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輸入業者 追溯追蹤系統相關法規說明 食品組 白美娟 1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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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格林公式 · 曲线积分 与路线的无关性 在计算定积分时, 牛顿 - 莱布尼茨公式反映 了区间上的定积分与其端点上的原函数值之 间的联系 ; 本节中的格林公式则反映了平面 区域上的二重积分与其边界上的第二型曲线 积分之间的联系. 一、格林公式 二、曲线积分与路线的无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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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輸入業者 追溯追蹤系統相關法規說明 食品組 白美娟 104年9月29日

登錄制度 追溯追蹤制度 vs 業 者 業 者 業 者 業 者 業 者 業 者

常用詞彙說明 登 錄 電 資 子 料 申 上 報 傳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8)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9) 官方 資訊系統 政府機關 資訊系統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非登不可)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非追不可) 官方 資訊系統 政府機關 資訊系統 登 錄 電 資 子 料 申 上 報 傳 食品業者 內部資料 制度系統 食品業務型態 相關基本資料 上下游及產製資料 (書面或電子)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概念 如未建立追溯追蹤管理 一旦發現上游產品或原料發生問題…… 食品業者 供應商A 供應商B 供應商C 供應商C 供應商D 下游廠商E 下游廠商E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概念 如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 一旦發現上游產品或原料發生問題…… 食品業者 供應商A 供應商B 供應商C 供應商C 供應商D 下游廠商E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概念 如未建立追溯追蹤管理 一旦發現下游產品發生問題…… 食品業者 供應商A 供應商A 供應商B 供應商B 供應商C 供應商D 供應商D 食品業者 下游廠商A 下游廠商B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D 下游廠商E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概念 如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 一旦發現下游產品發生問題…… 食品業者 供應商A 供應商B 供應商B 供應商C 供應商C 供應商D 食品業者 下游廠商A 下游廠商B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D 下游廠商E

食品追溯追蹤的關鍵 批號 的精神

「批號」 批號一定要是一個專屬編碼嗎? 可識別一定期間生產之產品,由業者自行定義。 目的:能有效串聯產製之產品,並可有效向下追蹤。 業者視實際作業情形自行定義。 常見:製造日期、有效日期、進貨日期、驗收日期、原材料原有批號等,或另再設計專屬編碼,惟編碼之原則應保持前後一致。

「批號」在追溯追蹤的應用 如產品未使用批號管理 一旦發現產品發生問題…… 食品供應商 無批號A 無批號A 無批號B 無批號B 無批號C 無批號D 無批號D 下游廠商A 下游廠商A 下游廠商B 下游廠商B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C 下游廠商D 下游廠商D

「批號」在追溯追蹤的應用 如產品有使用批號管理 一旦發現產品發生問題…… 食品供應商 批號C 批號A 批號B 批號C 批號D 下游廠商A

為什麼要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下游業者 供應商 食品業者 102年6月1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參考國際間推動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規定,新增第九條規定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ONE STEP BACK ONE STEP FORWARD 供應商 食品業者 下游業者 來源 流向

為什麼要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雙贏 食品業者 消費者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發生,可從有問題產品端快速追溯食品原料供應商資訊;也可從有問題食品原料快速追蹤產品流向,迅速並準確移除有問題之食品。 飲食有保障 雙贏 確保商譽 食品業者 消費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9 102年6月19日修正條文 103年12月10日修正條文 系統制度 電子發票 電子申報 授權訂定§9I應遵行事項 ----- §9II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電子申報 §9III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訂定§9I應遵行事項 §9II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IV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九條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第一項 制度系統: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二項 電子發票: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三項 電子申報:第一項之業者 第四項 授權訂定相關追溯追蹤子法

法規架構 食安法第9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WHY? HOW? WHO?

第九條 一、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9I) 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第一項 制度系統: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二項 電子發票: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三項 電子申報:第一項之業者 第四項 授權訂定相關追溯追蹤子法

食安法第9條(§9I)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 第四十七條 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四十七條 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資料不實 未建立此系統 第四十八條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9I) 強制紀錄保存 紀錄項目: 紀錄保存: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紀錄項目: 依102年11月19日發布實施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建立紀錄資料。 紀錄保存: 1.實施業別: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 2.紀錄留存方式:書面或電子化。 3.留存時間:至有效期後六個月。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製造、加工、調配) 第五條(輸入) 第六條(販賣、輸出) 102年11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公告 第一條 法源依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第三條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概念 第四條(製造、加工、調配) 第五條(輸入) (1)產品資訊、(2)標記識別、(3)供應商資訊、(4)產品流向資訊、(5)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第六條(販賣、輸出) (1)供應商資訊、(2)產品流向資訊 第七條(包裝) 有改變原包裝型態者→應符合第四條 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應符合第六條 第八條 (保存記錄之方式及期限) 方式:書面或電子 紀錄保存: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第九條 查核 第十條 生效日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四條(製造、加工、調配) 分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第1項第3款 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1200ml 600ml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七條(包裝) -未改變原包裝型態者 組合? 指食品業者未改變原包裝型態,僅進行組合,且未涉及製造、加工及調配等業務,未涉及影響食品衛生安全者。 應符合第六條(販賣、輸出)規定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四條(製造、加工、調配) 供應商 食品業者 下游業者 來源 流向 ONE STEP FORWARD ONE STEP BACK 追溯辦法: §4(1)產品資訊 §4(2)標記識別 §4(5)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追溯辦法: §4(3)供應商資訊 追溯辦法: §4(4)產品流向資訊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五條(輸入) 供應商 食品業者 下游業者 來源 流向 ONE STEP FORWARD ONE STEP BACK 國外 追溯辦法: §5(3)供應商資訊(含出口商(製造商)資訊、公告產品原料之原產地(國)資訊) 追溯辦法: §5(1)產品資訊(含輸入許可通知號碼) §5(2)標記識別 §5(5)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追溯辦法: §5(4)產品流向資訊

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的範圍 下游業者 供應商 食品業者 來源 流向 ONE STEP FORWARD ONE STEP BACK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紀錄保存範圍,係以每個業者主體,往上一手來源追溯及往下一手產品追蹤之紀錄管制。 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產品流向資訊」,係指產品銷售至下游食品業者,故如產品直接銷售至消費者端,暫不須記錄,惟售出產品品項及總量等仍應保留。

食品業者定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7) 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如何定義「上一手」、「下一手」 事業主體 1 事業主體 3 事業主體2 供應商 流向 經濟部登記之同一商號/公司 工廠A 工廠B 工廠C 商店 營業所

產品出貨至分公司(或各地營業所),再由分公司銷售予其他業者或民眾,產品流向資訊之下游業者為何? 追溯追蹤系統精神,所稱「上一手(供應商)」及「下一手(下游廠商)」為不同事業體之業者,如屬經濟部登記有案之業者,則以不同統一編號來識別。 非以營業(稅籍)登記之統一編號認定。 如各營業所、工廠或倉儲,隸屬於經濟部登記之同一間公司/商號,即視為同一事業體。應保留內部貨品轉移之相關紀錄,以供查核。

第九條 二、強制使用電子發票(§9II) 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第一項 制度系統: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二項 電子發票: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三項 電子申報:第一項之業者 第四項 授權訂定相關追溯追蹤子法

二、強制使用電子發票(§9II)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 第四十七條 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第四十七條 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開立不實致 影響追溯追蹤 未開立致 無法追溯追蹤 第四十八條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法規要求應使用電子發票的業者 電子發票之使用,由財政部協助輔導 衛生福利 財政部依 部公告應 稅法認定 使用電子 應開立統 103年10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 衛生福利 部公告應 使用電子 發票之食 品業者 財政部依 稅法認定 應開立統 一發票之 業者 應 電使 子用 發 票 電子發票之使用,由財政部協助輔導 服務專線0800-521-988

應使用電子發票之對象 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之認定→財政部 衛福部公告指定應使用電子發票之食品業者。 稅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範圍 符合35項條件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之認定→財政部

三、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9III) 第九條 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第一項 制度系統: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二項 電子發票:公告指定之業者 第三項 電子申報:第一項之業者 第四項 授權訂定相關追溯追蹤子法

三、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9III)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3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電子申報 資料不實 未以電子 方式申報 第四十八條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步驟一:登錄平台─產品資訊建檔 由負責廠商建立產品資訊 輸入食品業者產品資訊由邊境查驗系統拋轉,無需自行在業者登錄平台建檔。 GS1 TAIWAN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輸入食品業者產品資訊由邊境查驗系統拋轉,無需自行在業者登錄平台建檔。

製造業者取得登錄字號後,才可以取得「食品追溯系統串接碼」,一旦取得「食品追溯系統串接碼」,除「GS1商品條碼」及「備註」外,均不得修改。 「產品資訊」 應記錄項目 §5(1) (一)產品名稱。 (二)主副原料。 (三)食品添加物。 (四)包裝容器。 (五)儲運條件。 (六)報驗義務人。 (八)淨重、容量、 數量或度量等。 (九)有效日期或 製造日期。 (十)輸入食品查驗 機關核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GS1 TAIWAN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製造業者取得登錄字號後,才可以取得「食品追溯系統串接碼」,一旦取得「食品追溯系統串接碼」,除「GS1商品條碼」及「備註」外,均不得修改。

製造商維護 1.產品基本資料填寫完畢後,進入「製造廠商維護」,可隨時維護該產品品項之實際製造者,限填登錄字號。 GS1 TAIWAN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1.產品基本資料填寫完畢後,進入「製造廠商維護」,可隨時維護該產品品項之實際製造者,限填登錄字號。 2.製造廠商可於該廠之非追不可中,上傳該產品之食品追溯追蹤資訊,亦即授權予製造商查看該產品資訊。

步驟二: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http://ftracebook.fda.gov.tw/ 方法二 方法一 方法三: 業者自有資訊系統介接及系統操作諮詢 連絡電話:02-2659-7699 電子郵件:fadobook@fda.gov.tw

食品追溯追蹤制度架構示意圖(§9) 電子 發票 電 資 子 料 申 上 報 傳 上下游及產製資料 交易資料 (書面或電子) 官方 資訊系統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非追不可) 官方 資訊系統 電子 發票 政府機關 資訊系統 §9II 電 資 子 料 申 上 報 傳 §9III 食品業者 內部資料 制度系統 上下游及產製資料 (書面或電子) 交易資料 §9I

不是公告應實施之業者,是不是就不用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三─第1點: 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記錄。 雖尚無需依食安法第9條建立相關追溯追蹤系統,但仍應負起相關企業責任。

實施期程 104年7月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公告,並自104年7月31日起實施。 食用油脂業者於103年10月31日起率先實施。 6大類食品業(肉、乳、水、餐盒、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原料等)自104年2月5日起應建立追溯追蹤制度。 7類大宗物資(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業者、2類茶類業者(茶葉、包裝茶葉飲料)及黃豆製品納入管理,包含系統制度、電子申報、電子發票,自104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 規劃已公告之業別辦理電子申報、電子發票。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納入管理。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業納入管理。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業者實施追溯追蹤系統 食品業者實施追溯追蹤系統期程 103/10/31 103/12/31 104/2/5 104/7/31 105/1/1 1.食用油脂製造、輸入業者實施追溯追蹤系統 (103/10/27公告) 2.資本額3千萬以上食用油脂製造工廠及輸入業者強制上傳食品雲(103/10/27公告) 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食用油脂製造及輸入業者強制使用電子發票(103/10/27公告) 八大業別實施追溯追蹤系統 (103/10/27公告) 大宗物資原料(如:黃豆、小麥、玉米、糖、鹽、澱粉、麵粉、茶葉、黃豆製品等)實施追溯追蹤系統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業者實施追溯追蹤系統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輸入 製造 實施 日期 電子申報 電子發票 1.食用油脂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 103.10.31 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3.12.31 ─ 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07.1.1 2.肉品加工食品 3.乳品加工食品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104.2.5 105.1.1 4.水產品食品 105.3.1 5.餐盒食品 6.食品添加物 108.1.1 7.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8-14.大宗物資 (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 工廠登記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15.茶葉 16.包裝茶葉飲料 17.黃豆製品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2)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 (電子申報) 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實施日期 規模 輸入 製造 18.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 105.1.1 同「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規模 104.9.1 製造 工廠登記且 資本額≧3000萬元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販售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9.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 104.2.5 工廠登記

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 相關公告資訊可至本署官網(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查詢

食品衛生安全政策規劃、宣導、推動、查核及建立資訊系統 跨部會推動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財政部 配合推動及輔導業者使用電子發票 經濟部 輔導業者建立資訊系統及上傳非追不可 衛生福利部 食品衛生安全政策規劃、宣導、推動、查核及建立資訊系統

應實施追溯追蹤輸入業者範圍

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之輸入業者範圍 非登不可網站(http://fadenbook.fda.gov.tw/#8) →食品輸入類別之貨品分類號列對照一覽表項下查詢 非登不可首頁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005.90.00.91-4 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 2 1102.20.00.10-9 基因改造玉米粉 3 1103.13.00.10-7 粗碾去殼之基因改造玉米及其細粒 4 1104.23.00.10-4 其他加工之基因改造玉米 5 1201.90.00.91-6 其他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6 1208.10.00.10-4 基因改造大豆(黃豆)粉及細粒

「黃豆」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201.90.00.91-6 其他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2 1201.90.00.92-5 其他非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3 1208.10.00.10-4 基因改造大豆(黃豆)粉及細粒 4 1208.10.00.20-2 非基因改造大豆(黃豆)粉及細粒

「玉米」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005.90.00.91-4 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 2 1005.90.00.92-3 其他非基因改造玉蜀黍 3 1102.20.00.10-9 基因改造玉米粉 4 1102.20.00.20-7 非基因改造玉米粉 5 1103.13.00.10-7 粗碾去殼之基因改造玉米及其細粒 6 1103.13.00.20-5 粗碾去殼之非基因改造玉米及其細粒 7 1104.23.00.10-4 其他加工之基因改造玉米 8 1104.23.00.20-2 其他加工之非基因改造玉米

「小麥」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001.19.00.90-7 其他硬粒小麥 2 1001.99.00.90-0 其他小麥或雜麥(墨斯林) 3 1002.90.00.00-7 其他黑麥(裸麥) 4 1003.90.00.00-6 其他大麥 5 1004.90.00.00-5 其他燕麥 6 1008.10.00.00-8 蕎麥 7 1008.50.00.00-9 藜麥 8 1008.60.00.00-7 黑小麥

「麵粉」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101.00.10.00-4 小麥粉 2 1101.00.20.00-2 雜麥粉 3 1103.11.00.10-9 粗碾去殼之小麥 4 1103.11.00.20-7 小麥細粒 5 1103.19.20.00-9 粗碾去殼之燕麥及其細粒 6 1103.20.20.00-6 小麥團粒 7 1104.12.00.00-9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燕麥 8 1104.19.20.00-8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大麥 9 1104.19.90.10-1 滾壓或製成細片之小麥 10 1104.22.10.00-5 去殼未脫皮之燕麥 11 1104.22.90.00-8 其他加工之燕麥 12 1104.29.10.00-8 其他加工小麥 13 1104.29.30.00-4 其他加工之大麥

「澱粉」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108.11.00.00-6 小麥澱粉 2 1108.12.00.00-5 玉米澱粉 3 1108.13.00.00-4 馬鈴薯澱粉 4 1108.14.10.00-1 食用樹薯澱粉 5 1108.19.10.00-6 米澱粉 6 1108.19.90.00-9 其他澱粉

「食鹽」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2501.00.10.00-8 粗鹽,以工業用者為限 2 2501.00.20.00-6 純氯化鈉(未加碘,純度99.5﹪及以上)   3 2501.00.90.00-1 其他鹽,不論是否為水溶液或添加抗結塊劑或暢流劑之鹽;海水

「糖」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701.12.00.00-6 甜菜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2 1701.13.00.10-3 紅糖 3 1701.13.00.90-6 其他符合本章目註2規定之甘蔗糖 4 1701.14.00.00-4 其他甘蔗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5 1701.91.10.10-6 紅糖,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6 1701.91.10.90-9 其他粗製糖,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7 1701.91.20.00-6 精製糖,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8 1701.99.10.00-0 方糖 9 1701.99.20.00-8 冰糖 10 1701.99.90.90-4 其他精製糖 11 1703.10.10.00-4 甘蔗糖蜜,已加香料或著色者 12 1703.10.90.00-7 其他甘蔗糖蜜

「茶葉」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0902.10.00.00.7 綠茶(未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斤 2 0902.20.00.00.5 綠茶(未發酵),每包超過3公斤 3 0902.30.10.00.1 普洱茶,每包不超過3公斤 4 0902.30.20.00.9 部分發酵茶,每包不超過3公斤 5 0902.30.90.00.4 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3公 斤 6 0902.40.10.00.9 普洱茶,每包超過3公斤 7 0902.40.20.00.7 部分發酵茶,每包超過3公斤 8 0902.40.90.00.2 其他紅茶(發酵),每包超過3公斤 9 0903.00.00.00.8 馬黛茶類

「黃豆製品」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2008.99.60.00-7 大豆調製品 2 2106.90.91.00-0 咖啡乳劑;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 3 2304.00.10.90-8 其他豆渣餅(大豆餅) 4 2304.00.90.90-1 其他提煉黃豆油所產之其他固體殘渣,無論是否 磨碎或呈團粒狀 5 2103.10.10.00-8 烤鰻用醬油 6 2103.10.90.00-1 其他醬油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901.10.00.10-4 嬰兒奶粉(含較大嬰兒奶粉)、嬰兒奶水,供零 售用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輸入業者範圍 序號 貨品號列 CCC Code 貨 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1 1901.90.21.00.4 調製奶粉,供零售用五磅及以下包裝者 2 1901.90.22.00.3 其他調製奶粉 3 0402.21.00.90.0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超過 1.5%,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者 4 0402.10.00.90.3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不超過 1.5%者 5 0404.10.00.29.7 其他濃縮乳清及改質乳清,不論是否加糖或含其他甜味 料者 6 0404.10.00.10.8 未濃縮乳清及改質乳清,不論是否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 者 7 0402.21.00.10.7 羊乳粉,含脂重量超過1.5%,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 者 8 0402.29.00.90.2 其他粉狀,粒狀或其他固狀乳及乳油,含脂重量超過 1.5%,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9 0402.10.00.10.0 羊乳粉,含脂重量不超過1.5%者 10 0402.29.00.10.9 羊乳粉,含脂重量超過1.5%,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相關Q&A

輸入業者應保留紀錄之供應商資訊「收貨日期」為何? 係指該批輸入貨品之放行通關日期。 貨品通關後,視為該產品已由輸入業者收貨並負相關責任,故放行通關日期即為收貨日期。 建議業者另自行記錄實際貨品運抵公司、廠區、倉儲日期,以完善品質管理。

具販售業身分之輸入業者於自家零售店鋪販售輸入產品,如何上傳流向資訊? 輸入業者將輸入產品於自家零售店鋪販售,視為售予最終消費者,無須上傳最終消費端流向資訊。 惟需將輸入貨品於自家零售店鋪販售之數量等資訊記載為出貨予自家零售店鋪,其他非於自家零售店鋪販售之出貨,仍應逐筆紀錄並上傳。

輸入系統可以直接提供資料給「非追不可」系統嗎?如何提供? 可以。 目前業者申請報關與輸入食品查驗時,相關輸入系統將與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非追不可)系統及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平台介接,業者只需至非追不可系統填寫出貨紀錄及部分其他應填事項即可。 惟部分未於申報時填寫相關資訊者,自正式實施日期起,需於產品輸入通關後自行至非追不可系統上傳相關資訊。

儲運條件欄位(必填,複選) 儲運條件-欄位代碼及意義 代碼 代碼意義 備註 1 常溫 2 冷藏(≦7℃,≧凍結點) 3 冷凍(≦-18℃)   2 冷藏(≦7℃,≧凍結點) 3 冷凍(≦-18℃) 4 避光 5 濕度控制

輸入食品查驗申報不實與追溯追蹤系統未建立或資料不實,其罰則各為何? 輸入食品屬應向本署申報產品有關資訊之產品。如有資料申報不實,依食安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得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另外,經衛福部公告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未依食安法第9條之規定建立系統或建立資料不實者,以違反同法第47、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出口廠商拒不提供給輸入業者製造廠商資訊,致無法上傳,應如何處理? 可向出口廠商索取「國外負責廠商」之相關資訊上傳。 應聲明並備有書面佐證資料備查。

產品所使用之包裝材料是否需依「供應商資訊」內容留存相關紀錄? 需要。 限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

非公告類別之食品輸入業者,是否就不用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 (非追不可)」? 並非強制性。 未來會規劃逐步納入實施範圍。 鼓勵未列於公告範圍之業者自願性建立追溯追蹤系統及電子化上傳。

業者辦理輸入查驗時,就有每批產品資料。業者還要做追溯追蹤系統? 需要。 輸入食品查驗僅為該次輸入產品資料之申報,不是業者追蹤追溯資料管理系統。 除產品資訊外,追溯追蹤系統尚包括標記識別、產品流向資訊及其他相關資訊。 進口業者必須建立自已產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

在運輸與查驗過程中,產品耗損部分應如何紀錄產品重量與數量? 如產品在運輸與查驗過程可能有所耗損,業者應提出該類耗損可能損失的重量或數量之證明,於紀錄中一併詳細載明,並上傳至非追不可系統之相關欄位。

國貨復運進口的輸入業者,要對復運進口產品做追蹤追溯嗎? 是。國貨復運視同輸入。 復運進口之產品如屬公告之產品類別者,則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並強制上傳非追不可系統;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產品為販賣用途,請問仍然要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上傳「非追不可」系統嗎? 輸入業者需要;製造業者不需要。 作為贊助/贈送/非商業樣品等用途之食品亦可能對食品衛生安全產生影響。故輸入業者仍需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並電子化上傳「非追不可」系統。 但,因製造業者生產之樣品或贈品之型式或規格多元、多樣性,又因產業營業模式,常將樣品或贈品附帶於主產品供予客戶試用以達提高銷售或宣導目的,鑑此,食品製造業者樣品或贈品之相關產製資訊暫不要求進行電子申報至非追不可資訊系統,惟仍需於公司內部自行留存相關資訊以落實企業責任。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QA問答集

追溯追蹤QA問答集 相關資訊可至本署官網(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業務專區/食品Q&A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