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主讲:原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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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主讲:原亚丽

本章教学目的: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熟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及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正确填写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对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理解 掌握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及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以及保险费的计算

第一节 保险概述 1 3 2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总的来说:保险是一种精神补偿的手段,以 概率论和大数定律为依据收取保险费,集中 具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的资金,建立保险 金,利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 少数参加者(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灾害事故 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害 给付保险金.

保险的特征 1 经 济 性 1 商 品 性 2 互 助 性 3 契 约 性 4

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种类可分为: 财产保险: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如寿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1: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货车翻车损失了30%,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赔偿,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P27)

2、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恪守信用,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就重要事实如实告知、正确陈述、保证。

案例2: 国内A 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洋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A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货轮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A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A公司发现货物有锈损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 问:保险公司是否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负责?

分析:本案涉及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第二航次中发生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财产赔偿原则:无论是财产、人身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办法; 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则应由损害额中扣除利益; 3.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多种独立的原因共同存在的情况 多种损失原因组成了因果链。 这唯一的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最先发生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多种损失原因组成了因果链。 多种独立的原因共同存在的情况 在效果上对损失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即为近因

案例3: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包“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e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瞭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问:那些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那些损失应由货主自己承担?

分析:本案例考察了保险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应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咖啡的损失是由保险单不承包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此,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 而剩下的5380包咖啡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船舶触礁,而战争原因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该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对5380包咖啡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5、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人 被保险人 第三人 按保险单赔偿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 该损失属于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在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索赔的权利 第三人

6、重复分摊原则 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或其中的一部分就同一风险订立了两张或多张保险单,而且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金额。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获得多重赔偿,把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国际货物的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每笔交易都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分为: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海运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自然灾害 意外 事故

2004年12月发生的印度洋海啸使12个国家的23万多人丧生。

泰国旅游胜地海啸后满目疮痍

日本海啸前后图片 海啸来临前的平静

巨大的水墙

沙滩被海啸吞噬

日本海啸过后尸横遍野

船搁浅

新加坡籍集装箱船“BARELI”(达飞巴莱里)轮在福州江阴港附近海域触礁,船中部断裂

浙江大型渔船触礁致船身大幅倾斜 , 船体进水损失近百万

2012年1月15日,意大利“哥斯达黎加康科迪亚”号豪华游轮发生触礁侧翻, 船上共有4000多人,造成至少3人遇难,14人受伤,70多人下落不明。意大利警方已经派出直升机参与救援。事故发生后该船船长弗朗切斯科逃离了事故现场,不过目前他已被警方逮捕。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外 来 风 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海上损失 一、定义: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按照保险惯例的解释,即使是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

海运货物保险 - 损失与费用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费 用 损失 全部损失

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全 部 损 失 的 几 种 情 况 一张保险单中包括数类货物,每一类货物分 在装卸过程中一整批货物的全损。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整批货物 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灭失或损坏。 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全 部 损 失 的 几 种 情 况 一张保险单中包括数类货物,每一类货物分 别列明数量和保险金额时,其中每一类 货物的全损。 在装卸过程中一整批货物的全损。 在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所装运 货物的全损。

(1)实际全损: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A、保险标的全部灭失。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部烧成灰烬。 B、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已完全丧失原有的形态和使用价值。 如: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 榨油用的黄豆受潮 发霉或长芽。

C、保险标的的丧失已无法挽回,即保险人无可弥补地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 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货物被海盗劫持、扣押等。 D、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失踪,相当时间内杳无音信(一般2—6个月)

(2)推定全损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整理并继续运往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案例4: 有一被保险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运载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激烈震荡,而使该台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装,则需修理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为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何种损失?

部分损失:指保险标的物部分损坏或灭失。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以下情况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1、空载航次发生的事故。 2、为一方利益所做的牺牲。 3、为救助他船所做的牺牲。

例如:二战时,一艘法国货轮担心遭到敌军舰袭击,雇佣了一艘拖轮全程护航。事后,,没发现一艘敌军舰。遭军舰袭击纯属船长主观臆断,故法院判决,拖轮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明知会带来损失,仍然为之。如货仓着火,船长明知向货轮灌水会造成货物湿损,但为摆脱船货全损,别无他法。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以最小的代价换取船货安全。如不该抛货时抛货,该抛重货时抛轻货,该抛廉价货时抛贵重货都为不合理

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经过采取某种措施 后船舶和/或货物全部 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常见共同海损的类型 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 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区别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损失的承担不同 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地成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区别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受益方价格多少的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损失的承担不同

二者的联系: 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二者经常是有联系的。

案例5: 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使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有随时翻船的可能,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550拖拉机的损失,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6: 某一载货海伦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机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施救后被扑灭。事后检查船舱的货物,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棉花,除被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得价占原货物价值的30%,即损失货价70%;原装在该舱内尚有500包大米,经验查这5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处理后,作为次米出售,得价占原价的40%。按照上述。,棉花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损失价值占原价的60%。试分析这两种情况的损失是否都属于部分损失?为什么?

案例7: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行,于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主要有(1)600箱货被火烧毁;(2)500箱货被水浇湿,无其他损失;(3)200箱货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4)100箱货被火烧过且有严重水渍;(5)主机及部分 甲板被烧坏;(6)拖轮费用;(7)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上人员工资.试分析上述损失的性质.

析:属于共同海损的是(2)、(6)、(7),属于单独海损的是(1)、(4)、(5),而第(3)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现任何着火的痕迹,仅受到热熏损失和水渍损失,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热熏是火引起的,如果船长不下令施救,该部分货物有可能着火燃烧,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案例8: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共同海损案例解答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分摊比例 分摊金额 万美元 % 万美元 船 方 100 52.63 4.210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分摊比例 分摊金额 万美元 % 万美元 船 方 100 52.63 4.210 货方甲 50 26.31 2.104 货方乙 33-3 15.79 1.263 货方丙 8 4.21 0.337 运费方 2 1.08 0.086 合计 190 100 8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基本险别 附加险别 一切险(AR) 平安险(FPA) 水渍险(WPA/WA)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上述(2.)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承保责任内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由于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造成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 . P . A ) 英文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保险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 all risks, A . R . )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水渍险的所有保险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平安险和一般附加险责任的总和。 保险责任范围比较: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基本险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发货人的 责任所造 成的损失 2 3 4 5 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已存在的数量短缺或品质不良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 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货物 特性、运输延迟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 收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 造成的损失

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 采用“仓至仓”条款 1、含义: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在仓库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运离”: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 险责任即为开始; “到达”: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 险责任即告终止;

“仓至仓”条款的特例 3 2 当货物在运 至载明的目 1 的港之前的 在保险期内 某一仓库发 被保险货物 生分配、分 转运到非保 派情况,则 保险责任在 货物运抵该 仓库终止 在保险期内 被保险货物 转运到非保 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运转时终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的海轮卸离时起满 60天为限,既不论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 责任均告终 止

附加险别: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 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承担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独立投保。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货物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 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破损、破碎险 混杂、沾污险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碰损和破碎的损失。 渗漏险 

特殊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 主要承担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战争险 2.罢工险 3.黄曲霉素险 4.交货不到险 5.舱面险 6.进口关税险 7.拒收险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 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我国保险公司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我国保险公司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特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予或热核制造的武器 ( 如原子弹、氢弹等 )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 6 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 ( 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 ) ,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

注: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处,故人保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特殊附加险 —进口关税险 含义: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 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

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特殊附加险——舱面货物险 含义: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特别附加险——舱面货物险 含义: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特殊附加险 —拒收险 含义: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拒收险的条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 ( 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 ) 。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拒收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附加险 —黄曲霉素险 含义: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主要是花生 ) 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特殊附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 —出口货物到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含义: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 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保险案例1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偿,是否合理?若被保险人当初投保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其结果又将如何?

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货物整批被偷窃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至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着整件的货物。从本例看,显然不属于此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是合理的。 若投保的是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因为交货不到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是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办理权益转让手续,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案例2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案例4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险 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简称 I. C. C.) 共有六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简称ICC(A) 2. 协会货物(B)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简称ICC(B)

3. 协会货物(C)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ICC(A)险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 承保除“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切 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ICC(A)险条款除外责任有四类: 承保除“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切 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ICC(A)险条款除外责任有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A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 B、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

E、船舶出租人破产或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F、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 C、包装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D、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E、船舶出租人破产或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F、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 3)战争除外:即战争、内战、敌对行为、捕获、拘役、扣留(海盗除外)等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罢工、被迫停工造成的损失及 费用。

ICC(B)险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8.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 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除外责任: (A)险的除外责任 + 海盗行为恶意损害险责任。

ICC(C)险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 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货 。 (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的承保范围 主要承保保险标的物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A、革命、叛乱、战争、内战、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所有敌对行为 B、拘留、扣留、捕获、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企图 C、遗弃的鱼雷、水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的承保范围 A、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兵变及其参与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B、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因政治目的采取行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恶意损害险条款承保范围: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 该风险仅在ICC(A)中被列为承保责任,在投保ICC(B)和ICC(C)时,要加保恶意损害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一、概念 对出口商按信贷条款出口商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承担赔付货款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政府为鼓励出口而实行出口信贷担保,保证贷款不受或少受损失的保障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 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类型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限≤1年) 1 综合 保险 2 统保 3 信用证 风险 4 特定 买方 5 合同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限≥1年) 出口买方 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 信贷保险 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 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 出口买方 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 信贷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投保实务 一、保险投保人 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 与买方有重要关系,为了确保日后保险索赔顺利进行,一般买方会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险别的选择 选择保险险别应考虑的因素: (1)根据货物的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险别。如,对价值不高的货物可以投保平安险,如果此货属易碎物品,可再加保破碎险。 (2)根据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而定

(3)根据船舶所走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不同而定。 (4)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定。对于政局不稳定,有发生战争可能的,就要考虑加保战争险。 (5)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定。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从商经验和保险公司每年总结的货损资料确定应选择何种险别投保。

四、保险金额的确定 1、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以CIF价为基础,并适当加成以补偿贸易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手续费、利息、往来函电费)及利润损失。 故保险金额为:CIF(CIP)×(1+投保加成率)

2、进口业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进口业务中,如果以FOB、CFR和CPT条件成交,则需由买方自行投保,此时保险金额同样以CIF价为基础。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有海运、空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作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自动负承保责任。

五、填写投保单 在进出口业务中,投保海运保险时,投保人均需填写进出口货运投保单,作为其对保险标的及其他相关事实的告知和陈述。保险人则根据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保险人如果接受保险,即以投保单为依据,出立保险单,确定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由此确定保险费率,计算保费。

六、取得保险单据 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有: 1、保险单—是一种正式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也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保险单据之一。 2、保险凭证—表明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它简化了保险单对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叙述其背面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俗称小保单。 3、联合凭证—比保险凭证更简单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其他内容则以发票为准,并正式签章作为已保险的依据。

4、预约保险单—是进出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它承保一定时间内发运的一切货物。保险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 5、保险声明—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止港口、航次等通知保险人,该通知即为保险声明书。 6、批单—保险单开立后,如需变更内容,须由保险公司另出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该证明即为批单。是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