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授課教師 鍾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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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授課教師 鍾芳樺

簡單來說,法理學討論的問題,是屬於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所關心的法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卻不會被既有的法學認真回答。 什麼是法理學 簡單來說,法理學討論的問題,是屬於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所關心的法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卻不會被既有的法學認真回答。

大學所學的法學 相對於法理學來說,被叫做「法釋義學」(或者叫做「法律信條論」)(Rechtsdogmatik)。 法釋義學的目的就是教導學生「法院實際上會用到的法」,這些法大部分是國家法(包含憲法、法律、命令、判決等等)。 更進一步來說,因為這些國家的法之間可能會有說不清楚,或矛盾的規定,要建立一套學說來解決這些問題。所以學說也是法釋義學的重點。 但是,它不會去問為什麼我們要遵守這些法(頂多追問這些實證法是否合憲或合乎國際法規範),假設這些法都是對的,都是我們必須去遵守的。

比喻:找櫃子放東西 打個比方,好像是說,要你到一個房間內,裡面有一大堆的雜物與不同櫃子(書櫃、衣櫃、電視櫃等等),你要負責把東西做適當的定位,放到適當的地方。 法釋義學就是教你什麼叫做書櫃、衣櫃、電視櫃等等,以便讓你知道你可以把東西放在哪裡。 但是,它不會教你(原則上也不會問你)為什麼你應該做這個工作,也不會教你為什麼要分開書櫃、衣櫃等等不同的櫃子放不同的東西。

法理學 相對於法釋義學不去質疑的假設,法理學就是要去探問這些假設為何產生,以及是否合理。 另外,法理學也要追問,我們怎樣適用法律?當格子與要放的東西不相合,或者根本找不到格子時,我們怎麼把東西放進去?

法理學的範圍 所以最廣義的法理學,包含了一切討論不屬於法釋義學問題的法學(基礎法學) 只是基於學科研究分工的需要,慢慢法理學與其他的基礎法學科(如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有所區分。 現在台灣學界所說的法理學,來自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的翻譯,在英美學界以及台灣學術界內,這個名稱(jurisprudence)主要指兩種相關又有點差別的研究學科: A. 法哲學(Rechtsphilosophie, the philosophy of law) B. 法理論(Rechtstheorie, legal theory)

法哲學與法理論 這兩個學科並不是那麼容易明確區分。但是就學科的歷史來說,最早(特別在德語世界中),法哲學是指哲學家用特定哲學觀點來討論法的相關問題(例如正義);而法理論,則是法學家對於實證法一般原理原則的分析(所謂的「一般法理論」)。德語世界的Jursprudenz則是指實踐取向的法學,相對於Rechtswissenschaft(法科學)。近代德國學界一直有Jurisprudenz是否是法科學的爭論。 現在,法哲學與法理論的名稱多半被混用,看學者喜歡怎樣定位自己的法理學研究。

本課程所談的法理學 由於法理學所要處理的問題範圍相當廣泛,不可能在一學期兩學分的課程中完全說明。本課程僅簡單針對現代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三個主要問題來說明: 第一,什麼是法?(what is law?, Was ist das Recht?) 第二,為什麼我要遵守法?(why should I obey the law?, Warum soll ich den Recht befolgen?) 第三,如何適用法?(How can the judge apply the law?, Wie ist das Recht anzuwenden?)

什麼是法? 研究一個學科,要先知道你研究的對象是什麼。所以「什麼東西是法」,就變成法學與法理學長久爭議的問題。 表面來看,法是什麼的問題似乎很容易解決,但事實上不然。例如:何謂「習慣法」?國際法是不是法? 而法在社會生活中扮演的功能,也讓產生「法是社會經驗」、「法是應然規範」的爭論。 在法理學中,一直到現在還存在的「自然法」(natural law)與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之爭。 這個爭議,關聯到下面「為何我要遵守法」的問題。

為什麼我要遵守法? 遵守服從法,不會單純只憑暴力(害怕國家社會的懲罰)。否則法跟強盜的命令有何差別? 對這個問題,法釋義學的討論限縮到憲法以下(我們要遵守合憲的法),不足之處,就是法理學要進一步分析的對象。 遵守法的理由是什麼,有各種不同的看法:如強調因為法符合神的意旨、社會規則等等,所以要遵守法。 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的爭論,可以說,就是爭論「遵守法的理由是不是要包含進法的定義中」?如果要包含,要包含到哪個程度?

如何適用法? 法理學中也討論了「如何在個案中適用法」的問題,這就是所謂「法學方法論」(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不會只是探討單純的技術規則,也關聯到研究者對於「什麼是法」、「為何我要遵守法」問題的回答。 例如一個認為「法是社會事實」、「遵守法是因為法可以達成社會目的」的學者,就會認為要適用法,就要知道法是怎樣的社會事實,探知「法要達成怎樣的社會目的」,這會讓他認為要用社會學的方法來協助解決「如何適用法」的問題(如社會學法學者Pound)。

其他法理學問題 法理學不只討論上面三個問題,還會探討許多其他的問題:以1999年出版的 Blackwell’s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為例,裡面的議題還包括了對各個法領域相關哲學問題的分析、懲罰與責任問題、比較法等等。 基本上,除非與上述三個問題相關,本課程基本上不會討論這些議題。

本課程的說明進行過程 基本上,由下週開始,本課程先簡單說明長期以來對於「什麼是法」問題的論爭;接著由「為何我要遵守法」的問題出發,討論現代法理論中,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論者如何自我修正與相互質疑。本課程希望到最後面可以指出,這些爭論到最後,可以歸結到「現代多元社會,多元正義觀與法之間的關係」這個問題的討論上。 進一步,再由「法的社會功能」此一論題的討論出發,分析當代想把法化約成一種社會事實的各種理論;最後再指出法學的性質如何與「法是規範」、「法是事實」的爭論相關,帶引到最後數週對於法學方法論的討論。

法理學的用處 法理學雖然常常被認為是抽象不實用的科目(而且國考不考),但是本課程希望能夠讓各位同學知道,法理學對實際法學還是有相當大的用處。 就法律人自身的專業來說,就像前面提到的,法理學這幾個重要的問題,對於法學實務工作都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法學方法論的討論,也有助於我們解釋具體的法律問題。可以參見吳從周老師的文章。

法理學的用處(二) 另外一方面,法理學也讓法律人可以提出更多讓非法律人信服自己專業的理由。 基本上,法釋義學的討論,多半預設了現在存在的實證法律沒有問題,但是很多社會上關於法律的爭議,就是因為社會不少人認為法律出了問題才出現。所以,如果法律人只是一再講「法律就是這樣」,這只是強化了社會上「法律人有專業傲慢」的錯誤印象。

法理學的用處(三) 如同德國法學者Holstein指出:「實證主義產生自穩定的生活關係並建立在滿足的社會氛圍,﹝現在這個﹞內外動盪的時代使得我們必須回答:在法之後是什麼(was liegt hinter dem Recht?)」 ,台灣現在當然不如德國一次戰後如此混亂,但是社會出現各種新興問題(如新科技、全球化等現象),以及多元價值的紛爭,讓我們不能單純的對所有非法律人說:「法律就是這樣,不爽不要守法,然後被懲罰」,而必須更努力自我反省既有法律是否真的有什麼侷限,如果沒有,要怎樣向大眾說明既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如果有,也要清楚的知道應該怎樣解決這些問題。 法理學的諸多討論,都有助於我們思考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