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 贾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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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 贾纪刚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第四章:社会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是新增加的一个章节,社会养老服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部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七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老年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国务院、部委办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二)基本原则。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43号) (第94页)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43号) (第94页)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该文件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基本任务、保障措施。 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该文件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基本任务、保障措施。 农村老年人协会的规范化建设 浙江省老龄办

三、省政府文件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 (第318页)               (第318页)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省、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作。······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省民政厅等省级部门文件   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浙民福〔2013〕68号)    (第535页)   一、总体要求   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局,实现重点倾斜和同步发展。通过实施“三年推进计划”,扩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总量,拓展农村养老服务项目,壮大农村养老服务队伍,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实现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他地方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按照各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成1.8万个以上农村社区。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11〕101号文件要求,即全省需建6000个以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此,根据11个市的农村社区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按不同比例进行任务分解,努力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大多数村的目标。

  照料中心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及辅助用房,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标识统一。功能上应具备:老年人口信息登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服务、配餐就餐服务、康复保健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及其他志愿服务。服务形式有上门服务、日托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开展全托服务。配置标准:日托功能,使用面积一般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全托功能,使用面积一般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

  (二)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暂不具备建照料中心的农村社区(行政村)都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银龄互助”活动。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在80平方米以上,有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运营保障经费,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休闲娱乐、配餐就餐及其他无偿低偿服务。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老年食堂,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就近用餐以及送餐服务。

(第512页) 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浙民福〔2012〕174号)   三、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浙民福〔2012〕174号)               (第512页)     四、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规定。

   新建住宅规划区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养老服务用房宜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参与交付验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产权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并负责监督管理。    老社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办法,予以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老社区或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产(使用)权,要根据物业原使用性质明晰产权;产权不明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代管。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新建。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托养、康健、活动等功能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配置标准:日托功能,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全托功能,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和专项运营保障经费。

  四、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的通知(浙民福〔2013〕115号)                    (第582页)   二、服务对象与工作目标   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的对象为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全省每年培训辅导约20万人(各市任务详见附件),通过连续3年努力,到“十二五”末,使全省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护理人员普遍得到一次培训辅导,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社区的对象为社区居民。2013年在城市社区先行推开,2014年覆盖60%的农村社区,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全省城乡社区。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养老护理常识,培植照护文化,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助老的照护氛围。

 (四)活动形式   1.上门辅导。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中的专业护理人员,上门对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进行辅导。根据照护对象实际,有针对性地传授照护技能。   2.集中培训。由经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培训基地统筹安排,组织社区助老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家庭护理人员、老年人协会成员和有需要的老人家属等,对家庭护理人员进行集中辅导和知识宣讲。   3.社区活动。结合“老人节”、“敬老月”、“老年文化艺术周”、孝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三进”等活动,每年在社区举办养老护理知识集中讲座、现场咨询活动或养老护理常识展览等。

 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包括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养老服务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新建并已落实编制、人员、场所及经费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五、标准、规范 一、《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DB33/T837—2011) (第333页) 二、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书》和 一、《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DB33/T837—2011)  (第333页) 二、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入住协议书》和 《养老护理分级标准》的通知     (浙老协字[2009]14号) (第392页)

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     (第237页) 四、《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      (建标〔1999〕131号)(第117页) 五、《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32—2012)              (第237页)

浙江社会福利网 http://www.zjmz.gov.cn/portal-flyc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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