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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 重點說明 食品查驗登記科 朱苑蓉 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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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 重點說明 食品查驗登記科 朱苑蓉 103年5月22日

2 大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 建構風險評估諮議體系 業者自主管理,產品定期檢驗 產品標示,兼顧食安與國貿 違者從重罰,遏止不法事
保障檢舉人 設立食安基金,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強化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提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位階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 自64年1月28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 舊法 102年6月19日 全文修正 103年2月5日
部分條文修正(28 條文) 法名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章節 7 10 條文 40 60 60 + 4 (§48-1, 49-1, 55-1, 56-1)

4 修正重點 102年6月19日全文修正 103年2月5日部分條文修正 政府監測,風險評估與預警措施 新增主管機關應成立各項食品諮議會
序號 102年6月19日全文修正 103年2月5日部分條文修正 1 政府監測,風險評估與預警措施 新增主管機關應成立各項食品諮議會 2 業者自主管理,主動通報 新增食品業者應定期檢驗產品 3 標示規定 1.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2.強制標示製造廠商 3.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展開標示 修正標示規定 1. 增訂緩衝期 2. 製造廠商之標示,得選擇性標示之 3.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4 加重罰則 再次提高罰鍰及刑度 5 保障檢舉人 加強檢舉人保密規定 放寬檢舉人減免刑責之適用範圍 6 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提高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3萬元 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提起消費訴訟 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7 - 強化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8 提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位階 1. 定義 2.查驗登記 3. 應標示含基改原料 4. 建立追蹤追溯系統 5. 輸入產品紀錄資料保存規定 4

5 1. 建構風險評估諮議體系(§4) 政府風險評估,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 重大或突發性食品事件,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 學調查,採取管制措施
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各項食品諮議會 1.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 2.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3.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 4. 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 5.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 5

6 2.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定期檢驗(§7)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主動停止製造、販賣、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2.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定期檢驗(§7)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主動停止製造、販賣、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構檢驗 違反者依第48條規定處辦 第48條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6

7 3. 產品標示 兼顧食安與國貿 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應標示,資訊透明 強制標示製造廠商,立即查察源頭違規廠商
3. 產品標示 兼顧食安與國貿 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應標示,資訊透明 強制標示製造廠商,立即查察源頭違規廠商 標示揭露食品主成分含量,保護消費者權益 食品之食品添加物展開標示,增訂緩衝期 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展開標示,另授權公告 (103年5月20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中 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不強制標示製造廠商,僅須標明國內負責廠商即可 7

8 製造廠商及全成分標示法源 食品應標示事項 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第22條第1項
第4款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第5款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第24條第1項 第4款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第24條第2項 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標示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自103年6月19日施行 (第60條第2項) 8

9 4.違者從重罰 遏止不法事 條文 違規情節 102.6.19 103.2.5 第44條 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農藥或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
攙偽或假冒 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 6-1500萬 6-5000萬 第45條 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形 4-20萬 4-400萬 第49條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5年以下 第49條之1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9

10 5. 保障檢舉人 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輕或免除刑責 員工揭露企業內部不法行為,保護其免於遭受解僱、 減薪等報復或其他不利益對待(§50)
加強檢舉人保密規定 明定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之規定,於訴訟程序 亦同(§43) 放寬檢舉人減免刑責之適用範圍(§50) 勞工雇主以外之人 10

11 6. 設立食安基金 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補償,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56)
6. 設立食安基金 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補償,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56) 提高賠償金額上限至3萬元,明定地方政府應協助民眾提起消費訴訟(§56) 明定「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用途及監督管理事項(§56-1) 來源:違反本法之罰鍰、繳納之罰金、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追繳之不當利得等 用途: (1) 補助因食安事件,依消保法規定提起訴訟之費用 (2) 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3) 補助其他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費用 11

12 7. 強化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 食品添加物定義未特別區分單方或複方 明定食品添加物定義,包含單方或複方物質
明定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 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 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 准用許可字號(§3-3) 准用許可字號係指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針對准用食品添加物之分類編號 12

13 8. 提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位階 基因改造食品涵括於「食品」定義中,無專 責條文管理 明定「基因改造」定義(§3-11)
授權公告應標示含基改原料之規定(§22、24、25) 須取得查驗登記許可,緩衝期2年(§21-2 、21-7) 輸入業者應建立追蹤追溯系統,緩衝期1年 (§21-3、60) 輸入業者應保存產品相關紀錄5年,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32) 13

1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八大行動綱領及方案- 全面落實推動及執行新食安法 一 強化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五 完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 二
103年底前,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販售業者完成登錄 完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 從查驗登記、標示事項、追溯追蹤制度及輸入管控多面向加強管理 精進食品追蹤及追溯系統 103年底前,第一波高風險食品完成建置追溯追蹤制度,全面掌控供應來源及流向 鼓勵檢舉 檢舉獎金核撥比例提高至10% 加強檢舉人保密規定 放寬檢舉人減免刑責之適用範圍 源頭控管食品添加物 落實推動「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三分政策 大幅加重罰則 重大食品違規事件,最高可罰5000萬元,追繳不當利得,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建置食品三級品管機制 從業者自主管理,第三方驗證到政府稽查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模式 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14

15 食在安全,食在安心!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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