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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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民法学的课程地位与教学目的 1.民法学的课程地位: 法学专业最主要核心课程。 2.教学目的: 使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扎实的民法学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能够处理一般民 事纠纷; 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与探究问题 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社 会适应能力。

知识要求 能力要求 素质要求 具备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 具有乐观积极的心态和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 掌握民法学基础理论 掌握物权法基本制度 掌握合同法基本原理 掌握侵权责任基本规范 能力要求 对复杂案件的归纳总结 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学习探究与发现问题 质疑现有理论与制度 素质要求 具备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 具有乐观积极的心态和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 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1.掌握基本理论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必须掌握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原 理才能事半功倍。理解比死记硬背重要。 2.熟悉法律条文 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在学习方法上的不同:演绎和归 纳,法条和案例。 3.案例分析 学会运用理论分析具体社会关系和事件,确定正确 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规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绪 论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绪 论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目的要求 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 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 念和民法的渊源。 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 民法本质和理念;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词源 拉丁语 jus civile 日本学者将其省略地译为“民法” 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词源 拉丁语 jus civile 日本学者将其省略地译为“民法” 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 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 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二、民法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 三、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 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是市场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在 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在 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成文法的典型形式,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规等。制定法包括几种形式:宪法 、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 、法规、规章、有权解释。 二、习惯法 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具体来说,是指 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 规范。 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三、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三、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 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当 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四、国家政策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 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 五、判例在我国不是民法的渊源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并没有疑问。在大陆法系国 家,判例法能否作为法律渊源存在很大争议,在理论上有很大的难题。 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在司法实践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审判人员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准进行裁判。但是,在 我国,判例只应作为审判人员的参考,而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存在。

习题 1.民法的本质是什么?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民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目的要求 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 质的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 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司 法适用。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非规范性规定,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三)不确定性规范,授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立法的功能 (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 (三)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人格的平等 (二)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 (三)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法律救济 提示: 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更多的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三)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诚实、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 (三)衡平的功能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二)善良风俗 第五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一)公共秩序 指社会存在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二)善良风俗 指社会存在发展须遵循的一般道德。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1.违反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力行为。

第六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第六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 (一)主观方面,行使权利的目的是否为损害他人; (二)客观方面,权利行使行为是否造成他人损失,且损失大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所获利益。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二)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习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3.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目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目的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 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深刻领会民事法律 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变动的类型及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 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物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2.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 3.人身利益——人格权、身份权关系客体;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5.权利本身——准物权、债权、继承权关系客体;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案例分析 案例 王某于2000年向张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交付后,王某发现该笔记本有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向张某表达了撤销该行为的意思,与张某发生激烈争议。回家后,因张某不愿意退款一事非常气愤,王某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笔记本电脑当作垃圾扔掉。因为过于气愤,王某旧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就医期间订立一份遗嘱。两周后,王某不幸病逝,根据其所订立的遗嘱,王妻取得王某的遗产。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 案例 问: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交易行为(合法行为) →债的发生、消灭; 2、交付行为(合同履行) →所有权的变动; 3、表示撤销的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4、抛弃(处分行为) →所有权的消灭 5、订立遗嘱—死亡—接受遗产→继承关系 疑难点: 表示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行为的区别。 提示: 可主动进一步分析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2.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主权利与从权利

附表:民事权利体系 相对权 债权 财产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特定利益 绝对权 担保物权 (内容) 其他:如知识产权 相对权 债权 财产权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特定利益 绝对权 担保物权 (内容) 其他:如知识产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等) 绝对权 身份权(如亲权) 权利 非财产权 相对权 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法律上之力 请求权 效力所及对象范围 抗辩权 相对权 形成权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 从事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 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习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 3.民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第四章 自然人 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1、自然人能力状况 2、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3、监护制度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区别: 1.公民是公法领域中的主体,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是私法领域中的主体。 2.自然人的范围较之公民更广泛,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自然人概念包含了平等的基本观念,为权利能力的平等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自然人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1、关于出生的判断标准 (1)断带说 (2)初啼说 (3)一部露出说 (4)全部露出说 (5)独立呼吸说 2、我国应采用的出生的判断标准 3、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绝对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概括的保护主义 4、案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启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绝对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概括的保护主义 4、案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启示 案例:甲因车祸死亡,其妻子乙怀有甲的遗腹子丙。一日,乙在路旁散步,被骑自行车的丁撞倒。丁陪同乙去医院,经检查乙并未受伤。一个月后,乙产下儿子丙,但自己因难产而死亡,因丁撞上乙的行为而致使丙的左手无名指有功能障碍,问:丙可否要求丁赔偿损失?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 1、死亡时间的证明 (1)心搏终止说 (2)脑死亡说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 1、死亡时间的证明 (1)心搏终止说 (2)脑死亡说 (3)案例:德国人甲向其乙借5000马克,借期将届满之际,甲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抢救,院方为其做了心脏移植手术。甲出院后,乙要求甲归还到期的借款,甲以德国当时实务上的心搏终止说,主张自己已经死亡,拒绝还款。 2、我国应采用的死亡标准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现实利益。 2.前者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前者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而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来设定的。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 。 5.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而且别人也不能处分。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或者依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6.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具体的权利特别是绝对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特征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含义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含义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2.失踪人的债务履行与接受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含义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含义及与亲权的区别 (一)监护的含义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含义及与亲权的区别 (一)监护的含义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父母子女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监护则不强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监护纯粹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3.立法对亲权采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取报酬,监护人对其执行监护事务有报酬请求权。

第四节 监护 二、监护的类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四节 监护 二、监护的类型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四节 监护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四节 监护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五)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六)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1)心素,即久住的意思;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1)心素,即久住的意思; (2)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 二、住所的认定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准据法的根据之一; (二)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管辖的根据之一; (三)是确定自然人失踪的根据之一; (四)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根据; (五)是继承活动进行的地点; (六)是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

案例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其范围如何? 解题思路:该题考察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后果与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解答本题应注意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丙与戊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因此戊是丙的合法继承人,而甲不再是丙的继承人。因此,甲要求返还的只能是丁继承甲和乙的遗产,以及丁与戊从丙处继承的由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习题 试试判断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标准。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第五章 法人 目的要求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体。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法人制度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法人能力的规定、法人机构的设置、法人主体的派生形式等内容,应要求学生有深刻认识。同时,对法人制度现代发展中产生的新的问题,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集团等也要稍作介绍,从而使学生对法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基本认识。 重点、难点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概念的起源 二、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概念的起源 二、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社会组织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主要分类 三、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法人设立的几种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 (二)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 1.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2.对于非营利型法人的设立原则 四、法人设立的方式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 (二)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 1.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2.对于非营利型法人的设立原则 四、法人设立的方式 (一)命令设立 (二)发起设立 (三)募集设立 (四)捐助设立 五、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 别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 别 1.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1)法人自然性质方面的限制 (2)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 (三)法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与表现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出资不实的责任 4.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 5. 法人对其筹建中的法人的行为的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合并 (二)法人的分立 (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四)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合并 (二)法人的分立 (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四)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法人自行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三、法人的清算 (一)法人清算的概念 (二)法人清算的分类 1 .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 (三)清算组织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三、法人的清算 (一)法人清算的概念 (二)法人清算的分类 1 .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 (三)清算组织 (四)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五)清算终结

习题 1.简述法人的特征。 2.简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法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目的、要求 非法人组织虽非《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主体,但现行法及理论已肯定其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种权利主体形式。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 重点、难点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 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合伙制度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一)非法人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一、合伙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基本理论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第二节 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第二节 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 (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1、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合伙资格的取得

第二节 合伙 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节 合伙 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决策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竞业禁止 四、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利润的分配

第二节 合伙 五、合伙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含义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第二节 合伙 五、合伙债务 (一)合伙债务的含义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 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 2.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3.对内各合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与亏损。 (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第二节 合伙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条件 3.入伙的效力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2.退伙的形式 第二节 合伙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条件 3.入伙的效力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2.退伙的形式 (1)声明退伙 (2)法定退伙 (3)强制退伙 3.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节 合伙 (3)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解散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 (3)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七、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解散的概念 (二)合伙解散的原因 (三)合伙解散的后果 1.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合伙组织解散后,合伙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的注销登记

第二节 合伙 八、有关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组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下列行为应属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其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节 合伙 八、有关合伙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组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下列行为应属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其对外承担责任: 1.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2.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执行合伙事务,且第三人属于善意的;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合伙人之间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合伙组织的非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 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习题 1.非法人组织有哪些分类? 2.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3.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是什么?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的要求 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学习的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法律行为的附款与法律行为内容的解释及法律行为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 重点、难点 1、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2、意思表示瑕疵类型; 3、法律行为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特 征 1. 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要件。 二、法律行为是实现私人自治的工具 三、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 1. 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 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特 征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与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 二者的区别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成立要件 主体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 二者的区别 1. 内涵和构成要件不同 2. 体现的过程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主体 1.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本质要件 行为标的 2.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构造与成立 意思表示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构造与成立 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 效果 意思 表示 意思 行为 意思 1.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2.明示形式&默示形式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2)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发出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指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尚未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销,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一般有效要件 特别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有效要件

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 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特 征 2、对无效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 第五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 人之危的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 双方恶意串通行为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可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当事人的效力。 2.是否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 4.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特征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受欺诈的法律行为 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亦即以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之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之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二)无权处分行为 (三)无权代理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法律行为的附款,指当事人限制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条款。 二、条件 (一)条件的概念 条件是指以将来在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二)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四)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4 .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条件成就的拟制 (四)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 .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 2 .妨害相对人利益的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当事人用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 (二)期限的类型 1 .始期与终期 终期又称为终止期限或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终点。 2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1、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权利人履行。 四、负担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 法律行为。负担是课加给权利的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和特别的义务。 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权利人履行。 2、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权利人已取得的权利。 3、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律行为的效力存续,权利人可以保有已取得的权利。

第九节 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九节 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二、赔偿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要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习题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3.试述无效法律行为的分类。 4.试述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目的要求 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补充与扩展民事主体行为能力和民事活动的范围。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代理的类型,理解代理权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无权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 重点、难点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权的授予和行使 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委托)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分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意定(委托)代理 4.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关系 本人 相对人 代理人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取得 1、法定代理——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2、指定代理——依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 3、委托代理——依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4、依“外表授权”发生——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相,而无实际授权。

第二节 代理权 三、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一)含义 1、 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实施时,该授权行为为“内部授权”。 第二节 代理权 三、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一)含义 1、 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实施时,该授权行为为“内部授权”。 2、 本人的意思表示向被授权人对之实施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实施,称“外部授权”。 (二)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授权行为和基础法律关系:三种组合关系 1、授权行为伴有基础法律关系; 2、虽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不授予代理权; 3、授权行为不伴有基础法律关系。 内部授权 外部授权

第二节 代理权 三、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四、代理权的限制 (三)授权行为的有因和无因 1.有因说的实质和功能 2.无因说的实质和功能 第二节 代理权 三、意定代理中的授权行为 (三)授权行为的有因和无因 1.有因说的实质和功能 2.无因说的实质和功能 我国的立法和学理 (四)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 四、代理权的限制 (一)自己代理的禁止 (二)双方代理的禁止 (三)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代理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1、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2、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成立的法律行为; 3、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而非行为人。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成立; 3、须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第三节 代理行为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2、须以被代理人名义成立; 3、须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须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但须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权利能力的有无,应以本人决定; 2、关于行为能力的有无,应以代理人决定 ; 3、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决定; 4、代理行为内容和目的是否违法,应就代理人与本人双方决定。(二)须有被代理人存在 (三)须有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代理行为一般仅适用于法律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代理行为一般仅适用于法律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2、依性质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三)代理行为范围的扩张 1、准民事法律行为; 2、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事实行为; 3、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定义 一、无权代理概说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说 (一)定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1)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第三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1.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对某人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1.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对某人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 2.本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而无授权意图;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 4.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而相信其有代理权; 5.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

第四节 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3.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习题 1.代理权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2.简述代理的分类。 3.代理权的行使要遵循哪些规则? 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熟悉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 的基本规定,对诉讼时效的类型、法律后果、适用范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熟悉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 的基本规定,对诉讼时效的类型、法律后果、适用范 围、适用规则,以及对期限的基本知识有准确把握。 重点、难点 诉讼时效的构成要素、法律效果、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时 效 三、时效的立法例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二、时效的分类 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权利,持续达一定的期间,即因之而取得权利的法律事实。 时 效 取得时效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则丧失胜诉权、请求权或使权利本身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统一主义立法 三、时效的立法例 个别主义立法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立 法 例 四、诉讼时效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稳定法律秩序。 3、减少诉讼,便于法官断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四、诉讼时效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稳定法律秩序。 3、减少诉讼,便于法官断案。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 立 法 例 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的类型 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2年 1年 2~20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立 法 例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八、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立 法 例 实体权消灭主义 诉权消灭主义 抗辩权发生主义 我国采诉权消灭主义, 即胜诉权消灭说 (二)关于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 后又反悔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后果: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条件: 1、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后果: 从导致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起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条 件 后果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二、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权利人起诉 后果 条 件 权利人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义务人承认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延长的事由,由法官裁量。

第三节 期限 固定计算法:按实际时间作精确计算 计算方法 日历计算法:按日历所定时间进行计算 期间 的 起点 一、期限的概念 第三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 1、期日:指不许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2、期间:指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与期限不同。 二、期限的计算 固定计算法:按实际时间作精确计算 计算方法 日历计算法:按日历所定时间进行计算 《民法通则》采用 期间 的 起点 以小时定期间的,自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定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 终期的确定:如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顺延至假日后第一日为终止日。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时间为终止时间。

习题 1.试述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哪些? 3.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有哪些? 4.期间的计算方法有哪两种?

第二编 人身权 目的要求 第一章 人格权 第二章 身份权

第二编 人 身 权 目的要求 人格权为主体的原始权利,是权利主体在私法上的属性,其意义尤重于财产性权利。通过本编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人格权的性质与意义、立法体系、人格权的民事救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制度构造;并使学生对人格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 人格权的性质与意义、立法体例、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制度构成。

第一章 人格权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人格权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 重点、难点 第一章 人格权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人格权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 重点、难点 1.人格权的性质和特征; 2.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3.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方式。

第一节 生命权 二、生命权的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一、生命权的概念 三、生命权的客体- 生命的安全与安宁 第一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三、生命权的客体- 生命的安全与安宁 四、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宁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二节 健康权 一、健康和健康权的概念 二、健康权的客体 1.客体——健康: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第二节 健康权 一、健康和健康权的概念 二、健康权的客体 1.客体——健康: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1)身体机能的健全;(2)心理状态的健康。 2.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内容: (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

第二节 健康权 三、健康权的内容 (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即停止侵害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节 健康权 三、健康权的内容 (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即停止侵害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财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如果致人伤残,还包括特殊医疗费(补救治疗费如装假肢;康复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残废人生活补助费。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其他精神抚慰金)

第三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客体 身体完整安全与利益

第三节 身体权 身体完整维护权、身体利益支配权 三、身体权的内容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具体侵权形态: (1)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节 身体权 三、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完整维护权、身体利益支配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具体侵权形态: (1)非法搜查身体; (2)非法侵扰身体; (3)对组织体无疼痛的破坏:如剃阴阳头;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5)不当但未损及健康的外科手术; 2.侵权赔偿: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 (二)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五、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

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不受控制、不受妨碍的状态。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不受控制、不受妨碍的权利。 二、 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1、人身自由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人身自由权是具体人格权 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自由的内容: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

第五节 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设定、变更、使用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的客体-姓名利益 第五节 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设定、变更、使用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的客体-姓名利益 三、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或称命名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改动权或变更权。

第五节 姓名权 四、姓名权的限制 1、自然人从事重要民事活动,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 第五节 姓名权 四、姓名权的限制 1、自然人从事重要民事活动,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取得与他人相同姓名,故意造成姓名冲突; 3、不得滥用姓名权。

第六节 名称权 一、名称和名称权的概念 二、名称权的主体-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三、名称权的客体-名称利益 四、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决定权 第六节 名称权 一、名称和名称权的概念 二、名称权的主体-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三、名称权的客体-名称利益 四、名称权的内容 名称决定权 名称使用权 名称变更权 名称转让权

第七节 肖像权 一、概念 肖像权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第七节 肖像权 一、概念 肖像权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二、肖像权的客体——肖像 1、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2、肖像载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3、必须构成为一个主题并能予以识别。

第七节 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内容 1.专有制作权; 2.专有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第七节 肖像权 四、肖像权的限制 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进、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 第七节 肖像权 四、肖像权的限制 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进、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 2、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 3、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4、著名人物或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善意使用其肖像。 五、肖像作品中的权利关系

第八节 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 (一)名誉:指对特定人人格价值的客观社会评价。其特征为: 第八节 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 (一)名誉:指对特定人人格价值的客观社会评价。其特征为: 1、名誉是有关民事主体品行、才能、功绩、思想作风等的综合社会评价; 2、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受客观公平评价与免于不法侵害的权利。

第九节 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1.隐私: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第九节 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1.隐私: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排除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客体-隐私利益 三、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的保密 2.个人生活不受干扰 3.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

第九节 隐私权 四、死者隐私 五、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九节 隐私权 四、死者隐私 除对生者的隐私予以保护外,对死者的隐私也予以保护。即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五、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侵入私人独处生活领域  公开披露个人隐私

第十节 荣誉权 一、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二、荣誉权的客体 三、荣誉权的内容

第十一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一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的独立、平等、自由及尊严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概念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客体的概括性 3.内容的广泛性 4.利益维护的基本性

第十一节 一般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四、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第十一节 一般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当具体人格权在保护自然人的具体人格利益面临局限时,一般人格权则可发挥创设、解释、补充具体人格权的功能,使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学界有“三分说”和“四分说”之分,本书采通说“四分说”。即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四、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将受害人肖像或者姓名等可以识别的特征与某种色情物品相联系;电话骚扰行为;利用媒体恶意侵扰行为;噪音妨害行为 。

案例 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18题) 解析:该公司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该演员许可就将其形象印在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符合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习题 1.试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区别。 2.试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3.试述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与内容。

第二章 身份权 第一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指夫妻之间基于配偶的身份利益所形成的权利。配偶,通常指具有婚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 第二章 身份权 第一节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指夫妻之间基于配偶的身份利益所形成的权利。配偶,通常指具有婚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 二、配偶权的客体-配偶利益 三、配偶权的内容 体现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和监护并行不悖。在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不设置亲权,亲权的职能由监护制度来实现。 亲权的特征: 1、亲权的主体为亲子双方 2、亲权的客体是亲权利益 3、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 二、亲权的客体-亲权利益 三、亲权的内容-财产照护权和人身照护权

习题 1.试述配偶权的概念。 2.试述亲权的特征与内容。

第三编 物权 目的要求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三编 物 权 目的要求 物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造也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物权的功能与体系、物权的一般理论、物权的主要分类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生对现代物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 物权总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的具体制度构造。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物权的功能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分类、物权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规则及消灭原因、占有制度的一般理论。 重点、难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效力、物权的变动规则、占有制度的功能和具体制度。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可以为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可以为权利客体。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 3.必须是特定物。 4.必须是独立物。 5.一般为有体物,但不以有体物为限。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二、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而支配指直接对标的物实施的取得各种利益的行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二、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而支配指直接对标的物实施的取得各种利益的行为。 特征 1.物权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为支配型的财产权; 3.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4. 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4. 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 5.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物以有体物为主,例外地包括无体物。 6.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1)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指物权人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而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2)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即物权的经济内容。物的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三、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对各项物权制度和物权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我国《物权法》的法定原则主要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除法定原则之外,物权法传统理论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学理原则,主要是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绝对性原则、区分原则、抽象原则。 下面介绍的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定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 所谓平等保护原则,就是不论物权的所有制性质或者物权主体有何不同,对于物权平等无差别地予以保护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中的特有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类型法定主义,是放任主义的对称,是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于法律之外自由创设物权类型或改变物权内容的,不生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物权人以及物权变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一般地,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民法典上的物权分类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民法典上的物权分类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居住权 (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让与担保 (四)特别物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特别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二、学理上的物权分类体系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二、学理上的物权分类体系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自物权与他物权(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标的物种类为标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3.以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主物权与从物权; 4.以发生是否受制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以物权取得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6.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 三、我国的物权分类体系

区别主物、从物 结合时轮胎为从物 分离时轮胎为单独物 车子 车上的轮胎 车上的轮胎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一)定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有同一内容之物权第二次成立。 (二)表现: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一)定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有同一内容之物权第二次成立。 (二)表现: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3.担保物权虽得复数存在,但一般应依先设物权优于后设物权原则定其效力;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担保物权最弱。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内部优先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的两个或以上的物权,以成立先后定其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内部优先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的两个或以上的物权,以成立先后定其效力。 (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上述原则的例外 (1)定限物权在权利范围内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有不同于该原则的规定时,依法律规定的物权先后顺序。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权,如与该标的物上的物权相冲突,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1)“一物二卖”时,无论合同订立或履行时间之先后,已依法转移所有权的受让人,有优先权。 (2)债权不得对抗其上有效存在的物权。 2. 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1)债务人财产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在受清偿或补偿时,物权人优先; (2)留置权人或其他担保权人在标的物受强制执行时,得以物权之优先力请求排除。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优先效力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明定某些物权无优先次序。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1.定义:又称物权的“追及力”“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不论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物权追及力之中断:善意取得或其他法定情形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三、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三、追及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1.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类型: (1)物权被他人无权占有时的返还请求权; (2)物权行使受到其他现实妨害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3)物权受到妨害危险时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3.性质:有债权说、物权作用说、准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六说。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1.定义: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为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动态过程;从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就物的支配及归属关系的法的变更。 2.物权变动内容 (1)物权发生:A、原始取得;B、继受取得。 (2)物权内容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其他法律事实;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 (1)定义:指物权享有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公示方法: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 (1)定义:指物权享有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公示方法: A、动产物权原则上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B、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登记有本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预登记与异议登记等;也有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与他项权利登记等分类。 (3)公示效力 A、公示对抗主义 B、公示成立主义 C、折衷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效力 公示成立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折衷主义 我国法律系采以公示成立主义为原则、 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信原则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信原则 (1) 定义:指物权变动如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公信力,纵使公示表征与实质不符,对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产生影响。 (2) 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A、定义:指物权登记机关在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 B、效力:即使登记有误,与登记名义人(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护。该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和向名义人履行义务的人。非登记于登记簿,对物权的任何限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状况。 C、条件:须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上发现;须第三人为善意;须第三人取得权利系基于有效之法律行为;须无异议登记存在。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1)须有所有权争执;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1)须有所有权争执; (2)须经由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仅提供异议登记的保护,无法最终解决所有权争执。 二、请求排除妨碍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二、请求排除妨害 (1)妨害所有权 妨害指以占有以外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2)请求权当事人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二、请求排除妨害 (1)妨害所有权 妨害指以占有以外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2)请求权当事人 A、请求权主体:所有人; B、义务人:行为妨害人(依自己行为妨害他人所有权之人)与状态妨害人(持有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 (3)让与性; (4)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三、请求恢复原状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四、请求返还原物 (1)行使要件 (2)效力:包括原物返还、损害赔偿、孳息的处理、费用的求偿等。 (3)举证责任;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四、请求返还原物 (1)行使要件 (2)效力:包括原物返还、损害赔偿、孳息的处理、费用的求偿等。 (3)举证责任; (4)让与性; (5)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讨论! (6)金钱所有权的返还问题。 五、请求赔偿损失 (1)权利之基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赔偿之范围:损害之减值或修复费用。

案例 甲的儿子丙在外地工作,甲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独自居住,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所以一直由保姆乙照料其生活。某日,甲立下遗嘱:自己死后,乙可以在该幢房子里居住,直到死为止。不久甲死亡。丙通过继承取得了甲的房屋所有权。随后,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当地的丁。丁要求乙搬出该房屋。乙拿出甲的遗嘱,主张自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丁无权要求自己搬出。 解析:甲的遗嘱有效,甲在遗嘱中为保姆乙设定了房屋居住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的居住权是物权,因此保姆的居住权不产生物权的效力,该权利符合债权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债权。丙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有权处分该房屋,丙和丁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丁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效力,丁的房屋所有权优于乙的居住权这一债权,丁可以向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搬出该房屋。由于债权是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不能以债权对抗丁的物权,只能搬出。乙可以另行起诉丙,要求其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习题 1.试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2.试述我国的物权权利体系。 3.试述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4.试述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二章 所 有 权 目的要求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类型,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保护与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规定。同时,对与所有权有关的法学问题,如所有权的历史、大陆法系所有权的两种观念等也应使学生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 所有权的内容、保护与取得时效制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在近代民法上的使用:(1)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2)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3)指所有权人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关于所有权概念的立法主义:具体列举主义与抽象概括主义 3、所有权概念:指在法律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支配行为,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积极方面:全面的支配 (2)消极方面:排斥干涉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或完全性:只有所有权人得对于标的物为完全的、无限制的支配。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或完全性:只有所有权人得对于标的物为完全的、无限制的支配。 2、整体性:或“单一性”、“浑一性”、“统一的支配力”,即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所有权在时间和内容上不得分割。 3、弹力性:也称归一性,指所有权的权能得与所有权暂时分离并得复归完全。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权能行使的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2)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3)自力救济认可的限制; (4)其他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权能行使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2)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3)自力救济认可的限制; (4)其他限制。 2.公法上的限制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 生产 2.孳息 3.没收 4.无主财产的国家取得 5.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 生产 2.孳息 3.没收 4.无主财产的国家取得 5.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6.先占-无主物、动产、首先占有、所有的意思

7.添附 定义:指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而使物与物或劳力与物结合之法律事实。 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体物结合而不易分离,观念上认为一物者。 混合: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多个动产混合为一物而无法或难以识别或分离。其效果与动产附合相同。 加工:指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而成为新物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8.善意取得 定义: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占有他人的动产交付受让人后,如让与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价值:调和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冲突。 二、继受取得 1.转让财产 2.继承或受遗赠 3.其他合法原因

添附 指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而使物与物或劳力与物结合之法律事实 附合 指两个或以上有体物结合而 不易分离,观念上认为一物者 加工 指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而成为新物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混合 指属于两个或以上所有人的多个动产混合为一物而无法或难以识别或分离。其效果与动产附合相同

第五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述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只有一个; 第五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述 1.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只有一个; (2)共有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共有须不形成社团法人。 2.共有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客体的单一性; (3)内容的双重性; (4)目的的结合性。

第五节 共有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形态。 2.按份共有的效力 第五节 共有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形态。 2.按份共有的效力 (1)依照份额享有所有权。A、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其份额为使用、收益;B、共有人对其份额有处分权,如设定抵押。C、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得单独为之;D、对共有物的改良得依多数份额之共有人的意思为之;E、对共有物的处分得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节 共有 二、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效力 (2)共有人有分割请求权。A、所谓分割指共有人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而分出其份额的行为;B、分割请求权除有特别约定外不受时间限制。 (3)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注意其行使条件“同等条件”之含义。 (4)共有人有物上请求权。A、共有人之间因份额争执得享有应有部分(持份)确认请求权;B、共有物受侵占或妨害时得基于持份享有物上请求权;C、共有物因侵权行为而毁损时,得基于持份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5)因共有物对他人发生债务时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3.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2)分割后果:A、共有关系消灭;B、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 共有 三、共同共有 1.概念:指共有人不分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形态。 (1)所有权只有一个; (2)共有人之间无份额划分; 第五节 共有 三、共同共有 1.概念:指共有人不分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形态。 (1)所有权只有一个; (2)共有人之间无份额划分; (3)共有的存续以特殊共同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2.共同共有的效力 (1) 内部效力: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对共有物全部享有权利;对共有物除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可以单独为之外,其余行为皆得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在共有关系终止前无分割请求权;在终止共有关系而分割共有物后,共有人仍有优先购买权。 (2)外部效力:共有人一般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节 共有 三、共同共有 3.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习题 1.试述所有权的特征。 2.试述所有权的内容。 3.试述共有的特征。 4.试比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现行法上主要的用益物权制度,特别是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现行法上主要的用益物权制度,特别是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重点、难点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产生与特性 1.概念:即对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用益物权乃定限物权,故具有物权之通性。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产生与特性 1.概念:即对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用益物权乃定限物权,故具有物权之通性。 (2)用益物权为对物为使用收益的物权。 2.特征: (1)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 (2)用益物权须以物之占有为享有和行使条件。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比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发展 1.国外有关用益物权的种类划分 2.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种类 (1)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等。 (2) 准用益物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等。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农业生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农业生产为目的,通过承包合同设立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和荒地。 3.主体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和继承 (一)设立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是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订立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 (三)继承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承包期限届满,没有依法继续承包的。 2.土地因自然灾害而毁损灭失。 3.依法收回土地。 4.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 5.土地被征收。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1.定义: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2.内容 依法取得; 永久使用; 随房屋转移; 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依据合同 设定的,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地役权的特征使得它区别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相 邻权—— 1.地役权的性质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于从物权。 2.地役权依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属于意定物权。 3.地役权是根据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需要来约定取得便利的程度,目的是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有偿取得,按约定也可以无偿取得。

二、地役权的设立 三、地役权的转让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三、地役权的转让 从属性;不可分性 四、地役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1.地役权的期限届满;2.供役地权利人依 法解除地役权合同;3.土地灭失;4.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5. 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习题 1.试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2.试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3.试述地役权的特征。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分类 和效力;理解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种具体担保物权的内涵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分类 和效力;理解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种具体担保物权的内涵 及其法律特征和效力;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重点与难点: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抵押权的设立 3.抵押登记 4.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5.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留置权的取得与效力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权利人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优先支配为内容,因而也称价值权;虽称为物权,但标的不仅限于有形物,还包括特定权利或财产;担保物权在制度构造上,有两项效力:一是优先清偿效力,一是留置效力,不同的担保物权在这两项效力上各自有所侧重,如抵押、质押等重前者,留置重后者。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1)价值权性:即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受偿为内容,所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须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可转让的财产。 (2)从属性: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过,担保物权因其种类不同,从属性表现亦有强弱之分。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物权系以确保已存在的特定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从属性表现得都较为浓厚。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时,地位同于保证人,故其有时因适用保证规则而具有相对独立性 (3)特定性:指担保物权系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标的的特定性是物权的通性,担保物权自不例外。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4)不可分性:指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以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即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及各部分,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及各部分。但当事人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5)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因受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含保险金、征用金等),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6)期限性。

担保权 被担保债权 债权人 X 债权 Y 债务人 抵押权 担保权 担保物 担保不动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1.定义: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2)抵押合同;(3)物的担保。 2.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财产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 特征: A、物权性:支配性、优先性、追及力、排他性 B、价值性:无形支配 C、物上代位性: D、不可分性: E、从属性: F、特定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 (2)抵押合同的条款: (3)抵押物:包括有体物与权利; (4)被担保债权 ;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5)重复抵押:指以同一已设定抵押担保物价值再次抵押的情形;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5)重复抵押:指以同一已设定抵押担保物价值再次抵押的情形; (6)恶意抵押:指债务人作为抵押人与其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而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该抵押为可撤销抵押,根据为债权人撤销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三、抵押权登记 (1)关于抵押登记效力的立法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对抗主义 (2)我国现行法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1.抵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和范围 2.抵押权的标的范围 (1)抵押物本身; (2)新增房屋:否;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1.抵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和范围 2.抵押权的标的范围 (1)抵押物本身; (2)新增房屋:否; (3)设定时在建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如能独立使用则肯定,如否,则不。 (4)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与加工物); (5) 从物; (6)孳息; (7)抵押物的代位物。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3.对抵押人的效力: (1)担保物权的设定权; (2)抵押物用益权设定权; (3)处分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3.对抵押人的效力: (1)担保物权的设定权; (2)抵押物用益权设定权; (3)处分权; (4)物上保证人的权利 A、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B、物上保证人担保责任之减轻或免除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4、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保全请求权: A、妨害防止请求权 B、妨害排除请求权:内容为恢复原状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4、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保全请求权: A、妨害防止请求权 B、妨害排除请求权:内容为恢复原状 C、提前清偿请求权、提存请求权 (2)处分权 A、抵押权的处分 B、抵押权顺序的处分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4、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3)实行权 A、要件: B、实现方式: C、 清偿顺序: D、 提前实行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4、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3)实行权 A、要件: B、实现方式: C、 清偿顺序: D、 提前实行权 (4)物上代位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第三人的界定:文义上指抵押合同之外的任意第三人;本题仅指与抵押权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人。 (2)第三人类型: A、债务第三人与物权第三人:前者如抵押物的承租人、买受人等;后者如抵押物上的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或继受取得所有权人; B、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前者为不知抵押权存在而在抵押物上享有利益的人;后者为明知抵押权存在而在抵押物上享有利益的人;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A、抵押物承租人: 第二节 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效力及其范围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A、抵押物承租人: B、抵押物买受人:抵押权不受买卖合同效力影响; C、抵押物上的担保物权人:同为抵押人的,依登记先后决定效力强弱、登记顺序相同效力相同、有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效力相同 D、抵押物上的用益物权人: E、继受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人:非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第二节 抵押权 1、拍卖;2、折价;3、变卖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1、抵押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物; 第二节 抵押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拍卖;2、折价;3、变卖 六、抵押权的消灭 1、抵押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物; 3、除斥期间经过; 4、抵押权实行; 5、混同:抵押物归属于抵押权人。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债权担保的方式。 2.与抵押权的比较: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概述 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债权担保的方式。 2.与抵押权的比较: (1)相同点:都以特定财产为标的,均为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之通性; (2)不同点:A、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B、标的范围不同;C、对当事人效力不同。

债务人 出质 质权人 质权 担保 债权人

第三节 质权 (2)交付质押动产 2.效力 出质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质权行使请求权 (3)质物返还请求权 第三节 质权 二、动产质押 1.设定:质押合同 (1)签订质权合同 (2)交付质押动产 2.效力 出质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 (2)质权行使请求权 (3)质物返还请求权 (4)出质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5)质物价值赔偿权 质权人的权利 (1)对质物的占有权 (2)孳息的收取权 (3)质权的保全权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6)放弃质权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1.定义: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2.设定:质权合同 (1)当事人; (2)标的权利; (3)生效条件。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3.效力: (1)担保范围:同于动产质权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3.效力: (1)担保范围:同于动产质权 (2)标的范围:包括权利本身及其从权利、收益。具体而言:债权质权为其自身及其利息、担保权等;股份质权为股票、股份及其孳息;知识产权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仅限于其自身。 (3)对出质人的效力。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3.效力 (4)对质权人的效力 A、代表物留置权; B、孳息收取权,但不占有载体或另有约定者除外;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3.效力 (4)对质权人的效力 A、代表物留置权; B、孳息收取权,但不占有载体或另有约定者除外; C、无转质权:证券质权人无转质权; D、变价权; E、实行权 ; F、保全请求权。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4、消灭:除于动产质权相同的消灭原因以外,还有: 第三节 质权 三、权利质权 4、消灭:除于动产质权相同的消灭原因以外,还有: (1)出质权利与权利质权同归于一人时;但普通债权质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质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不消灭,证券债权同。 (2)证券丧失。但一般债权凭证的丧失并不导致质权消灭。(情况较为复杂)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述 1.定义: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二者虽都以权利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为表现特征,也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但仍有如下区别: (1)留置权为物权,得对抗任何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 (2)留置权只能就动产而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存在于任何双务合同中; (3)二者存在的目的也不一样; (4)二者的效力不同。

第四节 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条件为: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四节 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条件为: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未在清偿期内获得清偿; (3)所担保的债权与动产的占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债权基于占有动产而产生; (4)标的必须是有财产价值的可让与物; (5)留置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与当事人所负担义务相冲突。如身份证、工作证、尸体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均不得留置。

第四节 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1)债权人取得标的物占有合法; (2)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1)债权人取得标的物占有合法; (2)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3)符合留置权取得其他条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担保债权的范围 2.标的范围 3.对所有权人的效力:所有权人得处分标的物,但处分不影响留置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4.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A、标的物留置权; B、孳息收取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4.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权利: A、标的物留置权; B、孳息收取权; C、为保管所必要之留置物的使用权; D、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E、保全请求权; F、实行权; (2)义务: A、妥善保管留置物; B、不得对留置物为出租或设定担保; C、返还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 五、留置权的消灭 1.新担保的提出; 2.其他原因。

习题 (1)试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2)试述抵押权的效力。 (3)试述动产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4)试述留置权取得的要件与效力。

第五章 占 有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占有制度的意义及基本规定有相当认识。主要要求学生掌握占有的含义、要素及与权利的区别,占有的取得与效力,对准占有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 占有的意义、要素、取得与效力。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1.定义: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1) 占有以物为标的;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1.定义: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1) 占有以物为标的; (2) 占有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物的占有系抽象之关系,不受物理关系的限制,判断纯出于社会观念。从空间看,人与物已有场所上的结合;从时间看,人与物结合有相当时间者;从法律关系看,人与物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结合者,当属于人对物有管领之力。纵对物有管领,但依社会观念不得谓为占有者,也无占有存在。占有不受有无本权之限制。且占有意思之有无亦不需要,但占有人须有意识能力则在所难免。 (3)占有为事实。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概念 2.占有主体:占有人仅许有权利能力为已足,不需有相应行为能力,但对行为之意思能力须具备。如系基于占有移转而取得占有者,纵无意思能力,仍得为占有主体。 3.占有与持有、权利不同 (1)占有与持有:二者虽均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后者重在对物的实力支配。区别主要表现在:占有分间接与直接,持有则否;占有人行使权利得依法推定其有合法权利,持有则否;占有得移转,且得一观念交付为之,持有则否;因暴力或诈欺等取得对物支配,系属占有,而非持有;绝对违禁物不得占有,但可持有。 (2)占有与权利:权利仅需要主体有权利能力,不须意识能力之有无;其标的须独立;有主、从权利之分;有不得转让的权利存在;无直接与间接之分;可得为他权利之标的;有混同可能;继受权利之人不得割裂与前手之关系而纯为有利于自己之主张;共有人相互间可提出物上请求的保护,以上诸方面,占有均为否。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二、占有的社会作用 1、占有保护功能 2、表彰本权功能 3、取得本权的功能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即权源或本权)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意义在于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二、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依占有人是否误信有权源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指误信有权源且无合理之怀疑。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六、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依占有方法不同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七、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六、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依占有方法不同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七、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依占有人人数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八、准占有 (一)意义 准占有系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为支配、行使的法律事实。 (二)准占有的条件 1、标的须为财产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八、准占有 (一)意义 准占有系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为支配、行使的法律事实。 (二)准占有的条件 1、标的须为财产权; 2、须为不以物的占有为条件的财产权。其类型主要为:(1)地役权、抵押权等物权;(2)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3)股东权;(4)普通债券。 3、须事实上行使该权利。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八、准占有 (三)准占有的效力 1.准用占有规则,但与准占有不相容者除外;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八、准占有 (三)准占有的效力 1.准用占有规则,但与准占有不相容者除外; 2.准占有如为继续行使权利,发生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取得时效的效力; 3.对债权准占有人为清偿的善意债务人,仍免除责任。

第三节 占有的发生与消灭 一、占有的发生 1.占有的原始取得:占有取得不以有无行为能力为限,其原因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自然事件等。具体包括:(1)先占;(2)侵占;(3)遗失物的拾得;(4)其他情形; 2.占有的继受取得:(1)占有的让与:指依当事人意思而转移占有。其条件除须有移转占有合意外,还须有占有标的物的交付(注意交付四种形式,但一般认为仅指现实交付或通过代理人或占有辅助人的交付)。(2)继承:纯依法律规定,不需有任何外部表示或意思。(3)继受取得的效果:当事人得主张占有合并与分离。即占有之继受人可以为将自己的占有与前手占有人的占有合并或分离主张。为合并主张须同时继受前手占有人占有状态。为合并主张后亦可变更为分离主张。分离主张系就自己的占有与前手分离,故也不继受前手占有状态。

第三节 占有的发生与消灭 二、占有的变更 1.定义:指在不丧失占有前提下,占有状态或名义发生改变的情形。 2.占有变更的类型: 第三节 占有的发生与消灭 二、占有的变更 1.定义:指在不丧失占有前提下,占有状态或名义发生改变的情形。 2.占有变更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瑕疵占有与无瑕疵占有;(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5)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三、 占有的消灭 1.直接占有的消灭:(1)丧失物的事实管领力;(2)物之灭失(毁灭、消耗或添附); 2.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3)返还请求权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1.概说: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1.概说: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某种权利,法律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权利。 (2)理由:一般认为具有保护占有背后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易安全以及符合经济原则的作用。 2.占有权利推定的适用范围: 3. 内容:A、占有人只要证明自己为占有人即受保护,无须对权利取得负证明责任;B、占有推定得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前占有人;C、第三人可以援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 4.权利推定得因相反事实被推翻,故为可推翻的推定。 5. 善意取得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二)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 1.使用收益: (1)善意占有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二)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 1.使用收益: (1)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负返还孳息义务,如已消耗或因过失毁损,或怠于收取,应偿还其价金; 2.赔偿责任: (1)善意占有:因可归责之事由致物毁损灭失的,在自主占有场合,仅在因此所获利益限度内负赔偿责任;在他主占有场合,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费用偿还: (1)善意占有:对必要费用,非已取得孳息者外,可请求偿还;对有益费用,于返还时增值范围内可请求返还;对奢侈费用,一般不得请求返还; (2)恶意占有:对必要费用得以无因管理要求返还,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物权保护 (1)自力救济:包括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物权保护 (1)自力救济:包括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被侵夺(以行为人表见的积极行为为限,如盗窃、抢劫或抢夺、依暴力占有不动产)为条件,占有请求权受制于占有性质且保护时效期间较短外,与所有权物上请求权基本相同,无须赘述。但占有请求权的确定与本权确定无关,须加注意。 2.占有的债权保护 (1)不当得利与占有效力 (2)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一般认为仅有权占有人和善意无权占有人有此权利。

习题 1.试述占有的构成要件。 2.试述占有的效力。 3.试述占有的保护。

第四编 债权 目的要求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七章 合同解释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四编 债权 目的要求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五章 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概述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第七章 合同解释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四编 债 权 目的要求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重点、难点 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目的要求 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 重点、难点 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一、债的意义 (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本质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一、债的意义 (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二、债的本质 1.债为一种法律关系。就请求给付一方说,为债权,从被请求一方说,为债务; 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债,且标的不以有财产价格为限,不作为也可以为债的标的。 3.债的标的为特定的行为,理论上称其为债的给付。 三、债的要素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 1、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 (1)合同;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 1、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 (1)合同; (2)单独行为:基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发生债之效果的法律行为。 3、其他法律事实 (1)无因管理: (2)不当得利; (3)侵权行为; (4)其他事实:如基于缔约过失等,较为复杂。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1)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的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 (2)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3.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3.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2)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A、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事人有涉他效力; 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即使债权人目的实现而消灭债的关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特定为标准。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特定为标准。 2.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即已特定的债。 (1) 特定之债一般指债成立时标的特定,但种类之债可因一定条件的具备转化为特定之债,是为嗣后特定之债; (2) 特定之债的主要效果在于限制了债的履行与效果。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限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限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1)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实际给付前未予特定,非经特定不能履行; (2)种类之债在特定后不改变债的同一性。 4、区分意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 2、单纯之债:指确定单一的给付标的的债。 3、选择之债:指债之标的为多个,但债务人仅须给付其一的债。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2)选择之债标的的确定 (3)选择之债标的经特定后转化为单纯之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 (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选。 (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似。 (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债的分类 单纯之债 选择之债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一、概说 (一)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基于债权债务而发生的法律上之力 债权:债的积极效力 债务:债的消极效力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一、概说 (一)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基于债权债务而发生的法律上之力 债权:债的积极效力 债务:债的消极效力 (二)债的效力范围:债之效力的相对性 债之效力相对性的突破 1.买卖不破租赁;2.第三人侵害债权;3.涉他合同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权的效力 (一)含义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所享有的法律上之力 (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完全债权 1、请求力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权的效力 (一)含义 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所享有的法律上之力 (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完全债权 1、请求力 2、执行力 3、私力实现 4、处分权能 5、保持力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 2、强制力的排除 3、处分权能的排除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权效力的类型 不完全债权 1、请求力的排除 2、强制力的排除 3、处分权能的排除 4、关于自然债务:无请求力和执行力,但有保持力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受领和受领迟延 1.概念: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受领和受领迟延 1.概念:受领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受领或不能受领。 构成要件 (1)须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提出或实行履行,而使债务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 (4)须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受领和受领迟延 2、受领迟延 债权请求力和执行力并不消灭,只是发生一定减损。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受领和受领迟延 2、受领迟延 债权请求力和执行力并不消灭,只是发生一定减损。 (1)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停止支付利息; (3)缩小孳息的返还范围; (4)债务人可请求保管费用和因迟延增加的必要费用; (5)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动产的提存或抛弃不动产占有; (6)赔偿债务人因受领迟延受到的损害。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债务的效力 (一)指法律施加给债务人的、要求其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之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债务的效力 (一)指法律施加给债务人的、要求其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之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1) 给付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某种特定行为。债务人实施该种行为的义务即为给付义务。 (2)给付义务按其重要程度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2.附随义务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2.附随义务 (1) 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基于诚信原则而在债关系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义务。 (2) 附随义务包括照顾、保护、通知、说明、保密等义务。 (3) 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进展而适时发生,非自始确定;不能与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关系。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4.不真正义务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二)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4.不真正义务 (1) 指当事人虽不得请求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发生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的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2) 不真正义务如《保险法》上的投保人告知义务属之。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债务的履行 1、概念 指债务人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行给付的行为。 2、和相关概念的比较 (1)和给付的比较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债务的履行 1、概念 指债务人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行给付的行为。 2、和相关概念的比较 (1)和给付的比较 (2)和清偿的比较

第三节 债的效力 (三)债务的履行 3、债务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实际履行原则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1、履行不能 (1)定义: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1、履行不能 (1)定义: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2)履行不能的分类 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1.履行不能 (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1.履行不能 (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A、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时:a、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但一时不能为例外;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债务人因履行不能事由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请求让与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 B、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时:a、债务人永久免除给付义务;b、债务人因履行不能事由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请求让与请求权或交付受领的赔偿物。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2.拒绝履行 (1)定义:债务人能履行却在无合法理由时故意不履行。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2.拒绝履行 (1)定义:债务人能履行却在无合法理由时故意不履行。 (2)法律后果: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可请求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或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 (3)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时间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3、履行迟延 (1)定义:债务人对已到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3、履行迟延 (1)定义:债务人对已到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 (2)法律后果: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可请求强制履行(继续履行);或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如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4、瑕疵履行 (1)性质:债务人对债务的积极违反。 (2)类型 A、不适当履行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4、瑕疵履行 (1)性质:债务人对债务的积极违反。 (2)类型 A、不适当履行 B、加害给付: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4、瑕疵履行 (3)后果 A、补正责任。 第三节 债的效力 四、违反债务履行义务及其后果 4、瑕疵履行 (3)后果 A、补正责任。 B、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 C、对于加害给付,除上述责任外,还应对财产或人身受损的债权人以及和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习题 1.债的概念是什么? 2.与物权相比较,债权有哪些特征? 3.债的要素有哪些? 4.债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一)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移转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一)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移转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 1.为合同的一种,适用关于合同的规定。 2.须保持债权的同一性,即不改变债的内容。 3.债权让与为准物权行为。 4.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5.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根据(原因) 图示 基础行为(如买卖、赠与) 债权人 受让人 债权让与 债务人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二)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三)须让与人有处分权 (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三、债权让与的限制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二)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三)须让与人有处分权 (四)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三、债权让与的限制 不得让与的债权 1、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3、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第二节 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主权利和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的移转。 2、让与人的义务 第二节 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主权利和非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的移转。 2、让与人的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有偿让与债权时,让与人应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没有瑕疵,即不受第三人的追索,但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或当事人限制或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 (2)交付及告知义务。如交付债权证明文件、所占有的质物,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等等。

第二节 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二)对外效力: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 1、在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第二节 债权让与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二)对外效力: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 1、在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进行让与通知后,让与人不再是债权人。 (2)进行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为的行为或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仍然有效。 2、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向新债务人履行义务。以接到让与通知为前提。 (2)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抗新债权人。 (3)债务人的抵销权。 3、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概说 1.定义:不改变债的同一性而发生债务人变更 2.分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概说 1.定义:不改变债的同一性而发生债务人变更 2.分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狭义上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均可援用。 3.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义务的移转。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并不移转。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1.承担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相同。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三、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1.承担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相同。 2.原债务人和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人能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概说 (一)定义: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于受让人。 (二)概括移转的类型 二、合同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三、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 四、效力:概括移转是权利义务的一并移转,所以其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定。

习题 1.试述债权让与的限制。 2.试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3.试述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4.试述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力。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对现行《担保法》的规 定有深刻领悟。 重点、难点 保证、定金。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 (一)概念和规范功能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 (一)概念和规范功能 1.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确保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2.规范功能 (1)确保债权实现; (2)促使债务履行。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 (二)债权担保特征 1.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而发生和存在。最高额担保为例外。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一般概述 (二)债权担保特征 1.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而发生和存在。最高额担保为例外。 2.补充性:债的担保只有在其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 3.相对独立性:因担保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和所担保的债务关系不同。 4.财产性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主要指保证。 (2)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作为债权实现担保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就该特定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物的担保就其基本形式而言,主要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 (3)金钱担保:是以金钱为标的所设定的债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定金、押金等。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2.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2.意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意定担保:根据法律行为而设定的担保。保证、质押、意定抵押、定金、所有权保留等均为意定担保。 (2)法定担保: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法定抵押权、留置、优先受偿权等均为法定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3.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即对担保的再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债权担保的种类 3.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即对担保的再担保。 (1)反担保不以物的担保为限,也可以是人的担保。 (2)反担保以由第三人提供的意定担保为限,法定担保不存在提供反担保的问题。 (3)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并非主债权人的担保人。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二、保证 (一)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特点: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二、保证 (一)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特点: 1.它是人的担保形式; 2.债权性和人身性; 3.它涉及三方当事人。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保证合同的成立: (四)保证合同的生效: 1.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2.关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保证合同的成立: (四)保证合同的生效: 1.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2.关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1)清偿能力指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2)清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3.缔约能力之例外限制 4.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一般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注: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条件下受限;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一般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注: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条件下受限; 2.保证人独立享有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丧失; 3.追偿权; 4.一般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效力为: 1.连带责任;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效力为: 1.连带责任; 注:在约定不明或未为约定时以连带责任保证论。 2.独立享有债务人一切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消灭(《担保法》; 3.追偿权与预先追偿权。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1.定义:即保证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1.定义:即保证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分类: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约定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明确规定的保证期间; (2)法定期间:指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或无效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的效力 3、性质:除斥期间 4、保证期间的计算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1.未取得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转让债权的;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 1.未取得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转让债权的; 2.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主债务的; 3.保证期间届满。 4.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该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之涤除; 6.债权人明示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或默示抛弃保证担保债权的。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一)概述: 1.定义 2.与预付款、押金等的区别 3.种类: (1)成约定金: (2)立约定金: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一)概述: 1.定义 2.与预付款、押金等的区别 3.种类: (1)成约定金: (2)立约定金: (3)证约定金:证明合同成立的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二)设定: 1.定金合同条款;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3.定金的最高额有限制;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二)设定: 1.定金合同条款;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3.定金的最高额有限制; 4.定金合同的形式,非效力要件;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三)效力 1.定金罚则 2.定金与违约金、赔偿金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2)定金和赔偿金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三、定金 (三)效力 1.定金罚则 2.定金与违约金、赔偿金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2)定金和赔偿金 (3)定金和实际履行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述 (一)责任财产概念 1.责任财产的概念 3.责任财产的意义:债权的一般担保 (二)债权保障的民法制度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述 (一)责任财产概念 1.责任财产的概念 3.责任财产的意义:债权的一般担保 (二)债权保障的民法制度 1.强制执行的运用; 2.债权保全制度; 3.特别担保的设定。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定义: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它是由一般担保所衍生; (2)它是对债权相对性的限制。 2.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2)代位权与代理权; (3)代位权为形成诉权。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1)其范围仅包括到期债权;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1)其范围仅包括到期债权;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对于不特定债权和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入无资力为判断标准:无资力说。 (2)在特定债权的情形,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条件:特定债权说。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行使方式 代位权诉讼(诉讼当事人及相关问题);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行使方式 代位权诉讼(诉讼当事人及相关问题); 3.须在保全债权的必要限度内行使; 双重限制: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额的限制。

第二节 债的保全 (四)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解释”,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胜诉情况下,应对债权人负给付义务,其对债务人债务在同等范围内消灭。如果债权人仅一人,次债务人应在代位权裁决认可范围内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如果系共同诉讼,则债务人应向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在代位权裁决范围内分别给付。如法院裁决未确定每个债权人的受偿数额,则次债务人与多个代位权人之间形成不可分债权关系,应对代位权人全体为给付。代位权诉讼费应在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给付范围内优先给付。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不受影响,但不得以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二节 债的保全 四、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1)不得超过保全债权的必要限度;(2)代位权人一旦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在胜诉范围内其对债务人权利消灭,而对次债务人享有清偿请求权。(3)代位权行使费用求偿权。 4.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经参加代位权诉讼或被合并审理而受裁决的,对已被代位行使的债权不能受偿。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过次债务人应负担份额的,该多个债权人间应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未受清偿部分,只能向债务人求偿。

习题 1.债的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2.保证的概念是什么? 3.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4.定金的概念是什么? 5.定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债的消灭的概念、原因、一般效力、一般原因。 重点、难点 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一般原因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之消灭概述 一、债之消灭的概念 二、债之消灭的原因 三、债之消灭的一般效力 债的消灭 债的变更 债的消灭

第二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一、清偿 二、提存 三、抵消 四、免除 五、混同

习题 1.简述债的消灭概念。 2.简述债的消灭一般效力 3.简述债的消灭一般原因

第五章 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概述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合同的概念与功能,对主要的合同分类应予把握。 重点、难点 合同的功能 合同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概念确定的意义 2、在制定《合同法》过程中关于合同概念的争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概念确定的意义 2、在制定《合同法》过程中关于合同概念的争论。 3、两大法系合同观念的差异: 4、合同概念的几个要素 (1)允诺; (2)互惠性; (3)可履行;(4)可诉性; 二、准契约 三、合同法 1.实体法;2.行为法;3.任意法;4.国际性;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分类 (一)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对合同的分类 (一)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二)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有名化、类型化的意义在于:(1)以任意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之可能不完备;(2)以强行规范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未特别规定而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分类标准:以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2.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的牵连性。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分类标准:以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2.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的牵连性。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以合同成立或效力是否应为对待或对价给付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双方义务互为对价关系,则合同既为有偿又为双务合同,如买卖;若仅给付标的为对价关系者,则为有偿而非双务合同,如附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的代价虽不确定,仍不失为有偿合同性质,如隐名合伙合同; (3)虽负有义务但双方给付无对价关系的,如附负担赠与合同,仍为无偿,而非有偿;双方给付如无牵连的对价关系,亦非有偿,如拾得遗失物给予报酬 ; (五)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1.分类标准; 2.要物(实践性)合同的历史与现实;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八)预约与本约 1.分类标准:以合同相关性的内容为标准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八)预约与本约 1.分类标准:以合同相关性的内容为标准 2.预约的效果 (1)预约所发生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一效力 ,即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得请求其履行或依强制执行以判决代其意思表示。 (2)预约订立范围不以债权合同为限,对物权合同也可订立预约;本约虽不得附条件,但不妨碍预约的有效订立。

第三节 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合同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 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 第三节 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合同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 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 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

习题 1.试述合同的功能。 2.试述合同的分类。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重点、难点 合同的订立程序 成立要件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1.契约自由的含义 2.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 3.契约自由原则的困惑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主体 法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组织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主体 法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组织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fer)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fer) 1.定义: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报价等,是特定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需要由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需要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需要明确表明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是受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的方式 要 约 承 诺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fer) 3.要约与要约邀请 (1)二者在性质上、内容上、效力上存在差异; (2)区分标准或者依法律规定、或者要约解释(考虑其内容、要约人的意思、交易习惯等); 4.几种特殊意思表示的性质 (1)悬赏广告;(2)无要约寄送(现物要约);(3)商品标价陈列;(4)商品价目表的寄送;(5)招标、投标与定标;(6)拍卖公告、出价(报价)与拍定;

5.要约的生效 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发信主义 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新要约 撤回 要约 承诺 撤回、撤销 承诺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条 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二)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1)承诺主体的特定性; (2)承诺一般为合同成立的最后阶段。 2.承诺的有效条件: 条 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与承诺 (二)承诺 3.承诺的生效与承诺撤回 (1)承诺的生效; (2)承诺的撤回。 4.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三、 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标投标方式 2.交叉要约 3.拍卖 4.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 5.商品价目表 6.一般广告 7.悬赏广告 8.公共事业 9.意思实现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它形式 公证形式 推定形式 合同书 信 件 数据电文

四、合同的成立 1.契约成立的性质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合同的成立须符合一定要件,即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构成要素。 2.契约成立的要件 存在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五、合同的生效 1.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参考法律行为的生效) 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综合案例 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题思路: (1)属于要约邀请。 (2)属于要约。 (3)属于新要约。 (4)属于要约。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时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 (7)属于要约。 (8)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郑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习题 1.试述合同订立应遵循的原则。 2.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差别。 3.试述要约的构成及其效力。 4.试述承诺的方式与构成。 5.如何认识承诺的效力。

第七章 合同解释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合同解释的意义与目的,对解释规则应熟练掌握。明确合同漏洞的含义,特别应理解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关系,掌握合同漏洞补充基本规则。 重点、难点 合同解释规则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意思说 表示说 折衷说 一、概念 1.定义:指阐明合同内容,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一、概念 1.定义:指阐明合同内容,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2.解释主体:广义与狭义之分,但一般以法官解释为着眼点。 3.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补充的关系:广义合同解释包括漏洞补充。 二、合同解释的层次 1.当事人所订立的究竟属于何种合同; 2.合同是否成立; 3.合同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意思说 表示说 折衷说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所表达的真实意思;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1.文义解释规则: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所表达的真实意思; (1)文义解释不得有害当事人真意; (2)同类规则:概括性条款含义不受列举内容限制,但应受类型限制,即应当同类。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2.整体解释规则:合同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含义,例外: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2.整体解释规则:合同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合同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正确含义,例外: A、缔约目的条款优先性; B、条款间冲突不能调和时,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主要条款优于次要条款,使合同有效的条款优于使合同无效的条款; C、当事人明确规定的条款的优先性应予尊重。 3.目的解释规则:合同所使用文字或条款可以作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纳适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4.公平合理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一般合同解释规则 4.公平合理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1)解释应符合社会常情或自然规律。 (2)解释应谋求利益均衡,兼顾双方利益平衡。 (3)调和解释规则当合同间存在矛盾时,应调和其矛盾以合同条款都有效力并符合条款设定目的。 (4)其他规则:如手写体或打印体优于印刷体;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等; 注意:有偿合同应采不利于债权人解释、无偿行为应采不利于债务人解释等均属之。 5.依交易习惯(惯例)和诚实信用进行解释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客观统一解释规则; 注意:此规则与法律解释规则无异,故仅在为个案目的而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客观统一解释规则; 注意:此规则与法律解释规则无异,故仅在为个案目的而 参照相关案例认定合同内容时具有意义。 2.限制解释规则:指对格式条款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依 推理的方法类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 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或以法律加以 补充; 3.合理解释规则; (1)协商条款优先的规则; (2)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习题 1.试述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 2.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应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重点、难点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应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重点、难点 双务合同抗辩权

法律后果 债的消灭或者违约责任 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合同履行 等同于清偿 各种形态 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协作履行 合理原则 善意原则 一、合同履行概说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概说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A、实质履行不得拒绝;B、可分割履行的合同分割履行不得拒绝;C、因合同债权人原因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债务人不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D、部分履行已被接受的,除非部分履行不能实现缔约目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对待义务。 协作履行 合理原则 善意原则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三、履行的具体规则 1.履行主体: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 2.履行标的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三、履行的具体规则 1.履行主体: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 2.履行标的 (1)数量;(2)代物清偿;(3)付款货币与支付方式; 3.履行时间:提前履行与迟延履行问题 4.履行地点; 5.履行顺序; 6.指定清偿; 7.一次或分期履行; 8.部分履行; 9.履行费用。

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 协议补缺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规则补缺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说 1.双方义务的关联性: (1)成立上的关联性; (2)履行上的关联性; (3)存续上的关联性。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说 1.双方义务的关联性: (1)成立上的关联性; (2)履行上的关联性; (3)存续上的关联性。 2.抗辩权的类型与行使 (1)类型:永久性或灭却性抗辩权与延期的或一时性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在于对抗对方请求,仅有防御效力,故不需主动主张,仅在对方请求时提出即可,溯及至成立时起对抗他方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1)同时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 (2)顺序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 (3)债权人发生变化 继续履行;中止履行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5)债务人部分履行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定义: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给付的权利。 2.与留置权的比较 A、性质不同;B、根据不同;C、目的不同。 3.适用条件 (1)须双务合同双方义务应同时履行且已届清偿期; (2)须双方义务为对待关系; (3)须对方未为履行(包括虽为履行但构成根本违约)或未为履行之提出; (4)须对方履行可能。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3.效果:拒绝履行或拒绝相应的履行。 (1)实体法上,得阻止迟延责任;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3.效果:拒绝履行或拒绝相应的履行。 (1)实体法上,得阻止迟延责任; (2)程序法上,须经积极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而适用。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2.适用条件 (1)须双务合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2.适用条件 (1)须双务合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须前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3.行使:(1)通知义务;(2)举证义务。 4.效果:(1)中止履行;(2)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及时恢复履行;(3)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得解除合同;(4)不符合条件即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迟延责任)。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先履行抗辩权 1.定义:在合同义务应先后履行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双方义务应当先后履行;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法律效果 (1)拒绝履行(在应当先为履行的一方有履行能力且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能“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可依法请求应当先为履行一方实际履行并请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使自己免于给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法定情况 价格上涨时 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格执行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 按新价格 执行 按原价格 执行

习题 1.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试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3.何谓不安抗辩权?其适用规则有哪些?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其救济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把握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和免责事由、以及违约救济措施,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合同救济问题。 重点、难点 严格责任原则;免责事由;违约救济措施。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定义: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定义: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 (1)财产性; (2)具有相对性; (3)约定性; (4)补偿性。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特征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 1.定义:指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2.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 1.定义:指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2.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系: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二元制。 严格责任的构成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为要件;过错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承担要件。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三、免责事由 1.定义:是指能够免除或减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定或约定事由: (1)仅适用于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三、免责事由 1.定义:是指能够免除或减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定或约定事由: (1)仅适用于合同责任; (2)导致债务人责任免除或减轻; (3)免责是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2.不可抗力 (1)定义: (2)适用条件: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3)范围: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社会异常事 件。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三、免责事由 3.免责条款 定义: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4.其他免责事由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三、免责事由 3.免责条款 定义: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4.其他免责事由 (1)债权人过错; (2)正当事由。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一、补救措施的采取 1.定义:指消除或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 2.内容: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一、补救措施的采取 1.定义:指消除或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 2.内容: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3.补救措施的采取既表现为违约方的义务,又体现为违约方的一种利益,与纯粹的违约责任有所区别。 4.违约方得以自己费用进行补救,且(1)毫不迟延发出补救通知;(2)补救是适当的;(3)补救是合理的;(4)补救是及时的; 5.补救期间,违约对方得中止履行,但在收到有效补救通知后所享有的与补救行为不符合的权利也应中止(包括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补救不排除相关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二、实际履行 1.定义: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 2、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须违约对方提出实际履行请求; (3) 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3、适用限制: (1)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3)基于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或提供劳务的合同; (4)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三、合同解除 1.定义: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合同未全部履行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情形。 2.约定解除 (1)定义:依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而消灭有效合同的方式。 (2)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全部履行完毕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解除协议而消灭合同的行为。 (3)约定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方式。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三、合同解除 3.法定解除 (1)定义:指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解除权而消灭合同的方式。 (2)法定解除情形。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三、合同解除 3.法定解除 (1)定义:指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解除权而消灭合同的方式。 (2)法定解除情形。 4.合同解除的后果 (1)解除权的行使:须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合同解除的后果: A、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效力; B、合同关系溯及消灭,发生恢复原状与采取不久措施的义务; C、合同关系溯及消灭的例外:如以标的物使用为内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劳务合同已履行的、委托合同已履行的等按其性质不能恢复原状的,例外地合同使向后消灭。(实际为合同得终止之情形)

协议解除 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三、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的后果 D、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三、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的后果 D、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i.理论及立法上有三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得并用;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赔偿可以并用;合同与期待利益赔偿及回复费用赔偿可以并用; ii.合同解除不发生赔偿责任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并免除赔偿责任等; iii.合同解除发生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发生损害,责任方应予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恢复原状所生费用;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费用;因返还所支出之费用。不包括准备履行而支出之费用以及机会损失(除非放弃期待利益之赔偿请求);可得利益的损失。 E、结算与清理条款的独立有效。

解除程序 法律后果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2.形式: (1)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A、预定性;B、约定性;C、从合同。 (2)法定损害赔偿:指依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对对方所受损失的赔偿方式;损害赔偿不以当事人有赔偿约定为条件。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3.约定损害赔偿 (1)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3.约定损害赔偿 (1)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A.种类: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概括性违约金与具体性违约金。 B.适用条件:以违约行为存在为前提,同时应兼顾合同关于违约金适用的特别约定。 C.违约金与其它形式责任的关系: D.违约金条款的无效: E、适用限制:过分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减少。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3.约定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 A.损害责任的发生仍依法律规定,同法定损害赔偿; 第二节 违约救济 四、损害赔偿 3.约定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约定; A.损害责任的发生仍依法律规定,同法定损害赔偿; B.该约定只能影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无法实现确定损害赔偿额,但可能影响赔偿范围; (3)约定损害赔偿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但受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 4.法定损害赔偿 (1)无约定时适用之; (2)适用条件: (3)应受法律及司法限制;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五、定金责任 1.定金责任之适用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根本违约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争论); 第二节 违约救济 五、定金责任 1.定金责任之适用 (1)须存在违约行为; (2)根本违约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争论); 2.定金责任与补救措施的关系 3.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4.定金责任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5.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习题 1.试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如何理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如何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4.试述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第十章 无因管理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把握无因管理 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及当事人间的权 利与义务。 重点、难点 构成要件和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第十章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1)法律原则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但无因管理有利于本人,故法律例外许可之。 (2)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3)无因管理导致的是债的关系的产生。

第十章 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十章 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管理情况并进行结算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管理人为管理实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应负责赔偿。

习题 1.试述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 2.试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试述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把握不当得利 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 重点、难点 构成要件和效力。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1.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1)得利具有非正当性; 第十一章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1.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1)得利具有非正当性; (2)非正当性是不当得利产生债之关系的基础。 2.法律性质——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因一定的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 (1)积极增加:指财产总额的扩大。包括:A、财产权的取得;B、占有取得;C、财产权的效力扩张或增强;D、财产权限制或负担消灭。 (2)消极增加:指财产总额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事实。包括:A、本应承担的债务不承担或少承担;B、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C、本应设定的限制没有设定。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给付以外的原因所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债的效力。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责任和侵权责任常常并存。 2.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所受损失的大小及行使请求权的目的,正确地进行选择。

习题 1.试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试述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之债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把握侵权行为 概念、特征、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 殊侵权行为;抗辩是由。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之债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把握侵权行为 概念、特征、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 殊侵权行为;抗辩是由。 重点、难点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定义: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定义: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性。 3.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的法定后果在于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一、结果责任原则 二、过错原则:指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的归责原则。 1.性质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一、结果责任原则 二、过错原则:指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的归责原则。 1.性质 (1)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2)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作用。 2.适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 1.含义: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 1.含义: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2.适用:无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方式进行抗辩。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四、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 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 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1)产品瑕疵致人损害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5)所有物或管领物致人损害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说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说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1.违法性即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主要表现: (1)侵害法定权利; (2)侵害合法利益; (3)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二)主观要件:过错 1.是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 2.过错的种类: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二)主观要件:过错 1.是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 2.过错的种类: (1)过失:包括疏忽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 (2)故意 3.判断标准: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1)确定行为人对行为后果有无预见 (2)在预见的情况下对后果采取的态度 (3)结合两者得出结论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三)损害的事实:权益的不利益 损害的特征 1.是侵害合法权益的后果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三)损害的事实:权益的不利益 损害的特征 1.是侵害合法权益的后果 (1)财产上的减损:损害得以金钱加以计算 (2)非财产上的损害: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2.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1)有救济的必要性;(2)有救济的可能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四)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功能 (1)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四)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功能 (1)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2)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因果关系的各种形态 (1)形态: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2)意义: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四)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的确定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 二、侵权之债的一般构成要件 (四)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的确定 (1)条件说:只要某行为为某损害的条件,该行为和损害间就有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和损害之间无需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即应承担责任。 (3)必要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法规目的说:根据法规目的判断因果关系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公务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公务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建筑物或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产品责任

第五节 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概述 1.含义 (1)广义说 (2)狭义说:阻却违法性 2.特征: (1)客观性 第五节 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概述 1.含义 (1)广义说 (2)狭义说:阻却违法性 2.特征: (1)客观性 (2)须为积极事实,消极事实非属抗辩事由 (3)必须具有对抗性:违法性阻却 (4)法定性

第六节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概述 损害赔偿,望文生义,就是对损害进行的赔偿,一般 来说,是指因侵权或债务不履行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造 第六节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概述 损害赔偿,望文生义,就是对损害进行的赔偿,一般 来说,是指因侵权或债务不履行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造 成他人损害应负的赔偿。 二、对财产的侵害 该类侵权行为以财产为侵害对象,侵害财产的后果主 要是造成了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的表现有直 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三、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四、精神损害

习题 1.试论侵权行为的特征。 2.试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3.试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