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人:法務部 時 間:95年 月 日.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主講人:許文昌 所長 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簡介不動產估價師簡介. 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總統令公布「不動產估價 師法」。 民國 90 年起考選部辦理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考試,迄今舉辦六次高考、三次特考,共 錄取 377 人。 自民國 94 年 10 月 6 日起全面實施簽證制度。
Advertisements

1 行政程序法之理 論與實務 講授人:李玉君 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 2 行政程序之概念 行政程序法 § 2 I.
行政程序法與學校內法律關係 周志宏(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壹、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精神與功能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行政程序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八章, 一七五條。(與憲法本文條文相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系副教授 呂炳寬.
Teacher Grievances Committee
                                               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人:法務部 時 間:95年 月 日.
                                               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單位:法務部 壹、本法架構圖 貳、立法目的、位階、政府資訊涵義 参、本法規範重點 肆、代結論—案例.
可麗公主美式餐廳 網站企劃書.
行銷研究 單元三 次級資料的蒐集.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 審議項目:□ 1.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審查部分請打勾) □ 2.屋脊裝飾物審議 □ 3.裝飾柱/裝飾版審議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政府資訊公開法 問題一:政府資訊如何定義?包含的範圍? 問題二:為什麼要訂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民眾有什麼幫助?
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超支併決算及補辦預算 決算科 李亦晨.
計畫簡介 1.辦理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2.承辦單位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3. 費用 全部免費 4.注意事項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檔案管理作業績效獎懲規定之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文書組 高瑾螢.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特別推薦 『唯一國營、台銀人壽』 『富貴人生增壽專案』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助教資訊 姓名 位址 FB_ID 助教時間/地點 林光耀
台糖公司97年新進人員甄選 訊息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甄選職位類別 詳見簡章 錄取名額 38人 報名日期
民用航空法概要 主講人:田楚城 民用航空局主任秘書
Patent Search & Analysis (專利檢索與分析)
操作使用手冊 原創:鍾宏彬(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編修:飛資得知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電子商務基本概念 電子商務的定義 1-1 電子商務的特性 1-2 電子商務的演進 1-3.
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 基本原理及發展與應用
一、如何規劃? 二、教材數位化的可用工具介紹。 三、發表時應該注意的重點。 四、可展示的平台有哪些?
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空氣象與情報之偕同服務- 航空情報服務網(AES) 飛航服務總臺 鍾惠樺
OpenID與WordPress使用說明
論文編修等相關費用 核銷作業.
家長教育 之 電子學習.
威爾斯親王醫院 住院病人意見調查 2018年7月16日- 8月10日 7號床.
GAAP設定與發佈團體 我國: (補充)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政府有權)
請購、採購、驗收作業程序 樹人醫專 總務處 2004/9/13.
Web Service 1.
第二章 會計基本法則 2-1 交易 2-2 財務報表要素 2-3 一般常用之會計科目 2-4 會計方程式.
授課老師:楊維邦教授 組長:劉秋良 成員:李政均、郭瀚文、鄒震耀
網路隱私權 A 林學涵.
                                               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人:法務部 時 間:95年 月 日.
火災保險之理賠 一、火災保險理賠之基本概念 (一)火災保險之理賠之手續 (二)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 (三)火災保險損失之賠償
有關於股票報酬及匯率變化對台灣醫療產業市場收益的分析
經濟學 學經濟.
Google協作平台+檔案分享(FileZilla+網路芳鄰)
UNIT SIX Chapter Outline
大專生以自由軟體服務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毛慶禎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2006年12月25日 Theme created by
農業金融講義 課程大綱.
中央研究院 新增主題研究計畫 線上申請流程總覽 必須告知 總主持人所屬單位 承辦人 總主持人 分支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馬偕醫學院 圖書館
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授課教師:周 天 日 期:
資訊安全和資訊倫理宣導 永康區復興國小教務處.
103學年度入學學生學分審查 簡報日期: 報告人:鄭素芬
風險評估作業操作說明 中山工商人事室.
106年度成果發表競賽辦法 組別 團體組 個人組 人數 2人以上,最多6人 同一實習公司,或同一產業得併組參賽 1人為限 格式
會計室業務報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2年度 公文整合及線上簽核系統維護案 一般承辦人教育訓練 日期:102年12月26日
UCAN 大專校院就業職能平台推廣.
威爾斯親王醫院 住院病人意見調查 2017年7月17日- 8月11日 7號床.
Identifying your company’s real intelligence needs
校外實習媒合資訊平台介紹 報告人:王上明 指導單位: 教育部技職司 承辦單位: 明志科技大學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台北班勞動法相關法制暨案例研討班 2014年~2015年研究大綱(主辦單位保有變動權利)
本學期公共材料費&截油槽費用公告.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CINII操作手冊 圖21.會員可檢索資料之範圍及入境 圖1.CINII基本檢索畫面 圖22.單位別逐一檢索的畫面及操作方式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第一章 電子商務簡介 第一篇 電子商務概論篇.
NewsWeek No.2 人權修法懶人包 配合高中公民第1冊第3章.
網站個案報告 參考架構 一,企業背景簡介 二,經營優勢與競爭分析 三,市場區隔與目標市場 四,行銷4P策略 五,未來發展與挑戰
營運模式.
108學年度經費預算 編製日程表 報告人: 許淑群 報告日: 108年01月14日.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處 生輔組 出入境事宜介紹.
社會領域教學 相關網路資源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政府 資訊 報告人:法務部 時 間:95年 月 日

簡報大綱 壹、本法架構圖 貳、總則 参、主動公開 肆、申請提供 伍、限制公開(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陸、救濟 柒、附則 捌、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 玖、代結論—案例

壹、本法架構圖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五章 救濟 第六章 附則

貳、總則 立法目的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貳、總則 立法目的 (§1)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 法律位階 (§2) 普通法 政府資訊定義 (詳見§3)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 各種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貳、總則(續) 政府機關定義 (詳見§4各項) (一)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 理等機構。 (二)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 人或團體 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原則(§5)

参、主動公開 得主動公開 (§6) 應主動公開 (詳見§7第1項各款)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参、主動公開 得主動公開 (§6) 應主動公開 (詳見§7第1項各款) 中央及地方法規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政府機關聯絡資訊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参、主動公開(續) 主動公開方法 (詳見§8各款) 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中央及地方 法規應採此方式主動公開) 公眾線上查詢 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中央及地方 法規應採此方式主動公開) 公眾線上查詢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影(音)等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肆、申請提供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申請人: (§9) 我國國民(並有設籍於我國) , 本國法人 團體,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外國人(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 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 申請書(書面或電子傳遞) (§10) 程序審查—方式或要件不備之通知補正 (§11) 實體審查—15日內准駁決定與諮詢義務 (§12) 提供方法 (§13) 准駁決定通知 (§16) 移送申請之義務 (§17)

肆、申請提供(續) 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 申請人: (§14第1項、 §15第2項準用§ 9) 政府資訊內容涉及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申請書(書面或電子傳遞) (§14第2項) 程序審查—通知補正(§15第2項準用§ 11) 實體審查: 30日內准駁決定 (§15第1項) 諮詢義務(§15第2項準用§12第2至4項) 准駁決定通知 (§16) 移送申請之義務(§17)

伍、限制公開(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詳見§18第1項 各款)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伍、限制公開(例外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詳見§18第1項 各款) 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依法規為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 止公開者。 有礙刑事訟訴法相關程序進行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 體、自由、財產者。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 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 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 (續) 分離原則 (§18第2項) 與情事變更原則(§19)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 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 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 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 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 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 供之。 分離原則 (§18第2項) 與情事變更原則(§19)

陸、救濟 申請人對機關決定不服之行政救濟 (§20) 得秘密審理原則 (§21)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陸、救濟 申請人對機關決定不服之行政救濟 (§20) 得秘密審理原則 (§21)

柒、附則 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得收取費用及收費 標準之訂定 (§22) ※注意規費法優先適用 公務員違反本法之懲戒或懲處注意規定 (§23)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柒、附則 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得收取費用及收費 標準之訂定 (§22) ※注意規費法優先適用 公務員違反本法之懲戒或懲處注意規定 (§23)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4)

本法詳細架構圖(註:以下數字代表本法條項次) 第一章、總則(目的1、位階2 、資訊定義3、政府定義4 、公開或提供原則5) 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三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得主動公開6 應主動公開7 申請提供 申請更正或補充   申請人9 申請人14(1) 15(2)準用9 申請書10 聲請書14(2)(3) 程序審查11 程序審查15(2)準用11 實體審查12 實體審查15(1)、15(2)準用2(2)至(4) 主動公開方法8 提供方法13 准駁之通知16 移送申請之義務17 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19 第五章、救濟 20 第六章、附則22、23、24

捌、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 請主動檢討主管法規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或 提供之規定是否配合修正 規劃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之場所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捌、本法施行後各機關單位應注意事項 請主動檢討主管法規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或 提供之規定是否配合修正 規劃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之場所 本法適用機關應儘速訂定收費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或檔案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之

架構圖 總則 主動 公開 申請 提供 限制 公開 救濟 附則 注意 事項 代結論 —案例 玖、代結論—案例 【事實】:某甲申請抄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承接原 台灣省政府建築廳所留存之某乙建築師開業登記資 料,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應如何處理? 【參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 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 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之。」故行政資訊除應主動公開者外,行政機關 應 人民之申請仍應提供,但有同法第18條第1項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 (例如第6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 害個人隱私 者) 。如該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 益時,依 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應先以書面通 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示意見。

註:首頁人偶插圖引用自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網站 www.ctclife.com.tw/ TML/INFOOPEN.HTM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請自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j.gov.tw首頁 【法律事務司】之【政府資訊公開】項下瀏覽。 註:首頁人偶插圖引用自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網站 www.ctclife.com.tw/ TML/INFOOP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