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主要内容:理解选举与民主的内在联系、选举与选举制度的涵义、特点、作用;了解中国选举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历史;领会中国选举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掌握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参考书目: 张立平:《美国政治与选举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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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主要内容:理解选举与民主的内在联系、选举与选举制度的涵义、特点、作用;了解中国选举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历史;领会中国选举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掌握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参考书目: 张立平:《美国政治与选举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李 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其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一、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 1、选举与民主政治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 选举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础; 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2、选举的内涵 目前,西方国家较为普遍地从公职选举去理解和运用 “election”这一概念。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 ),认为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从所有的人或一些人中,挑选几个或一个担任一定职务。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 可见,在西方国家,选举是一种由多数人对少数人作出挑选决定的行为。 当代中国关于“选举”的理解 : 广义—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狭义—专指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其涵义包括: (1)广义,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 (2)中义,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特点 (1)选举制度是当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的各项程序、制度的总称; (3)选举制度是法律制度; (4)选举制度是具体制度。

3、选举制度的作用 (1)有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2)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素质 (3)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 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形成 1、长期探索 1921-1927: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会制度) 1927-1937: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制度) 1937-1945:抗战时期(参议会制度) 1945-1949:解放战争时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2、确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 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二)发展: 1、 曲折发展(1953—1979) 1953年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建立。“文化大革命”之前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按照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选举制度像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选举也被迫停止。

2、恢复和稳步发展(1979—) (1)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从有限发展到普遍; (2)选举权的价值不平等性逐步缩小,并向完全平等方向发展; (3)从记名投票发展到无记名投票; (4)直接选举范围从基层扩展到县级,并逐步向高层迈进; (5)从等额选举发展到差额选举; (6)在选举中逐步引进竞争机制。

选举制度发展的两条规律: 第一、 选举制度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第二、 选举制度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 平相一致。

三、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选举原则 ——是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 西方国家选举的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 平等选举权原则 直接选举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普遍原则的确立,大体上经历了从严格限制选举权到逐步放宽选举权,再到形式上确立普选权三个发展阶段。 在对选举的诸多限制中,影响最大的是财产限制、性别限制、教育限制和种族限制。

基本涵义 平等选举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理念在选举实践中的一种具体体现。 一是选举权的平等,即社会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 基本涵义 二是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值”的制度。

普遍选举权原则 我国选举的主要原则 平等选举权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为确保上述各项原则的贯彻,《选举法》做出了两项保障性规定— 经费保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 司法保障: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A、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二)、选民资格 1、选民? 2、西方国家选民资格的确定—— 财产限制、居住时间限制、年龄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职业限制等。 3、中国选民资格的确定 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资格的否定条件。还有哪些? 选民资格的肯定条件

判断: 我国选民资格的否定条件: A、精神病患者?? B、根据法律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判断: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三)选区划分 1、选区? 2、西方国家的选区划分 职业代表制(较少使用) 地域代表制(较多使用) 小选区制 1人 中选区制 2—10人 大选区制 10人以上

3、我国的选区划分 第一:以地域划分为主,辅之以工作单位及界别划分的方式; 第二:从我国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民主决定选民与代表人数的比列; 第三:实行混合选区制。

(四)选举方式 1、西方国家的选举方式 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 2、我国选举的主要方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竞选。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方式 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方式 委托投票

(五)选举过程 西方国家: 选民登记( “职权主义”、“申告主义”) 选民投票(比例代表制、相对多数制、绝对多数制) 选票计算(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混合代表制) 选举结果的确认(主持选举事务的机构)

我国选举的过程: 选民登记(职权主义) 选民投票(绝对多数制—直选?间选?罢免票?) 选票计算(多数制—绝对多数制?简单多数制?特 定多数制) 选举结果的确认(各级选举委员会)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走向 (一)存在的问题 1、选举组织机构的非专职化、非常设化。(可能导致的问题??) 2、选举理论的缺陷: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误读,使选举制度被扭曲。(导致:利益断链、竞争缺失、高投票率下的低质量参与等) 3、选举法规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具体表现为: 法律弹性较大、存在盲点、缺少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等。

(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对策分析 1、选举组织常设化。 2、完善选举法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3、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4、加强对选举制度的理论研究。 5、完善候选人介绍的方法,在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候选人的参选意识和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6、扩大直选范围。

我国主持选举的机构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规定选举日期;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此外,还有拟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