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 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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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 2013.05

一、发展党员概述 只有不断发展和吸纳新党员,一个政党以及其事业才后继有人。要实现自己的纲领,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使党的事业能够兴旺发达后继有人,中国共产党同样需要不断发展和吸收新党员。

1.什么是发展党员 发展党员:是指基层党组织对群众中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具备入党条件后,通过严格的组织发展程序、及时地将他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他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全过程。 只有不断发展和吸纳新党员,一个政党以及其事业才后继有人。要实现自己的纲领,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使党的事业能够兴旺发达后继有人,中国共产党同样需要不断发展和吸收新党员。

2.发展党员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方 针: 方 针: “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保证质量”:要保证吸收的每一名共产党员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改善结构”: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和年龄结构与分布状况。 “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3.发展党员一般原则 一是坚持入党自愿原则: 二是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严禁一窝蜂,也不要不发展。 ■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 二是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严禁一窝蜂,也不要不发展。

4.发展党员基本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 3.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 4.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 5.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5.发展党员工作重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 ■ 要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 ■ 要重视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 ■ 要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

6.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党员队伍建设新要求 自去年开始,中央、市委对党员发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对区县、委口发展数量实施指标控制。 中央的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北京市的要求:严控增量,优化结构 《北京市2011-2015年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市党员队伍中,35岁以下党员比例在31%左右,大专以上学历党员在59%左右。

(二)我区党员队伍现状及截止2012年底,全区共有33751名 ,其中女党员11200名,占33. 2%;少数民族党员1982名,占5 (二)我区党员队伍现状及截止2012年底,全区共有33751名 ,其中女党员11200名,占33.2%;少数民族党员1982名,占5.9%; 35岁以下党员6426名,占19%,大专以上学历党员14929名,占44.2%。与市委的35岁以下党员比例在31%左右,大专以上学历党员在59%左右要求相比,党员队伍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三)工作要求 今年,市委在2012年指标的基础上,给各区县的指标又下调了15%,全区发展指标为800名。按照市委要求,我们对各委口发展指标做了相应调整,同时对新党员结构比例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因此各基层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上,要增强计划性,针对党员队伍现状,重点发展生产经营一线党员、青年党员,逐渐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共分5个阶段20个主要步骤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1个步骤) 第二阶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2个步骤) 1.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党支部适时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测评和公示,研究能否将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列为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三阶段:确定发展对象(7个步骤) 4.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党支部要研究能否列为发展对象。 5.进行政治审查。 6.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可交叉进行)。   7.安排短期培训。 8.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介绍人。 9. 填写《入党志愿书》。 10.预审。支委会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报告,连同入党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四阶段:吸收预备党员(7个步骤) 11. 支委会审查。 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前,召开支委会, 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2.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3. 组织员谈话。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要派人同他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14. 党委审批 15.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16. 入党宣誓 17. 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考察

第五阶段:预备党员转正(3个步骤) 1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19.党支部征求有关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同意,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0.上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发展党员各阶段步骤详解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1. 提交入党申请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一)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2)入党必须有书面申请。 (1)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入党必须有书面申请。 (3)入党申请书一般由本人亲自写;也允许用打印,但必须亲笔签名或按手印。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二)申请人向哪里提交入党申请书 对于有具体工作单位的应向本单位党组织递交申请书。 如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可以将入党申请书递交给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代管单位的党组织; 如所在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代管单位,可以将入党申请书递交给单位所在地镇乡或街道党组织。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 一般根据务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到一个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临时工、轮换工、合同工,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社区党组织提出;应聘、应招时间满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临时或短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 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该党组织负责对他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借调工作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支部需要做的工作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一般在十五天内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 进行民主测评和公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怀柔区委组织部关于对入党申请人实行测评制和公示制的实施意见》(京怀组字[2007]32号)中规定,”推行在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测评、公示的基础上,再由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程序。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入党愿望比较迫切。 二是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三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方面表现积极。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第一步,初步研究。党支部根据入党申请人数和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进行初步研究,适时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二步,召开党员群众测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确定。测评大会要邀请部分群众(村民代表、职工代表)代表参加,群众人数不超过所在党组织应到会党员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党员数的三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一个具体问题:即递交申请书后何时讨论列为积极分子: 对其情况比较了解的,支部要及时讨论; 对其情况不大熟悉需要时间了解的,可以推迟讨论,但不宜太长,并要及时谈话。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步,初步审查。党员群众测评大会结束后,随即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逐个听取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 入党申请人测评情况作为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的重要依据。对表示“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50%以上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进行公示。对表示“同意”人数不到实到会人数50%以上的,支委会不得讨论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同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情况。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步,进行公示。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初步审查结束后,应于2天内,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和地区。一般采取在橱窗、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公示。 第五步,审查确定。公示结束2天内,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通报公示情况。对有问题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资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无反映问题的和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将其正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未经测评和公示的入党申请人一律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步,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三)确定积极分子后,支部的工作: 一是派人与其谈话,指出努力方向和有关要求 ,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 。 二是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 三是研究落实培养考察的措施(包括指派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四是对尚不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同志,也应及时谈话,指出不足,引导和鼓励其进步,具备条件后适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要在一年以上,考察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培养教育内容、形式: 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当前重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形式: 1.指派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经常性的帮助,并定期向支部汇报 2.选送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 组织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等(略)。 3.经常性的思想汇报和谈话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 一是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除口头汇报外,一般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 二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内容: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和群众观念等。考察结果填入《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需要注意的问题:《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内容要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要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第二阶段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三)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日常管理 1.建立档案:包括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材料、群众反映材料、调查证明等;每人一袋专人保管。 2.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3.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对已经丧失信念、经长期教育无效的,不再列为积极分子。 4.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制度。 5.及时做好调动工作单位的积极分子材料转移工作。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4.党组织研究确定发展对象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4.党组织研究确定发展对象 (一)什么是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 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 ■ 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完成。党组织对其进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等方面教育,并经考察,基本达到要求。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其本人具备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三)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①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并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三)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①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并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②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③共青团员要由 团组织推荐; ④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一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四)确定发展对象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 二是确定聘任、借调人员和劳务工(临时工、轮换工)为发展对象,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要征求原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 三是讨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时,应重视所在单位(部门、小区)党小组的意见。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5.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这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是本人政治历史、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是本人政治历史、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 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政治审查的范围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政治审查的范围 一是发展对象的“家庭主要成员”,一般指其中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子女。长期同其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二是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与其联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伯叔姑舅姨,包括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三)政审的方法: (1)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 (2)同本人或本单位和本地有关组织和人员谈话、询问、核实情况。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三)政审的方法: (1)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 (2)同本人或本单位和本地有关组织和人员谈话、询问、核实情况。 (3)向外地(单位)有关组织和人员函调或派人调查。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四)政治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党组织要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四)政治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党组织要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②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 ③预备党员一般不宜做政审工作;特殊情况需参加的,应指派正式党员与其共同承担。 ④非党群众不能做政审工作。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后) 党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后) 党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情况下,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前进行。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 征求群众意见方式: (1)个别访谈(略),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 征求群众意见方式: (1)个别访谈(略),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2)召开座谈会(略),即找若干群众集体座谈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注意不要将对发展对象持不同意见的人放在一起座谈;不要将党员和非党群众放在一起座谈。 (3) 进行公示:《怀柔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京怀组字〔2006〕4号)明确规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前,把经支委会研究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意见等有关情况,通过张榜公告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如何处理收集到的群众反映意见: (1)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应不影响发展对象入党。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二)如何处理收集到的群众反映意见: (1)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应不影响发展对象入党。 (2)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 (3)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以发展。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7.短期培训 (1)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7.短期培训 (1)培训时间一般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2)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集中培训方式,一般可采取授课辅导、讨论交流、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中组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明确的规定 : 没有经过培训的发展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8.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即可帮助其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也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条件: (二)确定入党介绍人要注意几个问题: 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对申请人比较了解。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条件: 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对申请人比较了解。 (二)确定入党介绍人要注意几个问题: ①一般来说,由本支部的2名正式党员担任,包括支部书记。 ②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只担任一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③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宜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④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⑤入党介绍人调离本工作单位或离开了本地区,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⑥入党介绍人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介绍人时,应另换他人。 ⑦预备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9.填写入党志愿书 前 提: 填写要求: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9.填写入党志愿书 前 提: 发展对象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并已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填写要求:   (1)填写内容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2)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和铅笔 (3)一般应由本人填写。特殊情况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指定党员代笔,代笔人和本人均需签名盖章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中组部要求,A4版《中国共产党员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自2012年3月6日起用,16开版《中国共产党员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同时停止使用。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10.预审 《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发展党员预审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严格组织生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怀组字〔2009〕90号) 规定: 基层党(总)支部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综合材料、培训材料、公示材料、发展28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的推优材料等报所属上级党(工)委审查。

第三阶段 确定发展对象 (一)预审的内容 各党(工)委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查阅资料等办法,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党员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否规范等。 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预审的程序 各党(工)委预审意见一般在7天内形成并反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天。经过审查,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即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并提交党(总)支部大会讨论。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审人员要提出明确意见。手续不完备的,由党(总)支部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1.支委会审查 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前,召开支委会, 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是: ①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议题。 ②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同时向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讨论情况的态度。 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④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⑤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二)召开支部大会应注意事项: (1)到会人数要求: 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或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入党介绍人应参加: 若2名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应改期。 若1人不能参加,但会前已将被介绍人情况向支部作了报告,会议可以召开,由支部委员代为宣读其书名意见。 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一讨论,讨论一个表决一个。 (4) 实行票决的方式 。 (5)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表决后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效。 (6) 决议内容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三)需要强调的1个问题: 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3.组织员谈话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要派人同他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级党委(工委)或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前,上级党委(工委)或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要指派2名以上党委(总支)组织委员、组织员或其他党委(总支)成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后,及时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4.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后,应 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一)党委审批内容、时限、形式 审批内容: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审批时限:党委(工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的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重新办理入党手续。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形式:党委(工委)审批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不能以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如果在同一次会议上讨论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预备党员时,应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二)党委审批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②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报批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③对积极要求入党的私营企业主,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如经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将其本人材料上报至区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5.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标准等。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6.举行入党宣誓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得转正后才进行宣誓。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2)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 (3)不能在无党旗的情况下宣誓 (4)不可采取茶话会等轻松活跃的方式进行 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17.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考察 (一)预备期 (二)预备期的起算日: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期的起算日: 上级党组织在3个月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上级党组织超过3个月审批的,若因本人原因所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复议之日起算;若因组织原因,预备期仍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上级党组织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本人一直表现好,其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第四个阶段,接收预备党员 (二)考察方式: 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18、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即将期满时候,主动及时地向所属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提出申请的时间:一般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左右(也有说提前一至二周)。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19.预备党员转正 (一)具体程序 第一,党小组讨论,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19.预备党员转正 (一)具体程序 第一,党小组讨论,提出能否转正意见; 第二,党支部以公示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内容要求与公示支部讨论拟接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对发展对象相同) 。 第三,支委会审查,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程序和要求同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第五,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发展的党总支审批。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及时提醒,弄清原因,若是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提醒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预备期满,尚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开会讨论,决定延长预备期;不得采用延期讨论转正的办法,变相延长预备期 (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 (4)预备党员表现突出,也不能提前转正 (5)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违反党纪党规, 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20.上级党委审批(有关要求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相同)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转正 20.上级党委审批(有关要求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三、对发展党员工作几点建议

(一)工作建议: (1) 坚决不能出现违反《党章》、《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工作行为。 (2) 严格执行组织发展相关的时间界线和人数要求。 (3) 必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工作。 (4) 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计划。 (5) 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出现党内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和不好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汇报,在党委的指导下妥善解决。

(二)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经过党组织长期(一般10年)考验,如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对于曾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抢劫、强奸、纵火、贩毒、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不能吸收入党。 (2)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要求入党的,一般不宜发展入党,要经过长时间考察。

(3) 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 (4) 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5)民主党派成员,只要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可以入党,且不要求他们退出原党派。

(三)党员发展有关工作制度 2006年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京怀组字〔2006〕4号) 2007年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京组发〔2007〕8号) 2006年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京怀组字〔2006〕4号) 2007年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京组发〔2007〕8号) 2007年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京怀组字〔2007〕24号) 2007年 入党积极分子测评制度(京怀组字〔2007〕32号) 2009年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京怀组字〔2009〕90号)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