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簽署及實施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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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簽署及實施說明 1

一、何謂兩公約 兩公約所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並列為國際人權憲章。 兩公約的重要性在於普世的人權價值

二、兩公約歷史 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成立以來,即在「經濟暨社會 理事會的積極推動下,委由前美國羅斯福總統夫人 負責召集相關國家代表草擬《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 該宣言終在1948年12月10日,經聯合國大會的投票 正式通過。 因為《世界人權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研擬 《兩公約》,並於1966年經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 《兩公約》。 兩公約於1976年正式生效,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三、我國與兩公約 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因此並未簽署《兩公 約》。 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由立法院通過施行法,並由 馬總統於5月14日完成簽署。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 人權日實施。同時將簽署文件送往聯合國備查。

四、為何要實施兩公約 《兩公約》的內容已經是普世的價值,因此簽署 《兩公約》代表台灣的人權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人權接軌,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

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0年 圖博抗暴50年 美麗島/高雄事件30年 鄭南榕為百分百言論自由殉道20年 六四/天安門事件20年 柏林圍牆倒下20年 中共迫害法輪功滿10年 中華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及施行法 總統簽署兩公約批准書 行政院定12月10日起施行兩公約 台灣人權大步走?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 約) ,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 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 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 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兩公約施行法摘要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第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 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 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 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六條) 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 七條)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 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 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六、兩公約的基本架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前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前言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27)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1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28~4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16~25)/ 公約監督機制 公約監督機制 第五部分 雜項(§46、47) 第五部分 最後 規定(§26 ~31)/ 第六部分 最後規定(§48~53)/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七、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二) 國家義務(§2)─ (二) 國家義務(§2)─ 尊重/保障/實現 尊重/保障/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一) 人民自決權(§1) (一) 人民自決權(§1) (二) 國家義務(§2)─ (二) 國家義務(§2)─ 尊重/保障/實現 尊重/保障/實現 (三) 反歧視與平等原則 (三) 反歧視與平等原則 (§2 II、§3) (§2 II、§3) (四) 權利限制/義務減免 (四) 權利限制/義務減免 (§4、§5) (§4、§5) (五) 實體權利(§6 ~ 27) (五) 實體權利(§6 ~ 15)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實體權利 6生命權 7禁止酷刑、不人道處遇 8禁止奴隸、強制勞動 9人身自由與逮捕程序 10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 11無力履行契約義務之監禁之禁止 12遷徙、居住自由 13不得非法驅逐外僑 14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15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16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17私生活、通訊、名譽之保護 18思想良心、宗教自由 19表現自由 20禁止宣傳戰爭或鼓吹歧視 21集會權利 22結社自由 23家庭之保護 24兒童之保護 25參政權 26法律前之平等 27少數人之權利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實體權利 6工作權 7 享受公平的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8 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權利 9 享受包括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障之權利 10對家庭之保障及援助 11獲得足夠食衣住房的相當生活水準、免於饑餓的權利 12享有身體和心理健康達到最高可能標準的權利 13教育之權利 14免費的義務性初等教育 15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利益,以及個人 的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利益受有保護等權利

八、兩公約權利的差異與關連 「公民、政治權利」,消極性,著重個人有權 對抗國家的不當干預與壓制,多可「立即實現」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多具積極性; 個人有權向國家爭取福利,因此必須國家 權力的介入,盡其所能,「漸進實現」 「公民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面向或異,但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九、台灣的獨特問題與挑戰 與國際脫軌太久、落差很大 仍然欠缺國際監督 藍綠意識 中國因素 媒體角色 民間、NGO責任重大

十、學校要做甚麼? 依照兩公約對於人權的規定,檢視學校校規、行政 規定是否有所違反。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 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普世人權,從微不足道之處開始 羅斯福夫人擔任《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主席時說: 普世的人權究竟由何處開始? 從微不足道的地方,近到在家裡。 這些地方太小,小到在世界地圖上根本找不到,即使如此, 這些地方是由個人所組成的世界,人們居住的街坊中, 人們就讀的學校裡,上班的辦公室或工作的農場。 在這些地方,每個男人、女人、小孩都在追求平等的正義、 機會的均等、及免於受歧視的尊嚴。 除非人們的權利在這些地方可以受到保障,否則在外面的 世界中,這些權利不會具有任何的意義。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