招標案件移送請購單位履約管理 3-4驗收 3-4-1 廠商送貨或履約完成後,由請購單位填寫科研採購驗收紀錄表、結案驗收證明書及原始採購文件送採購單位安排時間辦理驗收。 3-4-2 採購單位安排驗收時間,並發相關單位驗收通知,屬總務處案件由總務長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使用單位、資產管理組會驗;屬圖書館案件由圖書館館長或其授權人為主驗,並指派適當人員會驗,以上由主計室監驗,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由其協驗 3-5 驗收合格後請購單位辦理後續核銷作業(財產增加單、發票或收據) 3-6相關採購完整文件,請購單位除送主計室核銷留存外,應保存一份備查,自驗收之日起10年為原則 3-7採購設備達新台幣100萬以上,使用單位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

本校科研採購網 網址:http://purch.oga.ncku.edu.tw/files/90-1073-1.php

結語 千頭萬緒在於一念之間 感謝各位同仁的參與 希望藉由各位同仁的幫助讓採購案件的作業處理流程 順暢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