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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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会计准则》重大调整事项 新《会计准则》共9章49条,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大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在内容上规范包括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项目构成及分类、一般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基本事项。 与原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主要在10个方面作了调整:

1、明确根据新《会计准则》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应当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 3、合理界定会计核算基础,与《财务规则》相协调,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事项)、行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4、合理界定了会计要素,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行业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明确了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5、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第二章标题由“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

6、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了“在建工程”,为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 7、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8、明确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9、调整了净资产项目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10、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重点解读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共9章49条 第一章 总 则(11条)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6条) 第一章 总 则(11条)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6条) 第三章 资 产(6条) 第四章 负 债(5条) 第五章 净资产(3条) 第六章 收 入(3条)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4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8条) 第九章 附 则(3条)

第一章 总 则(11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6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 产(6条)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章 资 产(6条)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负 债(5条)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章 负 债(5条)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3条)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章 净资产(3条)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3条)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章 收 入(3条)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4条)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4条)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8条)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附 则(3条)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九章 附 则(3条)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四、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内容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布于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服务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各方面需要。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篇幅长达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 与原制度相比较,主要有如下八大方面的变化:

1、配合了各项财政制度改革 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2、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3、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4、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5、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进一步将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这些规定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6、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新制度针对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该种情况下资产的计量原则,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7、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新制度按照此次改革要求,对现行制度下的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供了更为科学、全面的依据。

8、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 新制度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例如,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改进了收入支出表结构,既全面反映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同时可以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非财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情况。这些改进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会计惯例更为协调,增强了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更为有用,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第二节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点解读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一、资产类 9 1215其他应收款 10 1301存 货 11 1401长期投资 12 1501固定资产 1 1001库存现金 2 1002银行存款 3 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短期投资 5 1201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财政授权支付 6 1211应收票据 7 1212应收账款 8 1213预付账款 9 1215其他应收款 10 1301存 货 11 1401长期投资 12 1501固定资产 13 1502累计折旧 14 1511在建工程 15 1601无形资产 16 1602累计摊销 17 1701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18 2001短期借款 19 2101应缴税费 20 2102应缴国库款 21 2103应缴财政专户款 18 2001短期借款 19 2101应缴税费 20 2102应缴国库款 21 2103应缴财政专户款 22 2201应付职工薪酬 23 2301应付票据 24 2302应付账款 25 2303预收账款 26 2305其他应付款 27 2401长期借款 28 2402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9 3001事业基金 32 3301财政补助结转 30 3101非流动资产基金 330101基本支出结转 29 3001事业基金 30 3101非流动资产基金 310101长期投资 310102固定资产 310103在建工程 310104无形资产 31 3201专用基金 32 3301财政补助结转 330101基本支出结转 330102项目支出结转 33 3302财政补助结余 34 3401非财政补助结转 35 3402事业结余 36 3403经营结余 37 3404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38 4001财政补助收入 39 4101事业收入 40 4201上级补助收入 41 430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38 4001财政补助收入 39 4101事业收入 40 4201上级补助收入 41 430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2 4401经营收入 43 4501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44 5001事业支出 45 5101上缴上级支出 46 520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7 5301经营支出 44 5001事业支出 45 5101上缴上级支出 46 520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47 5301经营支出 48 5401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见制度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编 号 财务报表名称 编制期 会事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度、年度 会事业02表 收入支出表 月度、年度 编 号 财务报表名称 编制期 会事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度、年度 会事业02表 收入支出表 月度、年度 会事业03表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年度 附 注 年度

第三节 事业单位会计主要核算变化 一、短期投资。 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1】某单位3月1日进行一项短期投资,投资成本为1 000 000元,6月末收到支付利息5 000元。 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5 000

二、存货 核算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例2】事业单位购入自用存货,价款10000元,运费800元,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领用上述存货9 080元。 借:存货 10 800 贷:银行存款 10 800 借:事业支出 9 080 贷:存货 9 080

三、长期投资 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例3】购入三年期国库券面值总额为50000元,票面利率12%,共支付价款50000元。三年后,国库券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购入时,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借:事业基金 5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50 000

国库券到期,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 68 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50 000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8 000 借:银行存款 68 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50 000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8 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50 000 贷:事业基金 50 000

【例4】甲事业单位以一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 000元,投资协议中确定的价值为200 000元。 借:长期投资 20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200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80 000 贷:固定资产 180 000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例5】1月10日,新建办公楼一幢,造价400 000元,面积为4 0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40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400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400000 贷:在建工程 400 000

【例6】1月20日经批准,自制办公桌椅,实际工料费18 00元,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8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8000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8 000 贷:在建工程 18 000

【例7】某单位从租赁公司融资租入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中规定,应付租赁费100 000元,租赁期限5年,每半年付款一次;租赁期满后,设备归承租单位所有。该单位租入设备时发生运杂费1 000元,安装费2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03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3000 长期应付款 100 000 借:事业支出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支付租金时: 借:事业支出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借:长期应付款 1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0 000

租赁期满后: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103 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03000

六、累计折旧 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并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1)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例8】某单位期末计提固定资产10000元。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 000

七、在建工程 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当按照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例9】经批准购买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套,价款30 000元,支付安装费10 000元由银行转账支付,用于专项工程。 借:在建工程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借:在建工程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例10】专项工程完工,造价2800000元,办理移交手续。 借:固定资产 2800000 贷:在建工程 2800000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280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800000

八、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原价,并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例11】某单位购入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买价100 000元,支付咨询费2 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无形资产 102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102000 借:事业支出 102000 贷:银行存款 102000

【例12】某科研单位购入入账的非专利技术,用于从事A产品的生产,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40 000元,有效使用期为5年,该单位对A产品生产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该项无形资产每月摊销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4 000 贷:累计摊销 4 000

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新旧制度衔接 一、总要求: 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二、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并按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补提折旧

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以原账为依据,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新会计制度下的科目余额表,以此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基建并账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相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帐”。 ……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帐”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设立新账,并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并按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调整、升级相关财务软件。

当前工作 1、将2012年12月31日的原账科目余额(包括基建账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进行调整(即: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新会计制度下的科目余额表; 2、以调整后的科目余额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建立新账,并按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如何衔接 (一)新旧科目调整 1、资产类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现金” →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 “其他应收款”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材料” “产成品” “存货” “成本费用”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短期投资” “对外投资” “长期投资”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固定资产” “存货”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 ,期初无余额。 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新旧科目转换--资产类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 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借:事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新旧科目转换—负债类 “短期借款” “借入款项” “长期借款”

新旧科目转换--负债类 “应交税金 ” → “应缴税费” “应缴预算款 ” → “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 ” → “应缴财政专户款”

新旧科目转换--负债类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其他应付款”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其他应付款” 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新旧科目转换--负债类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长期应付款”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长期应付款” “应付账款” 中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部分转入“长期应付款”

新旧科目转换--负债类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应付款” 原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原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转入新制度下“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 ) “财政补助结转” (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 “财政补助结余” (剩余余额 ) “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固定基金”(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 “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专用基金” → “专用基金” “经营结余” → “经营结余”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直接启用) (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 (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结余分配” (×)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直接启用)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拨出经费” “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 “结转自筹基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 “结转自筹基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 “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 “销售税金” “其他支出”

新旧科目转换—净资产类 “拨入专款” “非财政补助结转” “拨出专款” “非财政补助结转” “专款支出”

(二)基建并账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待摊投资” “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待摊投资” “预付工程款” “交付使用资产” “固定资产” “基建投资借款” “长期借款”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非流动资产基金” “交付使用资产” “基建拨款” “财政补助结转”

(二)基建并账调整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三)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四)使用新制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重全面性要求: 1.单位自筹基建也应并入“大帐”; 2.收取的应缴预算款及应缴财政专户款也应在大帐中反映; 3.注重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完整性。 明细科目的设置,尤其是收、支及净资产类明细科目的设置应注意配比以满足结转需求。(看结转图表)

事业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 基本支出补助 项目支出补助 财政实拨补助 事业收入 项目支出补助 上级补助收入 上缴上级支出 财政补助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 事业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补助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补助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补助 财政实拨补助支出 财政补助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 财政实拨补助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其他资金支出 事业收入 项目支出补助 项目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 上缴上级支出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非财政补助结转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其他收入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收入 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收入 专项资金支出 事业结余 非专项资金收入 非专项资金支出 其他资金支出 非专项资金收入 非专项资金支出 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 经营结余 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

事业结余 非专项资金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 非专项资金支出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项目支出补助 提取基金、缴税 分析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 事业结余 其他资金支出 非专项资金收入 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补助 非专项资金支出 财政实拨补助收入 贷方余额 借方余额③ 贷方余额③ 财政补助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借方余额③ 贷方余额③ 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补助 提取基金、缴税 贷方余额⑤ 贷方余额① 借方余额④ 非财政补助专项留用② 分析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基金 借方余额④ 贷方余额④ 项目补助结余 贷方余额④ 非财政补助结转 经营结余 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 专项资金收入 专项资金支出 借方余额⑤ 贷方余额⑤ 已完工 贷方余额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