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及其工作制度 第二节 驾驶证件管理及其业务工作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与审验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及其工作制度 第二节 驾驶证件管理及其业务工作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与审验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五节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及其工作制度 一、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工作内容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2.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及其工作制度 一、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工作内容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2.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3.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记分和审验; 4.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档案,随时提供各种统计资料。
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必要性 1、机动车驾驶人能否正确实施驾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 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活动技术性强,应严格控制驾驶人的素 质与行为 3、 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和保持,要由公安机关予以登记、监督和管理。 4、通过驾驶执照的考取和管理的手段,全面掌握驾驶人的各方面条件及变动情况。 5、驾驶人管理的政策及法规可通过管理活动得以贯彻执行。 2 7
三、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制度 (一)驾驶执照制度 驾驶执照制度的核心是利用驾驶员执照的考取和管理的方法,控制驾驶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保证驾驶安全。
(二)驾驶人记分与审验制度 (三)驾驶人统计制度 公安机关通过驾驶员记分管理和审验,定期地对驾驶员的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年龄、驾龄、性别等指标,定期统计各类驾驶员的保有量及注销驾驶证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或数据标准,逐级上报。
第二节 驾驶证件管理及其业务工作 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驾驶证件管理及其业务工作 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
1、驾驶证的式样 驾驶证主页正面式样 驾驶证主页背面式样
驾驶证副页正面式样 驾驶证副页背面式样
2、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2)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驾驶人获得驾驶证只能驾驶在驾驶证上签注的准驾车型和准予驾驶的其他车型。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3、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无轨电车 N 有轨电车 P
新旧准驾车型对照表
(二)驾驶证件的法律效力 ■ 证明力,持证人可据此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驾驶权利和资格。 ■ 证明力,持证人可据此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驾驶权利和资格。 ■ 确定力,驾驶证件一经授予,除法定程序外,不能随意改变。 ■ 拘束力,即驾驶证件的约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出了规定: 1、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相关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各类情况作出了规定。
a.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 (1)年龄条件 a.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b.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c.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d.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e.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2)身体条件 a.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b.视力; c.辨色力; d.听力; e.上肢; f.下肢; g.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不得申请驾驶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a.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b.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c.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d.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e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新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与旧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不同的是,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增添了学车人申告的义务和内容。申报内容包括8项,如是否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病、精神病、痴呆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是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学车人应当仔细阅读申告内容,如实申告,签字认可。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规定 (3)其他有关规定
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 1、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1)受理岗按规定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 ;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过去,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均可办理。由于在办理申请驾驶证业务时,需要对学车人及其身份证明进行核对,而《居民户口簿》无照片,无法核对,所以,新规定取消了凭《居民户口簿》申请驾驶证的规定。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正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期间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7)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8)业务领导岗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2、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事项 3、准考证明应当记载和签注的事项 4、应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资料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的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查询记录。符合规定的,按照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不能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上述情况
三、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一)换证、补证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换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35~42条对换证、补证和注销作出了规定。 (二)办理换证业务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 2、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三)办理补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四)办理注销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与审验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一)记分管理的特点 (二)记分标准 1、是一种教育措施,可有效遏制累犯者的违法行为; 2、定量评价交通违法行为,便于统一管理; 3、日常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4、有助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自我约束。 (二)记分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4)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1、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1、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记分原则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3、记分的执行 (1)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4)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定期审验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 考试科目按顺序依次进行,每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有关规定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考试的 有关规定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 驾驶证考试的有关规定 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 车驾驶证考试的有关规定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要求 1、科目一考试的有关要求 2、科目二考试的有关要求 3、科目三考试的有关要求 4、其他的有关要求
第五节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及其内容 第五节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及其内容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联 系地址。
二、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安全管理的规定; 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所需办理的业务流程 和具体事项; 3、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查阅的有关规定; 4、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的有关规定; 5、机动车驾驶证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