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法规及案例分析 物流管理系 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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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法规及案例分析 物流管理系 武奎

目录 模块一海关行政法基础知识 模块二海关行政行为 模块三海关行政复议 模块四海关行政诉讼 模块五海关行政赔偿

模块一海关行政法基础知识 任务一什么是海关 一、海关的内涵 <一>发展历史 我国的海关起源可追溯至3千年前 殷商——有关石、关梁之称 西周——设关,不征税 春秋战国——关卡增多,开始征税 汉——首次出现海关的称谓

隋——缘边交市监 唐——市舶使 清康熙——设江浙闽粤四大海关 西方现代海关制度始源于英国,后为各国所效仿。 <二>概念 海关是指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三>理解关境、关税 1、关境

又称税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是指实施完全统一海关法的地区。 关境与国境的关系:一般重合,有例外 关境大于国境——欧盟 关境小于国境——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2、关税 国家授权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流转税,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体现。 二、海关的性质和地位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三、海关的任务 (一)海关征税 (二)海关统计 (三)海关缉私 (四)海关统计

任务二了解海关行政法 一、行政、行政法、海关行政法 <一>行政 英文administration,意为执行事务,对其含义没有统一的认识 狭义——公行政,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 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 广义——公行政+私行政

<二>行政法 1、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内容 设定行政权力 行使行政权力 监督行政权力 补救行政权力

3、特点 非法典性、广泛性、变动性 <三>海关行政法 1、概念(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在海关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活动中,调整海关与相对人之间、海关与监督主体之间、海关之间及海关内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1)涉外性

2、统一性 3、综合性 4、主体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在条文数量与稳定性上反差程度高 二、海关行政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海关行政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以鸦片战争为界至新中国成立,即中国近代海关行政法时期;1949年之后至今,为当代中国海关行政法时期

<一>中国近代海关行政法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要求以公平原则另订关税税则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关税税率降至5%-6% 1853年英美法迫使清政府接受外籍人作为税务司,行使上海海关管理权 1856-60年英法迫使中国将税务司制度推广全国,并设总税务司 1864年清政府明确总税务司的职权,“洋关制度”形成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仍然没能实现关税自主,海关依旧是洋关 <二>中国当代海关行政法 新中国第一部海关法——1951年5月1日实施,政务院制定的《暂行海关法》 第一部正式的海关法——1987年7月1日实施的《海关法》 第一次修改海关法——2001年1月1日实施

三、海关行政法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1、为执行海关行政法律而颁布行政法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担保条例》 2、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需要海关执行而制定的规定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出境物品进出口税收暂行规定》

3、国务院根据授权对部分海关事务在尚未制定法律之前制定的法规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对进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 4、并非只针对海关实务的专门法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主要形式《海关总署令》,如《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五>法律解释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条约、协定——加入有效 海关国际惯例——有约束力 四、海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贯穿于海关行政法具体规范始终,用于指导海关行政立法、执法及指导规范海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和海关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内容 1、行政法一般的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2)行政合理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4)行政公开原则 2、海关行政法特有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 (2)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往原则 (3)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原则

五、海关行政法效力 <一>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效力大于关境——毗连区 效力小于关境——个别具体法规、规章 2、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发布之日生效——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时间生效——1987年海关法 未明确生效时间,视为发布时间生效

(2)失效时间 新法生效同时旧法失效——海关法 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失效,依据其制定的效力较低的法律规范失效 法律规范有效期届满 (3)溯及力 以从旧原则,兼采从新 3、对象效力 一般法律即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

(1)海关主体及其内部工作人员 (2)海关行政相对人 (3)对海关行政活动负有协助义务的人 <二>效力层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案例一 一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家吸引外资的优惠规定,进口了企业自用的免税进口汽车一辆,该企业在免税进口汽车海关监管年限以前,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汽车卖给另一家企业,偷逃税款12万元。 本案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案例二 某公司2003年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由于境外发货人在传递信息资料时,出现技术性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不能准确掌握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为保证货物及时准确申报,该公司向海关提出申报前查看货物的申请。 海关是否允许该公司申报前查看货物?

案例三 2001年7月,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发现一中外合资酒店涉嫌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设备,于是扣留了该设备。该设备自1993年6月免税进口后因客观原因一直未安装使用。侦查分局在扣留上述货物后,就“该批货物是否已经超过海关监管期限”,“当事人的出售行为是否构成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和税额计算等问题,分别向法规处和关税处咨询。 两部门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的通知》(【88】署税字1297号)和海关总署关税司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如何计算的函》(【89】税减字544号)等文件关于监管年限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的规定,上述设备因未实际使用,没有达到海关规定的5年管理年限,应属海关监管货物,并核算偷逃税46万元,侦查分局立案侦查。 2001年11月,侦查分局法规处对案件预审时发现,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与1992年《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第29号海关总署令)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根据该办法第18条“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该涉案货物已超过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 在法律规定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该案应如何处理?

任务三海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一、海关行政主体的界定和范围 <一>界定 区分海关行政法主体、海关行政主体、海关、海关工作人员 具有海关监管职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海关监管活动,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范围 海关行政法主体包括海关和其它相关国家机关 二、海关组织机构 <一>领导管理体制与历史沿革 外部——直属于国务院 内部——垂直领导 新中国成立以来,领导管理体制的变化

1、1949——1960(集中) 海关总署受政务院直接领导,并受财政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 2、1970——1979(分散) 海关权权力从中央下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管理成为主导 3、1980年至今 新海关法重新确立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受国务院领导,受所在地省级政府指导

<二>海关组织的设立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设立海关 三、我国海关现行组织机构概况 从纵向看,海关组织机构可划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1、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隶属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一个分署——广东分署 派出机构 两个特派办——天津和上海 署内部门:办公厅、关税征管司、政策法规司、监管司、统计司、稽查司、科技发展司、国际合作司、财务设备司等 2、直属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一定区域范围内海

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41个。直属海关内部机构设置由海关总署决定,基本设置包括隶属海关和内部机构 3、隶属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案例一: 2004年7月9日,当事人黄某乘坐国际航班从浦东机场入境。入境时,精神异常,现场海关工作人员决定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从其携带的行李包夹层中查获反动宣传书刊2本,淫秽影碟6片,。浦东机场海关经过立案调查,作出没收书刊影碟,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不服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黄某的复议申请能否被接受?

案例二: 2000年11月21日,浙江商人林某在泰国清迈购买龙眼干42341千克,价值人民币467626元。林某委托泰国人李某,将货物交由某航运公司经澜沧江—湄公河航道途径西双版纳运至云南。李某收货后私自将合同转让给双龙有限公司。11月24日,双龙公司运输货物由澜沧江—湄公河航道而上。25日,在缅甸上岸后,改有汽车运输。26日,由未设海关机构的240界碑处运输入境。后被海关查扣,认定为走私。双龙公司不服。

四、海关关员 (一)海关关员的地位 国家公务员 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对内:普通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二)海关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职位保障权

俸给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权 职务深造权 辞职权 (2)义务 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守法义务 执行公务义务 维护国家形象义务

服从命令的义务 廉洁自律的义务 申报财产义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义务 2、特别的权利和义务 (1)佩戴和使用武器的权利 (2)排除阻扰和寻求协助权 (3)特别义务见海关法71、72、75、81条 五、海关行政职权

<一>检查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 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 应在规定范围内,超出应有直属海关关长批准 <二>查验权 对象为货物、物品,确定是否与单据相符

<三>查阅权、复制权 对象为进出境人员的身份证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凭证和文件 <四>查问权 对象为有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 <五>查询权 对象为涉案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汇款等 <六>调查权 对有违法嫌疑的人 <七>扣留权

物——1年 人——24小时、48小时 <八>追缉权 从监管区域开始,可直至公海 <九>行政处罚权 罚款、拘留、没收货物、取消报关企业资格 <十>强制执行权 强制缴税、没收保证金等

<十一>稽查权 对象为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或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之后3年,对有关单位、资料、场所进行检查 <十二>审批权 企业报关、报关员资格、保税货物加工、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 <十三>行政奖励权和行政裁定权

六、海关行政相对人 (一)概念 参与海关行政法律关系,对海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个人,即海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分类

1、内部海关行政相对人和外部海关行政相对人 2、组织类海关行政相对人和个人类海关行政相对人 3、国内海关行政相对人和国外海关行政相对人 (三)海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行政参与权 (2)行政协助权 (3)获得行政保护权 (4)行政受益权 (5)行政监督权 (6)行政赔偿权 2、义务 (1)服从海关管理的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

(3)接受海关监督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遵守海关行政法程序

案例一: 2005年10月,某海关公开招录公务员,当事人通过网络报名,后经过查询未能通过审查资格。当事人认为某海关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依规定方式答复其审查结果;某海关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当事人完全符合报考岗位的条件,享有公务员考试资格,而海关却剥夺其公平竞争权;海关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一定物质损失,也给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创

伤。为此,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海关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行为违法,判令在《中国海关》杂志上向其道歉,判令赔偿其物质及精神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海关招录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案例二: 2001年2月至7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某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报关进口输液泵、注射泵5批,申报单价均为400美元。同年7月,某海关在价格核查时发现这两种商品在不同规格之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单价相同不合理;进口报关价与国内售价相差悬殊,其他厂商进口的同类产品性能低于当事人进口的商品单申报价却高于其产品;且当事人以其香港母公司为交易对象。8月10日,

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第六次向海关申报进口输液泵一批,单价仍为400美元。海关于是对该票货物及前5批展开审价,并敦促该公司缴纳保证金并办理报关手续,但当事人始终未缴纳保证金及办理海关手续。经过取证,海关获取了相同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出口时的离岸价格(依据型号不同价格分别为500、600、900美元),本着合理原则,海关于12月对当事人作出了估价征税、补税的决定。 该案中海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案例三: 2003年5月,上海某塑料公司与安徽某家用电器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上海公司为安徽公司加工喷涂冰箱门把手等部件,并约定需使用德国某品牌底漆、清漆等涂料,因为安徽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的国。上海公司于6月向莘庄海关进行加工合同备案并领取了贸易登记手册,免税进口涂料80000千克。 2005年6月,安徽公司与上海公司合同终止,但上海公司仓库内仍有进口涂料36000千克。上海公司欲将涂料销售给浙

江公司。7月,上海公司向莘庄海关提出申请,愿意补税80万元人民币,希望其准予销售,莘庄海关答复同意。9月,上海公司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后将该涂料出售给了浙江公司。 分析上述案件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模块二海关行政行为 任务一海关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 一、海关行政行为的概念 海关监管主体在进出关境的监管过程中,依法行使海关职权,对相对人做出的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主体看 从职能看 从内容和作用看

二、特征 <一>海关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二>海关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三>海关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四>海关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五>海关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三、海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分类 <一>抽象海关行政行为和具体海关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行政相对人是否确定 <二>内部海关行政行为和外部海关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海关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依职权海关行政行为和依申请海关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否由海关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四>要式海关行政行为和不要式海关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否应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五>作为海关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海关行政行为 划分依据: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 四、海关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一>时间效力

1、生效 (1)抽象海关行政行为 发布之后生效或另定一个日期生效 (2)具体海关行政行为 a、即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附条件生效 2、失效

(1)抽象海关行政行为 废止失效或期限届满失效 (2)具体海关行政行为 撤销、当事人死亡、失效的条件成就 3、关于海关行政行为的溯及力 无溯及力 <二>空间效力 1、抽象海关行政行为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范围是全国;其

他海关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范围是相应的海关行政区域 <三>对象效力 抽象海关行政行为——不特定 具体海关行政行为——特定

任务二海关抽象行政行为 一、海关行政立法的概念 狭义: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海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广义:所有制定的有关海关监督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名称一般有规定、办法、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细则等

二、分类 <一>依据立法权取得方式不同 依职权立法和依授权立法 <二>依据立法功能不同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依据立法主体及适用范围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作为海关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 <一>概念 国务院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国家进出关境监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制定权限 1、依职权的海关行政法规 直接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 2、依授权的海关行政法规 依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暂行) <三>制定的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与公布

四、作为海关行政规章的立法 (一)涵义 海关总署单独或联合有关部委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进出关境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程序 1、立项 (1)报请立项 (2)拟定规章制定计划

2、起草 (1)起草主体 (2)起草要求 3、审查 (1)审查主体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2)审查要求 (3)征求和听取意见,拟定规章草案 (4)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情形

4、决定 5、公布 (三)行政规章的适用 1、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2、规章的新的一般性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海关总署裁决。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海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权对违法规章进行改变或撤销。

任务三海关行政许可 一、含义 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

(四)便民原则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可设定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海关行政规章仅可对已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细化及制定实施办法。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海关 (二)受托机关 (三)多机构联合办理

五、海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2)申请形式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申请地点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1)受理情形的处理 (2)受理日期的确定 海关受到申请之日,为海关受理申请之日。 3、审查 4、决定 5、变更与延期

六、海关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 (一)撤销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二)吊销 被许可人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依法需要吊销其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吊销其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三)注销 1、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任务四海关担保 一、海关担保含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海关事务或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依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担保的种类 (一)处罚担保 (二)税收担保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担保和反担保 (四)通关及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三、海关担保的方式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质押)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质押)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保证)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留置)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一)海关担保的审核 (二)海关担保金额确定 (三)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后果 (四)担保财产的退还

任务五海关稽查 一、海关稽查含义 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对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二)海关稽查期限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自放行之日起三年。 (三)海关稽查方式 1、常规稽查 2、专项稽查 3、验证稽查

(四)海关稽查常用方法 1、查账法 2、调查法(观察、询问、检查、比较) 3、盘存法(盘点实物库存) 4、分析法(利用系统数据库分析对象风险)

(五)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1、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2、保存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 3形式: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三、海关稽查的实施 (一)实施程序 通知——2人——有证——回避 (二)海关实施稽查时的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5、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模块三海关行政复议 任务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是一种救济制度 2、海关行政复议由相对人提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未被申请人 3、海关行政复议的机关是海关 4、海关行政复议由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 二、分类 <一>根据复议机关不同 上一级海关复议;海关总署复议

<二>根据复议是否为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选择性复议;必经复议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 <二>及时便民原则 <三>复议独立原则 <四>一级复议原则 <五>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为主,连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任务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和参加人 一、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一>概念 依据海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设与海关行政机构中,专门负责海关行政复议的机构 <二>职责 具有准司法性质,所以其人员应由法律专业人员来充任,并注重培训,避免复议流于形式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申请人 (1)条件 必须是在海关行政执法中的相对方 必须是认为海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必须明确提出申请 (2)表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义务

申请、撤回复议 请求回避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请求复议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 2、被申请人 (1)具体情形 经上级海关批准的行为——上级海关 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行为——直属海关

海关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的违法行为——该海关 (2)权利 不停止执行 申请法院或自己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 (3)义务 接受审查 提供证据 遵守复议程序 履行复议决定

<二>共同申请人和共同被申请人 必要的共同复议 共同申请人 普通的共同复议 共同被申请人——2个以上海关以共同名义 海关与其他机构联合 <三>海关行政复议第三人 1、概念 指除了申请人以外的同复议的具体海关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参加方式 海关通知 自行申请 3、特征 (1)第三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人 (2)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必须经海关通知或批准

(4)第三人必须与复议开始后终止前参加 <四>海关行政辅以代理人 1、概念 海关行政复议中,依法由复议机关指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复议行为的的人 2、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 (2)在代理权限内代理 (3)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3、种类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任务三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一、范围 <一>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海关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海关作出的不予放行、退运、对企业的分类及管理等决定 4、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纳金或其他费用 5、申请办理海关行政许可未获批准 6、申请海关履行保护职责,海关未履行

7、对关税征收有异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二>排除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行为 1、行政规章、地方规章 2、海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3、海关对民事纠纷所做的调解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管辖 <一>含义

海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由哪一个复议机关来行使复议权 <二>职权管辖 1、上一级海关管辖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的行为 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被撤销 须逐级审批的行政行为 受托组织的行为 2、共同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名义行为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各部委的行为 3、海关总署管辖 直属海关或总署的行为 <二>移送管辖 1、海关已受理该案件 2、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海关有管辖权 <三>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海关不能行使或行使困难 2、对于复议案件的管辖权,海关发生争议

且无法协商 3、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的 <四>管辖权的转移 有管辖权的海关把所管辖案件交给无管辖权的海关

任务四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及规则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含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及提出变更或撤销该行为的请求 <二>实质条件

1、申请人必须适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和海关复议机关管辖 5、其他条件 <三>程序条件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人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复议申请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3、复议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理由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对申请的审查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

<二>审查后的处理 1、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不属于本海关管辖,告知其向有管辖权 海关复议 4、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受理的效果

1、行政复议机关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人不得在申请复议或起诉 <四>不予受理的救济 复议——向上级海关 诉讼——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15日内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 答复意见 答复时间 2、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资料 3、确定复议人员 合议制——不少于3人 非合议制——2名以上

<二>审理方式 1、审理原则 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听证审理为补充 2、书面审理 (1)含义 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决定的审理方式 (2)意义 提高效率 (3)适用情形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3、听证审理 (1)适用情形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 申请人对行为依据有异议 案件重大复杂或争议标的价值较大 (2)方式 公开进行,可组织听证 (3)地点

复议机构所在地、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地 (4)人员 不少于3人 (5)程序 <三>审理范围 1、遵循全面审查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3、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 <四>审理的依据

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海关总 署或直属海关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为参考 <五>申请的撤回 1、时间:受理后制作出决定前 2、条件:复议机关批准 3、情形 (1)自认为申请难以成立 (2)被申请人撤销或改变了原行为 4、后果

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六>海关行政复议中止 <七>海关行政复议终止 <八>审理的步骤 <九>审理的期限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60日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形的可延长30天 1、案情重大、复杂、疑难 2、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3、经申请人同意

4、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5、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四、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种类 1、决定维持 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二>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例外1、不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变更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2、原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对申请人作出不利的行为 3、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需要对申请人作出不利行为 <三>决定书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的请求、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依据 决定的内容 不服起诉的法院和期限 决定日期 <四>效力 终局、非终局 申请人——复议机构强制或申请法院 被申请人——上级海关责令履行

五、海关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一>和解 1、含义 申请人对海关依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 2、条件 (1)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自愿合法 (3)行政复议决定前(4)复议机关批准

<二>调解 1、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实际情况对行政争议所做的居中协调 2、原则 自愿合法 3、适用 (1)对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行政赔偿、查验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4、程序

5、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双方签章;未达成协议或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及时决定

模块四海关行政诉讼 任务一海关行政诉讼基本原理 一、海关行政诉讼的概念 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相应的海关为被告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起诉,由其对海关的行为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二、海关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

<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三>争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纳税争议复议前置原则 (原则及基本制度见教材133页) 任务二海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一>含义 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有司法审查权 <二>具体范围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认为海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海关拒绝或不答复的 5、申请海关履行保护职责,海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7、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管辖 <一>含义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的原则) <二>种类 1、级别管辖 中院、高院、最高院 2、地域管辖 (1)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维持原决定的,由原海关所在地中院管辖;改变原决定的,可

由原行为作出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构所在地中院管辖 3、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见教材140页 任务三海关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概念

因起诉应诉而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及其代理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二、海关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必须是海关行政相对人 <二>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死亡或终止时的诉讼提起 三、海关行政诉讼被告

<一>必须是海关行政管理机关 <二>必须实施了原告指控的行为 <三>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未经复议和经由复议情形下的被告 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行为 行为海关被撤销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 四、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

<三>主动申请或被法院通知参加 <四>非原被告,有独立的地位 五、海关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律师代理人与非律师代理人的区别:查阅案卷材料不需许可 任务四海关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一、一审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适格的主体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 (5)其他 2、起诉的时间(见书146页) 3、起诉的方式 书面——起诉状 口头——记录 4、受理

收到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庭前准备 1、交换诉状 立案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被告10内提出答辩状,5日内向原告送达 2、组成合议庭 3人以上,审理时少数服从多数 3、处理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提出 4、发出开庭通知(开庭前3日)

<三>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评议、宣告判决 1、宣布开庭 (1)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 (2)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3)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 (4)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1)原被告宣读起诉状、答辩状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3)审查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及物证、视听资料 3、法庭辩论 原被告的发言顺序;最后陈述 4、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评议记录及签名;疑难由审委会决定

5、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读或事后送达,告知其上诉法院及期限 二、一审中的相关规定 <一>诉讼期间 不停止执行原决定,但被告认为需要或原告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停止执行 <二>缺席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未批准,缺席审判 被告无理由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三>撤诉 原告申请——需批准 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撤诉 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四>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需延长由上级法院批准 三、一审判决 <一>维持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三>履行判决

<四>变更判决(显失公正) <五>赔偿判决 任务五海关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否的决定因素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诉的条件 <一>主体适格

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二>对象适格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形) 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 <三>程序适格 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 必须提交上诉状

三、上诉的受理 向原审法院提出 向上级法院提出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判组织 只能是高院或最高院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判方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三>审理原则 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四>审理对象 二审中,海关不得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 <五>相对人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二审程序的判决 <一>情形 1、裁定驳回上诉 2、依法改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2、依法改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不清或程序) <二>审期和效力 1、审期 2个月,延长需最高院批准 2、效力 不得上诉,可以申诉,但不停止判决执行 六、上诉的撤回 受理后至判决前,不得撤回的情形,撤回的后果

模块五海关行政赔偿 任务一海关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一、概念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 海关赔偿 刑事赔偿

二、特征 <一>海关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 <二>海关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四>海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海关 <五>海关行政赔偿必须有法律依据(见教材289页) 三、海关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民事:以过错为原则,无过错、公平补充

任务二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和当事人 一、赔偿的范围 <一>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扣留公民的(没嫌疑、未批准、超期) 2、以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当事人伤或亡 4、其他(如姓名权、名誉权等)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见书164页 <三>赔偿范围的排除 1、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2、因相对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4、其他 二、当事人 <一>赔偿请求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或破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违法行使职权的海关(派出机构) 2、两个以上海关共同违法行使职权 3、受委托的海关行使职权 4、经复议的行政行为(两种情形)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任务三海关行政赔偿程序 一、海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海关赔偿请求人请求海关行政赔偿和海关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期间顺序的总称 单独请求海关行政赔偿 附带请求海关行政赔偿 二、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要件 1、请求人有赔偿请求权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见教材166页) 4、请求在海关行政赔偿范围内

<二>请求方式 一般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 三、义务海关的受理 <一>审查处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 1、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赔偿请求人不适格 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已诉讼或复议 认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

3、对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补正 4、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海关赔偿,书面告知 <二>不予赔偿的情形 1、海关行为依法作出,没有违法情形 2、海关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没有造成损害 3、已确认违法的海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三>海关行政赔偿的中止、终止和期限 1、中止

(1)请求人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 (3)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审理 (4)需要依据其他结论做决定的 2、终止 (1)请求人撤回申请 (2)受理前,请求人已申请复议或起诉且已被受理的 3、期限 义务海关应于2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

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出的,请求人可于期满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于期满3个月之内向法院起诉 任务四赔偿的方式、标准、费用 一、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其他赔偿方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赔偿的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按上年度国家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一般 医疗费、误工费(最高为5倍)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10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其抚养或赡养的人支付生活费

<三>侵犯财产权的 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三、赔偿费用 由国库支出 海关行政追偿——义务机关已赔偿 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