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憲法與人權
課前引言 1990年代,東歐各國的共產黨一一垮臺,各國也紛紛揚棄共產主義,走向民主制。這些國家民主化後的首要任務便是制定新憲法。為什麼這些東歐國家從共產國家轉型為民主國家,非得要制定新憲法呢?
「基本人權」一直是憲法規範內容必要且重要的一部分,且隨著「人權」意識高漲,人權議題也受到各方重視。例如,須按捺指紋才核發身分證的規定,大法官以該規定侵犯個人的資訊隱私權為理由而宣告違憲;或者為了保障學生人權,於教育基本法明定學生不應受到任何體罰,侵害其身心。本課首先就憲法的意義、功能、內容及基本原則等加以說明,並探討「人權」與「人性尊嚴」的內涵,最後介紹四種重要的人權類型,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及社會權。
一、認識憲法 ( 一)憲法的意義與分類 1.憲法的意義 ( 1 ) 是國家的基本法,一切法律規範的 源頭。 ( 2 ) 有關一個國家的形態、組織架構、權力之行使與限制,以及人民在國家中之地位與基本權利的根本規範。
一、認識憲法 集思苑 當一個國家的體制發生根本的變化時,往往會制定新的憲法或修改原來不合宜的憲法規定,以建立國家新的基本規範。正如同東歐國家揚棄共產主義而轉型為民主國家,因此須制定新的憲法,以作為新興民主國家建制的準據。又如滿清帝制遭推翻,民國建立後,便須著手準備制定新憲法,而不可沿用清朝舊有的體制。
一、認識憲法 2.憲法的主要分類 ( 1 )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依據憲法的表現形 A.成文憲法:單獨以法典形式所表現的憲法,如中華 民國憲法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德國基本法。 B.不成文憲法:無憲法法典存在,但從普通法律、司 法判例或各種政治慣例中,歸納、發展出一套有關國家運作與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法則。這些法則雖無憲法法典的形式,實質上卻具有如同憲法法典般的地位與功能。
一、認識憲法 世界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美國(1789年) 美國憲法屬於民定憲法。 美國憲法前言: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國家 (Union),……. 圖片中可以看到特別大的字體 : We the People …… 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託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尊。 ShutterStock ©
一、認識憲法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以憲法修改程序是否不同於普通立法程序為標準 A.柔性憲法: 憲法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 無異 B.剛性憲法: 與普通立法程序有異,且修憲的難度較立法為高。
一、認識憲法 ( 二)憲政主義思想與憲政國家 1 . 憲政主義:指的是本於國民主權的思想,主 張一切國家權力均來自人民;人民與國家之地位,以及國家所得行使的權力,均應受憲法的 規範制約。 2 . 實踐憲政主義思想的國家,便是憲政國家。
一、認識憲法 ( 三)我國憲法的演變 1 . 萌芽於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 。 2 . 民國成立後,曾制定臨時約法。 3 . 民國35 年12 月25 日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 年 元旦公布,自同年12 月25 日實施。 4 . 民國36 年制定權宜性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款; 主要 是授予總統於動員戡亂時期行使緊急處分之權。 5 . 臨時條款分別於民國49 年、55 年( 二次)、61 年四度 修正,授予總統相當多的權力。又因為長期實施戒 嚴,人民原受憲法保障的諸多基本權利,均受到相當 嚴苛的限制。
一、認識憲法 6 民國80 年憲政改革運動開始,廢止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政,自此我國才可說是真正開始實行民主憲政。 6 民國80 年憲政改革運動開始,廢止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政,自此我國才可說是真正開始實行民主憲政。 7. 為解決憲法本文中許多以實施的規定,遂難以修憲程序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藉此調整憲法本文中不適合之規定。 8 . 自民國80 年首度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至今,共歷經七次修正,其中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遭司法院大法官第499號解釋宣告為違憲而失效。
一、認識憲法 ( 四)憲法的功能 1 .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人民可對國家主張的各種權利, 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 2 . 規範國家組織與運作 透過憲法對於國家之組織與運作加以規定,避免國 家機關濫用權力,危害人民。 3.凝聚全民共識並引導國家發展 憲法內容往往表現了全民的價值共識。 4.穩定政治秩序,維持和平 為防止國家陷入混亂與無秩序狀態,透過違憲審查 制度,以維護憲法的權威與效力。我國憲法明定由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一)憲法主要內容概觀 憲政主義思想所影響的憲法,其精神與主要內涵 一定包含三大部分: 1.首先,憲法會就國家的基本要素與形式加以規定。 2.其次,憲法會列出人民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清單, 並定有概括保障基本權利的規定。 3.第三,憲法會就國家組織以及國家權力行使的法則 與限度等事項加以規定。 此外,也會規定國家的各種應盡的義務與應履行的任務定,我國憲法中的基本國策規定即是。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二)憲法基本原則 1.民主原則 (1)國民主權:指人民擁有國家中至高無上的主權,國 家一切權力均來自人民的託付。 (2)民主正當性要求: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必須可回 溯至人民的意志,此即為民主正當性的要求。 (3)多數決法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對於少數者的意見 與選擇應建立機制保障他們的權利。 (4)平等參政權:民主原則下,每個人民均應享有平等 參與政治程序之權利與機會,也就是應享有平等參 政權的保障。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二)憲法基本原則 2.法治國原則 (1)目的即在於確保國家權力之組織與 行使充分受到的規範。國家必須依法而治,不得恣意濫權。 (2)權力分立 :依孟德斯鳩倡議將國家權力的屬性區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種 。 (3)監督與制衡: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必須相互監督、制衡,以避免各國家權力機關在其所取得的權力範圍內恣意濫權,而侵害到人民權利。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二)憲法基本原則 3.社會國原則 (1)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社會問題日趨嚴重,憲政國家 不僅應該是民主與法治國,同時也必須是積極照顧 人民生活的社會國。 (2)社會國原則要求國家應保障每個人民均享有維護其 人性尊嚴所必需之最低限度的生活憑藉。 (3)國家為追求社會國目標,須視財政能力而持續不斷 地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逐步提升全民福祉,並擴 大受益分享社會福利的範圍。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一)人權的理念與發展 1.人權指的是生而為人,對國家所得享有的權利。 2.人權保障的思想源自啟蒙時期洛克、盧梭等思想家 的主張。他們認為,凡是生而為人,就應該擁有一 些與生俱來的權利,國家不得恣意剝奪或侵犯,這 也就是「天賦人權」的主張。 3.隨著憲政主義思想的普及,各憲政民主國家除了在 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外,也體認到國際社會中也應 該共同為人權保障而努力。因此國際社會中陸續出 現了各種以保障人權為宗旨的國際條約,例如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1966 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等。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歷史上重要人權文件: 1.大憲章:英國,1215年。 2.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 3.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 4.人權宣言:法國,1789年。 5.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 6.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 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二)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1.憲法,是以人民為本位。因此,憲法必須保障人民 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2.藉由憲法的人權保障,國家權力之行使必須尊重並 保護人權,不得恣意侵害,從而人民為憲政國家之 主體的人本思想也才得以彰顯。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三)人權的內涵 1.人性尊嚴為人權保障之基礎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根本出發點在於肯定每一個人 在憲法下均應享有人性尊嚴的尊重與維護,亦即肯 定每個人均是自主獨立的個體,其存在皆是具有意 義的生命。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2.人權的類型:主要有 (1)自由權、財產權: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國家權力 之侵害或不當干預; (1)自由權、財產權: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國家權力 之侵害或不當干預; (2)平等權:在於確保人民享有國家的公平對待; (3)參政權與各種受益權:是人民據以請求參與政治 運作或權利保護的權利; (4)社會權:是人民請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照顧的權 利,例如工作權、受教育的權利等。 立法院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集思苑 1.曉新為破壞一平之名譽,到處散布一平為求升官而對長官行賄的謠言。一平認為曉新侵害他的名譽,乃向檢察官提出誹謗罪之告訴;曉新則認為自己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曉新可否主張自己享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規定是否侵害犯罪前科者的「職業選擇自由」而違憲?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自由權的意義 1.目的是在保障人民可據以主張在各個自由權所保護 的範圍內,不受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或侵害。 2.此類型的基本權,可說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中 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類型。 (二)自由權的保障範圍 1.以個人為中心的生命、身體、居住與遷徙自由等; 2.以個人精神為中心的思想、言論、講學、著作、出 版、良心與宗教信仰自由等; 3.以財產為中心所形成的財產權等; 4.屬於社會性、群體性活動的職業自由、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等。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三)認識幾種主要的自由權 1.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保障個人的身體與行動不受國家非法侵 犯,是人民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只有當人身自由獲 得確保時,人民也才有進一步有效享有其他自由權 保障的可能。 (2)國家以逮捕、拘禁、審問與處罰等方式,侵害或剝 奪人民對其身體與行動的自主權。因此應嚴格限定 行使的機關、方式與程序。 (3)人民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時,應將原因以書面 告知本人及指定之親友,並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 轄區法院審問,其本人或他人也可聲請該管轄區域 的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2.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保障人民對外表現思想、意見與觀念時, 不受國家不當地干預或限制。 (2)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原則上應包括各種各 樣的言論內容,也涵蓋所有類型的媒體表現方式。 (3)國家仍可以在合於憲法所定的要件下,於合理的範 圍內限制言論自由的行使。 3.財產權的保障 (1)保障人民合法所取得的財產,不受國家不法侵奪。 (2)受財產權所保障的私有財產,其概念與範圍都必須 由國家以法律明定,且並非毫無限制。例如,限制 使用騎樓的權利。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四)基本人權保障的界限 1.目的必須合憲 限制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目的必須是合乎憲法的 規定,亦即必須是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2.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欲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先由立法者制定法 律,此項要求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3.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不得超過合 理必要的範圍,學理上稱為比例原則。 ShutterStock ©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五、平等權 (一)平等權的內涵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論是立法、行政、考試、司法及監察行為,均不得做恣意之區別對待。即「禁止恣意原則」。
五、平等權 集思苑 兩性平等工作法中規定女性工作者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一天,男性則無此權利。你認為以生理差異的區別,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 (二)性別平等 基於男女性別平等的要求,原則上立法者不得因性 別之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但基於男女先天生 理差異,以性別做為法律區別對待的標準,並非完 全在禁止之列。
五、平等權 集思苑 政府為了讓特種學生(如原住民、僑生等)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設立不同程度的加分制。源自美國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乃為矯正種族歧視,所設計之各種優待少數團體或族群的規定。但此政策也造成正反不同的評價:正面的評價包括實踐實質平等、促進多元文化;負面的評價包括容易增加種族間衝突、加深不平等的標記。 你認為這種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
五、平等權 (三)弱勢與少數族群之保護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弱勢與少數族群之保護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論是立法、行政、考試、司法及監察行為,均不得做恣意之區別對待。即「禁止恣意原則」。
六、參政權 (一)參政權的行使,因直接民主程序或間接民 主程序而有不同: 1.在直接民主程序中,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憲法 第17條直接稱為創制權與複決權。 2.在間接民主程序中,人民對候選人行使選舉權與罷免 權,人民也可參選而行使被選舉權。 (二)廣義參政權還包括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 1.應考試之權,指報考國家所舉辦之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以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 2.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 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的權利。
七、社會權 1.社會權要求國家應積極實現各個權利內涵,以滿足人 民的需求;國家因而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主要的手 段是社會立法與社會行政。 2.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的社會權,一般認為有第15條所 定的生存權、工作權,與第21條所定的受國民教育之 權利;此外,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中,第152條「人民 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 155條後段「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 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規定。 3.憲法社會權的規定,雖然課予國家積極實現相關保障 內容的義務,但卻無法賦予個別人民有直接依據憲法 向國家要求特定社會福利給付的權利。
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針對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等各方面國家應盡的義務作規定。另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也是關於基本國策的規定。
釋字第499號 1999年第5次修憲,國大代表自行將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的任期都延長到2002年6月30日,違反利益迴避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且修正程序採無記名投票牴觸公開透明原則。後來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99號,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