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宣贯培训讲义 (电力线路部分) 陈步生 二OO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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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宣贯培训讲义 (电力线路部分) 陈步生 二OO五年四月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修订前238条,修订后326条。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

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

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1 总 则 (同变电部分)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26条,修订后31条)

新增: 2.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增加: 2.2现场勘察制度 (说明: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具体增加的条款如下: )

增加: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增加: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明确了现场勘察的要点)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原29条修改) 1)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 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原30条)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新增: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原31条)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取消了原规程中“带电作业”)

新增: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原32条改写)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说明:明确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

说明: 1、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8条)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2、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2、附录4) 3、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

4、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补充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明确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安全距离的规定;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2.3.6条)

6、与原规程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相比,带电作业票增加了以下内容: a、增加了:“停用重合闸线路”栏; b、增加了“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邻近带电设备名称)”栏; c、增加了与调度工作许可和终结汇报栏; d、增加了“指定专责监护人”栏。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原35条修改)

新增: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说明: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说明:增加部分主要为满足电网“T”型接线等环网供电线路停电工作的需要,解释:T型接线)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原36条修改)

新增: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原128条改写,现规程明确了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均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则只要填用一张停电线路工作票即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明确了配合停电工作应在停电线路工作票上双方办理书面许可和终结手续,有利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如何进行申请办理停电和接地手续,即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原37条)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 (说明: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原33条)

新增: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原34条改写)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5)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6)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说明:考虑到各个层面的工作许可的安全责任,取消了工作许可权限“(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并将原规程第3点改为“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取消原规程第3点中“发电厂或变电所”许可线路的接地线的方式。)

新增: 2.3.11.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 工作班成员: 新增: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说明:对该条补充完善主要是强调个人安全责任和工作中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2.4工作许可制度 (说明:主要考虑到多层面的许可安全要求,并取消了不合时势的传达许可方式。)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原39条改写,取消原规程只有“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方式)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原40条改写,这里主要也是考虑到各个层面的许可方式,同时对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时的要求不变。)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说明:原41、42条改写,取消了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的许可方式)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送达。(原为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新增: 2.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原43条) 2.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原44条)

2.5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原45条修改)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原47条修改)

2.6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原48条)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原49条)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说明:这里删除了原规程“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特指是工作尚未结束,夜间不送电的情况)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原50条)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原51条) 新增: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原52条修改,取消了中间变电所)

2.7.3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原53条修改)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新增: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8条,修订后24条)

新增: 3.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原55条)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原56条改写,目的是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要求配电设备装置能满足安全要求)

3.3 验电 3.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原57条)

新增: 3.3.2 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新增: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 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原58条修改)

3.4装设接地线 3.4.1 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原59条修改)

新增: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原60条修改)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原62条修改)

3.4.5 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原61条)

新增: 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 mm² (如φ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原61条修改)

新增: 3.4.8 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新增: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新增: 3.5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新增: 3.5.2 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新增: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 mm²,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 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新增: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新增: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表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表3-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0、35 表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0、35 63(66)、110 安全距离(m) 0.70 1.00 1.50 表3-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3(66)、110 安全距离(m) 0.35 0.60 1.50 注 表3—1、表3-2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新增: 3.6.3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地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原19条,修订后25条)

4.1 线路巡视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原10条修改)

新增: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原11条)

新增: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新增: 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2      倒闸操作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事故紧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原13条修改)

4.2.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原14条修改)

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原14条) 新增: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说明: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

4.2.4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原15、16条修改)

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原15条)

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原17条)

4.2.8 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原19条)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原18条) 4.2.8 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原19条)

新增: 4.2.9 操作票应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 ,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4.3 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原20条)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原21条)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原22条)

4.3.4 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原22条) 4.3.5 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 (原23条)

4.4 砍剪树木 (原为砍伐树木) 4.4.1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原25条修改)

4.4.2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原26条修改)

4.4.3 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原27、28条修改)

新增: 4.4.4 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 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新增: 4 .4.6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原19条,修订后16条) 说明:原规程中有关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和同杆架设停电线路装设接地线的要求,移至第二章和第三章描述。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表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w)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3(66)—110 1.50 500 5.00 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5级,并应有专人监护。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要求工作或停电进行。 (原126条)

5.1.2 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原127条)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邻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原128条修改)

表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1.0 220 4.0 20、35 2.5 表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1.0 220 4.0 20、35 2.5 330 5.0 63(66)、110 3.0 500 6.0

5.2.2 邻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原129条)

5.2.3 在交叉档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但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接近至危险范围内)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绝缘子等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原130、131条修改)

5.2.4 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说明:删除了100m概念,标帜、色标和配戴识别标记,标记等要求放至5.3.5里面)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lO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原133条)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原134条)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原135条修改)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原139条修改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 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得进人带电侧的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原140条) 5.3.7 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原141条)

5.3.8 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原142条)

5.3.9 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原143条) 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 (原144条)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 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工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原195条) 5.4.2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原196条)

5.4.3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工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原197条) 5.4.4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原198条)

6 一般安全措施 (原57条,修订后74条) 说明: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 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 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 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 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

新增: 6.1 一般规定 6.1.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6.1.2 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说明:增加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新增: 6.1.3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说明:增加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新增: 6.1.4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说明: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新增: 6.1.5 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6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说明:本条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

6.2 高处作业 (说明: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高处作业”。原规程共8条,修改后为11条)

新增: 6.2.1 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做高处作业。(说明: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

6.2.2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为原85条修改,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

6.2.3 上杆塔作业前,应先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后,再行登杆。 (原82条修改)

上横担进行工作前,应检查横担连接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构件上。 (原88条修改) 6.2.4 登杆塔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原83、84条修改) 上横担进行工作前,应检查横担连接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构件上。 (原88条修改) (说明:修改后本条对登高设施使用的要求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了严禁上下杆塔的不规范方式。)

6.2.5 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伤害。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85条修改)

6.2.6 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他保护措施。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原89条修改)

新增: 6.2.7 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h。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说明:增加本条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新增: 6.2.8 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上进行工作。

新增: 6.2.9 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说明:本条参照热机部分第631至633条规定进行了修订:为避免由于梯子使用不规范导致的人身事故的发生,明确了梯子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过去在线路规程中未明确梯子的结构要求和使用中的加长使用规定。)

新增: 6.2.10 在杆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时,应使用特制的专用梯子。工作前应将梯子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应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水平使用普通梯子应经过验算、检查合格。 6.2.11 在架空线路上使用软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工作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6.3 坑洞开挖与爆破 (说明: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一节挖坑和第五节爆破,合并为“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共17条,修改后为18条)

6.3.1 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加强监护。 (原63条)

6.3.2 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原64条修改) 6.3.3 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原65条修改,具体规定了使用挡板、撑木时的要求,防止因工作中配合不当的导致的人身事故。)

新增: 6.3.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6.3.5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原66条的补充,增加了“加挂警告标牌”的要求,规定现场施工中向行人告知危险提示的义务,避免由于未提示危险导致的他人伤害的事故发生,引起的法律纠纷。 )

6.3.6 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原67条)

6.3.7 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原68条) 6.3.8 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原69条)

6.3.9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 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 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lO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工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原95条)

6.3.10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6.3.10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说明:原96条修改,增加了爆破人员持 证上岗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证 在爆破作业中的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管理规 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6.3.11 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原97条) 6.3.12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原98条)

6.3.13 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lOO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原99条)

6.3.14 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原100条)

6.3.15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原101条) 6.3.16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原102条)

6.3.17 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0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原103条) 6.3.18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原104条)

6.4起重与运输 6.4.1 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 (原105条修改)

6.4.2 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原106条修改)

6.4.3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铭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原112条修改)

6.4.4 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寸,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原109条) 6.4.5 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原110条)

6.4.6 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原107条) 6.4.7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原108条修改,增加部分的目的:以防止现场起重中由于绑扎不牢出现的落物伤人事故)

6.4.8 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113条) 6.4.8.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 6.4.8.2 用于人力起重为4.5; 6.4.8.3 用于机动起重为5-6 6.4.8.4 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 6.4.8.5 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6.4.9 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6.4.9 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表6-l 起重机械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20 35-110 220 330 500 与线路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距离(m) 1.5 2 4 6 7 8.5

6.4.10 复杂道路、大件运输前应组织对道路进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员交底。 6.4.11 运输爆破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时,应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标志。

6.4.12 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时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混凝土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原116条修改)

6.4.13 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工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原117条修改) 6.4.14 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左右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原119条)

新增: 6.4.15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 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定运输方案,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 多人抬杠电杆时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原118条修改)

新增: 6.4.17 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电设备、 变压器、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 (刀闸)前,应检查台、构架结构是否牢固。

6.5杆塔施工与检修 (说明: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本节“杆塔施工与检修”。原规程共12条。修改后为17条)

6.5.1 立、撤杆塔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说明:原70条修改,取消了“立、撤杆塔等重大施工项目(具体项目由供电局决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由各单位根据2.2条现场勘察结果确定)

6.5.2 立、撤杆塔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原71条) 6.5.3 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原72条) 6.5.4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和叉杆控制等。 (原73条)

6.5.5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6.5.6 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措施。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塔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防止立、撤杆塔过程中拉线跳动的措施。(说明:原75条修改,以防在施工中由于杆塔和拉绳接近带电设备导致群伤事故)

6.5.7 使用吊车立、撤杆塔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原76条) 6.5.8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原77条)

6.5.9 使用抱杆立、撤杆塔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原78条修改)

6.5.10 整体立、撤杆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各受力、连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杆顶起立离地约0.8m时,应对杆塔进行一次冲击试验,对各受力点处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7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线;起立至80°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说明:原79条修改,增加了对整体立、撤杆塔过程中停止、检查的明确规定,防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情况未处理好而盲目受力导致的事故发生。原起立60度改为70度,增加了起立80度的要求)

新增 : 6.5.11 牵引时,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说明:明确了立、撤杆过程中临时拉线的使用和锚桩设置的安全要求,防止在现场施工中由于临时锚桩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

6.5.12 已经立起的电杆,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回填土块直径应不大于30mm,每回填150mm应夯实一次。杆基未完全夯实牢固和拉线杆塔在拉线未制作完成前,严禁攀登。 (原80条修改,回填土质量要求,以防杆塔不稳固倒落伤人。) 新增: 杆塔施工中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新增: 6.5.13 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进行吊装工作。分段分片吊装时,应将各主要受力材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施工。

新增: 6.5.14 杆塔分解组立时,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提升抱杆时应逐节提升,严禁提升过高。单面吊装时,抱杆倾斜不宜超过15°;双面吊装时,抱杆两侧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新增: 6.5.15 检修杆塔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要拆除时,应事先作好补强措施。调整杆塔倾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或迈步、转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原85条部分内容)

新增: 6.5.16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采用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6.5.17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6.6 放线、紧线与撤线 6.6.1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原90条修改,取消了“放、换导线等重大施工项目(具体项目由供电局决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由各单位根据2.2条现场勘察结果确定。 )

6.6.2 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原91条)

6.6.3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原92条修改)

6.6.4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原92条修改) 6.6.5 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加设临时拉绳。 (原93条) 6.6.6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原94条)

7     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原6条,修订后16条) 说明: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改为“配电设备上的工作”,以适应配电网管理的需要。

7.1 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7.1.1 配电设备[包括: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低压配电室(箱)、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停电检修时,应使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同一天内几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可使用一张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上有电,并加强监护。 (原120条修改)

7.1.2 在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在停电的高、低压引线上验电、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时,可不用操作票。 (说明:原121条修改,明确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与配电变压器台的多处工作在工作票的执行和停电操作要求相同。 )

7.1.3 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变各侧的所有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原125条修改) 新增: 7.1.4 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新增: 7.1.5 配电设备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如无法直接验电,可以按3.3.3条的规定进行间接验电。 7.1.6 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 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充分放电、接地后 才能进行工作。 (原124条)

新增: 7.1.7 配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7.1.8 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7.1.9 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严禁带电插拔。可带电插拔的肘型电缆接头,不宜带负荷操作。

新增: 7.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7.2.1 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线路与裸导线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要求相同。 7.2.2 架空绝缘导线应在线路的适当位置,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以满足运行、检修工作的需要。 7.2.3 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停电接地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绝缘导线进行工作。

新增: 7.3 装表接电 7.3.1 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 7.3.2 电能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安装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和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

新增: 7.3.3 所有配电箱、电表箱均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工作人员在接触运用中的配电箱、电表箱前,应检查接地装置是否良好,并用验电笔确认其确无电压后,方可接触。 7.3.4 当发现配电箱、电表箱箱体带电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将其停电,查明带电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8     带 电 作 业 同变电安规, 变电安规,保留了带电水冲洗、感应电压防护,取消了带电爆炸压接。 线路安规,取消了带电水冲洗、感应电压防护,增加了带电爆炸压接。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本章节基本都为新增,共22条,内容较多)

新增: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

新增: 9.1.2 自制或改装和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SDl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新增: 9.1.3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9.1.4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新增: 9.2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 9.2.1各类绞磨和卷扬机 9.2.1.1 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新增: 9.2.1.2 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卷扬机不得少于3圈)。钢绞线不得进入卷筒。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新增: 9.2.1.3 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挡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人员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新增: 9.2.1.4 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平衡。严禁带拖斗牵引。拖拉机头牵引的绞磨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点保持5m以上的距离。

新增: 9.2.2 抱杆 9.2.2.1 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拉绳,人字抱杆应有二根拉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新增: 9.2.2.2 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 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新增: 9.2.3导线联结网套 导线穿入联结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网套末端应以铁丝绑扎不少于20圈。

新增: 9.2.5 卡线器 其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应予报废。

新增: 9.2.6 放线架 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形成垂直角度。 9.2.7 地锚 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其作用和现场的土质设置。

新增: 9.2.8 链条葫芦 9.2.8.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新增: 9.2.8.2 操作时,手拉链或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轮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葫芦正下方。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9.2.8.3 葫芦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

新增: 9.2.9 钢丝绳 9.2.9.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9.2.9.2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9-1所示的断丝根数者;

表9-1 钢丝绳断丝根数 最初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 6×19=114+1 6×37=222+1 6×61=366+1 表9-1 钢丝绳断丝根数 最初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 6×19=114+1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顺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新增: 9.2.9.3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9.2.9.4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 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新增: 9.2.9.5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

新增: 9.2.10 汽车吊、斗臂车 9.2.10.1 汽车吊、斗臂车的使用应遵守ZBJ8000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9.2.10.2 汽车吊、斗臂车应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o,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新增: 9.2.10.3 在斗臂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不得用汽车吊悬挂吊篮工人作业。不得用斗臂起吊重物。 9.2.10.4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

新增: 9.3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 9.3.1 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 9.3.2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9.3.3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混放。

新增: 9.3.4 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要求应满足附录L的规定。 9.3.5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斗臂车机械试验、维护与保养参照以上规程执行。

新增: 9.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 9.4.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9.4.1.1 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15—+35℃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新增: 9.4.1.2 安全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9.4.1.3 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新增: 9.4.1.4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离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 9.4.1.5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橡胶绝缘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并撒上滑石粉。

新增: 9.4.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9.4.2.1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进行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新增: 9.4.2.2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允许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使用时,作业人员手不得越过护环或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或使用带绝缘子的操作杆。使用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新增: 9.4.2.3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接地线的两端夹具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都能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均不得使用。

新增: 9.4.2.4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lO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现场带电安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新增: 9.4.2.5 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衬、帽箍、顶衬、下颏带等附件完好无损。使用时,应将下颏带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新增: 9.4.2.6 安全带:其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m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9.4.2.7 脚扣和登高板:金属部分变形和绳(带)损伤者禁止使用。特殊天气使用脚扣和登高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 9.4.3安全工器具试验 9.4.3.1 各类安全工器具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新增: 9.4.3.2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 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 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新增: 9.4.3.3 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9.4.3.4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可由各使用单位根据试验标准和周期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研究机构试验。 9.4.3.5 各类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与周期要求见附录J。

附录11: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为原规程附录五的修改和补充:依据为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中的内容。与原规程附录五相比,增加了安全帽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安全带、脚扣的试验周期由半年改为1年(牛皮安全带的试验周期仍为半年);脚扣的静负荷试验由980N改为1170N;增加了软梯静负荷试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