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介紹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法規摘要-主管機關(§3) 在中央為經濟部 政策、法規:經濟部商業司 督導執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 法規函釋
法規摘要 以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為規範之主體。(§9) 無論其為實體商店販賣或虛擬通路販售,均需依法加以標示。 不適用種類: 1.其他部會主管法規有規範之商品。 2.二手或中古物品、出租、未陳列販售物品。
三、主管機關與商品種類- 不同商品應依不同法令規定為標示 三、主管機關與商品種類- 不同商品應依不同法令規定為標示 法律 中央主管機關 商 品 種 類 商品標示法 經濟部 服飾、織品、嬰幼兒用品、玩具、文具、家電、 3C產品、磁磚、鞋類、清潔劑、油品、衛生用品、鍋具、餐具(非一次使用紙製品)、 筷子(非一次使用) 、 寵物飼料及用品等等 光碟管理條例 預錄式光碟(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等)之來源識別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衛生福利部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化妝品、香皂、洗髮精、化粧用油、嬰兒用油、爽身粉、面霜、髮蠟、髮膠染髮劑、護手液等 藥事法 藥品、醫療器材 菸害防制法 菸品(警語)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 飼料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飼料、飼料添加物 肥料管理法 肥料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動物用藥品 農藥管理法 農藥 糧食管理法 稻穀、稻米、小麥、麵粉等 菸酒管理法 財政部 菸、酒
主管機關與商品種類- 不同商品應依不同法令規定為標示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 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 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例如:紙製杯、碗、盤、碟及餐盒;免洗筷包括竹製及木製者) ,實施生效日期96年4月1日。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實施生效日期101年7月21日。
主管機關與商品種類- 不同商品應依不同法令規定為標示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 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實施生效日期102年7月21日。(例如:免洗餐具【保麗龍或塑膠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保鮮膜、攪拌棒、寶特瓶等)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碟,實施生效日期103年6月10日。
常見問題 食用器具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衛生福利部目前公告「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及「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至於其他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目前其標示事項則尚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所及,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例如鍋具、漏杓、湯匙、筷子等)
常見問題 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清,應如何處理? 有關寵物飼料標示,在「動物保護法」修正通過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另涉及消費者權益事宜,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若發現有宣稱具有防癌、抗老、預防尿道結石及幫助寵物肝臟去毒等用語,尚須經檢測確認部分,請移由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所處理。
常見問題 市售寵物用品標示之適用法規? 市售寵物用品,包括寵物玩具、寵物服飾及織品、寵物鞋子、寵物手推車..等之標示,以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為宜。
常見問題 棉花棒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 「棉花棒」非供醫療用途者,得不以醫療器材列管,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而供醫療用途者,為應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屬「藥事法」規範。
常見問題 商標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 商標註冊、使用或表彰,係屬「商標法」規範範疇,其與「商品標示法」之「標示」不同,所以,應無「商品標示法」適用之問題。
常見問題 「純銀崁金彩色紀念幣」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係屬普通法,一般商品始適用商品標示法之規定。至於其他有特別法規範之商品,則應依該專法規定標示。查「紀念幣」除依「中央銀行法」授權訂定之「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發行辦法」所鑄造發行,標示應適用上述特別法規範外,其餘仍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
法規摘要-例外規定(§11) -11種標示基準之法源 法規摘要-例外規定(§11) -11種標示基準之法源 目前經濟部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公告服飾、織品、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玩具、文具、電器、3C(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瓷磚、鞋類等11種標示基準。
附掛、吊牌、貼標、附縫、印刷、燙印、標籤 商品標示注意事項 商品適用規定 其他部會主管法規? 商品標示法?相關標示基準? 應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標示方式?使用文字?字體大小? 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警告、注意、文字及數字 本體、內外包裝、說明書 附掛、吊牌、貼標、附縫、印刷、燙印、標籤
應標示事項摘要表(1) 商品 名稱 廠商資訊 原產地/ 生產國別 主要成分 或材料 製造日期/ 年月/年份 壹、一般商品 ○ 貳、服飾 × 名稱地址電話統編 原產地/ 生產國別 主要成分 或材料 淨重、容量、 數量或度量/規格 製造日期/ 年月/年份 壹、一般商品 ○ ○(具時效需標有效日期) 貳、服飾 × 參、織品 肆、嬰兒床 ○(進口) 伍、嬰兒學步車 陸、手推嬰幼兒車 柒、玩具 捌、文具 一般性 特殊性 ×(化學黏著標有效日期) 玖、電器 電器製品 ○(需標製造號碼) 零組件 拾、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軟體商品 硬體商品 拾壹、磁磚 拾貳、鞋類
應標示事項摘要表(2) 商品型號 洗燙處理 方法 適用之年齡 壹、一般商品 × 貳、服飾 ○ 參、織品 肆、嬰兒床 柒、玩具 捌、文具 額定電壓/頻率 /消耗電功率 軟體語文內容/ 系統螢幕 解析度需求 注意事項/ 緊急處理 方法/警告標示 壹、一般商品 × ○有第10條情形 貳、服飾 ○ 參、織品 肆、嬰兒床 ○及最大載重量 伍、嬰兒學步車 陸、手推嬰幼兒車 柒、玩具 捌、文具 一般性 特殊性 玖、電器 電器製品 零組件 ○僅標額定電壓 拾、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軟體商品 硬體商品 拾壹、磁磚 拾貳、鞋類
應標示事項摘要表(3) 非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 製造商/ 委製商 名稱/電話 地址 名稱 電話 進口商 名稱/ 壹、一般商品 ○ 貳、服飾 × 參、織品 肆、嬰兒床 ○及統編 伍、嬰兒學步車 陸、手推嬰幼兒車 柒、玩具 捌、文具 一般性 特殊性 玖、電器 電器製品 零組件 拾、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軟體商品 硬體商品 拾壹、磁磚 拾貳、鞋類
應標示事項摘要表(4) 可標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資訊 可標進口商或代理商資訊 進口商品 製造商/ 委製商 名稱 電話 地址 進口商 名稱/ 壹、一般商品 ○ 貳、服飾 × 參、織品 肆、嬰兒床 ○及統編 伍、嬰兒學步車 陸、手推嬰幼兒車 柒、玩具 捌、文具 一般性 特殊性 玖、電器 電器製品 零組件 拾、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 軟體商品 硬體商品 拾壹、磁磚 拾貳、鞋類 可標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資訊 可標進口商或代理商資訊
法規摘要-商品標示及規範對象 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4-Ⅰ) 中文說明書可否以光碟片取代? 不得僅以光碟片說明取代書面說明書 企業經營者: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 (§4-Ⅱ) 查核對象以販售商為主。 擇一適當位置做標示即可
法規摘要-標示要件(§5)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標示要清晰,黏貼位置要明顯)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內外包裝標示要一致)。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針對性質特殊商品作例外標示之規定
常見問題 如商品體積過小,無可供貼標之適當位置,應如何處理? 一般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方式標示 之。 如屬特定商品,仍應依其標示基準規定標示。 電器、玩具、文具…
法規摘要-標示禁止事項(§6)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羽絨製品標示成分92%羽絨,經檢驗結果僅20%羽絨。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商品名稱標示「隱形車牌」噴漆或「罰單剋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不能辨識號牌。 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法規摘要-標示文字使用原則 應以中文為主(係指「正體字, 即傳統中文」),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7-Ⅰ) 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例如化學品名),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7-Ⅱ)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8-Ⅰ)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8-Ⅱ)
法規摘要-應標示事項(§9)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 下列事項: 商品名稱 廠商資訊 商品內容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年/月/日)。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臺灣生產標章。
法規摘要-其他應標示事項(§10)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有危險性。 與衛生安全有關。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例如:機車齒輪油、壓力鍋、洗滌肥皂、牙籤、保溫杯、暖暖包、浴廁洗潔劑、嬰兒背帶、氙氣燈、攜帶式卡式爐、輪胎、精油(非屬藥品、食品、化粧品及環境用藥) 、芳香劑等。
常見問題 自然人生產、製造或進口並陳列販售的商品,是否屬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 無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自然人所生產、製造或進口(如個人製作之手工藝品、自國外跑單幫攜回之商品)並為經常性、固定性的自行或提供販售商陳列販售之商品經營方式,亦為企業經營者,自應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其姓名、電話、地址等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常見問題 市售商品何時要依第10條規定標示? 市售一般商品除依商品標示法第 9條規定標示應標示事項外,商品如具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應由企業經營者自行依產品材質屬性做專業性判斷,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標示案例(一般商品) 商品外包裝有標示品名、廠商資訊、 產地、材料、數量、 製造日期
標示範例(一般商品) 有時效者應加註 商品名稱: ○ ○強效清潔劑 製造商:The 0000 Company 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商品名稱: ○ ○強效清潔劑 製造商:The 0000 Company 電話:1-800-000-0000 地址:Oakland 00 1000 產地:美國 進口商:00有限公司 電話:04-12300000 地址:臺中市中區00路00號 成分:去污溶劑、界面活性劑 容量:946毫升 製造日期:2012.01.01 有效日期:2014.12.31 用途及使用方法: 適用於廚具流理台污髒表面,將本品噴灑後,以抹布或紙巾擦拭,本品不適用00器具。 保存方法: 存放陰涼處。 其他應注意事項: 請存放兒童無法取得之處,誤飲請勿大量飲水應立即送醫,接觸眼睛時請以清水沖洗,如仍感不適請速送醫。 有時效者應加註
一般商品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18%) 廠商資訊(59%第二)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商品原產地(51%第三) 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44%)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50%)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72%最多) 全無中文標示(18%)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常見問題 製造日期的規定為何? 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 。 製造日期應 「年、月、日」 三者均標示,不得僅以製造年份或製造年、月取代之。至其標列方式,「商品標示法」並無明文規定,業者得依國際慣例標示之。 輪胎製造日期可標示「年、週別」
常見問題 商品是否應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按商品標示法第 9 條第 4款規定,商品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有時效性之商品,係指商品易於腐化、蒸發等,非短期內使用,商品即有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 至於一般使用情況下,無使用期限之商品,則可免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常見問題 有時效性之商品,可否以標示有效日期及有效期間,代替製造日期?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4款規定,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據此,製造日期為應標示事項,尚不得以標示有效日期及有效期間取代之。
常見問題 製造商資料,可否以委製商資料代替? 商品標示法第 9條規定,商品應標示生產、製造商資料。如委託加工製造 (OEM)方式製造,則應標示委製廠商資料,而非標示承製廠商資料而言。因此,製造商資料,可以委製商資料代替。 至於不涉及加工製造行為,如進口機油後自行分裝,則仍應依規定標示原始製造商及進口商資料。
常見問題 可否以統一編號代替商品標示規定應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是以商品標示法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應具顯著性,統一編號仍須經過查詢後,方以辨別製造商資訊,恐影響消費者選購權益,仍建請依規定標示之。
常見問題 有關進口商品應標示之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得否標以代理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代理商概指經原廠授權於某個區域銷售某項或某些產品,並負責所有售後服務之地區代理商,而進口商則係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分屬二事。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款規定:「…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例外: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電器商品、文具商品、玩具商品、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嬰兒學步車商品、嬰兒床商品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 工業局已評估認定屬於加強輔導型產業者,包含成衣、內衣、毛衣、泳裝、毛巾、寢具、織襪、鞋類、袋包箱、家電、石材、陶瓷、木竹製品、傘業、手套、圍巾、布窗簾、帽子、紡織護具、農藥、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及食品GMP等產業。
常見問題 MIT微笑標章違規使用之處理為何? MIT微笑標章(證明標章)由工業局主管。 違規使用之處理(偽造或仿冒) 可能涉嫌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 可能涉嫌違反商標法
商品應標示事項常見問題? 商品本體及外包裝均未標示,或本體未標示但外包裝標示「如內容物所標示」(等於未標示)。 應標示事項標示不全(例如未標生產國別、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事項未予揭露、未標示廠商資訊、未有中文標示等) 。 商品包裝內外標示不一致(例如本體標示產地「MADE IN CHINA」,但內外包裝卻標示「台灣製」) 。 產地為「臺灣」,廠商資料標為「進口商」。 企圖魚目混珠,混淆原產地(例如未標示生產國別或產地,卻僅標示「台灣委製」或「台灣設計」) 。
標示案例(一般商品) 標示不全、 中文標示不符 袋包標示
生產國別或原產地標示為「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有無違反商品標示規定? 若商品上僅標示「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而無標示原產地,則有違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15條規定處理。 若商品標示「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再於商品角落或位置不明顯處標示原產地,且標示字體過小,易誤導消費者,則有商品標示法第6條「引人錯誤」情事,可依同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若商品原產地有正確、完整標示,且具顯著性,業者僅於商品上增列「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此乃屬業者商業行為範疇,並無違反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法規摘要-違規處理 販售商 義務 處罰規定 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12) 商品受檢並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13) 處罰規定 (限期)停止陳列、販賣。(§16、17) 罰鍰(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6、17、19) 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處置。(§18)
商品標示規定應標示於商品本體,惟其係包裝之商品(如:碳粉匣),應如何查核? 依商品標示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因此,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要求業者配合拆封受檢。
法規摘要-違規處理 生產、製造或進口商 義務 處罰規定 標示正確義務。(§6) 商品標示義務。(§7~11) 限期改正。(§14、15) 罰鍰(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4、15、19) 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14) 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或為其他必要處置(§18)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例示」規定) 服飾係指由織品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1.衣褲裙、泳裝、內著、浴袍、睡衣、晨褸類。 2.襪類、配件類:手帕、領帶、圍巾、手套、帽子。 織品係指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線,或再以梭織、針織、編結、縮絨、撚結、網結或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 1.衣服、家飾用布。 2.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 3.床單、床罩、枕套、被套。 4.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枕頭。 5.床墊、椅墊、地毯、踏墊。 6.桌布、餐巾、餐墊、沙發套、椅套。 7.窗簾、帷幔、布簾、毛巾、浴巾。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例示」規定)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例示」規定) 不適用基準之織品種類 1.標纖用布、掛氈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2.用過即丟之織品。 不適用基準之服飾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4.傘類。 5.腰帶。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8.免洗內褲、矽膠泳帽(函釋) 9.隱形胸罩(函釋) 鞋類標示基準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不必標示商品名稱)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不必標示商品名稱) 應標示事項 1.廠商資訊。 2.尺寸或尺碼。 3.生產國別。 4.纖維成分。 5.洗燙處理方法。 標示方法 廠商資訊、尺寸或尺碼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應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 應附縫於本體上
常見問題 服飾、織品商品是否應標示成分及重量比? 服飾標示基準第4點:「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5%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5%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成分」及「重量比」屬強制標示事項,因此,仍應依規定標示。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1.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2.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手帕。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下列「織品」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 1.纖維製成之手鈎(織)紗線、縫線、繡線。 2.尺寸過小的物件會影響整體美感者。 3.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4.成捲用布。
服飾商品標示範例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尺寸:M 成分:100%棉 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尺寸:M 【洋裝】 附掛吊牌 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 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 於商品 本體附縫 成分:100%棉 左列為附縫於商 品本體上所必要 之標示項目 產地:台灣
標示案例(服飾) 裁剪 痕跡 臺灣設計 製造中國 中英文附縫產地標示不同,涉及不實標示 附縫標示有明顯裁剪痕跡,涉及不實標示
標示案例(服飾) 產地是中國,未標示進口廠商 3-1 內衣 未標示尺寸、纖維成分 內衣
法規摘要-服飾與織品標示基準 服飾之「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應標示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
標示案例(服飾) 襪標有標示「產地、成分、洗標」尺寸及廠商資訊 襪標以不易拆換之附掛、吊牌標示
服飾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廠商資訊(46%第二) 尺寸或尺碼(45%第三) 生產國別(32%) 纖維成分(18%) 洗燙處理方法(30%)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尺寸或尺碼(45%第三) 生產國別(32%) 纖維成分(18%) 洗燙處理方法(30%) 本體未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52%最多) 全無中文標示(35%) 可標示S 、M 、L 、F 、FREE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織品商品標示範例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尺寸:120cm×50cm 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尺寸:120cm×50cm 【浴巾】 附掛吊牌 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 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 於商品 本體附縫 成分:100%棉 左列為附縫於商 品本體上所必要 之標示項目 產地:台灣
標示案例(織品) 附縫有標示有「產地標、成分、洗標」 毛巾附縫標示 附掛吊牌有標示「產地、成分、洗標」及尺寸、廠商資訊 毛巾附掛標示
織品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廠商資訊(27%第三) 尺寸或尺碼(40%第二) 生產國別(15%) 纖維成分(9%) 洗燙處理方法(13%)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尺寸或尺碼(40%第二) 生產國別(15%) 纖維成分(9%) 洗燙處理方法(13%) 本體未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51%最多) 全無中文標示(12%)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標示方法 應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 廠商資訊。 生產國別。 鞋面、外底主要材料。 尺寸。 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 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生產國別並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 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不在此限。 應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 廠商資訊。 生產國別。 鞋面、外底主要材料。 尺寸。 並應標示於本體上
鞋類商品標示範例 品名:鞋 製造商: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產地:台灣 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品名:鞋 製造商: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產地:台灣 鞋面:皮革 鞋底:橡膠 尺碼:8.5 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 採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 商品本體上 產地:台灣
標示案例(鞋類) 鞋類產地標示 鞋類以貼標、附卡標示 15-1 鞋類產地標示
鞋類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39%) 廠商資訊(58%第二) 生產國別(含未於本體標示)(60%最多) 鞋面、外底主要材料(50%第三) 製造商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生產國別(含未於本體標示)(60%最多) 鞋面、外底主要材料(50%第三) 尺寸(16%)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嬰兒床.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製造年.月(手推嬰幼兒車:製造年)。 3.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4.最大容許載重量。(嬰兒床:加尺度及床板厚度) 5.廠商資訊。 6.主要材質或成分。 7.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8.警告標示, 9.使用方法 10.嬰兒床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標示方法 1.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2.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3.進口商品出售或外銷改內銷時,應將原標示或說明書翻譯為中文,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4.標示所用之文字應大於0.25公分×0.25公分。 5.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應易於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0.5公分×0.5公分。 應標示於本體上 字體大小
嬰兒床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嬰兒床】 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 商品名稱:嬰兒床 型號:abc123 嬰兒床尺度:128cm × 76cm × 108cm 床板厚度:2.5cm 最大容許載重量:25 kg 製造年月:101年7月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 地址:縣(市)路號 統一編號: 適用年齡:0-24個月 主要材質:檜木、五金 使用方法:詳如說明書內容 注意事項:請參照警語事項 緊急處理方法:儘速就醫 警告標示:依「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第7款 【嬰兒床】 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
標示案例(嬰兒床) 14-1 嬰兒床
嬰兒床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8%) 製造年.月(79%最多) 適用之年齡(21%) 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17%) 廠商資訊(54%第二)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主要材質(17%)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29%第三) 警告標示(25%) 使用方法(25%) 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地址 資料來源:100年及101年查核資料
嬰兒學步車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嬰兒學步車】 商品名稱:嬰兒學步車 型號: 製造年月:101年7月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縣(市)路號 統一編號: 適用年齡:6-18個月 最大容許載重量:15 kg 主要材質:塑膠、鐵管、五金 使用方法:詳如說明書 注意事項:請參照警語事項 緊急處理方法:儘速就醫 警告標示:依「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第8款 【嬰兒學步車】 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 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學步 車,應加標特殊警告標示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第4條第9款)
標示案例(嬰兒學步車) 13-1 嬰兒學步車
嬰兒學步車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0%) 製造年.月(58%最多) 適用之年齡(17%) 最大容許載重量(33%第三) 廠商資訊(17%)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主要材質或成分(25%)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8%) 警告標示(17%) 使用方法(42%第二) 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地址 資料來源:100年及101年查核資料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手推嬰幼兒車】 商品名稱:手推嬰幼兒車 型號: 製造年:101年 製造商:有限公司 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 商品名稱:手推嬰幼兒車 型號: 製造年:101年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縣(市)路號 統一編號: 適用年齡:6-18個月 最大容許載重量:15 kg 主要材質:塑膠、鐵管、五金 使用方法:詳如說明書 注意事項:請參照警語事項 緊急處理方法:儘速就醫 警告標示:依「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第8款 【手推嬰幼兒車】 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手推嬰幼 兒車,應加標特殊警告標示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第4條第9款)
標示案例(手推嬰幼兒車) 12-1 手推嬰幼兒車
手推嬰幼兒車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0%) 製造年(47%最多) 適用之年齡(7%) 最大容許載重量(13%第二) 廠商資訊(13%第二)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主要材質或成分(7%)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7%) 警告標示(0%) 使用方法(0%) 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地址 資料來源:100年及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定義 指凡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法規摘要-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應標示事項 標示方法 1.玩具名稱。 2.廠商資訊。 3.主要成分或材質。 4.適用之年齡。 5.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標示方法 1.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本體無法標示者得以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 2.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3.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4.進口玩具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5.『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0.5公分×0.5公分,內容文字0.15公分×0.15公分以上。 字體大小
玩具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玩具】 玩具名稱:娃娃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縣(市)路號 應於本體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玩具名稱:娃娃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縣(市)路號 統一編號: 主要材質:塑膠、五金、棉布 適用年齡:3歲以上 注意事項:注意小物件之脫落,避免幼兒吞食 警告標示: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第6款 【玩具】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應加標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玩 具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第6款、第7款)
標示案例(玩具) 玩具 玩具包裝盒上標示
標示案例(玩具) 玩 具 附掛標示
玩具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玩具名稱(32%) 廠商資訊(57%最多) 主要成分或材質(52%第二) 適用之年齡(43%)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主要成分或材質(52%第二) 適用之年齡(43%)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43%) 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48%第三) 全無中文標示(34%) 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地址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定義 係指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依性質分為二類: (一)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 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如修正液、油性筆、印台。 2.黏著類文具。如快乾膠、瞬間膠、樹脂、雙面膠、漿糊。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如圖釘、大頭針、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刀片、拆信刀。 4.光學類文具。如雷射筆。 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二)一般性文具商品:前款以外之文具商品。
法規摘要-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應標示事項 (一)一般性文具: 1.商品名稱。 2.廠商資訊。 (二)特殊性文具: 1.商品名稱。 2.廠商資訊。 (二)特殊性文具: 1.商品名稱。 5.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 2.廠商資訊。 6.有效日期。(化學類黏著類) 3.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 7.警告標示。 4.主要材質或成分。
基準草案修正為「…,但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體積過小或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法規摘要-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基準草案修正為「…,但為一般性文具商品,因體積過小或散裝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 標示方法 以固定標籤、印刷標示或吊(掛)牌標示於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筆類】 進口文具出售時或外銷文具改為內銷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且文字及數字,應大於0.15公分×0.15公分。 「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不應小於(含)0.3公分×0.3公分。 字體大小
文具商品標示正確標示範例 (一) 一般性文具商品 商品名稱:橡皮擦 製造商:美麗有限公司 製造商電話:02-21234567 固定標籤 印刷標示 吊牌(掛牌) 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標示案例(文具) 一般性文具(原子筆)
文具商品標示正確標示範例 (二)特殊性文具商品 商品名稱:強力膠 進口商:O O O有限公司 進口商電話:O O-OOOOO 產地:美國 主要用途:貼黏用 使用方法:請將兩面黏合處均勻塗上薄 薄一層接著劑,並大塗抹的 面積以增強黏接固定效果 主要成分:環己烷、合成樹脂、松香樹 脂、二甲基丁烷 注意事項: 若不慎吞食,請勿催吐,請 立即就醫 有效日期:109年9月9日 警告標示:【警告】易燃 【警告】對皮膚具有刺激性 固定標籤 印刷標示 吊牌(掛牌) 標示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標示案例(文具) 特殊性文具(修正液)
文具(特殊)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26%) 廠商資訊(42%第三) 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22%) 主要材質或成分(28%) 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22%) 主要材質或成分(28%) 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46%第二) 有效日期(化學類黏著類)(20%) 警告標示(52%最多) 全無中文標示(24%) 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名稱、地址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標示方法 (一)電器製品類 應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 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 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生產國別或地區。 6.規格。 7.注意事項或警語。 8.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 9.廠商資訊。 標示方法 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Hz)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廠商資訊,應於商品本體上或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 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應標示於本體上
電器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電器製品類】 於商品 本體上標示 於商品本體 或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上標示 商品名稱:32吋LED液晶平面電視 商品型號:XD-58588 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240V~100Hz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270W 製造年份:101年製 製造號碼: 生產國別:台灣 【電器製品類】 於商品 本體上標示 於商品本體 或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上標示 規格:1920 x 1080解析度、16:9寬螢幕、 1300:1動態對比、500cd/m2亮度…. 注意事項:長期不使用電視時,應將電源插 頭拔下 警語:長期長時間觀看電視恐對健康成影響 使用方法:電視機擺放地方宜溫度適中,儘 量遠離潮濕環境及避免陽光直射 緊急處理方法:如遇地震,請盡速拔除電源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 地址:縣(市) 路號
標示案例(電器) 電器
法規摘要-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二)零組件類 標示方法 應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 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 規格。 生產國別或地區。 廠商資訊。 標示方法 1.額定電壓(V) 、規格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2.商品名稱及型號、生產國別或地區、廠商資訊應於商品本體上或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標明之。 4. 使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5. 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應標示於本體上
電器類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零組件類】 額定電壓:100V(無則免標) 規格:E27 鎖牙式LED燈泡 商品名稱:球形燈泡 於商品 本體上標示 【零組件類】 額定電壓:100V(無則免標) 規格:E27 鎖牙式LED燈泡 商品本體 或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上標示 商品名稱:球形燈泡 商品型號: 生產國別:台灣 製造商:有限公司 電話:02-87654321 地址:(縣)市路號
標示案例(電器) 標示不全、 中文標示不符 電器-零組件(耳機)標示
電器製品類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8%) 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19%)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19%) 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19%) 生產國別或地區(52%最多) 規格(25%第二) 注意事項或警語(11%) 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15%) 廠商資訊(25%第二) 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資料來源: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標示方法 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及系統需求,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 因體積過於微小或無處可標示之商品,可標示於包裝或說明書上。 使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一)軟體商品類 應標示事項 1.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 2.系統需求。 3.軟體功能、用途及內容。 4.螢幕解析度需求。 5.注意事項及警語。 6.廠商資訊。 並應標示於本體上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軟體類】 範例 範例 本體 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名稱: 系統需求:適用於 中文版 586(含)以上多媒體電腦 32MB以上記憶體 210MB以上硬碟空間 八倍速以上光碟機 範例 【軟體類】 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名稱: 系統需求:適用於 中文版 586(含)以上多媒體電腦 32MB以上記憶體 210MB以上硬碟空間 八倍速以上光碟機 本軟體可提供線上○○整合服務 注意事項及警語:○○ 股份有限公司 縣(市)路號 - 範例
法規摘要-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二)硬體商品類 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無則免標) 3.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無則免標)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生產國別或地區。 6.警語。(無則免標) 7.功能規格或相容性。 8.使用方法。 9.緊急處理方法。(無則免標) 10.廠商資訊。 11.注意事項。 標示方法 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警語,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內外包 裝或說明書上標示。 使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並應標示於本體上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正確標示案例 【硬體類】 範例 範例 本體 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名稱:OOO B200-1 額定電壓/頻率:3.7V GSM 850/900/1800/1900 MHz, WCDMA 850/1900/2100 MHz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GSM 850/900:22W 1800/1900:1W 製造年份/製造號碼: OOO/OOO 生產國別: OOO 警語: OOO 範例 名稱:OOO B200-1 額定電壓/頻率:3.7V GSM 850/900/1800/1900 MHz, WCDMA 850/1900/2100 MHz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GSM 850/900:22W 1800/1900:1W 製造年份/製造號碼: OOO/ OOO 生產國別: OOO 警語: OOO 功能規格:符合GSM行動電話標準,符合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型認證標準 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請參照用戶指南說明 O O O股份有限公司 O O O街1號 OOO-OOO 範例 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硬體類】
標示案例(3C-消費性電子) 3C-硬體商品(數位相機)
法規摘要-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三)零組件及耗材類 應標示事項: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額定電壓(V)。 (無則免標) 3.功能規格。 4.生產國別或地區。 5.廠商資訊。 標示方法: 1.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 ,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 2.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 3.體積過於微小或無處可標示之商品,可標示於包裝或說明書上。 4.使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Li-ion Battery」→ 「鋰電池」 5.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6.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並應標示於本體上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正確標示範例 【零組件及耗材類】 名稱: 噴墨墨水匣 本體 名稱: 噴墨墨水匣 型號: 本體 名稱: 噴墨墨水匣 型號: 本產品配合牌印表機使用 生產國別:台灣 股份有限公司 縣(市)路號 - 內外包裝 或說明書
3C硬體商品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及型號(2%) 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1%) (無則免標) 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1%)(無則免標) 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29%最多) 生產國別或地區(6%) 警語(1%)(無則免標) 功能規格或相容性(12%第三) 使用方法(5%) 緊急處理方法(2%)(無則免標) 廠商資訊(17%第二) 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注意事項(7%) 資料來源:100年及101年查核資料
法規摘要-瓷磚商品標示基準 標示方法 應標示事項 應標示事項於外箱包裝標明。 商品名稱。 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廠商資訊。 生產國別或地區,並應採用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文標明之。但擠出面磚及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得免標示。 應標示事項 商品名稱。 廠商資訊。 生產國別或地區。 主要成分。 數量、尺度、級別。 製造日期。 並應標示於瓷磚坯底
瓷磚商品標示範例 產地:台灣 進口者應同時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品名:壁磚 製造商: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2345678 地址:台北市 路100號 產地:台灣 成分:長石、石英、黏土 數量:6片 尺度:60cm x 60cm 級別:一級品 製造日期:100.12.20 應以貼標、附掛方式標示或於外箱包裝標明 採用成型、燒製方式,於瓷磚坯底以中文或外文標明之 產地:台灣
磁磚常見標示不符事項 商品名稱(5%) 廠商資訊(25%第二) 生產國別或地區(9%) 主要成分(18%第三) 數量、尺度、級別(7%) 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生產國別或地區(9%) 主要成分(18%第三) 數量、尺度、級別(7%) 製造日期(59%最多) 資料來源:100年及101年查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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