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通用版) 2014年3月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专场培训 一、遵从引导提示 二、所得税汇缴基本要求 三 、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四 五、 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三 、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四 五、 其他注意事项
二、所得税汇缴基本要求 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网站 网址:http://www.jsszyq-n-tax.gov.cn 点击“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红色浮动方块) 里面有包括汇缴一站通等一系列通知公告,包括所有优惠备案的资料清单。 所得税汇缴基本须知——汇缴一站通(汇缴准备、填报说明、汇缴政策)http://www.jsgs.gov.cn/col/col3421/index.html 请自行上网阅读! 纳税服务热线: 66963068 申报信息技术问题:66963160
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汇缴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报备事项相关资料; 4.对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说明)、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项目进行说明,不含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下同)、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凭证; 对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说明)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在申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具体优惠项目的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2.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专项申报具体资产损失类型的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3.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4.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总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境外抵免、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确定、房地产企业预提(应付)费用、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清算、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四、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网上办税厅入口”。网上申报暂不支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上门申报。纳税人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具体请参见园区汇缴一站通网站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资料报送要求 查账征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报送的资料一般应使用A4纸,按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资料报送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①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③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1)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程序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在网上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申报成功后按规定打印并签名盖章 将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连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表注意事项: (1)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相关征管规定的范围填报资产损失金额,第2-6行填报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第7行填报下一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2)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申报资产损失但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本表保留“企业申明”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两行次,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报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3)当年发生并扣除的数据,填入“本年度”列; 在本年度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填入“以前年度”列。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表注意事项: (3)当年发生并扣除的数据,填入“本年度”列; 在本年度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填入“以前年度”列。 (4)注意,有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企业,请注意该表填报数据与申报表的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营业外支出和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42行“财产损失”项目的对应关系。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参照文件: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及园区局汇缴公告。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专项申报程序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相关要求准备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在4月15日前连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 企业在网上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申报成功后打印并敲章 将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连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填表注意事项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填表注意事项 ①本表为纳税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才需要填写;且 申报扣除制是年度一次性申报,季度时发生损失是不需要前来 办理申报的。 ②企业需逐项(逐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受理表》,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规定时间前报送至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同时报送相关 资料详见下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 料一览表》中按照资产损失类别和原因分类规定的附报资料要 求。 ③本表按照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填一张表并附报相关资料 。提示:“非货币资产损失“属于大类,其中的“存货损失“ 属于小类,而“报废”、“盘亏”或“被盗”等是存货损失的 原因。 ④请注意,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企业,请注意该表填报数据 与申报表的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营业外支出和附表三《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42行“财产损失”项目的对应关系。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常见问题特别提醒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由于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
三、资产损失申报简介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追索相关情况。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1) 优惠资格审批(备案)申报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在申报前按规定提请备案(审批)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备案(审批)受理成功后,才能在年度申报表相应栏次内填写税收优惠金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具体见园区局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备案)资料受理公告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2) 备案或报送资料(其他事项) 未定义为税收优惠但对此有专项要求,在汇缴申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包括: 一般事项类,如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等; 房地产专项,如成本对象备案,毛利率差异调整等; 境外税收抵扣类,如取得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等 具体见园区局企业所得税备案或报送资料受理表(其他事项)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参照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照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税发〔2009〕81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二)加速折旧 企业外购的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参照文件:财税【2012】第027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季度预缴不享受优惠! 参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2】10号;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5%) 季度预缴不享受优惠!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根据财税[2010]111号规定: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在纸质申报表声明所从事行业不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在纸质申报表声明所从事行业不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可以填入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 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4号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 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 36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 )
相关程序法规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 函〔2009〕203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总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企业具有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 明。 5、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说明(无固定格式,涉及费用 分摊需说明分摊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材料: (1)高新收入比例说明: 提供高新收入明细账,或者按高新收入不同类别提 供汇总帐,说明高新收入的构成。 (2)高新人员比例说明: 名字 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学历 专业 是否签订正式合同 是否缴纳社保 临时工全年工作天数 备注 1 科技人员 2 3 4 研发人员 5 6 7 其他 8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 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 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 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科技人员的统计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与企业签订 了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于未签订了一年(含) 以上劳动合同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或劳务派遣工,全年 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 技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口径同上。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 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 ; 3. 技术服务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10%以上; 注意: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范围、时限、条件; 备案时因提供相关花名册(字段:姓名、任职时 间、学历、岗位类别、有无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 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其他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2013年度备案为例,注意三点: 近三个会计年度为:2011年、2012年、2013年、; 销售收入总额为: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栏,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 销售收入 最近一年为:2013年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年总收入为:年度申报表中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 入合计”与“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栏之和。
高新优惠以及高新复审中发现的问题 1、无研发费用明细账 企业仅能提供研发费结构明细表,并按项目归集了 具体金额,但是无具体研发费用明细账,从结构明 细表中可以看出研发费用是从管理费用中挑出一部 分计入研发费用。 2、研发费没有按项目核算 企业能提供研发费用明细账,但是明细账仅在管理 费用下设二级科目研发费用,没有进一步的按项目 核算的三级科目,而在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显示 企业有多个研发项目,且分摊的依据、理由并不合 理、充分。
高新优惠以及高新复审中发现的问题 3、研发费归集内容不规范 (1)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界限划分模糊,试生产阶段产 品从财务核算和技术指标上均与正常产品无显著差 异,人为扩大研发费用核算范围。 (2)资本化项目与费用化项目划分不清随意调节,如 有的企业将形成不动产的工程项目支出列入高新研 发费。 (3)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支出列入研发费支出 (4)将其他与研发无直接关系的杂项全部归集其他费 用中,导致其他费用超过全部研发费用比例的10% (5)委外研发费仅能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 总额。
高新优惠以及高新复审中发现的问题 4、高新收入归集不规范 高新收入比例未附收入归集明细账,或按产品大类 分类汇总,财务上无法准确划分高新与非高新收入 ,部分企业将与高新技术无直接关系的产品销售收 入计入。 5、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界限模糊 在企业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中,研发人员除研发中心 外,存在物流、销售、文秘、财务等与研发无直接 关联的人员,或研发人员专业非技术相关,如文教 专业等,如有特殊情况,需具体说明此类人员具体 参与的研发工作。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41号) 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经科技局确认盖章) ; 2、《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 预算(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和经 费预算,项目计划书提纲参照《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 况表》,将内容进行扩充、细化);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全部研发人员名单,注明部门 、岗位、研发职责、是否签订合同)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需根据《领域》 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单独一张纸说明) 9、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 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 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情况归集表; 10、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 “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 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 件,并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申请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具体至归集表八大项内容以 及详细差异原因)
(二)、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1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13、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 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4、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 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 告或鉴证
(二)、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12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经 与科技局商定,为减少企业时间成本,企业在科技局网站 下载《告知书》后,作为年度研发加计扣除备案组成资料 ,备案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告知书》中盖章确认。空白 的告知书在园区网站上也有挂,填好后和备案资料一起递 交办税服务厅,盖章后返还。 编号是指科技局立项的编号。 第13项是指企业应当提供资料说明研究开发的实际 效果。企业是否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第三方材料,应 当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企业研发未成功,或未取得知识产 权证书,则不需提供知识产权证书。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 国税发[2008]116号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当年申请额为当年摊销额,摊销期间每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研究开发方式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委托开发: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 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116号的补充)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中注意事项 1、财税2013年70号文出台后,归集表已经更改 ; 2、企业当年取得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补贴金额需进行扣减; 3、试生产、小批量生产属于规模化生产之前的必经阶段,且相关费用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相关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4、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废品、次品、等外品、下脚料等变卖产生的收入不需要冲减研发费用。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国税函[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国税函[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材料 2.燃料 3.动力费用 4.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奖金 4.缴纳的“五险一金”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国税函[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1.仪器 2.设备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软件 2.专利权 3.非专利技术
费 用 项 目 发生额 国税函[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其中: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新产品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资料翻译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合计数(1+2+3···+34)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加计扣除额(35-36)×50%
(五)、专账处理的要求 文件依据: 国税发【2008】116号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 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 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 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 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 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
(五)、专账处理的要求 苏国税函[2009]41号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 证和明细账对应; 2、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 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3、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 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 间进行合理分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企业会计制度》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费、…… 建议企业可以设置“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某项目”
(六)、研发费用归集加计与高新的区别 研发费用核算范围小于高新研发财务口径 (1)研发人员支出: 仅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含高新认定中核算 的间接与研发相关的科技人员。 仅指财务上核算应付职工薪酬范畴以及企业计入管理 费用由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 费。 (2)固定资产折旧: 仅指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不含高新核算的研发与生 产混用设备,计算高新时可按比例分摊属于研发的折 旧费用,计算加计扣除时必须全额剔除。 仅指属于企业的动产,房屋等不动产折旧摊销不能计 入。
(六)、研发费用归集加计与高新的区别 (3)其他费用: 高新归集中的其他费用如会议、差旅、办公、培养、 专家咨询以及保险费用等,高新研发费中对于知识 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凡不能与116号 文与70号文正列举项目一一对应的,不能加计扣除 。
财税[2013]70号其他主要变化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 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 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 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 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1、归入不属于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只改变尺寸、参数、排列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技术已经应用于产品生产; 只改变尺寸、参数、排列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设备维修、改装、常规设计变更;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公开的成果直接应用。
2、自行扩大研发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职工福利费、补充保险费、商业保险 ; 高层领导列示在研发人员名单中,未 直接参与研发,工资全部纳入研发费用; 不是研发专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 将正常生产用的模具作为专门用于中 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3、混淆研究开发与正常生产 企业的研究开发一般经历调研阶段、研发设 计阶段、样品(工艺、技术)制造(试验)阶段、 样品调试(测试、试验)阶段、调整阶段、鉴定阶 段。研发成功后,可能会正式量产。现阶段,少部 分企业混淆研究开发阶段与正常生产。 调研 研发设计 样品制造试验 样品调试试验 调整 鉴定阶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4、企业财务与研发部门沟通协作不够。企业财 务对项目的研发进程、研发人员出勤情况、研发材料领 用情况不清楚,由此带来研发费用核算的混乱、差错。 5、将政府补助收入、母公司拨款用于研究开发 ,但是未从研发加计扣除费用中扣除。或者,取得不征 税收入(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用于研发)用于研 发,未从研发加计扣除费用中剔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 6、与母公司合作研发,但是研发成果归属母公 司。同时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其实质是受托研发。 7、公司为关联公司从事加工制造,功能比较单 一,现开始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申请研发加计扣 除。需关注其功能与收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的企业,年度优惠备案均提交至 一楼办税服务大厅(第六税务分局) 1、审核点: 资料是否齐全 2、为提高效率,建议企业在备案资料中增加目录,如有多个研发项目,建议一个项目准备一份目录,且如果有多个项目,建议增加一张总加计金额的归集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10.1开始) 三、各类优惠备案政策导读 其他事项:政策性搬迁 1、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1-2012.9.30)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10.1开始)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10.1开始)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要点: 1、范围: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 企业需要进行的搬迁 2、搬迁收入=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 而取得的收入 3、搬迁支出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A、搬迁后重置资产的,包括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 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 B、搬迁后不重置资产的
A、搬迁后重置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内容包括: 购置土地使用权 购置或建造新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支出 技术改造支出 安置职工支出 注意:1、原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账面净值)不得从 搬迁收入中扣除,也不得作为资产损失单独在税前扣除; 2、扣除额以取得的搬迁收入为限。
B、搬迁后不重置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内容包括: 1、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 2、固定资产处置费用 注意:1、资产处置损失需作专项申报,但不能单独在税前扣除 ; 2、当支出>收入时体现为搬迁损失,此部分搬迁损失是可以税 前扣除的。 举例:企业取得搬迁收入70万元,拆迁资产账面净值100万元, 处置收入20万元,不考虑其他收支。 1、资产处置损失=100-20=80万元,需专项申报,但不能单独 税前扣除; 2、搬迁损失=70+20-100=-1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4、确认所得时点: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 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 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5、报送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 (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 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情况证明资料。 6、重置资产的税务处理: 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 ,
总局40号公告要点: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需要; 1、范围: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 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 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 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 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搬迁收入 (1)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 补偿收入,收入形式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包括:对被 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 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 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3)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 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搬迁支出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及福利费 (2)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3)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4)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5)因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 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6)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 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注意: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
4、确认所得时点:搬迁所得(损失)=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 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完成搬迁年度的判定: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 6、完成搬迁的条件:同时符合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生产经营收入指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中第一行“销售(营业 )收入合计”)
7、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 摊销年限。 (2)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 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该资产规定的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 ,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3)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就资产的净值,加上 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 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大修理”条件:同时符合(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 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延长2年以上。 (4)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 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加上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出,在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税法》规定年限摊销。
8、搬迁涉及的弥补亏损年度的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 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 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 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 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9、发生搬迁应报送资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 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 和迁入地)报送资料。逾期未报的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 定。 搬迁年度次年汇缴前需报送的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10、搬迁完成需搬迁清算 (1)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政策性搬迁台帐 )。 (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118号文和40号公告政策衔接——总局2013年11号公告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 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 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 ,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 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 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 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 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 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 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 算确定。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 政策性搬迁国税函[2009]118号、总局2012年40号公告、总局2013 年11号公告如何衔接? 答:1、2012年9月30日(含)之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最迟于 2012年度汇缴时完成搬迁清算的,可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 行(1)涉及工商变更的已完成变更登记;(2)自建的固定资产已 竣工结算或投入使用并进行会计核算;(3)外购的固定资产已入 帐。 2、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度汇缴前尚未完 成搬迁清算的,按2013年11号公告执行, (1)搬迁所得(搬迁收入-40号公告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 资产>0,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 折旧; (2)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到0, 在搬迁完成年度以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减去搬迁所得后 的余额作为其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数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应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 2012年9月30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一律按总局2012年40号公 告执行。 4、执行11号公告的企业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应在2012年 (我局放宽至2013年)汇缴申报前按照40号公告要求补备资料。
江苏省国税局解读 对于40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 企业,如有需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支出,则其以前 年度已扣除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已经转让或报废的并税前 扣除的部分,是否要纳税调增? 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 迁协议但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重置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作 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重置资 产支出,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或摊销,或者转让或报 废时已税前扣除的部分,应一次性在2012年度(我局放宽 至2013年度)汇缴申报时调整。对于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的重置资产的价值,以后年度不得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其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企业做好相关台帐确保以 后年度准确申报。
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搬迁所得 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 ①搬迁补偿收入 ③职工安置、搬迁费用等 118号文:=①+②-③-⑤ 按⑤确定 ②资产处置收入 ④拆迁资产的折余价值 40号公告:=①+②-③-④ ⑤重置固定资产 11号公告:=①+②-③-④-⑤ 按⑤-(①+②-③-④)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1、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的处理:及时调整征收 方式,否则按总局2012年27号公告规定,全额计入应税收 入额。 2、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企业重组适用特殊处理的除 外),以搬迁补偿收入收购现有企业股权的,不适用本办 法。 3、企业每年应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所得税事项做好 台帐,留存企业备查。每年审计报告应披露搬迁台帐。 4、搬迁补偿取得的是非货币形式的,应以公允价值确定 金额。(资产置换除外)
5、因搬迁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计提 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继续计提 折旧或摊销。 6、企业发生的搬迁费用支出在搬迁期间已进入当期损益 且未作纳税调整的,搬迁清算时不得重复扣除。 7、搬迁开始年度,以搬迁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开始年度, 协议未明确的,原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 算,但不得早于搬迁公告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 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的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预警提醒事项 根据园区局在2013年四季度预缴申报数据基础上筛选的申报提醒项目,分局近期将以短信或者《纳税服务提示函》的形式对汇缴企业进行预警提醒,请在年度申报时加以关注或自行调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预缴风险短信提示的处理 分局将根据园区局下发的预缴数据及上年申报数据分析情况,筛选出一些异常指标数据,进行提示提醒。其中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有:不征税收入申报、补贴收入申报等,要求企业汇缴申报前关注。
五、其他注意事项 (2)税务风险提示函的处理 另外针对期间费用绝对增长异常;营业外支出增长幅度异常;收入成本连续二年倒挂;年末存货与营收不匹配等信息,分局将制作纸质《税务风险提示函》,邮寄送达。 届时请收到提示函的企业核实相关数据,给予合理的解释;若有自行调整的内容,请写明调整项目及原因。纳税人应认真对待该函件,无论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均应专门制件情况说明,随汇缴资料一并报送。 如果不给予相关信息的反馈,我们将统一上报园区局风险管理部门。
五、其他注意事项 (3)联系方式的更新方式。 纳税人应及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加盖企业公章,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便于接收涉税提示提醒短信) 变更登记表放在汇缴下载资料中
五、其他注意事项 (4)申报前辅导需求的提出 严格依据省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要求,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的前提下,对确有个性化服务需求且该需求不超出分局职责范围的企业就所得税汇缴相关具体问题开展纳税咨询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备案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 (5)备案事项的风险提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备案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汇缴结束后,园区局将根据省局下发的风险数据,结合园区优惠情况筛选风险数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应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弄虚作假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查处。
五、其他注意事项 (5)时间节点 所有优惠备案均在 3月底前提交! 同期资料尽量与汇缴资料一并报送。 资产损失备案均在4月15日前提交! 汇缴纸质资料均在5月31日前报送(直接交至分局)! 同期资料尽量与汇缴资料一并报送。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