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的權利保障 與 校園行動策略 作者: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講綱 壹、前言:從一個校園案例說起 貳、誰是弱勢學生? 參、弱勢學生權利侵害的類型? 肆、校園行動的策略 結語
壹、前言 一個校園案例:花蓮中城國小虐童案 YouTube線上影片:原住民新聞台專訪http://www.wretch.cc/blog/hef2006/9595407 弱勢的社會處境: 你有注意到他或她的聲音嗎? 從「社會偏見」到「制度歧視」? 社會的「二度傷害」? 誰是權利的侵害者? 弱勢的保護機制? 校園的弱勢學生的權利侵害?校園保護的行動策略?
貳、誰是弱勢學生? 種族上弱勢?原住民、新住民等 性別上弱勢?性傾向、性氣質、性別等 身心障礙上弱勢?身障、智障、疾病等 家庭社經地位上弱勢?低收入、單親等 學習表現上弱勢?成績壞等 外表上弱勢?太醜、太美、太胖等 人際關係上弱勢?沒有人緣、孤僻等 權力關係上弱勢?兒童、學生、被懷疑者的身份
參、弱勢學生的權利侵害類型 取不雅外號?標籤化? 偏見?差別對待?歧視? 戲弄?排擠?騷擾?霸凌(六大類)? 人格發展權的侵害?剝奪自我實現的機會? 受教權的侵害?剝奪學習機會? 名譽權的侵害?言語或行動的羞辱? 自由權的侵害?限制人身自由、侵犯隱私、恐嚇危害安全? 身體權的侵害?身體傷害?虐待?體罰? 財產權的侵害?毀損器物?剝奪利益?
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認識平權行動 保護弱勢? 「慈善救濟」或「人權保障」? 「福利」或「權利」? 「特權」或「平權」? 加深「歧視」? 「逆向歧視」?加深偏見?「標籤化」? 增權賦能?(empower) (反奴化) 從「教育場域」:提升知識能力 到「社會場域」:改善社經地位
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I:學校層次 制度與組織面→平權的措施 (學務、教務、輔導、總務) →友善的偵測、保護、申訴體系建立 制度與組織面→平權的措施 (學務、教務、輔導、總務) →友善的偵測、保護、申訴體系建立 課程與活動面→人權教育的融入課程 (課程計畫融入) →反歧視、反罷凌行動 (結合學生自治行動) →北市吳興國小(廁所隱私權宣言)
肆、校園行動的策略III:班級層次 班級經營→ 友善的班級關係 →信任的師生關係 → 平權的行動 (學習上:有教無類) (資源上:濟弱扶傾) 班級經營→ 友善的班級關係 →信任的師生關係 → 平權的行動 (學習上:有教無類) (資源上:濟弱扶傾) 輔導管教→ 機會教育、正向管教、教育性處罰 課程教學→ 人權教育(從「說教」到「講理」) (從「管」「支配服從」到「教學相長」「增能賦權」) (價值教育和價值自主:自由與責任) (從「認知」到「行動」:做中學) (從「校園」到「社會」:街頭日記)
結語 在暗夜哭泣的一群:弱勢學生就在你我的身邊 (弱勢:發不出聲、不會發聲、發聲沒人聽) 弱勢的保護:不是「特權」是「平權」 不是「福利」是「權利」 追求公平、追求雙贏 校園行動:增權賦能 You can make a difference. 人權教育:打破偏見的藩籬,搭起相互理解的橋樑
林佳範的文獻資料 台師大公領系/師資陣容/林佳範: 留聲機(部落格)/資料索取。http://cve.ntnu.edu.tw/blog/index.php?PID=11&Cat=12 歡迎自行下載。
受教權 特殊教育法第21條I:「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II:「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人格發展權 教育基本法第8條II: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釋580:「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 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 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自我實現 教育基本法第3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
名譽權 民法第195條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自由權 刑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教學自主權濫用:基地刑年度少連 訴字第二八號 刑30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基地刑年度少連訴字第二八號 在實現講授課程之目的範圍內,教師以評定學生成績、延長上課時間及懲戒學生之手段,威勢利誘使學生積極從事學習之行為,乃教學過程之合法手段、合法目的與結果合理必要關聯,不能評價為具有可非難性。反之,教師逾越實現講授課程之目的範圍,其所操持之貶抑學生成績、延長上課時間及懲戒學生之手段,已不具有合目的性之內涵,執此惡害之通知而使學生從事於逾越學習範圍之事項,自屬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具有可非難性。
身體權 教育基本法第8條II:「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歧視 差別待遇≠歧視 平等≠形式平等 (釋485) 平等=實質的平等=合理的差別待遇 歧視=偏見+差別對待 限制色盲報考警大,歧視?(釋626) 餐飲學校實習課要求女生穿裙子,歧視? 反歧視法令 歧視:從「直接」到「間接」
釋字第485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釋626理由書 至於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是否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公平機會,而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問題,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之選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打破你我構築的偏見藩籬 Thurgood Marshall(1908-1993)曾感歎地表示:「The legal system can force open doors, and sometimes, even knock down walls, but it cannot build bridges. That job belongs to you and me. We can run from each other, but we cannot escape each other. We will only attain freedom if we learn appreciate what is different and muster the courage to discover what is fundamentally the same. Take a chance, won’t you? Knock down the fences that divide. Tear apart the walls that imprison. Reach out; freedom lies just on the other side.」(轉引自Heller & Hawkins,1994,337)
人權保障 普世性:壞人?外國人?敵人?小孩?不同意見的人? 固有性:「先天肯定」或「後天努力」? 絕對性:人性尊嚴之尊重 (釋567理由書) 相對性:人權調整(釋509)(釋656林子儀意見書) 保障或犧牲少數人?人權價值的絕對與相對 人權教育,強迫?人權教育的寬容與包容
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釋567理由書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 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人權價值的絕對與相對 不論你是好人或壞人,人性尊嚴之尊重並非建立在你我的人格高低;不論你是弱勢者或是強勢者,人性尊嚴之尊重並非建立在你我的慈悲心;不論是你或是我,或許都有一點好也都有一點壞,但是我們的道德自主性都先被肯定,我們都可以有自己的信仰自由或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我們可以有自主的價值判斷,但我們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人權價值的絕對性,並非建立在否定其他的終極價值之追求,相反地其肯定個人的信仰、意見等精神之自由,而促進價值之多元性;在現實的規範處境,人權價值亦不否定其內部相互間或與其他不同的價值有可能有衝突而必需相互調和,甚至其亦有不容「寬容」之核心價值,必需優先被保護。(林佳範,中央大學哲學系出版<應用倫理學研究通訊>第39期2006.08,頁46-59)
人權教育的寬容與包容 人權的價值並非是主張保護「壞人」,而其強調「包容」並非在「縱容」壞行為。我不同意你的價值,但我尊重你的價值主體性並維護你的精神自由;我包容你的意見,並不表示我就同意你的看法,其更非禁止我不可以說服你、影響你或教育你,但我絕不會強制你接受我的意見,因為那是違背我自己的價值主張,然而,我當然亦不會允許你去侵犯他人的權利。(林佳範,中央大學哲學系出版<應用倫理學研究通訊>第39期2006.08,頁46-59)
處罰的教育性內涵 ● 處罰的教育性內涵:不要讓學校變監獄! 規範價值的認識:表面服從或心悅誠服? 體認處罰的贖罪性:規避懲罰或弭補過錯? 避免處罰的排他性:漸行漸遠或相互接納?
教學相長:互為主體的教育對話關係 在互為主體性的教育對話關係裡,成人和學生各自從本身特定的觀點出發,經過經驗的分享、理解與詮釋,使得剛進行對話時各自抱持的觀點有變化,而有機會獲得未曾預期的理解或洞見,這就是高達美(Gadmer,1975)所稱「視域的融合」(the fusion of horizons)。經由視域融合產生的理解或洞見,是學習的一種高峰經驗,它是共同參與對話者所尋求的,但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所能決定的。謝小岑、范信賢 (民88)。〈九年一貫課程中的學生主體性〉。收錄於《九年一貫課程之展望》。台北:揚智。
平等尊重朱敬一、戴華:(1996,47-48)《教育鬆綁》,台北:遠流。 從「同等尊重」的理念,導出學生意思自主性的培養:「此項權利使得國家有責任讓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同等的自主地位去決定什麼樣的人生是理想的。因此,國家不可透過教育強行灌輸任何理想人生特定價值觀或宗教信仰。然而這並不意味學校不可教授任何價值課程。即使價值課程不應該以灌輸的方式千篇一律地宣揚某個單一人生觀或宗教信仰,但學校還是有責任培養學生在價值方面的判斷力,而學生也需要透過多元化的教材去接觸、比較不同且甚致彼此衝突的人生理想與宗教信仰,如此才能培養出自主而又客觀、可靠的價值判斷力」。
接納與友善教室的經營 建立舒適的學習環境 教室活動程序的規劃 與學生和家長制定教室規則 行為和完善經營的標準 提供正向的增強作用
平權行動(特別保障) 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
財產權的侵害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刑法第345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總務處的平權措施 特殊教育法第24條:「就讀特殊學校 (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 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 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 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學務處的平權措施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八點:「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教務處平權措施 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 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 特殊教育法第14條II:「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之辦法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輔導處的平權措施 特殊教育法第26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
友善的意義 特殊教育法第13條中段:「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
有教無類:不放棄任何小孩(3C) 他們必須感覺,自己有能力(Capable),能完成班級或學校需求的任務 他們必須感覺,自己和老師或同學有連結(Connect)而且是正向的連結 他們必須知道,自己對團體有貢獻(Contribute),而且是重要的貢獻
濟弱扶傾 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 」
正面管教法
信任的師生關係 The content and substance of values education has the potential to go to the very heart of the power of quality teaching by focusing teacher and system attention on those features of their professional practice that have most impact, namely the relationships of due care, mutual respect, fairness and positive modelling established with the student, and, in turn, on the network of systemic ‘relational trust’ that results. Quality Teaching and Values Education by Terence Lovat & Nerville Clement Vol37 No1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pp1-16 2008/03
增能賦權 從客體到主體: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參與 學習的層次:資訊、知識、智慧 資訊的傳遞≠知識的獲得(學習力的提升) 蘇格拉底教學法 產婦生產=學生學習=打破舊認知+提出新認知 產婆催生=教師提問→促使學生學習 杜威:「好的教育使學生更想學」。 增能賦權→提升學生的學習力→改變學生的社會處境
價值教育與價值自主(自由與責任) ■從「人格獨立」到「人格自主」: 尊重學生的道德主體性! ■從「上下支配」到「平等尊重」: 從「價值灌輸」到「自主判斷」!
學生的道德主體性 教育本作為一種道德的實踐,即在於尊重學生為一道德的主體:「因此,教學應瞭解到所有的年輕人,縱使於學術上仍未有能力,仍具有所謂的『道德嚴肅性』(“moral seriousness”),亦即有能力嚴肅地思考有關人際關係、有關所追尋的未來、有關忠誠與承諾。」Richard Pring (2001) ‘Education as a Moral Practice’,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Vol. 30, No 2, pp 101-112
平等尊重朱敬一、戴華:(1996,47-48)《教育鬆綁》,台北:遠流。 從「同等尊重」的理念,導出學生意思自主性的培養:「此項權利使得國家有責任讓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同等的自主地位去決定什麼樣的人生是理想的。因此,國家不可透過教育強行灌輸任何理想人生特定價值觀或宗教信仰。然而這並不意味學校不可教授任何價值課程。即使價值課程不應該以灌輸的方式千篇一律地宣揚某個單一人生觀或宗教信仰,但學校還是有責任培養學生在價值方面的判斷力,而學生也需要透過多元化的教材去接觸、比較不同且甚致彼此衝突的人生理想與宗教信仰,如此才能培養出自主而又客觀、可靠的價值判斷力」。
做中學:參與和學習效率
The Death of Socrates by Jacques Louis David (1748-1825)
街頭日記 這個故事二○○七年被好萊塢改編成電影上映,由金獎影后希拉蕊.史旺飾演古薇爾。如今《街頭日記》與《自由寫手的故事》也都出版了中文版。
人權示範學校:北市吳興國小
反歧視法令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 就業服務法第5條I:「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釋字第407號吳庚大法官意見書 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此乃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真諦之所在。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Segregation of white and colored children in public schools has a detrimental effect upon the colored children. The impact is greater when it has the sanction of the law, for the policy of separating the races is usually interpreted as denoting the inferiority of the negro group. A sense of inferiority affects the motivation of a child to learn. Segregation with the sanction of law, therefore, has a tendency to [retard] the education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of negro children and to deprive them of some of the benefits they would receive in a racial[ly] integrated school system. (Warren, C. J.)
標籤化 將特教生隔離? Separate but equal?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負面的標籤化:加劇學生的偏差行為
霸凌 就讀國中時,我常被同學毆打,向老師報告後,有天課堂上一名老師突然衝進教室,罵我:「你常被欺負,全都是你自己的錯,別人為什麼不會有問題!」接著在全班同學面前打我屁股。事後我向學校反映,但校方表示:「一切都是為了平息眾怒,這樣他們就不會打你了!」但同學卻因此認為,就算再怎樣打我也不會受罰,於是開始計劃在畢業旅行時痛毆我一頓,還大肆宣揚,我緊張的告訴老師,但沒人相信。畢業旅行第一個晚上,一群人突然衝進我房間,對我拳打腳踢,還用照相機拍下過程,我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把欺負我的同學統統送辦,但我在學校依然沒有朋友,直到畢業。 2009年03月31日蘋果日報
釋656林子儀意見書 按名譽乃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此種社會評價與 個人尊嚴之維護、人格之健全發展與自我價值之實現息息相關。是名譽權旨在維 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名譽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與言論自由所受保障之程度,並無軒輊。二者如發 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 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
離譜 30童排排站 被當賊指認 便利店遭竊告狀 學校廣播集合 離譜 30童排排站 被當賊指認 便利店遭竊告狀 學校廣播集合 【洪玲玲、林媛玲╱台北報導2009/4/14】台北縣八里鄉一名開設便利商店的村長,因店內物品多次遭附近安親班學童偷竊,她一怒之下向學童就讀的小學反映,不料校方竟以廣播召集三十多名就讀該安親班的學童,要他們排排站供村長指認誰是竊賊,因村長抓不到偷竊的學童,氣得當眾大罵:「下次再發生就報警。」身心受創的學童回家告訴家長,家長怒斥校方作法,未料,校方昨竟說:「召集學童只是做品德教育。」
抓錯人 擺烏龍 急功漠視人權警檢院太輕率了 黃錦嵐/新聞分析 中國時報 2007.03.20 黃錦嵐/新聞分析 中國時報 2007.03.20 中度智障者陳榮吉,僅因被襲警員的片面指認,無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即遭警方逕行逮捕、檢察官聲押、法院裁准羈押。就法論法,十足彰顯出「法制固然已備,人謀仍嫌不臧」的警察、檢察、司法實務缺憾。觀察陳榮吉一案,法制上可議者,至少有三。一是,智障者,於偵查中、審判中,應強制辯護制度落空;二是,警政署制定的真人列隊指認制度落空;三是,先有證據再抓人的人權法制落空。
高中女生自認男兒身 拒穿裙子被迫休學 林倖妃、石文南/台北報導 2006.09.06 中國時報 林倖妃、石文南/台北報導 2006.09.06 中國時報 同志話題不但是校園禁忌,同志學生也備受壓抑。北部某中學日前傳出一位女生自認是男兒,每天都穿長褲上學,校方要求她穿裙子,她不同意。最後先被校方以「服裝儀容不整」記過,再被迫休學。
原民血統遭取笑 國二生兩年不肯喊聲媽 【2004/03/15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彰化縣報導】 「你是番仔生的!」彰化縣一名國二學生,因為同學這句話造成心理障礙,功課一落千丈,兩年來不肯喊一聲「媽」,傷心的父母請彰化縣警局少年隊開導,直到昨天陳姓學生仍不開口。
歧視愛滋病患 學校將受罰 【林志成/台北報導】中國時報 C8/教育超連結 2004/12/10教育部昨天公布《各級學校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即愛滋病)處理要點》,即日起,經確認或疑似感染愛滋病者,學校不得對其進行退學、轉學、休學、退休、離職、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分。若學校不照辦,損及感染者就學權益,當地衛生機關可對學校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可按次開罰。教育部委託陽明大學愛滋病防治及研究中心教授陳宜民調查顯示,全國有高達九十七所大專院校,在校規或或招生簡章中規定,學生一旦感染愛滋病,必須退學、休學、退宿、不得進入學校餐廳、只能進入單人寢室等。
校園歧視 ■ 楊惠中2008年6月6日 星期五 自由時報 北市和平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女學生為低收入戶且成績差而多次遭受老師羞辱,最後選擇中輟學業拒絕上學,不禁令人納悶—「校園歧視是否才是學生不願走回校園的主因?」
「我是混血兒」散文 「我每天洗澡,為何他們還嫌髒?」 張力可/北縣報導 2006.11.08 中國時報 「…甚至在分組時也會有人完完全全的不想跟我同一組,只因為我是混血兒。也有人認為菲律賓人都是一些骯髒的人,有著體臭,可是我跟每一個人一樣,每天洗澡時都有洗乾淨啊…。」 三重「城市之窗」文學獎有一名國際婚姻家庭的第二代,以真情流露的「我是混血兒」散文(如圖,張可力攝),獲得這項文學比賽的國中組佳作。 菲媽台爸 張耀庭備受歧視
技職生拒被歧視 程振隆拒不道歉 江昭青/台北報導 2005.11.03 中國時報 「我們感到非常悲憤、不公平、很受傷」,台聯黨秘書長程振隆日前指技職生英、數能力不佳、「浪費社會資源」,中學生權利促進會多位技職學生及家長代表昨日公開表達不滿,譴責他以不科學的數據汙衊技職生。
萬華國中閱覽室使用設限 招議 【劉添財、張瀛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5/05/31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質疑市立萬華國中閱覽室只開放給「全校前100 名」的學生使用,萬華國中家長會長劉美秀否認「此100名非彼100名!」她說,校內閱覽室只有72個位置,請教師提供名單,讓有意願的學生登記,前100位「登記」學生就可優先使用閱覽室,這個100是數量,絕沒有「成績歧視」的「前100名」。
校園隱形暴力 脫褲、摸屁股 五成孩子曾受「性霸凌」 林倖妃/台北報導 2006.09.28 中國時報 兒童福利聯盟昨天提出校園性警訊,調查發現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有被性霸凌經驗,男生最常被摸屁股、脫褲子和「捉小鳥」,高達一成被霸凌的孩子難過到「想要死了算了」;兒盟提醒,孩子在集體情緒催化下往往會愈演愈烈,對身體和心理傷害不容忽視。
上學,怕怕!校園「霸凌」二成學童想死 法源編輯室 / 2005-08-31 兒童福利聯盟指出,所謂的「霸凌」,是從英文bully翻譯而來,專門指校園裡孩子之間權利不平等、惡意的欺負和壓迫,除了肢體上的毆打,非肢體的霸凌在校園中可能更為普遍,包含言語的霸凌、關係的霸凌以及性霸凌,其中言語的霸凌是指運用語言刺傷或嘲笑別人,關係的霸凌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性霸凌則類似性騷擾。 調查發現,近百分之六十四點五的國小學生曾有過被其他人排擠或嘲笑的經驗,甚至有百分之十點一經常被排擠;至於被欺負的原因,有百分之四十點一認為是因為自己個性較粗魯,而有百分之三十八點四認為是身材較矮或較胖,也有百分之二十四點一的孩子認為是自己功課不好,才會引起同學的嘲笑或排擠;另有百分之十七點四認為自己的行為舉止不符合一般人的性別刻板印象,被同學嘲弄為娘娘腔或男人婆。有九成以上遭到排擠的兒童會覺得難過、很生氣、覺得很孤單、丟臉或很無奈;甚至有二成的受訪學童表示,曾想過死了算了。
遭歧視 惡意檢查生殖器 蘋果日報2006/9/14 葉永鋕雖已過世六年,但母親葉陳君汝昨想起兒子在學校遭受的不當對待,仍禁不住悲慟哭號:「是誰讓他在學校連廁所都不敢上?」案發後,教育部派專人南下調查,發現葉因為行為像女生較溫柔,遭受嚴重的性別歧視與暴力,有同學趁他上廁所時修理他,甚至強迫他脫褲子「檢查小雞雞」。
肥胖犯了什麼錯? ⊙大衛 自由時報2002.11.21 實踐大學食品營養系成立減重糾察隊,糾察隊員只要在校園內外發現肥胖者,立即「圍聚宣導」,詢問其飲食習慣等。在這裡有幾個問題: 是誰賦予糾察隊員「糾舉查察」的權力? 是不是全校的「每一個」肥胖同學都有這個共識,願意受監督糾舉? 肥胖同學犯了什麼錯,要被這樣的「糾舉」與「羞辱」? 在這次的活動中,師長扮演什麼角色? 這一群糾察隊員儼然是紅衛兵再世,只要「我」認為是對的,就要強迫「你」接受。一群人在路上攔下同學強行逼問,是一種集體暴力,已侵害到人權,提出的問題也已侵犯個人隱私,糾察隊員已經逾越法令而不自知。(作者大衛是筆名,為大同大學電機研究所研究生
春風不臨單親兒? 特優教師喊冤 郭石城/桃園報導 2002.05.29 中國時報 郭石城/桃園報導 2002.05.29 中國時報 桃園縣某國小陳姓特優教師,被控歧視二年級詹姓單親學童,長年處罰擦黑板、刻意予以孤立、連肚子痛都不得上廁所,詹姓學童並被何姓同學長年欺侮,最近甚至被打得全身是傷,老師依然置之不理。身心俱創的詹姓學童,嚇得已兩個月沒到校上課。 陳姓老師是該校最資深老師、獲表揚為特優教師,卻被控不當管教,校長認為應是老師與家長間有誤會。但家長一狀告到桃園地方法院,指控陳姓老師已違反教師法、未盡輔導與管教之責,與涉嫌傷害何姓學童共同侵權,要求陳姓老師與何姓學童共同賠償六十萬元。
基本人權 怎成了悲憫、施捨… 王順民/文化大學社福系教授(台北市) 【2003/01/17 聯合報】 隨著文明的進化,多少使得殘障人權的價值觀從抽象性的概念指稱,轉化成各種具體的保障措施,像是無障礙環境、定額雇用、早期療育以及若干的保護性職業等等。不過,在法令規章以及服務措施的背後,還是糾雜著諸如同情、愛心等濃郁的道德性指稱,也就是說,多數國人還是未能理解對於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僅是試圖彌平因殘障所招致的立足點不平等。本質上,這些權宜措施應該是人的基本權利內涵,而非一種特權的施捨。
娘娘腔、人妖 歧視用語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2003/03/11 聯合晚報】 性別人權團體今天建議,教育部的國語辭典可以做一些修正,就像「二二八事件」一樣,在 30 年前的辭典和現在的辭典中的定義,就隨著時代和觀念的改變而修正。 再如「人妖」和「娘娘腔」等詞,可解釋為「男女截然二分的刻板性別觀念中,形容缺乏陽剛氣質男子的歧視用語」,讓學生知道,娘娘腔是一種負用語,不要用這三個字去嘲笑較陰柔的男性。 人權團體對「人妖」的定義是「跨越性別的泰國歌舞表演者」或是「對男變女或男扮女的蔑視稱呼」,別讓孩子用「人妖」來罵人。
邊緣少年 透過寫作改變自己 林欣誼/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1211) 林欣誼/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81211) 古薇爾在加州長堤威爾森高中任教時,面對一群出身幫派的邊緣少年,她決定以《安妮的日記》與《莎拉塔的日記》為教學藍本,為學生展開一場消弭偏執、啟迪人心的學習之旅。在激勵之下,這些學生開始以日記寫下自己的故事,自詡為「自由寫手」,透過寫作改變自己和世界。
尊重學生的主體性 美國暢銷書《自由寫手的故事》、《街頭日記》作者,艾琳.古薇爾老師(Erin Gruwell) : 「讓妳的學生走進教室,都有自己的故事。」
讓學生感受文字力量 重回教室 艾琳.古薇爾老師(Erin Gruwell)身為英文老師的她帶領他們閱讀經典戰爭日記如《安妮的日記》、《莎拉塔的日記:塞拉耶佛烽火錄》,這些故事不但呼應他們在真實生活中面臨的暴力與疏離感,也從中得到激勵。 「雖然學生讀到安妮死去的結局時,感到無比絕望,他們同時發現安妮透過文字,把她的精神、記憶留存下來了,文字是有能量的。他們知道自己可以超越擔心、超越飢餓,閱讀和寫作給了他們超越的力量!」
瑞穗國中霸凌事件 鄭瑞城:查清楚 林志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04.21 林志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04.21 花蓮瑞穗國中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五個人集體圍毆一位智障同學。教育部長鄭瑞城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將請花蓮縣教育處一周內查清楚,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立委洪秀柱昨天在立法院播出花蓮瑞穗國中校園霸凌事件影片,十幾個學生欺負一個輕度智障的原住民學生,智障學生被打得哇哇大叫。 洪秀柱指出,施暴學生將影片放上部落格,一群網友質疑,施暴者還留言反擊,「只是K了一個欠K的人,有什麼錯?」,若被處罰保護管束將是「從容赴義」? 洪秀柱說,瑞穗國中校長意圖掩飾這起霸凌事件,將被打學生安置到特教班後,沒有去看過他;訓導主任還要求被打學生、家長不要聲張。兩邊學生家長最後以二萬元和解,打人學生的家長還說「原住民真難搞」。
校園霸凌六大類 國中生最殘暴 2009-04-16 11:59:33 NOWnews 記者陳志東/台北報導 校園霸凌六大類 國中生最殘暴 2009-04-16 11:59:33 NOWnews 記者陳志東/台北報導 校園霸凌事件不斷發生,而且殘虐手法讓人匪夷所思,無法理解究竟有何深仇大恨要這樣群體欺凌一個弱者。長期關心兒童福利與校園霸凌事件的兒福聯盟表示,霸凌其實可以區分為六大類,其中國小學生最常使用的是「關係霸凌」,而國中生的「肢體霸凌」通常最殘暴。 根據密西根大學心理學家E. Eron進行35年縱貫性研究發現,8歲時有霸凌行為者,往後的一生中都常會有霸凌行為,而且很多校園小霸王長大後會經常與法院、物質濫用、戒癮、人格違常所需之心理衛生相關服務等脫不了關係。兒福聯盟強調,因此要預防社會犯罪與國、高中的霸凌,最好就是從小學預防開始做起。
校園霸凌六大類 如果依照欺凌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則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等六大類。 校園霸凌六大類 如果依照欺凌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則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等六大類。 關資訊可逕洽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網址:www.children.org.tw
校園霸凌 手機最流行 編譯陳世欽/報導 【2005/11/23 聯合報】 倫敦每日電訊報22日報導,英國教師表示,英國校園的手機霸凌現象相當普遍,小學遊樂場所尤其嚴重。 受訪的英國教師有3/4指出,所謂「簡訊害蟲」非常普遍,4/5教師曾接到學生投訴,表示非常擔心受到手機欺凌。
負面標籤化對偏差行為的影響 『對於本身屬於低學業成就、高敏感性與高自尊心的逃學學生而言,會對老師或同學給予的標籤或汙名加以認同,形成一種「自我實現預言」,甚至對自己不願上學的逃避原因加以合理化;亦即你說我笨,我就笨給你看的反向效應。這對老師而言,可能只是「愛讀不讀是你家的事,我只要教聽話的、上課專心的好學生就好」的心態,影響所及,卻讓這些中輟生可能流落街頭,產生各式各樣的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 』(〈他們為何要飆車?〉(蔡德輝 、張平吾 ,中國時報200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