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专题培训 得法网财税顾问 樊剑英
■ 资历 得法网资深财税管理咨询顾问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国税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 讲师 专著《房地产开发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 ■ 经历 长期从事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财税工作,通晓房地产财税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财税咨询、纳税筹划、培训答疑、稽查审计经验。先后在《中国税务报》、《海峡财经导报》、《中国房地产》、《上海.现代服务业》等专业期刊发表大量财税论文、编著《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等。近年来开始从事财税培训,先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上海、北京、哈尔滨、安徽、唐山、秦皇岛、石家庄、武汉、贵阳、南京等地授课。 ■ 风格 严谨务实,耐心细致,实战经验丰富,讲解深入浅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视角独特,注重思路和方式方法的培养,能够对最新的政策进行解读并进行传授;讲解生动,与学员积极互动,有很强的控场和应变能力,能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并能从实践角度进行针对性的答疑和辅导,普遍受到听课人员的好评。 樊剑英 (QQ: 517646608 )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提炼的六个纳税问题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跨地区施工项目部如何缴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分包业务可有纳税风险? 甲供材怎么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 建筑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如何确认? 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一、建筑安装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 1、《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 要点: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国税函[2008]875号: 二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工程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因此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1、法律依据 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法律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可以总结以下三方面: (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即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②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案例】 2012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万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2年 2月开工,将在 2013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万元。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万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万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万元。假定营业税率3%,不考虑其他税费。 如何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发生成本时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 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工程结算 400 3、缴纳税款12万元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 贷:银行存款 12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500/800×1000=625万元 毛利=625-500=125万元 计提营业税 =625×3%=18.7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利 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8.75
建造合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思考:18.75-12=6.75万元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对吗? 不对!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
二、跨地区施工项目部如何缴纳所得税?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其次,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但一样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一条很重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便于征管,一般会要求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必然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预缴的税款。
【案例】广东省得法建筑公司2013年1~5月累计收入总额1 000万元,其中,B省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预缴所得税?
【案例分析】 该公司在B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4万元(700×0.2%),在广东省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3.6万元(100×25%-1.4)。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1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按照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说影响甚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仍然有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置全资子公司以扩大税源的可能。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注意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例如,陕西省得法建筑施工企业在C省设立分公司D,分公司D在该省E市设立项目部F,则F经营业务收入应当先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分公司D的收入中,再按照57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案例2-1】A省得法建筑公司在C省设立分公司D,在B省设立项目部E。2013年1~11月累计收入总额1 000万元,其中B省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11月累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在B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 4万元(700×0. 2%),累计尚需预缴企业所得税23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案例2-2】A省得法建筑公司2013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进行,当年年度亏损100万元,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0万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税款10万元,B省项目部预缴税款5万元。该公司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则在哪里退税?
【案例分析】 该公司可以申请退税,应当退税35万元,根据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 7 免税收入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9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21 2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23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4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25 总分机构纳税人
三、核定征收建筑分包业务可有所得税风险?
方法1: 核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2500×8%×25%=50(万元),核定B公司企业所得税为500×8%×25%=10(万元),A公司、B公司共应纳企业所得税50+10=60(万元)。 方法2: 核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2500-500)×8%×25%=40(万元),核定B公司企业所得税为500×8%×25%=10(万元),A公司、B公司共应纳企业所得税40+10=50(万元)。
两种做法的区别是,对分包的工程价款,总包方要不要作为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方法1,假设分包金额是1万元,那么整个工程应按2500+1=2501(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设分包金额是2499万元,则整个工程就应按2500+2499=4999(万元)核定。
青岛2012问答 25、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其全部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核定,因此不得扣除分包工程款项。
四、甲供材怎么确定所得税收入?
【案例4-1】2012年6月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建设方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东方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有甲供材300万元,进而检查东方建筑公司,认定东方建筑公司违背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东方建筑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补税。 对吗?
建筑企业会计认为 缴税了就要开发票计入收入,老张会计就在6月份补开了一张300万元的发票计入收入,但是没有成本,向甲方索取,甲方说甲供材是我们自己计入成本的发票,与东方建筑公司无关。有收入无成本,老张会计该如何处理?
五、建筑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如何确认?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房地产。。。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要点: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其含义有三: 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六、建筑企业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1、《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要点: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税函[2009]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要点: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事项:79号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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