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憲法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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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 憲法與人權

課前引言 1990年代,東歐各國的共產黨一一垮臺,各國也紛紛揚棄共產主義,走向民主制。這些國家民主化後的首要任務便是制定新憲法。為什麼這些東歐國家從共產國家轉型為民主國家,非得要制定新憲法呢?

「基本人權」一直是憲法規範內容必要且重要的一部分,且隨著「人權」意識高漲,人權議題也受到各方重視。例如,須按捺指紋才核發身分證的規定,大法官以該規定侵犯個人的資訊隱私權為理由而宣告違憲;或者為了保障學生人權,於教育基本法明定學生不應受到任何體罰,侵害其身心。本課首先就憲法的意義、功能、內容及基本原則等加以說明,並探討「人權」與「人性尊嚴」的內涵,最後介紹四種重要的人權類型,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及社會權。

一、認識憲法  ( 一)憲法的意義與分類 1.憲法的意義 ( 1 ) 是國家的基本法,一切法律規範的 源頭。 ( 2 ) 有關一個國家的形態、組織架構、權力之行使與限制,以及人民在國家中之地位與基本權利的根本規範。

一、認識憲法  集思苑 當一個國家的體制發生根本的變化時,往往會制定新的憲法或修改原來不合宜的憲法規定,以建立國家新的基本規範。正如同東歐國家揚棄共產主義而轉型為民主國家,因此須制定新的憲法,以作為新興民主國家建制的準據。又如滿清帝制遭推翻,民國建立後,便須著手準備制定新憲法,而不可沿用清朝舊有的體制。

一、認識憲法  2.憲法的主要分類 ( 1 )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依據憲法的表現形 A.成文憲法:單獨以法典形式所表現的憲法,如中華 民國憲法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德國基本法。 B.不成文憲法:無憲法法典存在,但從普通法律、司 法判例或各種政治慣例中,歸納、發展出一套有關國家運作與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法則。這些法則雖無憲法法典的形式,實質上卻具有如同憲法法典般的地位與功能。

一、認識憲法 世界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美國(1789年) 美國憲法屬於民定憲法。 美國憲法前言: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國家 (Union),……. 圖片中可以看到特別大的字體 : We the People …… 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託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尊。 ShutterStock ©

一、認識憲法 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以憲法修改程序是否不同於普通立法程序為標準 A.柔性憲法: 憲法修改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 無異 B.剛性憲法: 與普通立法程序有異,且修憲的難度較立法為高。

一、認識憲法 ( 二)憲政主義思想與憲政國家 1 . 憲政主義:指的是本於國民主權的思想,主 張一切國家權力均來自人民;人民與國家之地位,以及國家所得行使的權力,均應受憲法的 規範制約。 2 . 實踐憲政主義思想的國家,便是憲政國家。

一、認識憲法  ( 三)我國憲法的演變 1 . 萌芽於清末的君主立憲運動 。 2 . 民國成立後,曾制定臨時約法。 3 . 民國35 年12 月25 日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 年 元旦公布,自同年12 月25 日實施。 4 . 民國36 年制定權宜性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款; 主要 是授予總統於動員戡亂時期行使緊急處分之權。 5 . 臨時條款分別於民國49 年、55 年( 二次)、61 年四度 修正,授予總統相當多的權力。又因為長期實施戒 嚴,人民原受憲法保障的諸多基本權利,均受到相當 嚴苛的限制。

一、認識憲法  6 民國80 年憲政改革運動開始,廢止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政,自此我國才可說是真正開始實行民主憲政。 6 民國80 年憲政改革運動開始,廢止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憲政,自此我國才可說是真正開始實行民主憲政。 7. 為解決憲法本文中許多以實施的規定,遂難以修憲程序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藉此調整憲法本文中不適合之規定。 8 . 自民國80 年首度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至今,共歷經七次修正,其中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遭司法院大法官第499號解釋宣告為違憲而失效。

一、認識憲法  ( 四)憲法的功能 1 . 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人民可對國家主張的各種權利, 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 2 . 規範國家組織與運作 透過憲法對於國家之組織與運作加以規定,避免國 家機關濫用權力,危害人民。 3.凝聚全民共識並引導國家發展 憲法內容往往表現了全民的價值共識。 4.穩定政治秩序,維持和平 為防止國家陷入混亂與無秩序狀態,透過違憲審查 制度,以維護憲法的權威與效力。我國憲法明定由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 (一)憲法主要內容概觀 憲政主義思想所影響的憲法,其精神與主要內涵 一定包含三大部分: 1.首先,憲法會就國家的基本要素與形式加以規定。 2.其次,憲法會列出人民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清單, 並定有概括保障基本權利的規定。 3.第三,憲法會就國家組織以及國家權力行使的法則 與限度等事項加以規定。 此外,也會規定國家的各種應盡的義務與應履行的任務定,我國憲法中的基本國策規定即是。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 (二)憲法基本原則 1.民主原則 (1)國民主權:指人民擁有國家中至高無上的主權,國 家一切權力均來自人民的託付。 (2)民主正當性要求: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必須可回 溯至人民的意志,此即為民主正當性的要求。 (3)多數決法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對於少數者的意見 與選擇應建立機制保障他們的權利。 (4)平等參政權:民主原則下,每個人民均應享有平等 參與政治程序之權利與機會,也就是應享有平等參 政權的保障。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 (二)憲法基本原則 2.法治國原則 (1)目的即在於確保國家權力之組織與 行使充分受到的規範。國家必須依法而治,不得恣意濫權。 (2)權力分立 :依孟德斯鳩倡議將國家權力的屬性區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種 。 (3)監督與制衡: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必須相互監督、制衡,以避免各國家權力機關在其所取得的權力範圍內恣意濫權,而侵害到人民權利。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基本原則 (二)憲法基本原則 3.社會國原則 (1)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社會問題日趨嚴重,憲政國家 不僅應該是民主與法治國,同時也必須是積極照顧 人民生活的社會國。 (2)社會國原則要求國家應保障每個人民均享有維護其 人性尊嚴所必需之最低限度的生活憑藉。 (3)國家為追求社會國目標,須視財政能力而持續不斷 地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逐步提升全民福祉,並擴 大受益分享社會福利的範圍。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 (一)人權的理念與發展 1.人權指的是生而為人,對國家所得享有的權利。 2.人權保障的思想源自啟蒙時期洛克、盧梭等思想家 的主張。他們認為,凡是生而為人,就應該擁有一 些與生俱來的權利,國家不得恣意剝奪或侵犯,這 也就是「天賦人權」的主張。 3.隨著憲政主義思想的普及,各憲政民主國家除了在 憲法中保障人民權利外,也體認到國際社會中也應 該共同為人權保障而努力。因此國際社會中陸續出 現了各種以保障人權為宗旨的國際條約,例如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1966 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等。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歷史上重要人權文件: 1.大憲章:英國,1215年。 2.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 3.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 4.人權宣言:法國,1789年。 5.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 6.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 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 (二)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1.憲法,是以人民為本位。因此,憲法必須保障人民 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2.藉由憲法的人權保障,國家權力之行使必須尊重並 保護人權,不得恣意侵害,從而人民為憲政國家之 主體的人本思想也才得以彰顯。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 (三)人權的內涵 1.人性尊嚴為人權保障之基礎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根本出發點在於肯定每一個人 在憲法下均應享有人性尊嚴的尊重與維護,亦即肯 定每個人均是自主獨立的個體,其存在皆是具有意 義的生命。

三、人權的理念與內容  2.人權的類型:主要有 (1)自由權、財產權: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國家權力 之侵害或不當干預; (1)自由權、財產權:在於保障人民免於受國家權力 之侵害或不當干預; (2)平等權:在於確保人民享有國家的公平對待; (3)參政權與各種受益權:是人民據以請求參與政治 運作或權利保護的權利; (4)社會權:是人民請求國家提供社會福利照顧的權 利,例如工作權、受教育的權利等。 立法院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集思苑 1.曉新為破壞一平之名譽,到處散布一平為求升官而對長官行賄的謠言。一平認為曉新侵害他的名譽,乃向檢察官提出誹謗罪之告訴;曉新則認為自己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曉新可否主張自己享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規定是否侵害犯罪前科者的「職業選擇自由」而違憲?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自由權的意義 1.目的是在保障人民可據以主張在各個自由權所保護 的範圍內,不受國家權力的不當干預或侵害。 2.此類型的基本權,可說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中 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類型。 (二)自由權的保障範圍 1.以個人為中心的生命、身體、居住與遷徙自由等; 2.以個人精神為中心的思想、言論、講學、著作、出 版、良心與宗教信仰自由等; 3.以財產為中心所形成的財產權等; 4.屬於社會性、群體性活動的職業自由、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等。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三)認識幾種主要的自由權 1.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保障個人的身體與行動不受國家非法侵 犯,是人民一切自由權的基礎。只有當人身自由獲 得確保時,人民也才有進一步有效享有其他自由權 保障的可能。 (2)國家以逮捕、拘禁、審問與處罰等方式,侵害或剝 奪人民對其身體與行動的自主權。因此應嚴格限定 行使的機關、方式與程序。 (3)人民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時,應將原因以書面 告知本人及指定之親友,並最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 轄區法院審問,其本人或他人也可聲請該管轄區域 的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2.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保障人民對外表現思想、意見與觀念時, 不受國家不當地干預或限制。 (2)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原則上應包括各種各 樣的言論內容,也涵蓋所有類型的媒體表現方式。 (3)國家仍可以在合於憲法所定的要件下,於合理的範 圍內限制言論自由的行使。 3.財產權的保障 (1)保障人民合法所取得的財產,不受國家不法侵奪。 (2)受財產權所保障的私有財產,其概念與範圍都必須 由國家以法律明定,且並非毫無限制。例如,限制 使用騎樓的權利。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四)基本人權保障的界限 1.目的必須合憲 限制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目的必須是合乎憲法的 規定,亦即必須是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2.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欲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先由立法者制定法 律,此項要求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3.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不得超過合 理必要的範圍,學理上稱為比例原則。 ShutterStock ©

四、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五、平等權 (一)平等權的內涵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論是立法、行政、考試、司法及監察行為,均不得做恣意之區別對待。即「禁止恣意原則」。

五、平等權 集思苑 兩性平等工作法中規定女性工作者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一天,男性則無此權利。你認為以生理差異的區別,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 (二)性別平等 基於男女性別平等的要求,原則上立法者不得因性 別之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但基於男女先天生 理差異,以性別做為法律區別對待的標準,並非完 全在禁止之列。

五、平等權 集思苑 政府為了讓特種學生(如原住民、僑生等)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設立不同程度的加分制。源自美國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乃為矯正種族歧視,所設計之各種優待少數團體或族群的規定。但此政策也造成正反不同的評價:正面的評價包括實踐實質平等、促進多元文化;負面的評價包括容易增加種族間衝突、加深不平等的標記。 你認為這種優惠性的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

五、平等權 (三)弱勢與少數族群之保護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弱勢與少數族群之保護 1.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論是立法、行政、考試、司法及監察行為,均不得做恣意之區別對待。即「禁止恣意原則」。

六、參政權 (一)參政權的行使,因直接民主程序或間接民 主程序而有不同: 1.在直接民主程序中,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憲法 第17條直接稱為創制權與複決權。 2.在間接民主程序中,人民對候選人行使選舉權與罷免 權,人民也可參選而行使被選舉權。 (二)廣義參政權還包括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 1.應考試之權,指報考國家所舉辦之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以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 2.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 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的權利。

七、社會權 1.社會權要求國家應積極實現各個權利內涵,以滿足人 民的需求;國家因而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主要的手 段是社會立法與社會行政。 2.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的社會權,一般認為有第15條所 定的生存權、工作權,與第21條所定的受國民教育之 權利;此外,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中,第152條「人民 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 155條後段「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 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規定。 3.憲法社會權的規定,雖然課予國家積極實現相關保障 內容的義務,但卻無法賦予個別人民有直接依據憲法 向國家要求特定社會福利給付的權利。

基本國策 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針對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邊疆地區等各方面國家應盡的義務作規定。另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也是關於基本國策的規定。

釋字第499號 1999年第5次修憲,國大代表自行將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的任期都延長到2002年6月30日,違反利益迴避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且修正程序採無記名投票牴觸公開透明原則。後來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99號,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