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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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提要: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本章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争议) (1)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不特定是指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前,行为人往往不能确定侵害对象的范围,或者虽然对象特定,但无法预料和控制行为实际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 多数人:较多的人,包括特定的多数人。 安全: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和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章中大多数为危险犯,即成立本罪不需要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本罪。 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 一般自然人 自然人 特殊身份自然人 单位 4、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本章犯罪的分类 ②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②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③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④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 ⑤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一些具体犯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放火罪的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可以由作为、不作为构成。 危险犯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构成,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刘某(17岁)、宋某(16岁)、张某(15岁)、王某(13岁)经常结伴到北京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网吧”上网,有一次上完网由于没带钱便跟老板商量下次再给,网吧老板不但不同意,反而当众羞辱他们。事后,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感到很失体面,心里憋气。刘某、宋某主张要给网吧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于是刘某安排宋某、张某、王某去买汽油,自己去勘察、踩点。宋某、张某、王某在网吧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10公升汽油,准备妥当后在刘某的带领下一道于2002年6月10号晚11点左右来到网吧门口,发现大门紧锁,里面却有很多人在上网。他们从门洞把汽油倒进屋后随后点燃,网吧顿时成为一片火海,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天,四人被抓捕归案。

(三)放火罪的相关问题 1、燃烧财物认定 无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自己财物 放火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他人财物 放火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 独立燃烧说: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独立燃烧 丧失效用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 重要部分燃烧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开始燃烧时

放火罪的未完成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或者说点燃后能独立燃烧,并烧毁了部分财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也应当认定为放火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熄等)而未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未遂。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某日晚为发泄对其所在公司的不满,将一点燃的棉纱团扔进公司仓库,企图引燃库房内存放的商品。由于仓库内安有自动报警消防装置,燃着的纱团点燃一些废纸箱,自动消防阀门喷出的水便将火扑灭。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某日,王某为了报复张某,趁张某不在家,偷偷潜入其厨房,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喷出罐口的液化气就溜走。但由于张某家的液化气并无多少气体,火苗只喷射了不足一分钟即灭,没有酿成火灾。

3、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 [例]村民乙在自己承包的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蔓延引起附近一座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乙构成何罪?

4、放火过程中罪数问题 (2)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法条竞合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2)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 5、以放火、爆炸等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认定 (1)正在使用中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1)正在使用中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 法条竞合 (2)并非被使用的 放火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往往为数量较大的牲畜、家畜、人工养殖的水产等,以及河流、水源、农场、谷场、牧场。 2、客观方面: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病原生物等。

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3、本罪既遂的认定。“混入或者独立发生作用”为既遂的标准,即危险物质混入对象物已经达到使之不易分离的状态,或者已经能够独立对对象发生侵害作用。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方法的界定 这里的危险方法是指与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否则不能随便按照本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114、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03年司法解释)

案例 钱某在自家屋后的地里种了西瓜.2000年6月,发现西瓜少了,于是在瓜地私自架电网,当时不慎被电了一下,其妻问他“把别人电着了有没有危险?”钱某说“不会吧”,随后又说“这我管不着”、“电死活该”.平时电网晚上才通电,白天拔了插头.一日,钱某没有拔插头,中午,一小孩去瓜地捉蜻蜓,触电当场死亡. 问: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王某自1998年12月到99年2月间,采取白天踩点,深夜以后翻墙入户的方法,先后10次窜入农户院内,将事先拌有老鼠药的猪饲料倒入猪槽,再将中毒的猪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地和周边地区销售.期间,先后毒死并盗走生猪23头,价值11700多元.据调查,食用毒猪肉后的居民无明显的危害身体的病状和投诉. 问:三人行为如何定性?

  陈某,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自制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日,他携带上述物品坐火车到北京,准备浏览北京后自杀.后在北京火车站中转签字处一窗口前引爆电雷管.由于炸药受潮而未能爆炸,仅将其双手,腹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公安局认定: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爆炸.爆炸物杀伤半径1米;未引爆是因为受潮. 问:陈的行为如何定性?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的犯罪 犯罪对象问题 1、公用工具、设施的范围 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正在使用中:一般以“交付使用”为标准,即已经交付使用部门随时待用或正在行使、运用中。 2、犯罪对象的状态问题 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中”的公共工具、公用设施。 正在使用中:一般以“交付使用”为标准,即已经交付使用部门随时待用或正在行使、运用中。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定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 对象:火车、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船只、航空器。 非本罪对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何时关涉公共安全 (1)正在行使(飞行)中 (2)已经交付、随时使用 (3)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破坏停放在修理厂的等待修理的 汽车,如何定性? 交付检修的汽车刹车系统并无故障,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如何定性?

“破坏”,是指对交通工具进行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是指对交通工具进行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

是否具有倾覆、毁坏危险的判断 判断是否具有倾覆、毁坏危险,主要看: 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2、破坏的方法及部位。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法规竞合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想象竞合

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想象竞合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定盗窃罪。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司法解释

案例 被告人王某,在某车站区间,盗剪正在使用的铁路行车专用通讯线4次,共计2800米,致使铁路通讯中断9小时2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61.61元。问:王某行为如何定性?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 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集团。 包括国内恐怖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

“参加”,是指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而仍加入的行为。包括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两种形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1. 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 1. 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 2. 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成立本罪,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成立。 3. 实施本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法定的数罪并罚)

[例题] (1998年试卷二第62题)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BC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三)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 规定的犯罪 一、本类犯罪的范围 125——130条 行为方式包括: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违规制造、销售;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非法出租、出借;丢失不报;非法携带

二、涉枪犯罪的对象 爆炸物:军用(地雷、炸弹、手榴弹)、民用的爆破器材。 但不包括烟花爆竹。 《枪支管理办法》:军用枪支、射击枪支、狩猎枪支、麻醉枪支、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和钢珠枪。 爆炸物:军用(地雷、炸弹、手榴弹)、民用的爆破器材。 但不包括烟花爆竹。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1、非法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2、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2001年司法解释

[例题] (2003年试卷二第3题)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答案] A

案例 王某原为公安机关的一民警,因严重违纪被开除,领导找其谈话要求上缴此前配备的枪支、弹药。王某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如何认定王某行为?

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8条) (1)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2)犯罪目的:非法销售牟利; (3)客观方面:①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制造上、销售上违规)

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后者是一般主体,而前者是特殊主体。 本罪是单位犯罪,处罚实行双罚制

[例题] (1998年试卷二第68题)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答案] ABCD

两个条款有什么区别?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第2、3款) 1、128条第2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128条第3款: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两个条款有什么区别?

[例题] (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D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依法配置用枪的人员 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配置猎枪的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丢失枪支不报罪 构成要件: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②丢了枪; ③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④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 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即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安全以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发生范围 由于刑法将发生在铁路、航空运输中由特殊主体违规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单独规定了犯罪,因此,本罪的发生范围,主要是指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

但是,这并不排斥非特定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 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能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直接与交通运输有关。 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能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发生在学校、厂区、居民区、耕道等处的交通事故,一般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练习:游某到某中学岳父家吃午饭。正吃午饭时,同事牛某(没有驾驶证)开车找游某。二人一起吃午饭,都喝了不少白酒。饭后,游某叫牛某教其开车。游某岳父说不可以,这是校园,学生多。但二人不听,游某在校园内行驶了一会儿,正准备拐进教师宿舍时,由于方向盘打得太死,车子朝站在教室旁的6名学生撞去。慌忙中,游某抬脚踩刹车却又踩到了油门,结果4名学生被撞倒,其中一名女学生被撞成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游某行为如何定性?

罪与非罪。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关键在于:其一,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其二,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罪与非罪。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别关键在于:其一,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其二,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情形。 —— 2000年司法解释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限于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驾驶非机动车(马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和行人可否成立本罪?

2005年8月4日凌晨1时,被告人黄某在国道G321线肇庆高要市禄步路段步行横过公路时,边打电话边在路上及路边来回走动。一辆广西牌的多功能拖拉机为了避让黄,在车尾碰撞黄后,直驶向对向车道,与另一辆广西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多功能拖拉机驾驶员与乘客及大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行人黄某与大货车另两名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行人黄某与多功能拖拉机驾驶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法”2000年司法解释 ——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高法”2000年司法解释 ——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

责任体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公共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并无能力赔偿在30万以上 重伤一人,并有下列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 同等责任 死亡3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不构成犯罪,存在民事赔偿

2、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3、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消极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形。 ——二次交通事故

积极逃逸: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后一种情况大都是故意犯罪。 比如,故意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撞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出于对社会报复、泄愤等动机,不计后果,针对人群进行冲撞,致使多人伤亡的,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数形态。(1) 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涵洞等难以发现的地方,使其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死亡,或者在驾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轧他人致死的,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肇事后,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等原因,将被害人隐藏、掩埋,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只定交通肇事罪。

4、法定刑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图表)

(2)3-7年有期徒刑: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A.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B.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

课堂讨论: 李某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驾驶大卡车超速行驶。将前方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李某见撞人后,加速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后追赶,示意其停车,李某不理。车跑到一农贸市场时,为摆脱出租车,又把路边一骑车带小孩的母女撞了,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路边两位老人(重伤)。后被公安机关设卡堵截,李某还是不停车,意图从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堵截其的毛某,致毛某当场死亡。

(1)李某撞死季某、韩某如何定性? (2)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停车救人,同车刘某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则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4)若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导致二人死亡。如何定性? (5)李某撞死毛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 肖某某日酒后驾车,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发现撞人后,又见有人前来追车,肖某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 问:肖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其他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涉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共同点在于事故隐患一般都被提出过,但没有采取措施或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练习(2005年试卷二第20题) 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 C

案例 陆某驾驶公车行至某站,张某上车。因张始终站在车前门影响乘客上车,陆叫张往车厢内走,张未予理睬。当车在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击中其脸部。陆遂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张,二人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接连撞倒一自行车,撞坏一出租车,撞毁附近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龚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损失21288元。 问:二人行为如何定性?

二、劫持航空器罪 (一)定义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主要是指飞机,与航空器所属国籍无关。关于航空器是否仅限于“民用航空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国际犯罪)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正在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都属于使用期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服从自己的意志,或者由其亲自驾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犯罪目的和手段不同) 2、区分本罪与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本罪的刑事责任 1、绝对死刑条款 2、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持航空器过程中杀死、严重伤害被害人的定性

某公安派出所所长苟某,乘中国民航飞机外出执行任务,将一支“六四” 手枪和50发子弹及警用匕首放在公文包中,托熟人避开安检带上飞机。飞行中,苟某与邻座杜某在闲聊中发生激烈争吵、互相扭打,苟某恼羞成怒,掏出手枪,顶住杜某脑门说:“信不信我一枪打死你!”杜某说:“别拿玩具枪吓我。”苟某随手一枪将飞机舷窗击碎。舷窗被击碎以后,机舱内气压剧降,所幸驾驶员经验丰富,迫降成功,才未发生空难惨剧。

B.劫持航空器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E.重大飞行事故罪 苟某的行为构成: ( ) A.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B.劫持航空器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E.重大飞行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