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空氣防制相關規定 報告人:陳昭如股長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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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空氣防制相關規定 報告人:陳昭如股長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法規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今日會議流程:一、台北市餐飲業污染情形與管制現況;二、相關法規介紹;三、國外設備認證制度;四、異味檢測方法;五、配合自主檢驗做法;最後有一個綜合討論的部份。

壹、前言 臺北市餐飲業污染管制緣起 持續推動餐飲業污染管制工作 隨市民美食偏好、外食人口增加,餐飲業與日遽增 餐飲業多設置於人口稠密地區,易致民眾陳情 本市自88年起即推行餐飲業污染管制工作 食用油加熱後產生之煙霧大部分多具致突變性及遺傳毒性 主動查核污染以提供改善輔導 研討精進污染防制之技術水平 持續推動餐飲業污染管制工作

油煙可能對身體的影響 壹、前言 餐飲油煙成分中主要以多環芳香烴和粒狀物為主,其中多環芳香烴 具有很高的基因突變性和致癌性。 吸入油煙會引起食欲減退、心煩、精神不振、嗜睡、疲乏無力等症 狀,醫學上稱為油煙綜合症。 英國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在通風系統差、燃燒效能極低的炊具上做 飯,對建康造成的損害,相等於每天吸兩包煙。 廚房沒有裝設抽油煙機的婦女,得到肺癌的機率是家中有裝設者的 8.3倍。 美國環保署調查:燒烤煙霧的致癌率比等量香煙高12倍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一、環保法令 二、建管法令 空氣污染防制法 環保署公告及解釋令 噪音管制法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噪音管制標準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二、建管法令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二十條 第三十一條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101.12.19修正)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異味污染物不得超過標準值10之異味濃度 第二十條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第二十三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第三十一條 註:法規內容以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ivy5.epa.gov.tw/epalaw/)為準

第六十條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續) (101.12.19修正) 「環保署相關公告」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ㄧ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條 「環保署相關公告」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並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違反本項規定,可處新台幣10萬元~100萬元罰鍰 96年4月12日 (依據空污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96年8月28日 (依據空污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6款) 「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其中「異味污染物」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

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污法規定以5,000元~10萬元處分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環保署解釋令」 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污法規定以5,000元~10萬元處分 環保署於99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 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污染情節,處5,000元至10萬元罰鍰。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10 方法概要 本方法係將試樣氣體以純淨空氣適當稀釋後,置於3個嗅袋中的1個(另2個嗅袋裝純淨空氣),由6名合格嗅覺判定員分別以嗅覺判斷那個嗅袋有異味污染物(即試樣氣體),再平均算出嗅覺判定員可聞出之稀釋倍數,以異味污染物濃度表示。 周界及環境大氣中樣品結果處理 Y=A1‧10[(M-7)/(M-N)](log A2-log A1) Y :異味污染物濃度 A1:同一稀釋倍數12次測定,正解數為7以上之最大稀釋倍 A2:同一稀釋倍數12次測定,正解數為6以下之稀釋倍數 M :稀釋倍數為A1時之正解數 N :稀釋倍數為A2時之正解數 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 工業區及農業區:(1)即存污染源(96年9月13日前設立) :50 (2)新污染源(96年9月13日後設立):30 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10 註:異味污染物為無因次之數學運算值,故無單位。

【空氣中異味污染物】檢驗化合物合格之檢驗室共:20 個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空氣中異味污染物】檢驗化合物合格之檢驗室共:20 個 註:以環檢所網站(http://www.niea.gov.tw/asp/epa/methodcomp.asp)為準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法」(97.12.03修正) 第七條 第九條 第二十四條 直轄巿及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 第七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工廠 (場) 娛樂場所 營業場所 營建工程 擴音設施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第九條 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 或令其停工、 停業或停止使用, 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工廠 (場)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 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四條 註:法規內容以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ivy5.epa.gov.tw/epalaw/)為準

-第五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標準(102.08.05修正) -第五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102.07.19修正) 本市第一、 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依噪音管制法 第八條 註:法規內容以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ivy5.epa.gov.tw/epalaw/)為準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噪音管制區查詢說明 第九條 步驟一:輸入網址http://depair.taipei.gov.tw/sound/main.htm 第九條 步驟三:輸入”門牌地址名稱” 步驟二:點選”噪音管制區門牌地址查詢” “送出查詢”後即可獲知所屬噪音管制區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100.04.01訂定)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1.5公尺以下,體積在6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60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0.36平方公尺,且未占用巷道、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設備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九條 設備體積超過6立方公尺 60公分 0.36平方公尺 設備設置於防火巷 排煙管突出外牆超過60公分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 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 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 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4項規定處理,該住 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八條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二十九條 第一○四條 餐廳、旅館之廚房、工廠、機關、學校、俱樂部等類似埸所之附設餐廳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第二十九條 (煙罩)煙罩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1.27公厘(18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0.95公厘(20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有瀝油槽,寬度不得大於4公分,深度不得大於6公厘,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容器容量不得大於4公升。 四、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45公分。 五、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其下邊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210公分。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60公分。 六、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該項燈具應以鐵殼及玻璃密封。 第一○四條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一○五條 (排煙管)連接煙罩之排煙管,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1.58公厘(16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1.27公厘(18號 )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92條第6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4公分,並設與管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45公分。 八、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1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3公尺。 第一○五條

貳、餐飲業污染防制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一○六條 第一○七條 (排煙機)排煙機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450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第一○六條 (濾脂網)濾脂網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120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45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104條第3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4款 規定之風速。 第一○七條

勿將未處理之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以免違法受罰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勿將未處理之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以免違法受罰 排放口(溝渠) 油煙廢氣 濾網 靜電機 水洗機 風車 排放口 (大氣) 擋板 水幕式煙罩 活性碳 UV-O3 前端處理設備 後端處理設備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前處理設備-濾網、擋板(物理攔截)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利用直接攔截油滴或利用慣性碰撞等作用,將油滴自氣流中分離   擋板 濾網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前處理設備-水幕式煙罩(物理捕集)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於集氣罩內裝設多個噴水口,利用噴霧於集油板表面之方式,使其表面形成一層水幕,當廢氣流經時,藉由撞擊或與微細水滴經重力、慣性力等作用而捕集 設備結構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管末油煙處理設備-靜電機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利用陰極放電使油滴帶電,繼被具電荷相反之集塵板,以靜電吸引而收集 油煙處理效率可達90%以上,所收集油滴粒徑可至0.1μm左右 設備結構 大多採用低電壓(<15,000伏特) 集塵機前多裝設過濾器,減少集塵板因油垢累積,而影響處理效率 部分產品設有內部集塵板之自動清洗設備,可自動洗淨;另可使用熱水+鹼液浸泡後,再以清水沖洗集塵板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管末油煙處理設備-水洗機 控制原理 設備結構 去除粒狀污染物 去除氣狀污染物 排氣口 馬達 除霧器 廢氣入口 噴水孔 排氣口 循環用水 去除粒狀污染物 利用氣體與液體間之接觸,藉由重力、慣性力或熱力,將氣體所含污染物傳送至液體中達成清淨氣體之目的 去除氣狀污染物 利用紊流、分子擴散及化學反應使臭味物質傳送至液體中,達成清淨氣體之目的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管末異味處理設備-活性碳、UV-O3 活性碳吸附設備 UV-O3 利用活性碳濾網或活性碳顆粒之孔隙結構,吸附氣味粒子 藉由臭氧之強氧化力,分解油煙及異味分子 燈管造價/費用昂貴 設備安裝面積需較大 需持續更換/再生濾網 除臭/除味效果佳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油煙異味污染防制設備評比分析 項目 擋板 濾網 水幕式 煙罩 靜電機 水洗機 紫外光 臭氧 活性碳吸附裝置 原理 慣性 衝擊 物理 捕集 吸附 化學 氧化 油煙處理效率 20~40% 40~60% 70~90% 60~80% >90% 較無處理 效果 異味處理效率 較無處理效果 30~70% 60~90% 設置費 (4,500 CFM) 2~3萬 6~10萬 3~10萬 8~10萬 15~20萬 6~12萬 保養費 0.1~0.5 萬/年 0.3~0.4 1.5~2.0 約1萬/年

參、餐飲業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介紹 污染防制設備保養注意事項 污染防制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 設備保養頻率應與設備商依作業量進行評估及調整 保養紀錄應留存備查 除污染防制設備外,管道也應定時清洗,避免油垢累積於管道內產生異味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