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要求 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 武 2017/2/27
目录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传染病防治法 法定传染病:39种 甲类传染病(2种) 乙类传染病(26种) 丙类传染病(11种)
传染病防治法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医务人员报告传染病的法定职责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或者发现其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尸体解剖的原则 防止血液、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防止血液、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 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网络报告管理规范 组织机构职责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应履行各自的职责。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报告 谁报告? 哪些病种需要报告? 如何报告? 责任报告人书写传染病报告卡,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谁报告? 属地管理 谁接诊,谁报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报告病种 法定传染病:39种 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性病 甲类传染病(2种) 乙类传染病(26种) 丙类传染病(11种) 水痘、结核性胸膜炎、AFP、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不明原因肺炎、恙虫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森林脑炎、肝吸虫病、不明原因疾病、 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 性病 尖锐湿疣、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生殖器疱疹、非淋菌性尿道炎
报告流程 如何报告? 门诊 登记环节 填卡环节 网报环节 审核环节 门诊日志 国家疾控中心数据库 住院部 检验室 发现传染病病例 检验室登记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住院部登记 县级疾控中心审核查重 国家疾控中心数据库 门诊日志 发现传染病病例 (实验室诊断、临床诊断、疑似病例、携带者)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直报人员审核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报告 暂无网报条件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传报卡报至有网报条件的机构代报 登记环节 填卡环节 网报环节 审核环节
报告及时性 规则: 报告及时性:报卡生成时间-诊断日期 甲类、甲类管理—2小时 乙、丙类、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24小时
慢性传染病报告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 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登记。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填卡要求 1.卡片编号 2.报卡类别 3.患者姓名 责任报告单位按年度编写 格式为:年份+科室代码+顺序号,如“2011-01-0001” 直报时不需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 2.报卡类别 初诊病例及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 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在订正诊断或发生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标识“订正报告” 病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应分别报卡 3.患者姓名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4.家长姓名 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5.身份证号 6.性别 7.出生日期 8.工作单位 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 8.工作单位 填写患者发病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含农民工) 学生(托幼儿童)填发病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及班级名称 无“工作单位”者填写“无”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9.联系电话 10.病人属于 11.现住址 12.职业 13.病例分类 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联系电话 用于标识患者常住地址(居住时间≥6月)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置 11.现住址 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家庭地址,寄宿地址或宾馆、旅店) 应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 12.职业 13.病例分类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霍乱和脊髓灰质炎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14.发病日期 15.诊断日期 16.死亡日期 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出现症状的日期 不明确时,填就诊日期 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日期 订正报告时,如由疑似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一种传染病订正为另一种传染病、传染病的一个病种订正为另一个病种(如肺结核由“未痰检”订正为“涂阳”时),填写确诊的日期 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仍填写初诊的日期 诊断日期不得早于发病日期 16.死亡日期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17.疾病名称 18.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需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18.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网络直报时,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并在备注栏填写该病种名称。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19.订正病名 20.退卡原因 21.报告单位 22.报告医生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20.退卡原因 因报告卡填写不合格需退卡时,填写其原因 21.报告单位 22.报告医生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23.填卡日期 24.备注 填报本卡的日期 填写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传染病病例(含疑似病例及病原携带者)订正为其它疾病的病名等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为了提高数据质量,从数据采集入手减少逻辑错误。 增加必填项 14岁以下患儿家长的姓名、联系电话 学生、幼托儿童、工人、干部职员、民工等职业相对应的工作单位 填卡医生姓名、诊断时间填报到小时 手足口病填报实验室诊断病例时,必须填写其实验室诊断结果。
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 增加逻辑校验功能 年龄和职业:从业人员年龄不能小于14岁 年龄和病种:0岁组以上不能出现新生儿破伤风 报告病种与病例分类 阳性监测:只能用于HIV的报告 梅毒、淋病:病例分类只能填报“实验室诊 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 2017/2/27
突发事件报告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2017/2/27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达不到分级标准的事件,作为未分级事件报告。 2017/2/27
报告时限——2小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Ahcdc 2017/2/27 31
报告时限——2小时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2017/2/27 32
对报告时限的掌握 获得信息: 对信息的核实和报告: 医院、学校等电话报告; 疫情网数据分析; 预警短信; 媒体报道 在2小时内完成 初步核实真实性,甄别虚假信息,排除误报信息 初次报告信息可简化,报告关键问题:名称、类别、初步的波及人数、发病死亡人数,初步诊断、接到报告时间、事件发生时间 【初步核实重点在于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017/2/2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相关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2/27
谢谢! 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