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董事會 重要事項議案 之相關規定 主講人:張永傑 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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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董事會 重要事項議案 之相關規定 主講人:張永傑 98年11月24日

大 綱 壹、董事會之職權 一、董事會職權、校長職權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 一、報什麼?由誰報?報給誰? 二、重要事項之申報 參、董事會議之召開 大 綱 壹、董事會之職權 一、董事會職權、校長職權 二、董事會職權:一般事項、重要事項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 一、報什麼?由誰報?報給誰? 二、重要事項之申報 參、董事會議之召開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 一、董事之改補選 二、董事長之改補選 三、監察人之改補選 四、校長之選聘

壹、董事會之職權 一、董事會職權、校長職權 (一)董事會職權: 1.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私29-1前段) 2.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私15-1) (二)校長職權: 1.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私29-1後段) 例:教務、學務、總務主任之遴聘(私33-1) 2.校長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私41-3) (三)經營權與學校行政權分離原則 學校法人應訂定董事會、監察人及校長間之權責劃分規定(私細31-2)

壹、董事會之職權(續) 二、董事會職權—一般事項、重要事項 (一)範圍:重要事項 1.私32-1但書: (1)董事之改選、補選 (2)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3)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4)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5)學校停辦、(法人)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2.捐助章程之變更:(←→舊私29-2-5「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教育部97年10月29日台高(四)字第0970210050號函:「捐助章程之變更,私立學校法第32條雖無明定,但其重要性應在該條各款重要事項之上,自應以重要是項決議之;另觀諸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其組織與運作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涉及修正捐助章程者,董事會於規定3年內召開3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仍未達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之過半數決議之(同第32條第2項之規定)。爰此,有關捐助章程之變更類推適用同法第32條重要事項之決議」。 3.董事會決議增列於捐助章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6-3)

壹、董事會之職權(續) 二、董事會職權—一般事項、重要事項(續) (二)決議方式:(私32-1) 1.一般事項: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例:董事總額21人,11人出席,6人同意 2.重要事項: 「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例:董事總額21人,14人出席,11人同意 3.「董事總額」之計算:(私32-3) 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 例:董事21人,2人死亡、2人辭職,餘17人 一般事項:9人出席,5人同意 重要事項:12人出席,9人同意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 一、報什麼?由誰報?報給誰? (一)報什麼? 依法辦理!! 例1.董事會議吃中餐還是西餐? 例2.重要事項之議程,應否於會議前申報該管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舊私29-4) 例3.重要事項之會議紀錄,應否於會議結束後,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舊私29-4) 申報函主旨: 1.主旨:申報本董事會第3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請鑑核。→錯誤 2.主旨:申報本董事會第3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第4屆董事改選及校長選聘等2案,請鑑核。→正確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續) 一、報什麼?由誰報?報給誰? (二)由誰報? 由法人報(董事長署名)?由學校報(校長署名)? 依法辦理!! 1.私立學校法新舊法之差異: 舊61-1:私立學校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依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決議,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新49-1: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2.私立學校法與其他教育法令之差異 例:私39-1,招生辦法之報核。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9,學生名冊的報備。教師法14-3: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報准。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20,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的報備 3.由法人申報?或董事會申報? (1)權利義務主體:法人 法人組織內部之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 (2)正確:「財團法人○○縣私立○○高級中學」,由董事長署名 行政便利考量:「○○縣私立○○高級中學董事會」,由董事長署名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續) 一、報什麼?由誰報?報給誰?(續) (三)報給誰?—學校主管機關?法人主管機關? 依法辦理!! 4種類型: 1.法人→法人主管機關: 例:董事改選(私21-1)、董事長改選(私22-1) 2.學校→學校主管機關: 例:學校招生辦法(私39-1) 3.法人→學校主管機關: 例:學校的籌設跟立案(私35-2、37-1)、 4.法人→學校主管機關→法人主管機關: 例: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私49-1)、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之章則(私64-2)

貳、法定應申報事項(續) 二、重要事項之申報 (一)歸納:是否申報依法令規定,申報主體皆為法人,受理主體及審查方式依各事項規定 (二)各項規定: 1.董事之改選、補選 → 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私21-1改選、27-2補選)(私12-1遴選) 2.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 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私22-1推選、27-2補選) 3.校長之選聘→報主管教育行政核准 (私41-1: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7-2) 4.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 (私49-1) 5.學校停辦→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70-1) 法人解散→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私72-1) 法人聲請破產→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私細27-1)(民法35-1) 6.捐助章程之變更 → 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私10-2)

參、董事會議之召開 一、召集:(私31-1) (一)董事長召集 (二)私31-2:2人以上現任董事提出申請,經法人主管機關指定董事召開會議 二、開會通知及議程之寄發(一般事項vs.重要事項):(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5-2) 於捐助章程所定期間送達各董事 三、主席:(私細25-1、私81-1) (一)董事長主持 (二)董事長有「因故不能出席、無法主持議事」或「必須迴避」情事:由董事互推1人為臨時主席 四、會議進行方式、董事出席人數: (一)會議進行方式:(私細25-2、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6--1) 1.出席董事於會議紀錄上親自簽名;其於開會時未親自出席簽名者,視同缺席。 2.如採視訊會議進行者:捐助章程定有採視訊會議進行時之董事出席認定方式,會議已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二)董事出席人數(一般事項vs.重要事項) 五、議案之利益迴避:(私81-1) 有利益衝突之董事應迴避 六、議案之決議人數(一般事項vs.重要事項)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 一、董事之改補選—改選 (一)改選時間:董事任期屆滿2個月前 (私21-1) (二)加推三分之一以上候選人(私17-2) (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 (私17-3) (四)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私18) 當然董事之資格: (1)係學校創辦人 (2)A.自然人:自第1屆擔任董事迄今,各屆董事改選時皆不經選舉而連任,未曾參加改選、放棄連任、死亡、辭職,或經解職、解聘 最高法院92年度台再字第49號民事判決:原不需經改選即得連任,卻於出席董事會議時參與董事之改選,又未對其被列為董事候選人有任何異議,更圈選自己為董事,再於當選後出具同意擔任董事之同意書,顯見其不僅同意參選下屆董事,並有放棄原有當然董事資格之默示意思表示。 B.法人:未經解散 (私11-2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 一、董事之改補選—改選(續) (五)董事資格(10項) 1.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未超過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監察人)(私16、私細13、民法968、970) 2.無下列不得充任董事情形之一:(私20) (1)曾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2)曾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3.未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私29-2) 4.其配偶及其直系血親,未擔任所設學校校長(私41-2) 5.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未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私44)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一、董事之改補選—改選(續) (五)董事資格(10項)(續) 6.符合捐助章程資格(私10-1-5、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2-1-7) 7.有現任公務員者,須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董事(如為機關首長,須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兼任董事)(公務員服務法14、14之3) 8.現任他校校長者: (1)現任公立學校校長者: A.已事前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董事(公務員服務法14、14之3) B.國立高中職校長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教育部93年8月5日部授教(人)字第0930512262號函) (←→監察人) (2)現任其他私立學校校長者: 逕依當事人服務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校長聘任契約、董事會訂定之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現任學校專任教師者: (1) 報經服務學校同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8) (2)現任「所設私立學校」之專任教師:未兼校內行政職務(私29-2) 10.非現役軍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18、教育部64年9月24日臺(64)中字第24906號函)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一、董事之改補選—改選(續) (六)董事名冊(私細15) 1.職稱(董事長、董事或當然董事)(←→監察人) 2.姓名 3.出生年月日 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5.住址 6.學歷 7.經歷 8.現職 9.相互間親屬關係(←→監察人) 10.載明確無私立學校法第16條(←→監察人)、第20條、第29條2項、第41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情事 11.改選或補選、教育部核定函發文日期及文號、任期起迄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一、董事之改補選—補選 (一)董事「任期中出缺」之事由: 1.現任董事死亡、當然解任(含辭職)、解職等情事(私24-1、25) 2.通過捐助章程之修訂致本屆董事名額增加,形成董事任期中出缺(私細22) 3.已改選產生下一屆董事當選人名單;惟於下一屆董事當選人名單報經教育部核定前,有董事當選人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視為「任期中出缺」(私17-3) (二)補選時間: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補選(私26)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二、董事長之改補選 (一)改補選時間: 1.改選:新董事會報經核定後3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私22-1) 例:某法人第1屆董事任期至98年12月31日屆滿,該法人在98年10月初改選董事,報經教育部98年10月15日核定第2屆董事任期至99年1月1日生效 2.補選: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補選(私26) (二)董事長候選人: 1.現任董事均列為董事長候選人(私15-1) 2.非現任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四之(三) (三)董事長當選人現任1.公務員、2.公務機關首長、3.公立學校校長(不含國立高中職): 應分別出具出具1.服務機關、2.上級公務機關、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書面文件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三、監察人之改補選 (一)改補選時間: 1.改選:監察人任期4年,分別起算;董事會應於監察人任期屆滿3個月前開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私23-1) 2.補選:應於出缺後1個月內補選(私26) (二)監察人資格:與董事資格之差異 1.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未超過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2.國立高中職校長不得兼任董事 3.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資格 (三)監察人名冊:與董事名冊之差異(私18-1) 職稱、親屬關係、未違反私校法第16條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四、校長之選聘 (一)選聘程序: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 (高級中學法12-3、職業學校法10-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5) 1.董事會定有校長遴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2.業已事先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校長資格: *私63-1: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1: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四、校長之選聘(續) (二)校長資格(8)—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4)(續) 1.學經歷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高中)或第7條(高職)所定資格(附表) 2.未滿65歲(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4-1項) 3.無「因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3) 4.無下列情事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肆、重要事項之特別規定(續) 四、校長之選聘(續) (二)校長資格(8)—私立學校法規定(4)(續) 5.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41-4) 6.非設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 (私29-2) 7.非設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私41-2) 8.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未擔任該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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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31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私立學校法 第31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2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附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高中校長資格) 第6條第1項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學 歷 博士 碩士(教育) 學士(教育) 經歷 教師經歷 (同時符合) 曾任中等學校教師 1年 2年 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 行政經歷 (符合其一) 擔任行政機關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符合下列之一: 1.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 2.曾任與分類職位第九職等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 3年 5年 曾任國民中學校長 6年 曾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98.7.8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4年 7年 具學校行政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